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9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銘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97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銘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張銘貴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 年1 月19日予以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965 、1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25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7 月30日晚間10時許,在南投縣竹山鎮清水溪之溪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7 月31日凌晨2 時許,為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張銘貴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筆錄在卷可參,核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且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自白為真。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259 、3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103 年3 月11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又於5 年內更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自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已久,不記得何時開始有此習慣,其間曾經一度停止施用,但至102 年間因頭痛身體不適,又開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以求緩解疼痛。觀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82年即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麻醉藥品管制案件記錄,其後中斷至100 年間陸續又有施用毒品受判決處刑之記錄,與其自述相符,可見被告對於毒品之特性甚為熟悉,亦可自行決定是否施用。被告從事版模、挖筍等零工為業,有已成家之兒子及幼孫,未與兒孫同住,被告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而其最近數次施用毒品案件係在102 年間,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6 月,仍在103 年7 月間又犯本案之罪,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9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