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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廖國勝鍾世芬簡廷恩

原告
向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柔云
原告
夆典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泰中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告
吳江雄

      許益宏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簡字第12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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