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9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平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148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進平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進平自民國96年5 月1 日起,在雲林縣林內鄉衛生所擔任課員,嗣於99年4 月15日,另經雲林縣政府主計處核派黃進平兼任會計職務,負責承辦該衛生所員工之加班費、休假補助費用、結婚補助款、教育訓練費用及衛生所各類業務費用請領、帳務處理等工作,並實際處理該所出納即藥師王惠香兼辦之出納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已於101 年12月16日退休)。明知於雲林縣衛生局將應發放予林內鄉衛生所員工之補助款等相關款項核撥匯入林內鄉衛生所開立帳號000000000 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內分行公款帳戶(下稱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後,依財政部頒佈之出納管理手冊中二十一、付款作業㈢規定,於辦理付款時,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所附之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該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未依雲林縣衛生局分別於100 年10月6 日、101 年1 月4 日及同年3 月15日(起訴書誤繕為5 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撥款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反於100 年10月12日(起訴書誤繕為13日,本院逕予更正)、101 年1 月10日及同年3 月26日,分別將不實之支付對象及金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轉帳明細後(雲林縣衛生局撥款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及黃進平所製作不實支付對象及金額之轉帳明細對照表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再填具同額之林內鄉衛生所公庫支票,並蓋上本人及已獲同意使用而保管,但不知上揭轉帳明細內容不實之林內鄉衛生所主任江炯宏、藥師兼出納王惠香2 人之印章後,分別於100 年10月13日、101 年1 月10日及同年3 月26日,持各該林內鄉衛生所公庫支票及內容不實之轉帳明細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內分行行使,致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依黃進平所製作支付對象及金額均不實之轉帳明細匯款至林內鄉衛生所員工之薪轉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林內鄉衛生所會計管理、經費核發之正確性及請領上開款項員工之權益。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進平102 年4 月29日、102 年7 月8 日警詢筆錄、103 年2 月13日、103 年2 月2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3 年6 月9 日、103 年6 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調查站卷第1 至14頁、偵卷第53至56頁、第60至62頁;本院卷第44頁反面至第48頁反面、第56至第59頁反面)。 ㈡證人江炯宏102 年7 月5 日警詢筆錄、103 年2 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見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偵卷第66至68頁)。 ㈢證人王惠香102 年7 月5 日警詢筆錄、103 年2 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見調查站卷第34至40頁、偵卷第67頁)。㈣雲林縣衛生局100 年10月5 日、101 年1 月3 日、3 月14日付款憑單等相關資料(見調查站卷第47至54頁、第74至80頁、第88頁)。 ㈤雲林縣衛生局100 年10月6 日撥款至林內鄉衛生所及被告100 年10月13日匯款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員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見偵卷第73至102 頁)。 ㈥雲林縣衛生局101 年1 月4 日撥款至林內鄉衛生所及被告101 年1 月11日匯款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見本院卷第30頁)。 ㈦雲林縣衛生局101 年3 月15日撥款至林內鄉衛生所及被告101 年3 月26日匯款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員工時所檢附之101 年雲林縣林內鄉衛生所申請婚喪生育補助報銷清冊(見本院卷第26頁)。 ㈧被告於100 年10月12日、101 年1 月10日、3 月26日所製作之轉帳明細表(見調查站卷第57至63頁、第83至85頁、第91;本院卷第37頁正反面)。 ㈨雲林縣公庫專戶100 年10月13日、101 年1 月11日、3 月26日之存款支票(見調查站卷第55頁正反面、第81、82頁、第89頁)。 ㈩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見偵卷第73頁;本院卷第23、27頁)。 雲林鄉林內鄉衛生所公庫(合庫銀行)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8至20頁)。 雲林縣林內鄉衛生所103 年5 月5 日林鄉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半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1萬元。 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4 款。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雲林縣衛生局於100 年10月6 日匯款136,982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部分: ┌────────────────────────────────┐ │雲林縣衛生局檢附之支出憑證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 ├──┬────────────────┬───────┬────┤ │編號│支付對象 │金額 │ 用途 │ ├──┼────────────────┼───────┼────┤ │ 1 │100年8月份MLK-139公務機車維修( │450 元 │ 業務費 │ │ │由蕭靜淑簽收) │ │ │ ├──┼────────────────┼───────┼────┤ │ 2 │戴珮琪100年4月17日之加班費 │1,045 元 │ 人事費 │ ├──┼────────────────┼───────┼────┤ │ 3 │蕭靜淑100年4月17日之加班費 │894 元 │ 人事費 │ ├──┼────────────────┼───────┼────┤ │ 4 │王惠香100年4月17日之加班費 │914 元 │ 人事費 │ ├──┼────────────────┼───────┼────┤ │ 5 │曾少華100年4月17日之加班費 │503 元 │ 人事費 │ ├──┼────────────────┼───────┼────┤ │ 6 │戴珮琪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1,045 元 │ 人事費 │ ├──┼────────────────┼───────┼────┤ │ 7 │籃文伶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833 元 │ 人事費 │ ├──┼────────────────┼───────┼────┤ │ 8 │蕭靜淑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894 元 │ 人事費 │ ├──┼────────────────┼───────┼────┤ │ 9 │廖容君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630 元 │ 人事費 │ ├──┼────────────────┼───────┼────┤ │ 10 │楊雅萍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732 元 │ 人事費 │ ├──┼────────────────┼───────┼────┤ │ 11 │江炯宏100 年6 月25日之加班費 │933 元 │ 人事費 │ ├──┼────────────────┼───────┼────┤ │ 12 │黃進平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1,066 元 │ 人事費 │ ├──┼────────────────┼───────┼────┤ │ 13 │魏惠釵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1,005 元 │ 人事費 │ ├──┼────────────────┼───────┼────┤ │ 14 │王惠香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914 元 │ 人事費 │ ├──┼────────────────┼───────┼────┤ │ 15 │陳慧娟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1,011 元 │ 人事費 │ ├──┼────────────────┼───────┼────┤ │ 16 │許惠蓮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1,005 元 │ 人事費 │ ├──┼────────────────┼───────┼────┤ │ 17 │王淑端100年6月25日之加班費 │1,002 元 │ 人事費 │ ├──┼────────────────┼───────┼────┤ │ 18 │廖容君100年6月26日之加班費 │630 元 │ 人事費 │ ├──┼────────────────┼───────┼────┤ │ 19 │魏惠釵100年6月26日之加班費 │1,005 元 │ 人事費 │ ├──┼────────────────┼───────┼────┤ │ 20 │陳惠娟100年6月26日之加班費 │1,011 元 │ 人事費 │ ├──┼────────────────┼───────┼────┤ │ 21 │許惠蓮100年6月26日之加班費 │1,005 元 │ 人事費 │ ├──┼────────────────┼───────┼────┤ │ 22 │戴珮琪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1,045 元 │ 人事費 │ ├──┼────────────────┼───────┼────┤ │ 23 │籃文伶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833 元 │ 人事費 │ ├──┼────────────────┼───────┼────┤ │ 24 │蕭靜淑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894 元 │ 人事費 │ ├──┼────────────────┼───────┼────┤ │ 25 │廖容君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630 元 │ 人事費 │ ├──┼────────────────┼───────┼────┤ │ 26 │楊雅萍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732 元 │ 人事費 │ ├──┼────────────────┼───────┼────┤ │ 27 │江炯宏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933 元 │ 人事費 │ ├──┼────────────────┼───────┼────┤ │ 28 │黃進平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1,066 元 │ 人事費 │ ├──┼────────────────┼───────┼────┤ │ 29 │魏惠釵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1,005 元 │ 人事費 │ ├──┼────────────────┼───────┼────┤ │ 30 │王惠香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914 元 │ 人事費 │ ├──┼────────────────┼───────┼────┤ │ 31 │陳惠娟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1,011 元 │ 人事費 │ ├──┼────────────────┼───────┼────┤ │ 32 │曾少華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503 元 │ 人事費 │ ├──┼────────────────┼───────┼────┤ │ 33 │王淑端100年7月9日之加班費 │501 元 │ 人事費 │ ├──┼────────────────┼───────┼────┤ │ 34 │籃文伶旅運費 │261 元 │ 業務費 │ ├──┼────────────────┼───────┼────┤ │ 35 │蕭靜淑旅運費 │261 元 │ 業務費 │ ├──┼────────────────┼───────┼────┤ │ 36 │廖容君旅運費 │366 元 │ 業務費 │ ├──┼────────────────┼───────┼────┤ │ 37 │戴珮琪旅運費 │261 元 │ 業務費 │ ├──┼────────────────┼───────┼────┤ │ 38 │戴珮琪旅運費 │183 元 │ 業務費 │ ├──┼────────────────┼───────┼────┤ │ 39 │楊雅萍旅運費 │261 元 │ 業務費 │ ├──┼────────────────┼───────┼────┤ │ 40 │廖容君旅運費 │1,008 元 │ 業務費 │ ├──┼────────────────┼───────┼────┤ │ 41 │籃文伶交通費 │450 元 │ 業務費 │ ├──┼────────────────┼───────┼────┤ │ 42 │威信商行光碟片款(由戴珮琪簽收)│2,690 元 │ 業務費 │ ├──┼────────────────┼───────┼────┤ │ 43 │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斗南服務中心│1,200 元 │ 業務費 │ │ │修理費(由籃文伶簽收) │ │ │ ├──┼────────────────┼───────┼────┤ │ 44 │100年8月份付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3,000 元 │ 業務費 │ │ │資料簿5件款項(由陳惠娟簽收) │ │ │ ├──┼────────────────┼───────┼────┤ │ 45 │100年8月份付橙品企業社運動水壺款│1,800 元 │ 業務費 │ │ │(由籃文伶簽收) │ │ │ ├──┼────────────────┼───────┼────┤ │ 46 │100年4月份付建中書局公文袋等3筆 │3,000 元 │ 業務費 │ │ │款項(未記載何人先行墊付) │ │ │ ├──┼────────────────┼───────┼────┤ │ 47 │100年9月份付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18,180元 │ 業務費 │ │ │斗六分院款(由廖容君簽收) │ │ │ ├──┼────────────────┼───────┼────┤ │ 48 │100年7月份付家來五金行不銹鋼碗組│1,960 元 │ 業務費 │ │ │附蓋款(由戴珮琪簽收) │ │ │ ├──┼────────────────┼───────┼────┤ │ 49 │100年9月份付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783 元 │ 業務費 │ │ │電話費款2筆(由黃進平簽收) │ │ │ ├──┼────────────────┼───────┼────┤ │ 50 │100年9月份付林內郵局明信片款 │4,000 元 │ 業務費 │ │ │(由筆跡無法辨視係何人簽收) │ │ │ ├──┼────────────────┼───────┼────┤ │ 51 │100年8月份付鄭金棠4人等款(由廖 │3,200 元 │ 業務費 │ │ │容君簽收) │ │ │ ├──┼────────────────┼───────┼────┤ │ 52 │100年8月份付陳永謀款(由廖容君簽│5,000 元 │ 業務費 │ │ │收) │ │ │ ├──┼────────────────┼───────┼────┤ │ 53 │100年8月份付黃復興款(由曾少華簽│1,400 元 │ 業務費 │ │ │收) │ │ │ ├──┼────────────────┼───────┼────┤ │ 54 │100年8月份付長興餅舖麵包款等7筆 │13,640元 │ 業務費 │ │ │款項(均由廖容君簽收) │ │ │ ├──┼────────────────┼───────┼────┤ │ 55 │100年8月份付豐原排骨專賣店便當款│11,100元 │ 業務費 │ │ │(由許惠蓮簽收) │ │ │ ├──┼────────────────┼───────┼────┤ │ 56 │100年9月份付文順商行電池款(由籃│30元 │ 業務費 │ │ │文伶簽收) │ │ │ ├──┼────────────────┼───────┼────┤ │ 57 │100年6月份付陳惠娟5/24~5/26教育 │786 元 │ 業務費 │ │ │訓練費 │ │ │ ├──┼────────────────┼───────┼────┤ │ 58 │100年8月份付陳惠娟7/19~7/21教育 │174 元 │ 業務費 │ │ │訓練費 │ │ │ ├──┼────────────────┼───────┼────┤ │ 59 │100年8月份付籃文伶教育訓練費(由│58元 │ 業務費 │ │ │籃文伶簽收) │ │ │ ├──┼────────────────┼───────┼────┤ │ 60 │100年9月份付魏惠釵休假補助費(由│16,000元 │ 人事費 │ │ │魏惠釵簽收) │ │ │ ├──┼────────────────┼───────┼────┤ │ 61 │100年9月份付蕭靜淑休假補助費(由│16,000元 │ 人事費 │ │ │蕭靜淑簽收) │ │ │ ├──┼────────────────┼───────┼────┤ │ 62 │100年8月份付公務機車LQB-156、J9P│1,336 元 │ 業務費 │ │ │-966強制保險費2筆(由魏惠釵簽收 │ │ │ │ │) │ │ │ ├──┴────────────────┴───────┴────┤ │ 黃進平於100年10月12日製作之轉帳明細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公│ │ 庫支票號碼0000000號) │ ├──┬────────────────┬───────┬────┤ │編號│支付對象 │金額 │ 用途 │ ├──┼────────────────┼───────┼────┤ │ 1 │蕭靜淑 │9,590 元 │ 墊付款 │ ├──┤ ├───────┼────┤ │ 2 │ │870 元 │ 墊付款 │ ├──┤ ├───────┼────┤ │ 3 │ │3,720 元 │ 墊付款 │ ├──┤ ├───────┼────┤ │ 4 │ │58元 │ 墊付款 │ ├──┤ ├───────┼────┤ │ 5 │ │3,600 元 │ 墊付款 │ ├──┤ ├───────┼────┤ │ 6 │ │670 元 │ 墊付款 │ ├──┼────────────────┼───────┼────┤ │ 7 │戴珮琪 │130 元 │ 墊付款 │ ├──┤ ├───────┼────┤ │ 8 │ │19,820 元 │ 墊付款 │ ├──┤ ├───────┼────┤ │ 9 │ │915 元 │ 墊付款 │ ├──┤ ├───────┼────┤ │ 10 │ │6,184 元 │ 墊付款 │ ├──┼────────────────┼───────┼────┤ │ 11 │黃進平 │23,143元 │ 墊付款 │ ├──┤ ├───────┼────┤ │ 12 │ │732 元 │ 墊付款 │ ├──┤ ├───────┼────┤ │ 13 │ │6,470 元(檢察│ 墊付款 │ │ │ │官當庭更正) │ │ ├──┼────────────────┼───────┼────┤ │ 14 │籃文伶 │246 元 │ 墊付款 │ ├──┤ ├───────┼────┤ │ 15 │ │1,800 元 │ 墊付款 │ ├──┤ ├───────┼────┤ │ 16 │ │832 元 │ 墊付款 │ ├──┤ ├───────┼────┤ │ 17 │ │3,600 元 │ 墊付款 │ ├──┤ ├───────┼────┤ │ 18 │ │3,806 元 │ 墊付款 │ ├──┼────────────────┼───────┼────┤ │ 19 │廖容君 │246 元 │ 墊付款 │ ├──┤ ├───────┼────┤ │ 20 │ │630 元 │ 墊付款 │ ├──┼────────────────┼───────┼────┤ │ 21 │楊雅萍 │130 元 │ 墊付款 │ ├──┤ ├───────┼────┤ │ 22 │ │444 元 │ 墊付款 │ ├──┤ ├───────┼────┤ │ 23 │ │1,761 元 │ 墊付款 │ ├──┤ ├───────┼────┤ │ 24 │ │732 元 │ 墊付款 │ ├──┼────────────────┼───────┼────┤ │ 25 │陳惠娟 │58元 │ 墊付款 │ ├──┤ ├───────┼────┤ │ 26 │ │616 元 │ 墊付款 │ ├──┤ ├───────┼────┤ │ 27 │ │2,771 元 │ 墊付款 │ ├──┤ ├───────┼────┤ │ 28 │ │1,990 元 │ 墊付款 │ ├──┼────────────────┼───────┼────┤ │ 29 │曾少華 │1,400 元 │ 墊付款 │ ├──┤ ├───────┼────┤ │ 30 │ │754 元 │ 墊付款 │ ├──┼────────────────┼───────┼────┤ │ 31 │張碧蓮 │4,500 元 │ 墊付款 │ ├──┤ ├───────┼────┤ │ 32 │ │3,600 元 │ 墊付款 │ ├──┼────────────────┼───────┼────┤ │ 33 │魏惠釵 │1,384 元 │ 墊付款 │ ├──┤ ├───────┼────┤ │ 34 │ │1,303 元 │ 墊付款 │ ├──┼────────────────┼───────┼────┤ │ 35 │許惠蓮 │16,000元 │ 墊付款 │ ├──┤ ├───────┼────┤ │ 36 │ │1,047 元 │ 墊付款 │ ├──┤ ├───────┼────┤ │ 37 │ │754 元 │ 墊付款 │ ├──┼────────────────┼───────┼────┤ │ 38 │王惠香 │549 元 │ 墊付款 │ ├──┤ ├───────┼────┤ │ 39 │ │685 元 │ 墊付款 │ ├──┼────────────────┼───────┼────┤ │ 40 │王淑端 │867 元 │ 墊付款 │ ├──┼────────────────┼───────┼────┤ │ 41 │江炯宏 │700 元 │ 墊付款 │ └──┴────────────────┴───────┴────┘ 附表二、雲林縣衛生局於101 年1 月4 日匯款38,852 元至林內鄉衛生所公庫部分: ┌────────────────────────────────┐ │雲林縣衛生局檢附之支出憑證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 ├──┬────────────────┬───────┬────┤ │編號│支付對象 │金額 │ 用途 │ ├──┼────────────────┼───────┼────┤ │ 1 │籃文伶休假補助費用 │1,6000元 │ 人事費 │ ├──┼────────────────┼───────┼────┤ │ 2 │廖容君休假補助費用 │16,000元 │ 人事費 │ ├──┼────────────────┼───────┼────┤ │ 3 │江炯宏休假補助費用 │6,852 元 │ 人事費 │ ├──┴────────────────┴───────┴────┤ │ 黃進平於101年1月10日製作之轉帳明細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 │ (公庫支票號碼0000000號) │ ├──┬────────────────┬───────┬────┤ │編號│支付對象 │金額 │ 用途 │ ├──┼────────────────┼───────┼────┤ │ 1 │蕭靜淑 │6,736 元 │ 墊付款 │ ├──┤ ├───────┼────┤ │ 2 │ │549 元 │ 墊付款 │ ├──┼────────────────┼───────┼────┤ │ 3 │魏惠釵 │357 元 │ 墊付款 │ ├──┤ ├───────┼────┤ │ 4 │ │673 元(檢察官│ 墊付款 │ │ │ │當庭更正) │ │ ├──┼────────────────┼───────┼────┤ │ 5 │籃文伶 │4,115 元 │ 墊付款 │ ├──┤ ├───────┼────┤ │ 6 │ │1,281 元 │ 墊付款 │ ├──┼────────────────┼───────┼────┤ │ 7 │廖容君 │3,000 元 │ 墊付款 │ ├──┼────────────────┼───────┼────┤ │ 8 │戴珮琪 │500 元 │ 墊付款 │ ├──┤ ├───────┼────┤ │ 9 │ │1,586 元 │ 墊付款 │ ├──┼────────────────┼───────┼────┤ │ 10 │楊雅萍 │1,250 元 │ 墊付款 │ ├──┤ ├───────┼────┤ │ 11 │ │904 元 │ 墊付款 │ ├──┼────────────────┼───────┼────┤ │ 12 │洪美誌 │3,500 元 │ 墊付款 │ ├──┤ ├───────┼────┤ │ 13 │ │2,041 元 │ 墊付款 │ ├──┼────────────────┼───────┼────┤ │ 14 │許惠蓮 │818 元 │ 墊付款 │ ├──┼────────────────┼───────┼────┤ │ 15 │王惠香 │915 元 │ 墊付款 │ ├──┼────────────────┼───────┼────┤ │ 16 │黃進平 │2,465 元(檢察│ 墊付款 │ │ │ │官當庭更正) │ │ ├──┼────────────────┼───────┼────┤ │ 17 │王淑端 │1,908 元 │ 墊付款 │ └──┴────────────────┴───────┴────┘ 附表三、雲林縣衛生局於101 年3 月5 日匯款58,870元至林內 鄉衛生所公庫部分: ┌────────────────────────────────┐ │雲林縣衛生局檢附之支出憑證所載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 ├──┬────────────────┬───────┬────┤ │編號│支付對象 │金額 │ 用途 │ ├──┼────────────────┼───────┼────┤ │ 1 │籃文伶之結婚補助款 │58,870元 │人事費 │ ├──┴────────────────┴───────┴────┤ │ 黃進平於101年3月26日製作之轉帳明細支付對象、金額及用途 │ │ (公庫支票號碼0000000號) │ ├──┬────────────────┬───────┬────┤ │編號│支付對象 │金額 │ 用途 │ ├──┼────────────────┼───────┼────┤ │ 1 │籃文伶 │16,000元 │補助款 │ ├──┤ ├───────┼────┤ │ 2 │ │1,192 元 │墊付款 │ ├──┼────────────────┼───────┼────┤ │ 3 │廖容君 │16,000元 │補助款 │ ├──┤ ├───────┼────┤ │ 4 │ │1,847 元 │墊付款 │ ├──┼────────────────┼───────┼────┤ │ 5 │江炯宏 │6,852 元 │補助款 │ ├──┼────────────────┼───────┼────┤ │ 6 │蕭靜淑 │1,057 元 │墊付款 │ ├──┼────────────────┼───────┼────┤ │ 7 │戴珮琪 │1,539 元 │墊付款 │ ├──┼────────────────┼───────┼────┤ │ 8 │王惠香 │4,091 元 │墊付款 │ ├──┼────────────────┼───────┼────┤ │ 9 │黃進平 │500 元 │墊付款 │ ├──┼────────────────┼───────┼────┤ │ 10 │王淑端 │183 元 │墊付款 │ ├──┼────────────────┼───────┼────┤ │ 11 │楊雅萍 │932 元 │墊付款 │ ├──┼────────────────┼───────┼────┤ │ 12 │洪美誌 │1,756 元(檢察│墊付款 │ │ │ │官當庭補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