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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王紹銘簡廷恩蔡鎮宇

  • 當事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附民被告  蔡明峯 謝明岳 趙崇廷 莊周勇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8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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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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