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附民原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偉仁律師 附民被 告 洪有仁 陳淯路 林三奇 黃車生 鍾孟哲 盧信甫 蔡嘉宗 張予蓁 顏素貞 黃玠稜 游頌葦 合利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松茂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21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