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張袁魁 法定代理人 張景周 張憶琪 被 告 翁禎祥 好事達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1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