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豐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 年度易字第434 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文
蔡豐景犯業務侵占罪,共叁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並應給付告訴人吳啟明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拾陸日前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拾陸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期,為第貳期至第貳拾玖期),第貳期至第貳拾捌期於每月拾陸日前各給付貳萬元,第貳拾玖期當月拾陸日前給付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如有壹期不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豐景自民國101 年7 月22日受僱於吳啟明所經營,址設雲林縣北港鎮○○里00○0 號之玖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玖益公司),擔任送貨員,負責開發客戶、送貨與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為下列之犯行:
㈠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如附表一所示之玖益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將貨款繳回玖益公司,即分別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悉數侵占入己,挪為私用。
㈡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冒用「蔬菜自助餐」之名義,向玖益公司下假訂單,使玖益公司公司負責人吳啟明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客戶確有訂購貨物之意思,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貨品交付予蔡豐景,蔡豐景詐取上開貨物得手後,再轉售予他人,依此創造業績牟利,足生損害於玖益公司。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豐景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玖益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啟明於偵訊之指訴。
㈢切結書、玖益公司應收對帳單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科處或併科刑度,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36次業務侵占、3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物及詐欺告訴人之財物,其行為本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暨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中尚有爸爸、奶奶、姊姊及弟弟,而父親罹癌有時需被告之照顧,且被告本身因有氣喘導致生活不便,本案犯行有部分是因削價競爭所故,目前從事跑車之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本於前揭原則、界限,綜合考量前揭一切情狀,定出一罰當其罪之應執行刑,而非僅依各次宣告刑之數字,單純透過加減乘除之四則運算,認為必符合若干比例,才算符合「比例原則」。本案經本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素行、被告之犯罪期間、犯罪次數、各次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金額多寡、犯罪後所生危害,暨考量刑罰之目的等一切情狀,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主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達罰當其罪及符合比例原則目的,併此說明。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如前述,尚見悔意,參以告訴人表示對被告所涉侵占等案之行為不再追究,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揭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觀後效,用啟自新,並令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依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之內容,命被告應以如主文所示之期限內,給付告訴人如主文所示之和解金額,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提起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 項(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 │出貨時間 │收款方式 │收款時間 │侵占款項(新台幣) │ ├──┼─────┼───────┼─────┼────────┼──────────┤ │ 1 │66巧味 │102 年8 月1 日│押趟 │102年8月1日 │2,375元 │ │ │ │ │ │ │ │ ├──┼─────┼───────┼─────┼────────┼──────────┤ │ 2 │新味味香 │102 年7 月1 日│月結5日收 │102年8月5日 │27,362元 │ │ │ │、2 日、3 日、│現 │ │ │ │ │ │4 日、8 日、10│ │ │ │ │ │ │日、12日、19日│ │ │ │ │ │ │、25日、27日、│ │ │ │ │ │ │29日、31日 │ │ │ │ ├──┼─────┼───────┼─────┼────────┼──────────┤ │ 3 │同上 │102 年8 月2 日│同上 │102年8日20日 │25,350元 │ │ │ │、5 日、6 日、│ │ │ │ │ │ │7 日、8 日、9 │ │ │ │ │ │ │日、10日、13日│ │ │ │ │ │ │、16日、19日、│ │ │ │ │ │ │20日 │ │ │ │ ├──┼─────┼───────┼─────┼────────┼──────────┤ │ 4 │玉霜 │102 年7 月1 日│一個禮拜收│102年7月5日 │4,485元 │ │ │ │、2 日、5 日 │一次 │ │ │ ├──┼─────┼───────┼─────┼────────┼──────────┤ │ 5 │玉霜 │102 年7 月10日│同上 │102年7月12日 │3,695元 │ │ │ │、12日 │ │ │ │ ├──┼─────┼───────┼─────┼────────┼──────────┤ │ 6 │玉霜 │102 年7 月17日│同上 │102年7月19日 │4,225元 │ │ │ │、19日 │ │ │ │ ├──┼─────┼───────┼─────┼────────┼──────────┤ │ 7 │玉霜 │102 年7 月23日│同上 │102年7月26日 │3,525元 │ │ │ │、24日 │ │ │ │ ├──┼─────┼───────┼─────┼────────┼──────────┤ │ 8 │玉霜 │102 年7 月27日│同上 │102年7月27日 │2,978元 │ ├──┼─────┼───────┼─────┼────────┼──────────┤ │ 9 │玉霜 │102 年7 月31日│同上 │102年8月2日 │1,700元 │ ├──┼─────┼───────┼─────┼────────┼──────────┤ │ 10 │玉霜 │102 年8 月6 日│同上 │102年8月9日 │3,385元 │ ├──┼─────┼───────┼─────┼────────┼──────────┤ │ 11 │玉霜 │102 年8 月12日│同上 │102年8月16日 │5,285元 │ │ │ │、13日 │ │ │ │ ├──┼─────┼───────┼─────┼────────┼──────────┤ │ 12 │玉霜 │102 年8 月19日│同上 │102年8月23日 │2,225元 │ ├──┼─────┼───────┼─────┼────────┼──────────┤ │ 13 │永山 │102 年6 月28日│逢星期五收│102年7月5日 │20,640元 │ │ │ │、29日、7 月1 │現 │ │ │ │ │ │日、2 日、3 日│ │ │ │ │ │ │、4 日、5 日 │ │ │ │ ├──┼─────┼───────┼─────┼────────┼──────────┤ │ 14 │同上 │102 年7 月6 日│同上 │102年7月12日 │17,080元 │ │ │ │、8 日、9 日、│ │ │ │ │ │ │10日、11日、12│ │ │ │ │ │ │日 │ │ │ │ ├──┼─────┼───────┼─────┼────────┼──────────┤ │ 15 │同上 │102 年7 月13日│同上 │102年7月19日 │17,580元 │ │ │ │、15日、16日、│ │ │ │ │ │ │17日 │ │ │ │ ├──┼─────┼───────┼─────┼────────┼──────────┤ │ 16 │日陞烤鴨庄│102 年5 月2 日│10天收一次│102年5月11日 │16,280元 │ │ │ │、4 日、7 日、│現 │ │ │ │ │ │11日 │ │ │ │ ├──┼─────┼───────┼─────┼────────┼──────────┤ │ 17 │同上 │102 年5 月14日│同上 │102年5月21日 │14,529元 │ │ │ │、18日、21日 │ │ │ │ ├──┼─────┼───────┼─────┼────────┼──────────┤ │ 18 │同上 │102 年5 月25日│同上 │102年5月31日 │13,674元 │ │ │ │、27日、31日 │ │ │ │ ├──┼─────┼───────┼─────┼────────┼──────────┤ │ 19 │同上 │102 年6 月1 日│同上 │102年6月10日 │17,346元 │ │ │ │、6 日、7 日、│ │ │ │ │ │ │10日 │ │ │ │ ├──┼─────┼───────┼─────┼────────┼──────────┤ │ 20 │同上 │102 年6 月15日│同上 │102年6月20日 │12,384元 │ │ │ │、17日、20日 │ │ │ │ ├──┼─────┼───────┼─────┼────────┼──────────┤ │ 21 │同上 │102 年6 月22日│同上 │102年6月30日 │14,886元 │ │ │ │、24日、28日 │ │ │ │ ├──┼─────┼───────┼─────┼────────┼──────────┤ │ 22 │金御民雄 │102 年7 月2 日│月結20日收│102年8月20日 │15,780元 │ │ │ │、3 日、5 日、│現 │ │ │ │ │ │6 日、8 日、9 │ │ │ │ │ │ │日、11日、16日│ │ │ │ │ │ │、18日、20日、│ │ │ │ │ │ │22日、23日、30│ │ │ │ │ │ │日 │ │ │ │ ├──┼─────┼───────┼─────┼────────┼──────────┤ │ 23 │金御新榮店│102 年7 月2 日│同上 │同上 │35,960元 │ │ │ │、4 日、6 日、│ │ │ │ │ │ │9 日、11日、12│ │ │ │ │ │ │日、16日、18日│ │ │ │ │ │ │、19日、20日、│ │ │ │ │ │ │23日、24日、25│ │ │ │ │ │ │日、26日、30日│ │ │ │ ├──┼─────┼───────┼─────┼────────┼──────────┤ │ 24 │美芳 │102 年7 月2 日│月結8日收 │102年8月8日 │9,240元 │ │ │ │、8 日、24日 │現 │ │ │ ├──┼─────┼───────┼─────┼────────┼──────────┤ │ 25 │海珍 │102 年6 月8 日│月底收現 │102年6月30日 │56,710元 │ │ │ │、10日、11日、│ │ │ │ │ │ │13日、14日、15│ │ │ │ │ │ │日、17日、18日│ │ │ │ │ │ │、19日、20日、│ │ │ │ │ │ │21日、22日、24│ │ │ │ │ │ │日、25日、26日│ │ │ │ │ │ │、27日、28日、│ │ │ │ │ │ │29日 │ │ │ │ ├──┼─────┼───────┼─────┼────────┼──────────┤ │ 26 │新港阿肚 │102 年8 月15日│下貨收現 │102年8月15日 │1,890元 │ ├──┼─────┼───────┼─────┼────────┼──────────┤ │ 27 │同上 │102 年8 月19日│下貨收現 │102年8月19日 │1,230元 │ ├──┼─────┼───────┼─────┼────────┼──────────┤ │ 28 │大安 │102 年7 月1 日│月結10日收│102年8月10日 │39,561元 │ │ │ │、3 日、11日、│現 │ │ │ │ │ │24日 │ │ │ │ ├──┼─────┼───────┼─────┼────────┼──────────┤ │ 29 │水上昱香排│102 年7 月2 日│月結15日票│102年8月15日 │32,446元 │ │ │骨飯 │、3 日、5 日、│30日 │ │ │ │ │ │6 日、9 日、11│ │ │ │ │ │ │日、12日、15日│ │ │ │ │ │ │、16日、19日、│ │ │ │ │ │ │20日、23日、24│ │ │ │ │ │ │日、25日、27日│ │ │ │ │ │ │、29日、30日 │ │ │ │ ├──┼─────┼───────┼─────┼────────┼──────────┤ │ 30 │同上 │102 年8 月1 日│同上 │102年8月17日 │46,168元 │ │ │ │、5 日、6 日、│ │ │ │ │ │ │7 日、8 日、9 │ │ │ │ │ │ │日、12日、14日│ │ │ │ │ │ │、16日、17日 │ │ │ │ ├──┼─────┼───────┼─────┼────────┼──────────┤ │ 31 │村庄 │102 年7 月17日│月結15日收│102年8月15日 │55,535元 │ │ │ │、19日、20日、│現 │ │ │ │ │ │23日、24日、25│ │ │ │ │ │ │日、26日、27日│ │ │ │ │ │ │、29日、30日、│ │ │ │ │ │ │31日 │ │ │ │ ├──┼─────┼───────┼─────┼────────┼──────────┤ │ 32 │太子 │102 年7 月11日│月結10日收│102年8月10日 │9,386元 │ │ │ │、17日、31日 │現 │ │ │ ├──┼─────┼───────┼─────┼────────┼──────────┤ │ 33 │菜更香 │102 年7 月25日│月結20日收│102年8月20日 │2,070元 │ │ │ │、29日 │現 │ │ │ ├──┼─────┼───────┼─────┼────────┼──────────┤ │ 34 │桂花鄉海產│102 年5 月11日│月結25日收│102年6月25日 │95,320元 │ │ │店 │、15日、18日、│現 │ │ │ │ │ │20日、22日、24│ │ │ │ │ │ │日、27日、28日│ │ │ │ │ │ │、29日 │ │ │ │ ├──┼─────┼───────┼─────┼────────┼──────────┤ │ 35 │同上 │102 年6 月1 日│同上 │102年7月25日 │109,715元 │ │ │ │、3 日、7 日、│ │ │ │ │ │ │8 日、10日、17│ │ │ │ │ │ │日、18日、19日│ │ │ │ │ │ │、21日、25日、│ │ │ │ │ │ │29日 │ │ │ │ ├──┼─────┼───────┼─────┼────────┼──────────┤ │ 36 │同上 │102 年7 月2 日│同上 │102年8月25日 │100,380元 │ │ │ │、4 日、6 日、│ │ │ │ │ │ │8 日、12日、15│ │ │ │ │ │ │日、19日、24日│ │ │ │ │ │ │、27日、30日、│ │ │ │ │ │ │31日 │ │ │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出貨時間 │收款方式 │收款時間 │詐欺款項(新台幣) │ ├──┼─────┼───────┼─────┼────────┼──────────┤ │ 1 │蔬菜自助餐│102 年4 月27日│月結25日收│102年5月25日 │29,260元 │ │ │ │、29日、30日 │現 │ │ │ ├──┼─────┼───────┼─────┼────────┼──────────┤ │ 2 │同上 │102 年5 月1 日│同上 │102年6月25日 │183,195元 │ │ │ │、2 日、3 日、│ │ │ │ │ │ │4 日、6 日、7 │ │ │ │ │ │ │日、8 日、9 日│ │ │ │ │ │ │、10日、11日、│ │ │ │ │ │ │13日、14日、15│ │ │ │ │ │ │日、16日、17日│ │ │ │ │ │ │、18日、20日、│ │ │ │ │ │ │22日、23日、24│ │ │ │ │ │ │日、25日、27日│ │ │ │ │ │ │、28日 │ │ │ │ ├──┼─────┼───────┼─────┼────────┼──────────┤ │ 3 │同上 │102 年6 月14日│同上 │102年7月25日 │26,254元 │ │ │ │、15日、17日、│ │ │ │ │ │ │18日、20、21日│ │ │ │ │ │ │、27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