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沈黃玉蘭 被 告 張木煌 貿榮汽車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37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