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3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盟富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154號、第5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盟富犯故買贓物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黃盟富與周柏瑜相識,周柏瑜曾積欠其債務未還,黃盟富可預見周柏瑜所交付之物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㈠民國102 年3 、4 月間,向周柏瑜以抵債方式購得如附表編號1、3、4⑥、4⑦、6①、6②及5①至5③所示之物;㈡102 年5 月中旬,向周柏瑜以抵債方式購得如附表編號4①至⑤所示之物;㈢102 年8 月底,向周柏瑜以抵債方式購得如附表編號2①、2②、、7①至⑥及8所示之物,總計抵償周柏瑜所積欠黃盟富之欠款新臺幣(下同)30餘萬元(周柏瑜涉嫌竊盜、故買贓物等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理)。嗣經廖豐年於102 年9 月2 日上午11時30分許,自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旁空地(即周柏瑜住處旁空地),尋獲另所遭竊之鈴鹿牌陶砂骨材(MC-S7144)20桶後,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黃盟富,並徵得黃盟富同意,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廖豐年、陳孟瓏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黃盟富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47至50頁反面、第229 頁反面、第330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給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時,就證據能力方面亦無爭執(本院卷第331 反面至第334 頁反面),且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情況、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復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又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規定,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認該等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盟富於警詢、偵查中、準備程序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㈠,第4 至10頁;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㈡,第8 至14頁;偵5154號卷第7 至9 頁、第37頁、第93、117 、118 頁;本院卷第45頁及反面、第50頁反面、第51頁、第329 頁反面),並供陳:周柏瑜跟伊說是倒店貨,心裡有懷疑,為了讓周柏瑜底債,還是接受等語(本院卷第229 頁反面)歷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柏瑜於警詢、偵查中指述以如附表所示物品抵債乙節(警卷㈠第13、14頁;偵5154號卷第41至43頁、第117 、118 頁)大致吻合,並據證人即告訴人廖豐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陳孟瓏於警詢,證人即被害人張哲嘉、李冠霖、羅憶偉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傅聖凱、呂文吉於警詢指認其等遭竊之情節綦詳(警卷㈠第34、35頁、第38至40頁、第50至52頁第59至61頁;警卷㈡第19至21頁、第25至27頁、第28至30頁、第32至34頁;偵5154號卷第65、92、93頁;本院卷第194 至210 頁),復有廖豐年提出之證明書、出貨單各1 紙(警卷㈠第43至45頁)、傅聖凱提出之送貨通知單1 紙(警卷㈡第60頁)、陳孟瓏提出之應收帳款請款單7 紙(警卷㈠第63至69頁)、張哲嘉提出之供貨證明、對帳單各1 紙(警卷㈠第54、55頁)、李冠霖提出之出貨單、送貨通知單各1 紙(警卷㈡第55至56頁)、羅憶偉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工程估驗請款單附明細2 紙、估價單9 紙(警卷㈡第63至68頁)、呂文吉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警卷㈡第51頁)、被告提出周柏瑜積欠其債務之憑據即周柏瑜簽立之本票影本2 紙(本院卷第95頁)、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 份(警卷㈠第23至27頁、第29至32頁;警卷㈡第35至42頁、第44至4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8 張(警卷㈠第41、42、53、62頁;警卷㈡第50、54、62、69頁)、現場蒐證照片43張(警卷㈠第46至49頁、第56至58頁、第70至76頁;警卷㈡第49、52、53、57、58、61頁、第70至73頁;偵卷5154號卷第76頁)、被告位於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倉庫位置圖2 份、空拍圖1 份暨現場照片21張(本院卷第257 至260 頁、第298 至307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9 條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將該條第1 項、第2 項合併規定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故買贓物罪之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規定。 ㈡按故買贓物係指故意(含不確定故意)以有償行為,取得贓物之所有,包括買賣、互易、清償債務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貪圖小利而故買贓物,誠屬不該,惟被告犯後終已坦承全部犯行,堪認犯後知所悔悟,態度尚可;衡以被害人已經遭竊之物品領回,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告訴人廖豐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如被告有誠意改過,願意給被告機會等語(本院卷第336 頁),被害人傅聖凱、李冠霖、羅憶偉、呂文吉則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對其不予追究等語(警卷㈠第20、27、、30、34頁;本院卷第83頁),被害人張哲嘉於警詢時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等語(警卷㈡第51頁),告訴人陳孟瓏具狀表示:被告從事建築業承包商,專門承攬修繕及改造工程,所取得之贓物可作為自己承攬工程使用,降低成本,因其有收贓之舉,驅動他人以竊盜為業,應承擔應有之審判等語(本院卷第82頁),兼審酌被告目前經營工程行維生,離婚,為單親父親,育有3 名子女,1 位已婚,另2 位就讀夜校及生病之母親尚需其扶養之家庭狀況(參本院卷第32至36頁戶籍謄本、被告母親之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子女之學生證2 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本案發生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並獲得大部分被害人之諒解,已如前述,復考量被告之家庭狀況,足信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具有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49 條第2 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物品名稱│數量 │被害│失竊時、地 │查獲時、地 │ │號│ │ │人 │ │ │ ├─┼────┼────┼──┼─────────┼────────┤ │1│彩礫石 │6桶 │廖豐│100 年5 月、雲林縣│102 年9 月4 日、│ │ │CH-820 │ │年 │虎尾鎮平和里文科路│黃盟富位於雲林縣│ │ │ │ │ │東山租車行 │虎尾鎮芳草里埔尾│ ├─┼────┼────┤ ├─────────┤1 之5 號倉庫 │ │2│鈴鹿塗料│41桶 │ │102 年9 月2 日上午│ │ │①│MC-S7144│ │ │8 時許、雲林縣虎尾│ │ │ │ │ │ │鎮○○00街00號工地│ │ ├─┼────┼────┤ │ ├────────┤ │2│鈴鹿塗料│3桶 │ │ │102 年9 月4 日、│ │②│封底油漆│ │ │ │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00000000│ │ │ │里埔尾1之5號 │ │ │8 │ │ │ │ │ ├─┼────┼────┼──┼─────────┼────────┤ │3│拋光石英│3箱 │傅聖│101 年11月中旬、雲│102 年9 月7 日、│ │ │磚(馬可│ │凱 │林縣虎尾鎮平和里大│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貝里磁磚│ │ │成11街40號自家工地│里埔尾1之5號 │ │ │60x6 0)│ │ │ │ │ ├─┼────┼────┼──┼─────────┼────────┤ │4│500A防水│9桶 │陳孟│⒈101 年12月間、雲│102 年9 月4 日、│ │①│劑 │ │瓏 │ 林縣虎尾鎮新吉里│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 │ │ 五福段興建工程(│里埔尾1之5號 │ ├─┼────┼────┤ │ 14戶)。 │ │ │4│665A防水│7桶 │ │⒉101 年3至4月間、│ │ │②│劑 │ │ │ 虎尾鎮平和里成環│ │ ├─┼────┼────┤ │ 路(12戶建案)。│ │ │4│PU防水劑│1 桶 │ │⒊102 年2至3月間、│ │ │③│ │ │ │ 雲林縣土庫鎮復興│ │ ├─┼────┼────┤ │ 路(11戶建案)。│ │ │4│磁磚清潔│1桶 │ │ │ │ │④│劑 │ │ │ │ │ ├─┼────┼────┤ │ │ │ │4│500A防水│5包 │ │ │ │ │⑤│劑粉劑 │ │ │ │ │ ├─┼────┼────┤ │ │ │ │4│磁磚65*2│14箱 │ │ │ │ │⑥│50mm │ │ │ │ │ ├─┼────┼────┤ │ ├────────┤ │4│三洋磁磚│27箱 │ │ │102 年9 月5 日、│ │⑦│ │ │ │ │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 │ │ │里埔尾1之5號 │ ├─┼────┼────┼──┼─────────┼────────┤ │5│牛頭牌防│29桶(壓│張哲│102 年2 月底、虎尾│102 年9 月4 日、│ │①│水劑 │克力底膠│嘉 │鎮興中里虎興東10街│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8 桶、壓│ │101 號(52行館)工│里埔尾1 之5 號 │ │ │ │克力樹脂│ │地 │ │ │ │ │21桶) │ │ │ │ ├─┼────┼────┤ │ │ │ │5│防裂網(│5包 │ │ │ │ │②│鐵網) │ │ │ │ │ ├─┼────┼────┤ │ │ │ │5│牛頭牌防│5包 │ │ │ │ │③│水劑粉劑│ │ │ │ │ │ │〈WP 106│ │ │ │ │ │ │(本)粉│ │ │ │ │ │ │末〉 │ │ │ │ │ ├─┼────┼────┼──┼─────────┼────────┤ │6│冠軍磁磚│80箱 │李冠│102 年3 月上旬、雲│102 年9 月5 日、│ │①│拋光石英│ │霖 │林縣西螺鎮光復西路│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磚 │ │ │368 巷首席大郡工地│里埔尾1之5號 │ ├─┼────┼────┤ │ │ │ │6│三洋磁磚│19箱 │ │ │ │ │②│陶磁面磚│ │ │ │ │ │ │ │ │ │ │ │ ├─┼────┼────┼──┼─────────┼────────┤ │7│面盆 │1組 │羅憶│102 年7 月上旬、雲│102 年9 月5 日、│ │①│ │ │偉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里埔尾1之5號 │ │7│衛生紙盒│1組 │ │ │ │ │②│ │ │ │ │ │ ├─┼────┼────┤ │ │ │ │7│毛巾架 │23支 │ │ │ │ │③│ │ │ │ │ │ ├─┼────┼────┤ ├─────────┼────────┤ │7│吉力168 │50桶 │ │102 年5 月上旬、雲│102 年10月2 日、│ │④│防水劑 │ │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里埔尾1之5號 │ ├─┼────┼────┤ ├─────────┤ │ │7│京都崗岩│51箱 │ │102 年6 月上旬、雲│ │ │⑤│(30 X30│ │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 │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 ├─┼────┼────┤ ├─────────┤ │ │7│三洋磁磚│5箱 │ │102 年4 月上旬、雲│ │ │⑥│(25 X40│ │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 │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 ├─┼────┼────┼──┼─────────┼────────┤ │8│保寶屋抗│21箱 │呂文│102 年8 月中旬、雲│102 年9 月5 日、│ │ │壁癌專用│ │吉 │林縣斗南鎮舊社里新│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防水粉劑│ │ │生三路上三希堂建設│里埔尾1 之5 號 │ │ │ │ │ │工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