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54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豐景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9 月19日103 年
度簡字第133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3 年度偵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豐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37至39部分)及定執行刑暨緩刑部分均撤銷。
蔡豐景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被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開上訴駁回部分(如附表編號1 至36所犯業務侵占罪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豐景自民國101 年7 月22日起,受僱於吳啟明所經營,址設雲林縣北港鎮○○里00○0 號之玖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玖益公司),並擔任送貨員,負責開發客戶、送貨與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之時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業務侵占犯意,利用業務上為玖益公司收取貨款之機會,自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玖益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之貨款後,即分別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將貨款繳回玖益公司,而將如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之貨款悉數侵占入己,挪為私用。嗣因吳啟明告訴究辦,因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後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被告蔡豐景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當作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75頁反面、第115 頁),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予上訴人、被告表示意見,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㈡證明力方面: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侵占附表編號1 至36所示貨款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侵占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辯稱:當初以蔬菜自助餐名義跟伊叫貨的人是蘇福財,蘇福財並沒有把貨款給伊云云,經查:
1.被告藉由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如附表編號1 至36所示貨款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在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12頁,本院卷第72頁),核與告訴人吳啟明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見他字卷第12頁),復有切結書1 紙(見他字卷第16頁)、玖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收對帳單(置於偵卷證物袋內)、雲林地檢署公務電話記錄單(偵卷第1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則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1 至36部分貨款,首堪認定。
2.關於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部分:
⑴被告曾於如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之時間,出貨給以「蔬菜自助餐」名義叫貨之蘇福財,但玖益公司最後並未收到此部分貨款等情,為被告供承在卷(見他字卷第13頁、本院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反面),核與證人蘇福財於本院證稱:本院易字卷第19頁正反面之應收對帳單上電話號碼是伊太太黃于玲的電話,伊有向被告叫貨等語(見本院卷第115 至128 頁),以及告訴人證稱:被告是說要出貨給蔬菜自助餐,一開始被告一直講說貨款剛好被人家收去了,就一直拖一直拖,拖到5 、6 月,伊才發現這個應該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28 至135 頁)大致相符,參諸告訴人所提供之「蔬菜自助餐」應收對帳單上載明電話為蘇福財太太黃于玲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且自102 年4 月1 日到102 年6 月30日之貨款僅已收新臺幣(下同)5,840 元,其餘貨款均未收取,尚有238,709 之應收帳款等情,有應收對帳單3 紙、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19頁正反面、第60至61頁),堪信被告此部分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⑵是被告有無侵占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關鍵在於蘇福財有無繳交貨款與被告,就此,證人蘇福財於本院結證稱:伊有向被告叫貨,也有付清貨款給被告,沒有欠被告貨款;玖益公司會看這個月沒有結帳,以後就不再出貨給你,所以沒有欠過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17 頁反面、第124 頁反面),而證人蘇福財原為被告於另一公司之同事,並於本院陳稱:係幫被告衝業績才幫忙拿去轉賣等語(見本院卷第120 頁反面),足見其與被告素有交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設詞誣指被告侵占貨款之動機,則其證詞應無偏頗之虞,堪可採信。況告訴人亦於本院證稱:被告有一些貨轉賣給蘇福財,被告出事情之後,蘇福財有來公司跟我見面說要出貨,當時被告都承認了;伊不曾要蘇福財還錢,蘇福財還有跟伊說還要做(指冷凍食品販售業務),伊有交代主管去接洽等語(見本院卷第133 頁),顯見告訴人亦不質疑蘇福財並未繳交貨款與被告,否則於應收帳款尚未繳清之情形下,焉有再與蘇福財洽談合作事宜之可能?由此亦可得知蘇福財上開證述可信度應較高。再參酌被告於原審曾坦承檢察官起訴全部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同意賠償告訴人1,057,150 元等情,此有原審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3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28頁、第34頁正反面),顯見被告曾坦承造成告訴人如附表編號37至39之損害,並同意賠償,而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總計高達20餘萬元,衡情如被告並未侵占如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應無坦承犯行並同意賠償此部分損害之理,益徵被告確有侵占如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無誤,被告辯稱其未收到前開貨款云云,應屬臨訟卸責之詞,未堪採信。
3.綜上各節,被告確於如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之時間侵占如附表號1 至39所示貨款,堪以認定,被告辯稱其未收受如附表編號37至39之貨款云云,諉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9之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謊稱有「蔬菜自助餐」之公司行號致使告訴人不疑有他,因而同意出貨如附表編號37至39之貨品,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詐財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告訴人於本院證述:伊沒有去查蔬菜自助餐實際上在哪裡經營,出貨量很大,錢收得回來,繳款正常就好了,公司並沒有規定說出貨的對象要是公司行號,很多自助餐、便當也沒有公司行號,很多菜市場的看了貨不錯,伊貨也是給他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頁正反面、第133 頁反面),被告復陳稱:只要正常繳款,告訴人就不會管說要出貨給誰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足見玖益公司係以客戶出貨、繳款正常作為是否出貨之依據,至於客戶是否為公司行號或公司出貨單上所登記之客戶並非所問,是縱使被告實際上欲將如附表編號37至39之貨品送交蘇福財,而非係玖益公司登記之「蔬菜自助餐」,因蘇福財先前有正常進貨、繳款,亦難謂告訴人及玖益公司係因陷於錯誤始交付前開貨品與被告,則告訴人或玖益公司交付前開貨物與被告虛構之事實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揆之前開說明,自不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檢察官此部分所引法條容有未洽。又刑法上之侵占與詐欺,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構成要件亦具共通性(即共同概念),應認為具有同一性,從而事實審法院於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將起訴書所引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變更為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尚難謂有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規定之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75 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詐欺罪,與本院認定不同,業已論述如前,惟揆之上開說明,因本案基礎社會事實尚屬同一,本院復於審理程序告知被告法條變更,已保障其請求告知及防禦權之行使,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
㈢撤銷原判決及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⑴上訴有無理由,應視第一審判決與第二審審理結果所應為之判決是否相同為斷,與上訴論旨能否成立無關,倘原判決不當或違法,有可為上訴之理由,第二審仍應於上訴範圍內將原判決撤銷,依法糾正(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92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就侵占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之犯行,均係犯業務侵占罪而非詐欺取財罪,業經論述如上,原審逕以詐欺取財罪論處,已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詳後述上訴理由)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審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關於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貨款部分及定應執行刑暨緩刑部分之宣告,均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⑵就附表編號1 至36所示業務侵占部分,檢察官上訴理由謂:被告侵占金額自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犯罪情節有輕重之分,一律宣告有期徒刑6 月,尚有研求之餘地云云,惟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刑法上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之罰金。是被告一旦犯下本罪,法定最低本刑即為有期徒刑6 月,其刑度較一般侵占罪已有提升,若為逾有期徒刑6 月之宣告而未給予緩刑,被告即應入監服刑,對沒有犯罪前科,正值青壯之被告而言,懲罰不可謂輕,乃原審將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6之業務侵占罪之犯行(侵占金額最低為1,700 元,最高為109,715 元)均量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 月,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機會,依前說明,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故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物,造成告訴人損失非低,其行為實屬可罰,且被告於原審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後,迄至本院審理程序,長達5 個月之期間,全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卻仍有餘錢在外租屋居住(見本院卷第135 頁反面、第140 頁),參以被告於二審程序有2 度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接受審判之紀錄,顯然未能積極面對自己所犯錯誤,犯後態度不佳,惟本院念及被告如附表編號37至39之侵占犯行所造成損失均未逾20萬元,諭知法定最低刑度已足評價其各次侵占行為之不法內涵,兼衡被告自陳未婚、現獨自在外居住、從事跟車工作、月收入約3 萬元、患有氣喘疾病等一切情狀,就撤銷改判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撤銷改判與駁回上訴部分各處之刑,定其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既應執行2 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被告所應執行之刑罰已非輕,且被告復未能依原審所定緩刑條件賠償告訴人,尚難認為本案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無宣告緩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
㈡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 項(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出貨時間 │收款方式 │收款時間 │侵占款項(新台幣) │ ├──┼─────┼───────┼─────┼────────┼──────────┤ │ 1 │66巧味 │102 年8 月1 日│押趟 │102年8月1日 │2,375元 │ │ │ │ │ │ │ │ ├──┼─────┼───────┼─────┼────────┼──────────┤ │ 2 │新味味香 │102 年7 月1 日│月結5日收 │102年8月5日 │27,362元 │ │ │ │、2 日、3 日、│現 │ │ │ │ │ │4 日、8 日、10│ │ │ │ │ │ │日、12日、19日│ │ │ │ │ │ │、25日、27日、│ │ │ │ │ │ │29日、31日 │ │ │ │ ├──┼─────┼───────┼─────┼────────┼──────────┤ │ 3 │同上 │102 年8 月2 日│同上 │102年8日20日 │25,350元 │ │ │ │、5 日、6 日、│ │ │ │ │ │ │7 日、8 日、9 │ │ │ │ │ │ │日、10日、13日│ │ │ │ │ │ │、16日、19日、│ │ │ │ │ │ │20日 │ │ │ │ ├──┼─────┼───────┼─────┼────────┼──────────┤ │ 4 │玉霜 │102 年7 月1 日│一個禮拜收│102年7月5日 │4,485元 │ │ │ │、2 日、5 日 │一次 │ │ │ ├──┼─────┼───────┼─────┼────────┼──────────┤ │ 5 │玉霜 │102 年7 月10日│同上 │102年7月12日 │3,695元 │ │ │ │、12日 │ │ │ │ ├──┼─────┼───────┼─────┼────────┼──────────┤ │ 6 │玉霜 │102 年7 月17日│同上 │102年7月19日 │4,225元 │ │ │ │、19日 │ │ │ │ ├──┼─────┼───────┼─────┼────────┼──────────┤ │ 7 │玉霜 │102 年7 月23日│同上 │102年7月26日 │3,525元 │ │ │ │、24日 │ │ │ │ ├──┼─────┼───────┼─────┼────────┼──────────┤ │ 8 │玉霜 │102 年7 月27日│同上 │102年7月27日 │2,978元 │ ├──┼─────┼───────┼─────┼────────┼──────────┤ │ 9 │玉霜 │102 年7 月31日│同上 │102年8月2日 │1,700元 │ ├──┼─────┼───────┼─────┼────────┼──────────┤ │ 10 │玉霜 │102 年8 月6 日│同上 │102年8月9日 │3,385元 │ ├──┼─────┼───────┼─────┼────────┼──────────┤ │ 11 │玉霜 │102 年8 月12日│同上 │102年8月16日 │5,285元 │ │ │ │、13日 │ │ │ │ ├──┼─────┼───────┼─────┼────────┼──────────┤ │ 12 │玉霜 │102 年8 月19日│同上 │102年8月23日 │2,225元 │ ├──┼─────┼───────┼─────┼────────┼──────────┤ │ 13 │永山 │102 年6 月28日│逢星期五收│102年7月5日 │20,640元 │ │ │ │、29日、7 月1 │現 │ │ │ │ │ │日、2 日、3 日│ │ │ │ │ │ │、4 日、5 日 │ │ │ │ ├──┼─────┼───────┼─────┼────────┼──────────┤ │ 14 │同上 │102 年7 月6 日│同上 │102年7月12日 │17,080元 │ │ │ │、8 日、9 日、│ │ │ │ │ │ │10日、11日、12│ │ │ │ │ │ │日 │ │ │ │ ├──┼─────┼───────┼─────┼────────┼──────────┤ │ 15 │同上 │102 年7 月13日│同上 │102年7月19日 │17,580元 │ │ │ │、15日、16日、│ │ │ │ │ │ │17日 │ │ │ │ ├──┼─────┼───────┼─────┼────────┼──────────┤ │ 16 │日陞烤鴨庄│102 年5 月2 日│10天收一次│102年5月11日 │16,280元 │ │ │ │、4 日、7 日、│現 │ │ │ │ │ │11日 │ │ │ │ ├──┼─────┼───────┼─────┼────────┼──────────┤ │ 17 │同上 │102 年5 月14日│同上 │102年5月21日 │14,529元 │ │ │ │、18日、21日 │ │ │ │ ├──┼─────┼───────┼─────┼────────┼──────────┤ │ 18 │同上 │102 年5 月25日│同上 │102年5月31日 │13,674元 │ │ │ │、27日、31日 │ │ │ │ ├──┼─────┼───────┼─────┼────────┼──────────┤ │ 19 │同上 │102 年6 月1 日│同上 │102年6月10日 │17,346元 │ │ │ │、6 日、7 日、│ │ │ │ │ │ │10日 │ │ │ │ ├──┼─────┼───────┼─────┼────────┼──────────┤ │ 20 │同上 │102 年6 月15日│同上 │102年6月20日 │12,384元 │ │ │ │、17日、20日 │ │ │ │ ├──┼─────┼───────┼─────┼────────┼──────────┤ │ 21 │同上 │102 年6 月22日│同上 │102年6月30日 │14,886元 │ │ │ │、24日、28日 │ │ │ │ ├──┼─────┼───────┼─────┼────────┼──────────┤ │ 22 │金御民雄 │102 年7 月2 日│月結20日收│102年8月20日 │15,780元 │ │ │ │、3 日、5 日、│現 │ │ │ │ │ │6 日、8 日、9 │ │ │ │ │ │ │日、11日、16日│ │ │ │ │ │ │、18日、20日、│ │ │ │ │ │ │22日、23日、30│ │ │ │ │ │ │日 │ │ │ │ ├──┼─────┼───────┼─────┼────────┼──────────┤ │ 23 │金御新榮店│102 年7 月2 日│同上 │同上 │35,960元 │ │ │ │、4 日、6 日、│ │ │ │ │ │ │9 日、11日、12│ │ │ │ │ │ │日、16日、18日│ │ │ │ │ │ │、19日、20日、│ │ │ │ │ │ │23日、24日、25│ │ │ │ │ │ │日、26日、30日│ │ │ │ ├──┼─────┼───────┼─────┼────────┼──────────┤ │ 24 │美芳 │102 年7 月2 日│月結8日收 │102年8月8日 │9,240元 │ │ │ │、8 日、24日 │現 │ │ │ ├──┼─────┼───────┼─────┼────────┼──────────┤ │ 25 │海珍 │102 年6 月8 日│月底收現 │102年6月30日 │56,710元 │ │ │ │、10日、11日、│ │ │ │ │ │ │13日、14日、15│ │ │ │ │ │ │日、17日、18日│ │ │ │ │ │ │、19日、20日、│ │ │ │ │ │ │21日、22日、24│ │ │ │ │ │ │日、25日、26日│ │ │ │ │ │ │、27日、28日、│ │ │ │ │ │ │29日 │ │ │ │ ├──┼─────┼───────┼─────┼────────┼──────────┤ │ 26 │新港阿肚 │102 年8 月15日│下貨收現 │102年8月15日 │1,890元 │ ├──┼─────┼───────┼─────┼────────┼──────────┤ │ 27 │同上 │102 年8 月19日│下貨收現 │102年8月19日 │1,230元 │ ├──┼─────┼───────┼─────┼────────┼──────────┤ │ 28 │大安 │102 年7 月1 日│月結10日收│102年8月10日 │39,561元 │ │ │ │、3 日、11日、│現 │ │ │ │ │ │24日 │ │ │ │ ├──┼─────┼───────┼─────┼────────┼──────────┤ │ 29 │水上昱香排│102 年7 月2 日│月結15日票│102年8月15日 │32,446元 │ │ │骨飯 │、3 日、5 日、│30日 │ │ │ │ │ │6 日、9 日、11│ │ │ │ │ │ │日、12日、15日│ │ │ │ │ │ │、16日、19日、│ │ │ │ │ │ │20日、23日、24│ │ │ │ │ │ │日、25日、27日│ │ │ │ │ │ │、29日、30日 │ │ │ │ ├──┼─────┼───────┼─────┼────────┼──────────┤ │ 30 │同上 │102 年8 月1 日│同上 │102年8月17日 │46,168元 │ │ │ │、5 日、6 日、│ │ │ │ │ │ │7 日、8 日、9 │ │ │ │ │ │ │日、12日、14日│ │ │ │ │ │ │、16日、17日 │ │ │ │ ├──┼─────┼───────┼─────┼────────┼──────────┤ │ 31 │村庄 │102 年7 月17日│月結15日收│102年8月15日 │55,535元 │ │ │ │、19日、20日、│現 │ │ │ │ │ │23日、24日、25│ │ │ │ │ │ │日、26日、27日│ │ │ │ │ │ │、29日、30日、│ │ │ │ │ │ │31日 │ │ │ │ ├──┼─────┼───────┼─────┼────────┼──────────┤ │ 32 │太子 │102 年7 月11日│月結10日收│102年8月10日 │9,386元 │ │ │ │、17日、31日 │現 │ │ │ ├──┼─────┼───────┼─────┼────────┼──────────┤ │ 33 │菜更香 │102 年7 月25日│月結20日收│102年8月20日 │2,070元 │ │ │ │、29日 │現 │ │ │ ├──┼─────┼───────┼─────┼────────┼──────────┤ │ 34 │桂花鄉海產│102 年5 月11日│月結25日收│102年6月25日 │95,320元 │ │ │店 │、15日、18日、│現 │ │ │ │ │ │20日、22日、24│ │ │ │ │ │ │日、27日、28日│ │ │ │ │ │ │、29日 │ │ │ │ ├──┼─────┼───────┼─────┼────────┼──────────┤ │ 35 │同上 │102 年6 月1 日│同上 │102年7月25日 │109,715元 │ │ │ │、3 日、7 日、│ │ │ │ │ │ │8 日、10日、17│ │ │ │ │ │ │日、18日、19日│ │ │ │ │ │ │、21日、25日、│ │ │ │ │ │ │29日 │ │ │ │ ├──┼─────┼───────┼─────┼────────┼──────────┤ │ 36 │同上 │102 年7 月2 日│同上 │102年8月25日 │100,380元 │ │ │ │、4 日、6 日、│ │ │ │ │ │ │8 日、12日、15│ │ │ │ │ │ │日、19日、24日│ │ │ │ │ │ │、27日、30日、│ │ │ │ │ │ │31日 │ │ │ │ ├──┼─────┼───────┼─────┼────────┼──────────┤ │ 37 │蔬菜自助餐│102 年4 月27日│月結25日收│102年5月25日 │29,260元 │ │ │ │、29日、30日 │現 │ │ │ ├──┼─────┼───────┼─────┼────────┼──────────┤ │ 38 │同上 │102 年5 月1 日│同上 │102年6月25日 │183,195元 │ │ │ │、2 日、3 日、│ │ │ │ │ │ │4 日、6 日、7 │ │ │ │ │ │ │日、8 日、9 日│ │ │ │ │ │ │、10日、11日、│ │ │ │ │ │ │13日、14日、15│ │ │ │ │ │ │日、16日、17日│ │ │ │ │ │ │、18日、20日、│ │ │ │ │ │ │22日、23日、24│ │ │ │ │ │ │日、25日、27日│ │ │ │ │ │ │、28日 │ │ │ │ ├──┼─────┼───────┼─────┼────────┼──────────┤ │ 39 │同上 │102 年6 月14日│同上 │102年7月25日 │26,254元 │ │ │ │、15日、17日、│ │ │ │ │ │ │18日、20、21日│ │ │ │ │ │ │、27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