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8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767號、第614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 年度虎簡字第215 號),改行通常程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及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陳雅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雅琳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帳戶予他人使用,極可能幫助他人犯罪,且詐騙集團經常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人頭帳戶,以掩飾其犯行,並藉此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竟仍基於縱發生此情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5 月23日中午12時許,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元大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 ○00號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人,並容任「陳先生」所屬之詐騙集團以上開帳戶作為詐騙時供受騙者匯款之用,該詐騙集團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犯罪手法對附表所示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陳雅琳之上開帳戶內(部分被害人另有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及購買遊戲點數)。嗣被害人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戊○○、己○○、子○○、丙○○、辛○○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易字卷第29頁反面),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5 頁、北檢偵卷第113 至114 頁反面、壬○偵卷第9 至11頁、易字卷第29頁反面、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且經被害人戊○○、丁○○、己○○、子○○、乙○○、丙○○、辛○○、甲○○、癸○○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見警卷第32至33頁、第38至40頁、第50至53頁、第67至71頁、第84至87頁、第98至99頁、北檢偵卷第10至11頁、虎簡卷第7 至15頁),並有如附表所示各項證據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所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㈡又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關係親密之親屬,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而一般人對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均有妥善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此為一般人使用金融工具之常態,然被告竟在沒有任何互信基礎之情況下,未查證對方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即將其上開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提供他人,已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況且,被告已知悉「陳先生」要將上開帳戶做非法使用,被告為了獲取報酬,即輕率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專屬個人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如此做法,亦顯與一般人妥善保管金融工具之常情不符。再者,新聞媒體對於詐騙集團取得人頭帳戶後,持以供作犯罪使用,藉此逃避檢警查緝之情事,已多所報導,而政府機關持續宣導各種電話及網路詐騙手法,同時宣導個人切勿將金融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付他人使用,以免遭犯罪集團作為不法用途,被告於行為時係27歲之成年人,應已具備一般智識程度與社會歷練,對於上開各情應有認識,竟在前述種種不合理之情況下,仍將其所申辦之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足認被告係容任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其帳戶作為對被害人施行詐騙之工具,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㈢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比較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業於103 年 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將罰金之貨幣單位定為新臺幣,且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所處罰金之上限為3 萬元,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將科處罰金之上限從修正前之3 萬元提高至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以,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所申辦之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後,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即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被告係對於詐欺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因尚無證據顯示其為兒童或少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應認均係成年人。另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2 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罪責,而無適用該條之餘地,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幫助1 人為幫助,幫助2 人、3 人仍為幫助,其主文欄不應論以「幫助共同」犯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所幫助之該詐騙集團成員相互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本案亦毋庸於主文內諭知被告「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併此敘明。 ㈢被告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之素行良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見易字卷第2 頁),其可預見所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極可能遭人供作詐欺取財之工具,仍執意為之,因此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同時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檢警查獲之風險,使之愈發肆無忌憚,所為已助長犯罪猖獗、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如附表所示多位被害人財產上損害,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丙○○、辛○○達成調解之態度尚可(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03 年度司南小調字第886 號調解筆錄見易字卷第20頁),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目前從事房屋仲介業,與配偶育有2 名年幼子女等生活狀況,當初是因為缺錢才會寄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給他人之犯罪動機(見易字卷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反面),及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 犯罪手法 │遭詐騙總金額│證據出處 │ │號│ │ │(新臺幣) │ │ ├─┼───┼─────────────────┼──────┼──────────┤ │1│戊○○│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17時│29,426元及價│①戊○○103 年6 月19│ │ │ │37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戊○○,佯│值40,000元之│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 │ │ │稱戊○○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店員操作│遊戲點數 │ 32至33頁) │ │ │ │錯誤造成需要繳12期分期付款,必須取│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消,乃要求戊○○至自動櫃員機前依照│ │ 案件記錄表1 紙(警│ │ │ │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付款云云,使戊0│ │ 卷第34頁) │ │ │ │0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同日17時50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高│ │ 明細表1 紙(警卷第│ │ │ │中旁郵局自動櫃員機處,以轉帳匯款方│ │ 34頁反面) │ │ │ │式將其彰化銀行帳戶內之29,426元匯入│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 │ │陳雅琳000-00000000000 號第一商業銀│ │ 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 │ │ │行虎尾分行帳戶內。另購買價值40,000│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元之遊戲點數,並將遊戲點數之序號、│ │ 簡便格式表1 紙(警│ │ │ │密碼告以詐騙集團成員。 │ │ 卷第36頁) │ │ │ │ │ │⑤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代銷MyCard(智冠│ │ │ │ │ │ )遊戲點數收據1 紙│ │ │ │ │ │ (警卷第35頁正反面│ │ │ │ │ │ ) │ │ │ │ │ │⑥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 │ │ │ │ │ 行函及檢附之存戶陳│ │ │ │ │ │ 雅琳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往來交易記錄1 份(│ │ │ │ │ │ 警卷第14至16頁反面│ │ │ │ │ │ ) │ ├─┼───┼─────────────────┼──────┼──────────┤ │2│丁○○│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17時│29,987元 │①丁○○103 年6 月11│ │ │ │01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丁○○,佯│ │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 │ │ │稱丁○○先前預訂弗萊堡莊園民宿時,│ │ 38至40頁) │ │ │ │因服務人員疏失設定為長期客戶,將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一年12期自動扣款,必須取消,乃要求│ │ 案件記錄表1 紙(警│ │ │ │丁○○至自動櫃員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以│ │ 卷第43頁) │ │ │ │取消約定轉帳動作云云,使丁○○陷於│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17│ │ 明細表1 紙(警卷第│ │ │ │時5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臺│ │ 45頁) │ │ │ │南東城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處,以轉帳匯│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 │ │款方式將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內之│ │ 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 │ │ │29,987元匯入陳雅琳000-00000000000 │ │ 理各類案件記錄表、│ │ │ │號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內。 │ │ 報案三聯單各1 紙(│ │ │ │ │ │ 警卷第41至42頁) │ │ │ │ │ │⑤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 │ │ │ │ │ 行函及檢附之存戶陳│ │ │ │ │ │ 雅琳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往來交易記錄1 份(│ │ │ │ │ │ 警卷第14至16頁反面│ │ │ │ │ │ ) │ ├─┼───┼─────────────────┼──────┼──────────┤ │3│己○○│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0日21時│10,988元及價│①己○○103 年6 月11│ │ │ │45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己○○,佯│值6,000 元之│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 │ │ │稱己○○先前至Mrt Stay活力台北民宿│遊戲點數 │ 50至53頁) │ │ │ │消費時,因服務人員設定錯誤,須更改│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設定,乃要求己○○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案件記錄表1 紙(警│ │ │ │照指示操作云云,使己○○陷於錯誤,│ │ 卷第58頁)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翌(11)日18│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 │ │ │時39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112 號遠東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內之自動│ │ 1 紙(警卷第57頁)│ │ │ │櫃員機處,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其郵局帳│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戶內之10,988元匯入陳雅琳000-000000│ │ 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 │ │ │93860 號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內│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另購買價值6,000 元之遊戲點數,並│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將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成員。 │ │ 單、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錄表各1 紙(警卷第│ │ │ │ │ │ 54至56頁) │ │ │ │ │ │⑤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代銷MyCard(智冠│ │ │ │ │ │ )遊戲點數收據1 紙│ │ │ │ │ │ (警卷第57頁) │ │ │ │ │ │⑥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 │ │ │ │ │ 行函及檢附之存戶陳│ │ │ │ │ │ 雅琳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往來交易記錄1 份(│ │ │ │ │ │ 警卷第14至16頁反面│ │ │ │ │ │ ) │ ├─┼───┼─────────────────┼──────┼──────────┤ │4│子○○│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19時│29,980元及價│①子○○103 年6 月12│ │ │ │31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子○○,佯│值100,000 元│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 │ │ │稱詢問子○○是否在露天拍賣網站購買│之遊戲點數 │ 67至71頁) │ │ │ │12箱化妝品,若沒有訂購應儘速取消訂│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單以免損失,乃要求子○○至自動櫃員│ │ 明細表1 紙(虎簡卷│ │ │ │機前依照指示操作云云,使子○○陷於│ │ 第16頁)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20│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時16分許在澎湖縣馬公市東文里新店路│ │ 案件記錄表1 紙(警│ │ │ │465 號東文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處,以轉│ │ 卷第74頁) │ │ │ │帳匯款方式將其帳戶內之29,980元匯入│ │④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 │ │ │陳雅琳000-00000000000000號元大商業│ │ 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 │ │ │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另購買價值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100,000 元之遊戲點數,並將遊戲點數│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之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成員。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 │ │ │ │ │ 各1 紙(警卷第72至│ │ │ │ │ │ 73頁、第75頁) │ │ │ │ │ │⑤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代銷MyCard(智冠│ │ │ │ │ │ )遊戲點數收據1 紙│ │ │ │ │ │ (警卷第76至82頁)│ │ │ │ │ │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臺中分行函檢│ │ │ │ │ │ 附之客戶陳雅琳開戶│ │ │ │ │ │ 人基本資料及往來明│ │ │ │ │ │ 細1 份(警卷第10至│ │ │ │ │ │ 13頁反面) │ ├─┼───┼─────────────────┼──────┼──────────┤ │5│乙○○│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19時│41,522元及價│①乙○○103 年6 月12│ │ │ │36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乙○○,佯│值69,000元之│ 日警詢筆錄(北檢偵│ │ │ │稱乙○○先前網路購物時,於交易單中│遊戲點數 │ 卷第10至11頁) │ │ │ │簽名錯誤,乃要求乙○○至自動櫃員機│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前依照指示操作以修改交易記錄云云,│ │ 案件記錄表1 紙(北│ │ │ │使乙○○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檢偵卷第74頁) │ │ │ │示,於同日19時36分後之某時許在臺北│ │③乙○○之玉山銀行存│ │ │ │市○○路0 段00號自動櫃員機處,以轉│ │ 摺內頁明細、存戶交│ │ │ │帳匯款方式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 │ 易資料查詢單、國泰│ │ │ │11,518元匯入陳雅琳 000-00000000000│ │ 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明│ │ │ │號元大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另於│ │ 細各1 紙(北檢偵卷│ │ │ │同日20時51分許在上開自動櫃員機處,│ │ 第17至19頁) │ │ │ │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其玉山銀行帳戶內之│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 │ │ │30,004元匯入詐騙集團指定之詹0001│ │ 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 │ │ │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另購買價值69,000元之遊戲點數,並│ │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將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告以詐騙集團│ │ 類案件記錄單、受理│ │ │ │成員。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各1 紙(北檢偵卷第│ │ │ │ │ │ 73、75至76頁) │ │ │ │ │ │⑤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代銷MyCard(智冠│ │ │ │ │ │ )遊戲點數收據1 紙│ │ │ │ │ │ (北檢偵卷第41至44│ │ │ │ │ │ 頁) │ │ │ │ │ │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臺中分行函檢│ │ │ │ │ │ 附之客戶陳雅琳開戶│ │ │ │ │ │ 人基本資料及往來明│ │ │ │ │ │ 細1 份(警卷第10至│ │ │ │ │ │ 13頁反面) │ ├─┼───┼─────────────────┼──────┼──────────┤ │6│丙○○│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21時│52,778元 │①丙○○103 年6 月11│ │ │ │01分前之某時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丙│ │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 │ │ │00,佯稱丙○○先前網路購物時,因│ │ 84至87頁) │ │ │ │業務人員疏失,原本1 筆消費變成12筆│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乃要求丙○○至自動櫃員機前依照指│ │ 案件記錄表1 紙(警│ │ │ │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使丙○○陷於錯│ │ 卷第93頁)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21時│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0 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 段185 │ │ 明細表1 紙(警卷第│ │ │ │號郵局自動櫃員機處,以轉帳匯款方式│ │ 90頁) │ │ │ │將其帳戶內之22,789元匯入陳雅琳806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 │ │-00000000000000 號元大商業銀行臺中│ │ 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 │ │ │分行帳戶內。另於21時50分許在新北市│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中和區中山路2 段403 號台企銀行自動│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櫃員機處,以轉帳匯款方式將其帳戶內│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之29,989元匯入詐騙集團指定之佘秉衡│ │ 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 │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 │ 各1 紙(警卷第88至│ │ │ │府城分行帳戶內。 │ │ 89頁、第91至92頁)│ │ │ │ │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臺中分行函檢│ │ │ │ │ │ 附之客戶陳雅琳開戶│ │ │ │ │ │ 人基本資料及往來明│ │ │ │ │ │ 細1 份(警卷第10至│ │ │ │ │ │ 13頁反面) │ ├─┼───┼─────────────────┼──────┼──────────┤ │7│辛○○│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20時│129,985 元 │①辛○○103 年6 月11│ │ │ │24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辛○○,佯│ │ 日警詢筆錄(警卷第│ │ │ │稱辛○○先前在民宿消費時簽錯單據,│ │ 98至99頁) │ │ │ │變成長期扣款,乃要求辛○○至自動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員機前依照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使│ │ 案件記錄表1 紙(警│ │ │ │辛○○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卷第97頁) │ │ │ │,於同日21時04分許在新竹市經國路二│ │③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 │ │段633 號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處,以轉│ │ 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帳匯款方式將其元大銀行帳戶內之 │ │ 交易明細表1 紙(警│ │ │ │29,987元匯入陳雅琳000-000000000000│ │ 卷第101 頁) │ │ │ │80號元大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另│ │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 │ │在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辛○○│ │ 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 │ │ │住處內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其元大│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銀行帳戶內之49,999元、49,999元匯入│ │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 │ │ │詐騙集團指定之佘秉衡000-0000000000│ │ 件報案三聯單各1 紙│ │ │ │211956號合作金庫銀行府城分行帳戶內│ │ (警卷第100 、102 │ │ │ │。 │ │ 至103 頁) │ │ │ │ │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臺中分行函檢│ │ │ │ │ │ 附之客戶陳雅琳開戶│ │ │ │ │ │ 人基本資料及往來明│ │ │ │ │ │ 細1 份(警卷第10至│ │ │ │ │ │ 13頁反面) │ ├─┼───┼─────────────────┼──────┼──────────┤ │8│甲○○│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20時│89,978元 │①甲○○103 年6 月12│ │ │ │13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甲○○,佯│ │ 日、14日警詢筆錄(│ │ │ │稱甲○○先前預訂旅館消費時,轉帳錯│ │ 虎簡卷第11至15頁)│ │ │ │誤,乃要求甲○○至自動櫃員機前依照│ │②玉山銀行、國泰世華│ │ │ │指示操作取消云云,使甲○○陷於錯誤│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21時08│ │ 明細表共3 紙(警卷│ │ │ │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玉山│ │ 第60頁反面) │ │ │ │銀行壢新分行自動櫃員機處,以轉帳匯│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 │ │ │款方式將其玉山銀行帳戶內之29,989元│ │ 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 │ │ │匯入陳雅琳000-00000000000000號元大│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另於同日22│ │ 單1 紙、金融機構聯│ │ │ │時40分、49分許,將其帳戶內之29,989│ │ 防機制通報單2 紙(│ │ │ │元、30,000元匯入詐騙集團指定之陳慧│ │ 警卷第61頁反面、第│ │ │ │瑜00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泰│ │ 66頁正反面) │ │ │ │山分行帳戶內。 │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臺中分行函檢│ │ │ │ │ │ 附之客戶陳雅琳開戶│ │ │ │ │ │ 人基本資料及往來明│ │ │ │ │ │ 細1 份(警卷第10至│ │ │ │ │ │ 13頁反面) │ ├─┼───┼─────────────────┼──────┼──────────┤ │9│癸○○│詐騙集團之成員於103 年6 月11日19時│13,998 元 │①癸○○103 年6 月12│ │ │ │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癸│ │ 日警詢筆錄(虎簡卷│ │ │ │00先前在網路購物,因業務人員疏失│ │ 第7 至10頁) │ │ │ │導致消費遭誤設為12期分期轉帳,乃要│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求癸○○至自動櫃員機前依照指示操作│ │ 明細表1 紙(警卷第│ │ │ │取消分期付款程序云云,使癸○○陷於│ │ 108 頁)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21│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 │ │時43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119│ │ 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 │ │ │號溝子口郵局自動櫃員機處,以轉帳匯│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款方式將其郵局帳戶內之13,998元匯入│ │ 警示簡便格式表、陳│ │ │ │陳雅琳000-00000000000000號元大商業│ │ 報單、受理各類刑事│ │ │ │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 │ │ 案件記錄表各1 紙(│ │ │ │ │ │ 警卷第107 、111 至│ │ │ │ │ │ 112 頁) │ │ │ │ │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臺中分行函檢│ │ │ │ │ │ 附之客戶陳雅琳開戶│ │ │ │ │ │ 人基本資料及往來明│ │ │ │ │ │ 細1 份(警卷第10至│ │ │ │ │ │ 13頁反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