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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王紹銘蔡鎮宇簡廷恩
  •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 原告
    張景周
  • 被告
    翁禎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張景周 被   告 翁禎祥 好事達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1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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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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