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王紹銘、簡廷恩、蔡鎮宇
- 當事人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附民被告 蔡明峯 謝明岳 趙崇廷 莊周勇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8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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