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塗德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葉榮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戊○○具有相當之風水(堪輿)、命理知識,其創辦太昊殿(址設雲林縣○○市○○街00號)及無憂山慈善功德會(下稱無憂山,址設雲林縣○○市○○街0 號),亦成立龍天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天公司,現交由戊○○之親人經營),戊○○會固定在太昊殿內講道(人生理念、風水、命理等知識),而參與太昊殿、無憂山團體內之師兄師姐、義工、信徒等人對戊○○或稱呼老師、或稱呼師父,戊○○因其位居崇高領導地位,其藉由可以用神通替人治病、為人傳功等宗教信仰之手段,於下列時、地對下列女子為強制性交犯行: 一、戊○○因0000-000000 (下稱甲○,民國88年3 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之父親C 男(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母親D 女(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早於97年起即在太昊殿擔任學員、志工,甲○在父母親之影響下亦為太昊殿之學員,C 男、D 女因對戊○○信任有加,戊○○即利用C 男、D 女對其之信賴接近甲○,而戊○○見甲○斯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人,年幼可欺,竟生覬覦之心,屢次對甲○佯稱:妳身上有腫瘤,需要由我來治療,否則妳會死掉、要傳功給妳等語,使甲○信以為真而心生畏懼,並壓制其理性思考空間,戊○○亦對C 男、D 女表示要傳功予甲○,使C 男、D 女不疑有他同意甲○單獨與戊○○外出,戊○○遂基於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即102 年10月13日起迄103 年6 月30日止,以其所持用附表所示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撥打甲○住處之市內電話邀約甲○後,便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黑色賓士自小客車前往搭載甲○外出至「正心牙醫」(址設雲林縣○○市鎮○路00號)後方鐵皮搭設之小房間內(門牌為雲林縣○○市鎮○路00巷00號)或在無憂山位於雲林縣○○市○○街0 號之房間內,違反甲○意願,以陰莖插入甲○陰道方式,至少對甲○強制性交51次得逞。 二、戊○○在0000-000000 (下稱乙○,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尚在○○地區就讀大學期間(時值大三、大四之間)即有所接觸,乙○知悉戊○○具有命理、風水等相關知識,嗣乙 ○亦加入太昊殿成為學員,因乙○具有美術設計相關背景, 戊○○遂以龍天公司之名義,僱用乙○並指派其至太昊殿內從事美術編輯及網頁設計之工作,惟戊○○覬覦乙○之姿色,先在102 年9 月19日前某日,先試探性假意關心乙○並詢問其身體狀況,待乙○告知其肝部有良性腫瘤後,戊○○即表示可以替乙○治療疾病,遂要乙○脫光衣服躺在床鋪,戊○○隨即脫光上衣趴在乙○身上,向乙○表示要以此方式進行醫治,吸取乙○體內之毒素云云(戊○○此部分犯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戊○○得逞後,即變本加厲,另基於對乙○強制性交之犯意,遂於102 年9 月19日之中秋節當天下午某時另對乙○佯稱:妳的肝臟有問題,妳有可能因為肝癌而死亡,需要由我來治療並傳授功力給妳,否則妳會死掉等語,而使乙○信以為真而心生畏懼,並壓制其理性思考空間,戊○○即於當日下午違反乙○意願,以陰莖插入陰道方式,對乙○強制性交乙次。嗣戊○○食髓知味,即自102 年9 月20日(即中秋節過後)起迄至103 年7 月3 日前,以傳功、治療身體、練靈等說法,要乙○和其單獨相處,並分別在乙○位於太昊殿旁建築物之2 樓房間內(亦為乙○之宿舍)、「正心牙醫」後方之小房間內、「無憂山」位在雲林縣斗六市○○街0 號之房間內(2 至4 樓房間均有)及戊○○駕駛之上開賓士車內,違反乙○之意願,以陰莖插入陰道方式,至少對乙○為性行為28次得逞。嗣102 年7 月4 日晚間,戊○○又故技重施,以上開手法要乙○和其至「正心牙醫」後方小房間,乙○心生懷疑為求蒐證,遂自行攜帶錄音筆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中,戊○○在違反乙○之意願下,仍以陰莖插入陰道方式,對乙○強制性交乙次得逞(共計至少30次)。 貳、起訴範圍之確認: 一、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63 條,確立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實質舉證義務,除公平正義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例外情形,法官僅居於補充性證據調查地位。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法第154 條第1 項,明文規範無罪推定原則,在檢察官未能透過審判程序舉證證明被告有罪確定前,被告推定無罪。申言之,被告不負自證己罪之義務,犯罪事實存立之證明責任,由起訴之一方負擔,苟檢察官舉證活動未盡,必須負擔敗訴之危險。因此,被告之無罪推定與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乃一體之兩面。而檢察官之舉證活動是否充分,聲請法院調查之證據是否必要,端賴檢察官所提出之犯罪事實即公訴事實之真摯明確。在公訴事實之範圍即待證事實有疑問、矛盾、不明確的情況下,檢察官之舉證活動勢必產生阻礙,不能發揮。此時,不僅被告無法為訴訟之有效防禦,亦妨礙法院為訴訟之促進。因此,案件於準備程序階段,在法院依據同法第94條為被告人別之確認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法院即應接著對檢察官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起訴法條有無應予變更」,再由法院訊問被告或辯護人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其立法意旨謂:「依本法第26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惟如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先使之明確,故首先於第1 款定之。惟此一規定,其目的僅在釐清法院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應無礙法院依本法第267 條對於案件起訴效力所為之判斷。」而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旨在起訴效力及於單一案件中有罪之犯罪事實,此乃審判階段調查證據後之結果,案件在尚未進入狹義調查證據階段,於行準備程序時,公訴事實及其範圍如何解讀,應由到庭檢察官為之,此之所以實務上法院在第一次行準備程序時,亦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之意義所在,即由檢察官藉著口頭陳述公訴事實之方式,一方面顧及被告之答辯權與公開審判之旁聽權,另方面促使檢察官得以進一步明瞭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或起訴法條是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之處,方得以及時澄清、更正,藉以確定如何之犯罪事實已繫屬於法院及法院之審判範圍,俾利被告、辯護人之答辯,及檢察官日後之舉證活動,與被告、辯護人日後之舉證利益。 二、復以起訴事實於起訴書提出於法院時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除非經撤回起訴,否則法院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審判之權利義務,惟此乃起訴事實於起訴書上之記載已形明確無疑而言。在當事人陳述(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有不明確、不完全、矛盾等情形發生時,法官有義務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令其為敘明或補充之)。此乃法官(或審判長)之闡明權。蓋法院對相爭之當事人,非僅單純之旁觀者或臆測者,仍負有監護案情逐步釐清及兩造立證公平之義務。闡明權乃法官訴訟指揮權之一環,在起訴書記載之公訴事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官有促使檢察官釐清,使之明確之義務。是以,法官透過闡明權的行使而促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範圍為明確主張與陳述,起訴事實繫屬於法院之範圍(即審判範圍、審判對象)將因此釐清。換言之,起訴事實之內容、範圍因到庭檢察官真摯之主張、陳述而確定,除非「至證據調查階段有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300 條之情事」或「公訴檢察官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解釋,已經逾越文字可能理解之範圍,而有將應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以補充更正之方式為之」外,法院自應受其拘束。法院若不受拘束,置公訴檢察官當庭陳述於不顧,無視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訴訟行為,而仍受起訴書所載有疑問或矛盾之犯罪事實所拘束,勢必造成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立法美意落空、檢察官舉證責任無法充分、空洞化檢察官公訴的實行、法院無法判斷立證與待證事實之關連、被告無法為有效答辯或立證、法官怠於監護案件、訴訟無法促進等諸多遺憾。 三、經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戊○○係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街00號太昊殿之講師,其因見甲○於斯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年幼可欺,而欲對甲○圖謀不軌,遂於102 年5 月間某日,在太昊殿內對甲○佯稱:妳身上有腫瘤,需要由我來治療,否則妳會死掉等語,使甲○信以為真而心生畏懼,戊○○便自102 年12月11日起,至103 年6 月止(共29週),以每週至少5 次之頻率,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撥打甲○住處之市內電話邀約甲○後,便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黑色賓士自小客車,搭載甲○至址設雲林縣○○市鎮○路00號之「正心牙醫」後方之小房間內,違反甲○意願對甲○為性交之行為,至少對甲○為性行為145 次」,是起訴檢察官起訴被告對甲○犯行,在期間上是以102 年12月11日起至103 年6 月止,以每週至少5 次為頻率,共計至少性侵145 次,惟公訴檢察官於審理過程中,依照C 男、D 女提出的家用電話翻拍照片(見本院卷㈢第287 頁至第314-4 頁)及就被告所爭執之上開家用電話顯示「103 年6 月2 日」、「103 年6 月8 日」、「103 年6 月22日」3 次之記錄,將起訴犯罪事實之範圍確立為被告係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甲○性侵51次(見本院卷㈢第211 頁至第212 頁),亦即將原來審理範圍加以特定,被告及其辯護人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㈢第212 頁),是本院審判之範圍,因公訴檢察官到庭陳述而明確,且該陳述之目的在於解決起訴書所載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要與訴一部之撤回或變更有別,本院自應據以為審判之對象,合先敘明。 參、程序部分(含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 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中關於被害人甲○、被害人乙○、甲○之父即C 男、甲○之母即D 女之姓名、年籍、住所等資訊,依上開規定均分別以代號稱之(詳參卷內事證),以免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合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甲○、乙○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甲○、乙○在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明異議,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規定所列之事由存在,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證人甲○、乙○在警詢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而言,即無證據能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定,所謂鑑定乃指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取得證據資料而由檢察官或法官指定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鑑定人、學校、機關或團體,就特定之事物,以其專業知識加以分析、實驗而作判斷,以為偵查或審判之參考。故而,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學校、團體,均應由檢察官或法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範本旨,否則所為鑑定,仍屬於傳聞證據。查本院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書所附測謊同意書、身心狀況調查表、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等證據資料得知,被害人甲○、乙○施測前睡眠情形尚佳、未飲酒、測前及測後會談均無任何不適情形,鑑定人黃順聰綜合各情評估甲○、乙○身心狀況及意識狀況均正常而予以施測,且被告經告知得拒絕受測並簽署測謊同意書,另測謊儀器經測試運作正常,而鑑定人黃順聰於102 年7 月法務部調查局完成測謊基礎訓練課程、於104 年7 月完成美國國際測謊學校測謊專業訓練課程等專業訓練而具專業能力,又上開測謊鑑定係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委託鑑定,則鑑定人或鑑定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出具之鑑定書,即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104 年11月18日調科參字第10403463610 號函檢送之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各1 份(見本院卷㈠第195 頁至第214 頁),自屬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中之「法律另有規定」,屬傳聞證據之例外,有證據能力。至辯護人認為甲○、乙○接受測謊前一天或有睡眠不足、服用藥物以致於影響測謊結果,然對於受測之人可否適合接受測謊,均有一定專業素養加以判斷,而由上開函文即檢附資料,甲○、乙○均無測謊前身體異常之記載,且本院勘驗甲○、乙○2 人測謊前之會談過程,甲○、乙○神態自然,對於測謊過程均經施測之調查官詳細解說,業經記明筆錄在卷(見本院卷㈡第34頁反面至第49頁、第60頁反面至第74頁),是辯護人執此認為法務部調查局所為的測謊鑑定書不具證據能力,難為可採。 四、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至第219 條之8 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已然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查證人即乙○提供之錄音譯文(見警卷第30頁至第31頁),經乙○自承為其以錄音筆所側錄,自屬其私人取證之行為,況被告及辯護人並未爭執該譯文之證據能力,僅爭執其證明力(見本院卷㈢第241 頁),是依照上開說明,其所取得之錄音自可為證據。 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下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㈡第77頁、本院卷㈡第109 頁、本院卷㈢第241 頁、第247 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六、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第6153號、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之性侵犯行,辯稱其與甲○、乙○間並無任何陰莖插入陰道之性交行為,且:⒈【甲○指控不實】:①甲○說102 年12月11日起至103 年6 月底,被告每星期有5 天在她下課的時候打電話給她,再約她晚上7 、8 點找她,但從提供翻拍的通聯記錄,沒有1 通電話是她下課後傍晚的通聯記錄。而且這段時間她媽媽每天傍晚下課時,就直接帶她們家3 姊妹到太昊殿吃飯,晚上7 點在無憂山網路電視臺上線學習講道或在太昊殿跟她爸爸一起練乩童,每天都在晚上10點左右回家,在太昊殿裡的義工都可以作證、②甲○之母在102 年夏天起至103 年6 月底,這段時間每星期有5 天在晚上7 、8 點左右,到正心牙醫診所後方的客廳,幫張李美女士做推拿,每次張媽媽都會先給5 天的費用3,000 元,甲○的證詞明顯是在張冠李戴、③甲○所述性行為次數不一,其在調查站的說詞反覆,跟檢方起訴的內容前後不一,有講過10次,也有講過145 次。⒉甲○指控的性侵地點(正心牙醫後方房間),無用水紀錄,且因房間裡面有放保險箱字畫等貴重物品,因為古字畫怕潮濕,這間房子從102 年9 月至104 年5 月都沒有使用水,格局上亦無浴室,此有斗六自來水公司用水紀錄單為證。⒊【C 男和被告間存有細故糾紛】:①C 男有向被告借貸,其於99年買房子時,大部分都是貸款的,因此設計費、購買家具的費用,均由被告代為支付,總共借100 萬元、②C 男遭太昊殿管理委員會開除乩童資格,又因被告向他催討債務及私事問題被公開,與被告鬧得很不愉快。⒋C 男在知悉甲○遭性侵後,卻有違反常情的行為,其於103 年8 月22日在臉書上的AV女優現實版動態按讚,在103 年8 月30日臉書社群網站分享黃色笑話。⒌【乙○指控不實】:①乙○指稱被告於102 年9 月19日(農曆8 月15日)中秋節對她性侵一事,惟中秋節當天下午太昊殿及無憂山慈善功德會共同舉辦中秋節聯歡活動,她與室友、屋主和太昊殿所有義工,都在太昊殿幫忙布置會場及準備烤肉的食材,也跟大家一起烤肉,並非單獨1 人(當日遭張○○責罵、己○○有安慰),乙○當天也有上班做太昊文庫的網頁設計,此有乙○當天工作的電子檔資料及照片為證、②乙○指稱在103 年7 月4 日晚上19時13分到20時51分(譯文時間亦同)在正心牙醫後方的房間被性侵,惟查被告在103 年7 月4 日晚間19時34分打電話給她,通話時間有33秒,可見乙○指述違反一般社會經驗,此有中華電信000 0000000 撥打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為證,另譯文內容有錄到「住在此戶人家家裡的人從樓上傳來碎碎的聲音」,但正心牙醫後面的房子是1 間平房,何來錄到所謂樓上傳來之聲音、③乙○是101 年7 月就到職,而於103 年7 月底離職,並非102 年才到職,此有乙○勞健保的證明單為證。⒍乙○於接受測謊時自述當天早上有服食藥物,是否因此影響測謊結果的真實性。⒎【甲○並未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相關症狀,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存有疑慮】:根據甲○在2014年10月6 日雲林臺大分院精神科的就診病歷資料,顯示甲○在事發後其情緒表達、日常活動、睡眠情況都沒有負向改變,沒有憂鬱情緒、沒有做惡夢、沒有迴避的情況,其心情是穩定的,甲○未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相關症狀,且其在104 年7 月21日的社群網站臉書上,表示自己的情緒是穩定的,臉書遊戲問答發布內容如下:(經常作夢嗎?答:普通;最近一次哭是幾時?答:沒哭;想起往事會不會心痛? 答:應該不會)。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之評估內容,未依循精神疾病診斷條例下診斷,鑑定報告書是有疑慮的。根據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PA)所發佈且臺灣精神醫學會認定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明確條列出診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必要準則:除了個案自述經歷到創傷事件之外,另須在事發後出現有侵入性症狀、逃避、認知及情緒負向改變、警醒及反應性顯著改變等症狀,持續至少1 個月,並且上述症狀須造成臨床上顯著痛苦、社交、學業或職業功能減損,才能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但甲○在長庚精神鑑定報告書的鑑定內容,卻未符合上述標準,例如鑑定報告書中,對甲○所描述之症狀是否重複的一再發生,症狀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持續時間是否長達1 個月,報告書內容隻字未提,鑑定報告書第3 頁,甲○自述:「喜歡這個科系,成績都前10名,可以跟男生混得很熟,平時可與男生正常互動,未來想當甜點師」。可以發現甲○在事發後,並未出現認知及情緒的負向改變,也沒有社交與學業功能減損的問題,故不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準則條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條例特別註明,侵入性症狀:包含夢、痛苦回憶、解離反應(如回憶重現)是始於創傷事件後,但甲○自述被戊○○治療期間,會認為躺在那邊的不是自己,此解離反應發生在案發當下,事後沒有再出現。故甲○並未符合此診斷準則。當鑑定人問甲○,進行本案性行為的戚覺是什麼A女回答「沒有感覺」,此平淡的回應並非是經歷創傷事件會出現的情緒反應(一般受害者是會噁心、厭惡、可怕)。⒏【乙○並未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相關症狀,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存有疑慮】:乙○自述: 「平時會盡量不去回想這件事情,會用忙碌來遺忘,或以逛街、打電玩來轉移」,這表示乙○可以自我控制,沒有出現侵入性症狀。(此侵入性症狀是指不由自主、闖入的、難以控制的痛苦回憶或夢)。鑑定報告書中,乙○自述「會用忙碌來遺忘,或以逛街、打電玩來轉移;目前在住家附近的網拍公司擔任美編,工作很忙」等等,可見乙○於事後並未出現社交、職業、興趣等功能減損(見被告歷來提出之答辯狀)。辯護人則辯護以:⒈【本件主要係乙○與A女之父挾怨報復,並挑唆甲○設詞攀誣被告性侵而提出告訴】: ①甲○曾於在太昊殿櫃臺抽屜偷取香油錢,甲○之父曾向被告借貸100 萬元,並曾假借祖師名義,介入雲林縣長選舉,兩人均遭太昊殿決議開除其學員及乩童身份、②乙○則因多次被目擊與A女之父有親密行為,且平日工作態度不佳,經多次勸誡皆無效,而遭龍天公司開除,惟乙○拒絕交出手中工作並索取鉅額資遣費,並恫嚇如不依其請求給付,要讓被告身敗名裂,亦遭太昊殿開除其學員身份、③乙○曾於離職前數日,表示甲○之父提議要乙○與其他女生對被告提告性侵且甲○已經應允配合並談及誣陷細節,乙○手繪被告性侵地點,要丁○○擇一為之,遭丁○○拒絕、④甲○之父曾以乙○手機傳訊予被告,若不私下道歉並給予賠償,即將消息提供媒體。⒉【本件告訴人等之指述有瑕疵,且與事實不符,亦無補強證據】:①甲○之母曾幫被告推拿刮痧,當時甲 ○之母就曾說被告盲腸炎開刀的傷痕很大,故不得以甲○、 乙○指述被告有一橫向傷痕之特徵,即認被告有妨害性自主之犯行,況被告之傷痕為斜縱向,與告訴人指述之橫向有出入、②甲○、乙○知悉且曾參觀過被告駕駛車號00-0000 號黑色賓士自小客車及正心牙醫後方房間、無憂山房間、太昊殿旁2 樓房間之擺設,故不得以其能手繪平面圖或知悉車號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③乙○指稱在103 年7 月4 日19時至21時正心後方房子被性侵,並有錄音為證,但被告在7 月4 日19時34分打電話給她,通話時間33秒,可見其指述違背一般社會經驗(錄音譯文起始時間是在19時13分)、④乙○庭訊時均稱正心牙醫後方的房間有聽到樓上的聲音,但該屋是鐵皮屋平房,其指述不實、⑤甲○於103 年9 月12日指控被告性侵,但在103 年11月9 日、104 年2 月18日還寄出臉書邀請被告兒子張道陵當好友,亦與一般經驗不合、⑥甲○、乙○均指訴被告以身患腫瘤,需由被告治療,否則會死掉云云,惟以現今教育學校均有預防性侵宣導為國民普遍之常識,即便甲○、乙○之指訴為真,惟對甲○、乙○因此誤信產生心理強制已有可疑,且乙○為大學畢業,心智成熟,仍會誤信令人匪夷所思,又甲○、乙○之指訴內容雷同亦值深究、⑦若甲○、乙○果真被害,次數分別達145 次、30次,為何長時間均不蒐集證據且未報案,均至開除後始提出告訴,而甲○之父及母豈能容忍甲○週一至週五深夜22時28分與被告外出而不聞不問,另乙○單身居住2 樓,竟稱晚上睡覺房門未上鎖,且知練靈即從事性行為,何以仍繼續多達30次,亦顯違常理、⑧丁○○已經證述和甲○、乙○一起看過阿靈師教育短片,顯有依據短片而羅織性侵情節,且證述乙○畫了三張房間佈置之草圖,邀其一起提告被告性侵,何況乙 ○第一次於法院作證時,還故意否認她有畫三張草圖之事實 、⑨甲○指述在晚上7 、8 點被性侵,但晚上7 點到9 點半時間,甲○每週有2 到3 次,被告也等於天天要到無憂山線上講堂講道,這個時間的衝突可見該指述矛盾、⑩乙○稱他在102 年中秋節下午2 點第一次被被告性侵,則該日應該是她心理最痛苦之時刻,由活動拍攝之照片,其中乙○也是高高興興的參加烤肉晚會,並非剛遭性侵之模樣、⑪C 男稱其於103 年7 月21日知悉甲○遭性侵,但C 男卻仍於同年7 月26日也參加太昊殿舉辦的結業典禮及聚餐、⑫甲○說被告性侵之後都是在正心牙醫後面房間一起洗完澡再送她回家,但該房間就是存放骨董、字畫,從102 年9 月到104 年7 月都沒有用水記錄。⒊【庚○○等人並無甘冒偽證風險】:有關庚○○、己○○、丙○○、丁○○在太昊殿分別是委員、志工、學員、工作人員的關係,被告無非是擔任講師,在沒有任何証據証明證人與被告間存有相當的交情關係,難以證明必然有甘冒偽證重罪為維護被告之情。⒋【甲○、乙○測謊當日狀況並不適宜接受測謊】:甲○就對於睡眠狀態的詢問,完全由甲○之母代打,也就是A女對於測謊前一天的睡眠狀況,無法為充分的表達。縱然依甲○之母所述,睡眠時間也只有5 小時多,甲○也表示睡眠狀態還好。所以我們認為測謊時,甲○的精神狀態不適合於做測謊。因為身心狀態良好是測謊鑑定具有證據能力的條件之一,因為有上述情形,所以請求排除證據能力。何況,測謊人員要求A女對不記憶的事情回答沒有,會造成之後如果A女回答沒有,到底是真正沒有還是出於不記憶。這會影響整個鑑定的正確性;乙○部分,調查人員並沒有建構他所談到性行為的意義,乙○對於測謊前一天的睡眠狀態也是表示只有5 小時多,睡眠狀態還好,是以乙○的身心狀態亦不適合測謊,且其供稱在測謊前當天早上有服用鼻過敏藥物,而鼻子過敏會影響呼吸,呼吸狀態在測謊是一個重要參考因素之一,所以乙○之測謊報告正確性有疑。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參考價值甚低】:創傷後症候群在所有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參考比例值最低,主要是來自於精神科醫師是根據受測人的主述,而且也必須相信這個主述為真來做專業判斷,也就是說如果受測人為不實供述,精神科醫生沒有辦法判斷供述真偽,關於本件創傷後症候群的判斷,因為有客觀事實足以佐證甲○、乙○之指述不實,無法作為本件被告是否有被訴犯行的判斷依據。⒍【甲 ○、乙○指述不一】:①甲○在整個偵審中,從最初的警偵 訊指述被害地點在正心牙醫後方房間,在本件審理中擴張到西安街無憂山,而所指述的被性侵的時間,事實上甲○正從事有關太昊殿講課或參與其他活動、②甲○跟乙○就被告到底是說她們有何病症,以及所指在性侵時被告生殖器上所塗用物品為何,供述不一、③當乙○作證時,詰問乙○關於丁○○在自白書所指提供圖畫一事,在丁○○自白書中並沒有提到確定日期,乙○卻很明確的說我那天完全沒有遇到她這個人,因為我那天要打掃自己的東西準備搬出去,從這點可以看出,其實丁○○的確有跟乙○見面,而且乙○確實有提供這三張圖畫,不容乙○在審訊中稱不確定或沒有,然後事後再表示憶起,而指稱是己○○要求他所繪,可見乙○是在被告方聲請做鑑定而不得已另外捏造其他說詞。⒎【乙○與C 男關係匪淺】:因為C 男最後證述有擔任乩童、參與替信徒祈福,照片上也可以看出實際上都有這些活動,但乙○在作證時,仍然否認甲○之父是學員、乩童,也沒有所謂廟務之事,也沒有跟信徒來做祈福工作,顯然是要把甲○之父完全推開,避免被認為本件實際上,A女之父有參與本件計畫,設詞誣陷被告情形(見辯護人歷來準備書狀、答辯狀,本院卷㈢第269 頁至第273 頁)。經查: 一、被告具有相當之風水(堪輿)、命理知識,其為太昊殿及無憂山之創辦人,亦成立龍天公司,其會固定在太昊殿內講道,而被告與甲○之父親C 男、母親D 女早有認識,C 男、D 女早於97年起即在太昊殿擔任學員、志工,甲○亦隨父母親之影響成為太昊殿學員,甲○於102 年10月間至103 年6 月間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至乙○尚在○○地區就讀大學期間即有所接觸,乙○亦為太昊殿學員,曾任職龍天公司,嗣於103 年7 月間離職,其曾在太昊殿內從事美術編輯及網頁設計之工作,斯時宿舍位於太昊殿旁之建築物中2 樓。被告腹部因手術而留有疤痕,其所駕駛車輛為車號00- 0000號黑色賓士自小客車,所使用之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被告之配偶開設「正心牙醫」(址設雲林縣○○市鎮○路00號),其後方有一鐵皮加蓋小房間(門牌為雲林縣○○市鎮○路00巷00號),無憂山(址設雲林縣○○市○○街0 號)為4 層樓之建築物,太昊殿(址設雲林縣○○市○○街00號)則為2 層樓之建築等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張○○、黃○○、庚○○、己○○、甲○、乙○、C 男、D 女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甲○手繪「正心牙醫」後方小房間之平面圖1 紙(見他字卷第14頁正反面)、乙○手繪太昊殿旁之住處及「正心牙醫」後方小房間等處之平面圖2 紙(見警卷第26頁至第27頁)、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登人資料查詢2 紙(見偵卷第34頁、第50頁)、甲○指認被告戊○○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指證照片1 份(見他字卷第3 頁至第4 頁)、乙○指認被告戊○○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見警卷第25頁)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照片64張(見警卷第73頁至第104 頁)在卷可參,是上開各節,堪先認定。 二、被告在太昊殿、無憂山內具有至高無上之地位: 太昊墊、無憂山均為被告所創立,而被告深諳命理、風水,也固定在太昊殿內講授上開知識,此經被告自承在卷,另由證人張秋琴證稱:我平時在太昊殿出入或工作,戊○○是該處的講師,負責講述八字命名、地理風水、人生真理等事項,太昊殿的學員會來聽課等語(見偵卷第61頁)、證人黃雅梅證稱:(你父親與太昊殿之關係?)他是該處之傳道講師,他都在該處傳道等語(見偵卷第61頁)、證人庚○○證稱:上課時老師教我們風水地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1 頁)、證人己○○證稱:被告是太昊殿的義務講師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5 頁)、證人甲○證稱:因為戊○○曾幫很多人看地理風水及算命,該廟宇的人員或其他信眾都很聽被告的話,我擔任太昊殿學員學算命、看地理、擔任乩童等語(見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本院卷㈡第226 頁)、乙○證稱:被告在廟宇很受信徒尊敬等語(見偵卷第13頁)、D 女證稱:我是被告的信徒,我先生很嚮往風水地理,覺得被告的功夫很厲害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2頁、第35頁),可知被告在太昊殿、無憂山都位居師父、講道之人的身份,並深獲信徒擁戴,佐以華人性喜風水、命理、地理(堪輿)等玄學,且在民族性上也崇敬天地、鬼神等自然神秘力量,被告在團體內地位至高上應無疑義,其言行對於團體內之成員(志工、信眾、師兄師姐)具有絕對的影響力,應可認定。 三、甲遭強制性交部分: ㈠、甲○歷來之證述甚為一致: 1、甲○於偵查中證稱:我認識被告,我與我媽媽一起認識他的,被告有到過我住處,我都稱呼被告為阿伯,被告會單獨約我出去,(被告一開始以何理由單獨約妳出去?)治病,他說我身上有腫瘤,他要幫我治療,我當時沒有告訴我父、母親此事,因為他說不能講出去,被告都是打電話約我,有時候打住處電話,有時打我的手機,被告約我出去很多次,應該有超過10次,被告自我國二下學期開始約我出去,(被告告知妳妳身上有腫瘤時,妳是否相信被告所言?)是,因為大家都很信任他,(為何信任被告?)我不知道要怎麼說,(被告從事何業?)廟祝,我有到過被告的廟宇,我常跟我父、母一起去,(被告約妳出去後,會帶妳到何處?)都是同一個地方,那是一間診所後方的房子,(該房子尚有何人居住?)除了該名女性外,尚有該女性的家人。被告都帶我到同一個房間,該房間位於該房子的一樓,該房子有幾樓我沒有印象,(被告自何處開車載妳到前述房子?)他都打電話給我,要我在我家等候,他再到我家來載我,(被告平時會沒事打電話給妳?)不會,他打電話給我就是要找我出去,他打給我大部分都是打我家電話比較多,如果他打到我家來,都是我接的電話比較多,因為我父、母親看到是被告的電話,他們會叫我去接,因為他打來我家,大部分都是要找我(被告於什麼時間打給妳或找妳?)大約在傍晚左右,他都等我下課再打給我,再約晚上7 、8 點來找我,(被告打電話給妳,有無固定在哪一天?)大部分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被告駕駛黑色賓士轎車,我坐他的車時都是坐在後面,是在駕駛座後面的位置,因為他開車過來我家,我就直接上車,並坐了那個位置,我是從車庫的門進入客廳,再從客廳進入該房間,(進入該房間後被告有無脫妳衣服?)被告叫我自己脫,被告再自行脫他的衣服,(被告在房間內有無摸妳的身體?)有,(當時妳有無感覺到害怕?)不知道,(妳當時有無想要反抗的意思?)有,但我沒有說出來,(被告撫摸妳的身體時,妳心理上有無感覺不舒服?)有,被告有以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內。被告有戴保險套,完事後,被告會用衛生紙把保險套包起來帶走,(被告對妳性行為時妳是否會感覺害怕?)會,我怕我的父、母親會知道,(被告是否以要幫妳治療為由,要求妳與他為性行為?)是,(妳有無向被告反應不想跟他做這件事?)沒有,因為我不敢說。他說如果我告訴別人這件事,他就不幫我治病,我會死掉,(被告告知妳妳身上有病時,妳相信他所言?)是,(被告的身上有何特徵?)他的肚子旁有一橫向的疤痕,(被告是否會要求妳在房間內洗澡、沖身體?)會,他也會在那裡沖身體,之後再載我回家,整個過程約一個小時左右,(妳每次出去妳父、母親是否會詢問到何處?)不會,被告都告訴我父、母親說要帶我去學功夫,(妳如何確定自妳國二下學期起被告開始帶妳出去?)第一次是在102 年5 月間,那一次他有帶我到斗六的陽光棕櫚吃飯,後來我有將他帶我出去吃飯一事記在筆記本上,但筆記本現在我找不到了,被告打電話到我住處時,都是由我接聽的,(妳如何與被告對答?)他都會先詢問我晚上有無其他的事情,之後他會說要帶我出去,他每次打電話來所說的都差不多,被告打電話給我之後,我都會告訴我父、母親,被告等一下會來接我出去練功,(被告會開車載妳到何處?)上次我講的那個房間,每次都是到那裡,每次都待約一個小時至一個半小時。我們每次到那個房間時,每次均有發生性行為,結束後,被告會開車載我返家,他會載我到家門口,(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否係妳自願下所為?)他說他要幫我治病,他說我患有腫瘤,我如果不讓他治病,我會死掉,(妳當時為何會相信被告說妳患有疾病乙事?)我相信他有能力可以幫我治病,因為他曾幫很多人看地理風水及算命,我認為他很厲害,所以我才會相信他所說的話,(就妳而言,被告在該廟宇內地位或影響力是否很高?)是,該廟宇的人員或其他信眾都很聽被告的話,地點是在牙科後面的車庫及無憂山慈善功德會那棟大樓2 樓房間內,該棟大樓被告帶我去過2 、3 次,其他都在牙科後面的車庫內,(被告與妳發生性關係時,有無於他的生殖器上放置何物?)他都在他的生殖器上塗抹面速力達姆等語(見見他卷第6 頁至第12頁,偵卷第頁24至第26頁、第72頁至第74頁)。 2、甲○於審理中證稱:(你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及測謊時的答覆是否實在?)是,(你有無在102 年12月到103 年6 月間與被告在違反你的意願下發生性關係?)對,(次數是每週5 次以上嗎?)是,(被告以什麼理由讓你與其發生性行為?)被告說我身上有病要幫我治,被告說我身上有病還是腫瘤,他說要幫我治療,(你那時候相信被告?)半信半疑,(發生時間都是晚上嗎?)晚上,(你如何出門?要如何跟家長說明?)被告會跟爸媽說要帶我出去學東西,(出去的話大概都是幾點回來?)出去7 點或8 點,回來9 點或10點,(週一到週五幾乎每天晚上都要出去?)對,(你的家長有無懷疑或詢問為何要這麼常出門?)被告跟爸媽說要帶我出去學一些命理的知識,(發生地點都在哪裡?)在牙醫後面的那間房間,(除被告對你強制性交時有去牙醫的房間外,你有在其他場合、時間,自己去或別人帶你去過那個地方嗎?)沒有,(你去牙醫後面的那間房間,每次都是被告帶你去,在那邊發生性行為,對嗎?)對,有2 、3 次在西安街的房間,(西安街的哪個房間?)2 樓,(是在102 年12月到103 年6 月間的初期、後期還是中期?)我不記得,(在你讀幾年級的時候到太昊殿擔任學員?)小學5 、6 年級,(是跟爸媽一起去?)對,(擔任學員是學什麼東西?)算命、看地理,(你有無在太昊殿擔任乩童?)有,(你本身有在無憂山網路電視台學習講道嗎?)有,(每週有一兩天在晚上7 點上去學習講道?)是,(你剛剛談到被告有說你身上有病,還有腫瘤,他說你有病是什麼病?)我不知道,(被告只說有病這樣而已?)對,(當被告說你身上有病、有腫瘤時,有無跟爸媽說?)被告說不能跟別人講,被告說他要幫我治,不可以跟其他人講,不然不幫我治,(你說你都會去正心牙醫後面的房間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前還提過有洗澡這件事,只要是發生性行為後都會洗澡嗎?)對,(你說還有1 、2 次在西安街無憂山2 樓這邊?)對,(在無憂山2 樓如果有發生性行為之後有洗澡嗎?)有,(利用那邊的哪個地方洗澡?)浴室,(房間本身就有浴室,是不是?)對,(在你國二、三時幾乎每天都會到太昊殿用餐,都是直接從學校過來,還是先有轉去其他地方?)直接去,(每次去的時候都是幾點才從太昊殿離開、回家?)用完餐後一下子,(有無曾經待到十點以後的情況?)回家之後再回來,待到10點之後,(你學乩童是誰教的?)被告,(你說你學乩童是被告教的,是利用每天的什麼時候教你的?)晚上空閒的時候,(大概是幾點到幾點?)8 、9 點,(學乩童是從幾年級開始學?國二、三嗎?)對,(你提出告訴後,你有去看過精神科的病?)對,(測謊的時候,鑑定人有問你說你有無跟被告發生性行為?)對,(你指的性行為是被告以他的生殖器插入你的生殖器,是指這種行為嗎?)是,(你在調查局測謊鑑定時回答的性行為就是指上開這個定義的行為?)對,(你在整個偵查、審判中所講的性行為都是指這樣的行為,是嗎?)是,(被告與你發生性行為後,他的保險套都如何處理?)用衛生紙包起來丟掉,(丟在現場還是會帶走?)在現場,(你之前在偵查中好像說被告會帶走?)有時候會塞在口袋裡面,(在正心牙醫跟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房間裡有幾張床?)2 張,(被告有跟你說「你身上有腫瘤,需要由他治療,否則你會死掉」,這樣的話嗎?)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1 頁至第256 頁)。 3、準此,甲○自幼即因其父母親之緣故而接觸太昊殿,進而對被告產生熟悉,在其國二、三期間更開始密集與被告接觸,除了學習乩童等宗教儀式外,也在被告創立之無憂山練習講道,而被告先以治病為由告知甲○,之後又以治病、練功為由持續邀甲○外出,被告大多會駕駛車輛前往甲○家中搭載,其在違反甲○意願下,分別在正心牙醫後面房間、無憂山2 樓房間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方式為性交。被告也會在性交後沖洗身體,而甲○之所以事發時不敢說,囿於被告在性交後告誡其不得張揚,甲○亦對被告身體特徵、正心牙醫後面房間擺設描述甚詳,並有卷附之甲○手繪「正心牙醫」後方小房間之平面圖1 紙(見他卷第14頁正反面)、被告腹部照片1 紙(見本院卷㈠第133 頁)存卷可參,可見甲○所指有據,固然甲○僅能以推估方式計算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次數,並無以正確逐一指出是哪一天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但此實囿於遭性侵之期間歷時數月之久(性交次數另可依電話翻拍照片紀錄認定,詳如後述),又在遭被告性侵期間中(102 年10月至103 年6 月間),甲○自己也參與太昊殿、無憂山之日常活動(下課後去吃飯、學習講道、乩童宗教儀式),且也同時就學,在記憶上對於哪一天做什麼事、哪一天發生什麼事本容易發生模糊,但觀諸甲○歷來之偵訊、審理時之證述,對於其如何違反意願下和被告發生性行為、事件之始末、發生性行為之模式等情證述上均屬一致,未見歧異。㈡、對甲○所為之測謊鑑定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均足徵其指述之憑信性: 1、法務部調查局對甲○實施測謊鑑定,經鑑定為:「甲○對問題㈠、㈡之回答「無」不實反應。㈠他(戊○○)和妳有發生過性行為嗎?答:有。㈡有關本案,他(戊○○)和妳有發生過性行為嗎?答: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 年11月18日調科參字第10403463610 號函檢送之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1 份(見本院卷㈠第195 頁至第219 頁)在卷可憑,是上開測謊結果,足以增強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憑信性。2、經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對甲○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鑑定內容及結果為: 「以下簡稱A女,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加害人為戊○○),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來函,委請本院鑑定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適當的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態度合作,內向話少,被動,對案發經過會有遺忘的現象,於母親陪同下,在本院心理室及精神科門診室完成鑑定…心理測驗檢查方面,甲○接受女性心理師之會談及施測,由甲○完成的分測驗推估其語文智能VIQ 為99分,百分等級為47,操作智能PIQ 為105 分,百分等級為63,而總智能FSIQ為101 分,百分等級為53,百分之95的信賴區間為97至105 分,屬於中等智能程度,甲○於不同分測驗的標準分數大多為平均數,僅於圖形概念的尋找視覺線索能力高於1 個標準差,為其表現較佳的分測驗。班達測驗方面,甲○花費9 分33秒完成繪圖,略長於一般人的平均費時,所繪圖形有良好的順序規劃、圖A 縮小、有測量線條長度等特徵,顯示其內心有無能感並企圖補償,做事有適當的組織與計劃能力,但也較一板一眼缺乏彈性,有強迫性格的傾向,可能得以補償其無能感,目前對男性及女性的態度接顯得退縮與壓抑。句子完成測驗方面,甲○會恨別人做錯事又不認錯,包括本案的加害人;表示有些快樂的記憶想不起來,痛苦的回憶都收起來了,但因目前本案尚未結束,所以還不能收起來;擔心自己會忘記所有的事情,自覺神經不好、反應較慢,別人叫喚她時有愣住再醒來的現象…甲○則表示,她稱戊○○乾爹,把他當老人家,小朋友都是因為父母在戊○○的太昊殿上課而一起去的,雖然覺得不喜歡,礙於父母而不敢說,而且小朋友也要學八字、掌中訣、跳靈乩,廟宇有活動時要去表演(戊○○說甲○是觀音的傳人,國中開始學手勢及腳步,由戊○○教她,廟會時要出來表演),戊○○會帶小朋友們去吃東西,要大家認真學習,也曾經跟小朋友說,不要結婚,因為那要承擔對方的因果,叫我們要當神的傳人;戊○○平時常會問小朋友的忠誠度多少,大家都直接回答100%,國二下學期左右,有一次戊○○用手比要她去找他的動作,然後帶她去廟邊1 個小辦公室測試忠誠度,看她有沒有服從,結果戊○○要她脫褲子,她把雙手放在腰部還沒有脫,戊○○轉身去鎖門,又要她穿上褲子,之後講一下話就走出去了;後來有一次戊○○說她生病了,長腫瘤要治療,她聽了很擔心,戊○○說要找時間要幫她治療,但不能告訴其他人,也不能跟父母講,講了就不幫她治療,她就會死掉,她很害怕,當時戊○○好像也有講到父母會怎樣,但是她已忘記內容,後來戊○○打電話到她家找她,跟她說要帶她去治療,開車來載她,帶她去正心牙科後方的房間,說她下面長了不好的東西,若去看醫師會戴尿袋,便要她脫褲子,他要看一下有沒有惡化,看完後說,這樣不行,要治療了,並說等一下會痛,你會忍耐嗎?她有點頭,結果他脫下褲子,到她腳邊,雙手把她的腳固定,先是硬塞,結果塞不進去,就去抹嬰兒油,有塞進去,一下子後他又說這樣不行,會傳染病,就去戴保險套,又塞進去,她當時腦袋空白,因為很痛,又不敢說不要,只好忍耐,之前看過別人讓他算命,都是聽他的,戊○○有再強調不能說出去,說出去就不幫她治療,以及她父母會怎樣的話,結束後,他要她一起洗澡,說她洗不乾淨,要幫她洗,她說不用,他仍堅持要幫她洗,洗好後打電話給她父母,約他們一起去陽光棕櫚吃飯,吃飯時她感覺下面有東西流出來,回家就看到流血了,她知道那是她的處女膜破了,當下心情很亂,不知道該怎麼想,想說是治療,這樣的治療只有1 次吧,也覺得很生氣,如果事先知道治療的方式是性行為,她會拒絕,她寧願死掉也不要這樣的治療方式,因為他已經50、60歲了,她才國中生,發生這樣的事情很奇怪;結果幾天後戊○○又打電話到她家,母親接的電話,他跟母親說要帶她去學功夫,第2 次也是去同樣的地方,說要檢查一下,要她側躺,又做了同樣的行為;後來戊○○就經常打電話來,跟父母說要帶她去練功,說神功只傳給幾個人而已,所以要單獨練,爸媽也覺得能學功夫很好,師父交待爸媽不能問,交待她不能講,如果講了就不幫她治療,她就會死掉,她因為擔心會死掉,便讓他做;她有時會以感冒、考試或月經來等理由拒絕,但戊○○會一直詢問原因,戊○○也曾說她的情況好像有比較好一些,還有幾次戊○○說要幫她擦藥,結果是擦面速力達姆後再性侵;戊○○曾經跟她說他們前世是夫妻,所以這樣沒關係…甲○表示她很討厭戊○○,做的時候也不會覺得舒服,當時如果可以選擇,她會拒絕,現在會不想再見到加害人,也不想再去太昊殿,案發後他們曾搬回二崙老家居住,戊○○還打手機給她要她再回去,要讓她當班長,但她拒絕了。甲○表示,曾作過被戊○○帶到奇怪的地方治療的夢,後來就驚醒了;被戊○○治療期間,會認為躺在那邊的不是自己,也會希望過程趕快結束;平時刻意不去想這件事,但還是會突然想到,就會趕快轉移注意力,做其他的事情,例如:手工藝、畫圖、或看或寫小說;她有時會恍神、發呆、放空;會氣自己太相信他且被騙,氣他為何騙那麼多人還要騙。甲○對交男友及婚姻會有些擔憂,問過媽媽自己是不是還有人要,擔心該如何跟對方說發生過這件事,但平時仍可與其他的男生正常互動,有男生追她被她拒絕,認為交男友的事等上大學再說。綜觀上述,甲○智力中等,個性內向,乖巧順從。較自卑及缺乏自我,因父母之宗教信仰而接觸加害人,並參與宗教活動,雖不太喜歡仍因為家人投入而持續參與。之後被加害人長期以必須對師父百分之百忠誠及服從等信條進行洗腦,平日又受加害人施以請客等恩惠,加上父母亦完全信任加害人,故斯時未成年的A女從未想過身為師父兼義父的加害人可能會對其做出傷害行為。甲○於國二時,加害人以其得到癌症,若不治療將會死亡為威脅而任由加害人以治療疾病為由對其進行性行為,加害人並以若其洩密,則將不再為其治療持續威脅,致性侵期間長達1 年。甲○於性行為過程,會採用類似解離的方式來應對,認為躺在那邊的不是自己,並於案發後出現會經常不由自主的回憶起該事件,會用轉移注意力來壓抑回憶,會作與該事件相關的夢,會逃避與創傷有關的刺激,不想再看到加害人,會恨加害人,看到照片就會生氣,不想再回去或經過那個地方,想將痛苦的回憶收起來,有恍神與專注力不佳的現象,人際互動也變得較疏離,對未來感到擔心及悲觀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現象」,此有上開醫院105 年2 月4 日(105 )長庚院嘉字第00099 號函檢送之甲○鑑定報告書1 份(見本院卷㈠第269 頁至第283 頁),可知甲○在歷經被告對其為性侵害行為後,經醫學上鑑定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從而,甲○確實具有實務上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常發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後遺症。 ㈢、C 男、D 女之證述、就診紀錄、電話翻拍照足以補強甲○之證詞: 1、C 男於本院中證稱:(你在太昊殿擔任志工?)有,(你在太昊殿做學員嗎?)有,(你有負責無憂山慈善功德會線上講道的工作嗎?)有,(你有擔任太昊殿的通靈乩嗎?)有練,(在甲○國中時,是否已經有到太昊殿擔任學員或志工?)有,(可以說甲○大部分都在太昊殿用晚餐?)對,(太昊殿用晚餐的時間在幾點到幾點?)我不確定幾點到幾點,大概在6 點左右,(你們用餐的時間會多久?)半小時,就離開了,(你剛剛談到你在無憂山慈善功德會有做線上講道,甲○也有負責線上講道的工作嗎?)有,(你負責無憂山線上講道的時間及日期為何?就你的部分,如何安排時段?)都是7 點左右,大概到8 點、8 點30分,(日期呢?每週幾天?)週一到週六,不一定說幾天,(一週至少幾天?多則幾天?)一週1 次也有,最多3 、4 天,(甲○講道的情形也是這樣嗎?)甲○次數比較少,(甲○講道時間也是7 點左右到8 點嗎?)對,一個人大概10、20分鐘,(也是從晚上7 點開始嗎?)對,(你在講道的時候,甲○也都在現場嗎?)甲○不在現場的次數比較多,(你女兒本件被性侵的事情,你在什麼時候知道?)在103 年7 月21日晚上甲 ○跟我講的,(為何特別記得這一天?)我有再看一下資料 ,(為何能確認是103 年7 月21日?)後來再查一下資料,大概什麼時候我們那天去上課,那天在廟裡面甲○跟我們講,幾點我已經不確定,不記得,不過當時應該是8 點過後了,(甲○當時如何跟你說?)甲○跟我講老師帶他出去發生關係,(當天只是說老師帶我出去,都跟我發生關係這樣而已,沒有講到被告用什麼方式騙他?)當天沒有,(當甲○這樣跟你反應時,你講什麼?)我當時非常不敢相信,問甲 ○你是不是在騙我,是不是老師為了要考驗我,叫你用這種 方式來測試對他的忠誠度,(甲○反應這件事之後,你有告訴你太太嗎?)當天回家之後跟太太講,(你當天回家有跟太太講,當天你太太有無問過甲○這件事?)有,(你是否知道被告用什麼方式來騙你女兒跟他發生關係?)跟甲○講她身體裡面有腫瘤、癌症,(你聽誰說的?是聽甲○說的還是你太太?)甲○講的。之前被告就有跟我、跟我太太講過類似的話,說我女兒有腫瘤跟癌症,(在什麼時候?)103 年7 月21日之前,(你女兒是在國中幾年級時擔任太昊殿志工、學員或通靈乩?)國二,(被告跟你、你太太談到你女兒有腫瘤、癌症時,你如何處理?)問被告有無其他辦法可以避免或治療,(你有無因甲○有腫瘤、癌症而帶他接受一般醫療院所的檢查?)沒有,被告是說我家女兒甲○以後會因為癌症、腫瘤這部分受到影響,(聽被告講過之後,你沒有帶甲○去接受一般醫療院所的檢查,確定有無腫瘤、癌症?)沒有,被告是說甲○「以後」會因為腫瘤、癌症受影響,(你從103 年8 月開始有無曾經開車到太昊殿繞圈或按喇叭?)有繞圈,(有無鳴按喇叭?)忘了,(為了什麼事情開車到太昊殿繞圈?是因為決議被開除的事而不滿嗎?)不是被決議開除的不滿,是被告對我女兒性侵的不滿,(你個人提供給檢察官或警察的電話翻拍照片,是你們一次拍下來的,還是分次?)一次,當第一次交的資料是一次拍下來,(你們本身電話可以儲存來電紀錄,可以存多久?)可以存350 通,(103 年7 月21日之前你有在替被告推拿或刮痧嗎?)只做腳部按摩而已,推拿、刮痧不負責,(103 年7 月21日之後有帶女兒看過精神科嗎?)有去檢查,提告之後做檢查,(是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嗎?還是虎尾分院?)斗六的,(後來有無因為什麼原因沒有繼續去醫院回診、複診?)法院有通知書說去那裡檢查,(我指個人的檢查?)我不清楚,都我太太處理,( 102 年到103 年間,被告找你女兒晚上出去,這段期間你有無發現女兒有何異狀?) 回來都不講話,變得比較沈默,(跟去之前比的話變比較沈默?)對,比較沈默,(有無詢問甲○都做什麼活動?)沒有,之前太昊殿的一些師姊就告訴我們不要詢問太多被告個人的事情,(一開始被告提議要帶甲○出去時,有說不能詢問嗎?)沒有,(你們都沒有想要問?)想要問,但不敢問,(為什麼?)怕不能再繼續待在太昊殿學習,(102 年到103 年被告約女兒出去,有無半夜12點之後才回家的情形?)有,(半夜12點後才回來的情形,次數多還是少?)都是很晚才出門,到早上才回來,( 到早上幾點才回來?) 凌晨回來,大家還沒有起床的時候。我不記得時間,我有聽到太太講天還沒有亮回來,就是半夜回來,(早上回來的「早上」是指?)就是我們起床才發覺甲○回來,(早上是指一直等到早上,在起床的時候,才看到甲○回來?)我太太比較清楚,(像這樣半夜以後才回來,你有無針對是否影響課業乙事,詢問被告?)沒有,(這跟訓練的秘密沒有關係,為什麼沒有反應?)我們想說被告應該自己會斟酌時間,(你們沒有看到被告有斟酌時間,為何沒有問?)我們不敢問,(103 年7 月21日之後不去太昊殿?)還有幾次有過去,(至少結業式有?)對,(結業之後你、你太太及女兒都沒有過去?)對,(103 年7 月21日晚上甲○跟你講他被性侵的事情,甲○有何情緒反應?)沒有非常大的情緒反應,他就跟我講說他去那邊都不是真的在練習,完全都沒有學到什麼東西,被找出去就是去做那件事情而已,(你問甲○被告是否為了考驗你而測試你的忠誠度,甲○反應如何?)她非常肯定的跟我說「不是,這件事情是真的」,而且我跟她問了兩三次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9頁至第65頁)。 2、D 女於本院中證稱:(你是否認識被告?)認識,我是被告的信徒,(你知道斗六太昊殿,你跟太昊殿的關係是什麼?)很不錯,我是志工,(你是什麼時候開始在太昊殿擔任志工?)買屋的前1 年,97年,(你擔任志工時,你先生已經接觸太昊殿了嗎?)有,我們同時,(你先生在太昊殿擔任什麼?)志工,(你先生除擔任志工外,有無擔任講道工作?)有,(你先生從一開始就擔任講道工作嗎,還是經過幾年之後?)經過幾年之後,(你先生大概經過幾年之後開始擔任講道工作?)不清楚,是到無憂山網路電視台開始後才有講道,(大概從什麼時間開始?) 我沒有記得很清楚,(講道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一週的週幾或一天的什麼時間?)他們是用輪流方式,大概晚上7 點半到8 點這段時間,(以一週來看,有固定在週幾嗎?)不清楚,(甲○之父有無在太昊殿擔任乩童?)不是乩童,我們那邊稱通靈乩,而且都是一群人,(通靈乩要經過訓練?)是,(據你所知,在太昊殿擔任通靈乩是什麼工作?是在替人祈福的嗎?)原則上講的話也是祈福沒有錯,(你是太昊殿志工,志工工作內容是什麼?)需要幫忙什麼就去幫忙什麼,例如洗廁所、煮菜,(你有幾個女兒?)3 個,(3 個女兒有擔任太昊殿通靈乩嗎?)有,有兩位,是老大甲○跟老二,(通靈乩由誰訓練?)被告,(你們有到太昊殿用過晚餐嗎?)有,全家都有,幾乎週一到週五都在那裡用晚餐,週六、日就沒有,(週一到週五用晚餐的時間都在什麼時候?)6 點的時候,到6 時30分就回家,(用餐半小時之後就回家?)對,(用餐的時候是將在上課的兩個女兒從學校載回來的時候就直接到太昊殿嗎?)是,(你女兒即甲○本身有參與無憂山線上講道的工作嗎?)有,(甲○講道的時間?)我不知道,他們都是排班,都是7 點30分到8 點30分這段時間,(西安街的無憂山慈善功德會你有去過嗎?)沒有,(你女兒談到被性侵的事情,你是在什麼時候知道的?)103 年7 月21日的晚上,(當時如何知道?)甲○先告訴她爸爸,她爸爸再來告訴我,(甲○之父是在同一天告訴你嗎?)是,同一天,睡覺前,(這件事情是甲○之父告訴你的?)對,(甲○之父告訴你之後,你有再問過甲○嗎?)有,(甲○之父是如何跟你說甲○被性侵的事?)我們的女兒被我們最信任的人性侵了,(你後來問甲○時,甲○有無告訴你比較詳細的部分?)有,甲○說被告說我女兒頭裡面有長腫瘤,被告跟她說如果沒有這樣醫治的話她就會死掉,(你有無帶甲○去醫院檢查腦部有無腫瘤?)沒有,因為甲○生活作息很正常,也沒有頭痛,(你沒有壞疑而帶甲○去醫院檢查一下?)沒有,(你後來知道發生這件事後,有無帶甲○去精神科就醫?)有,在台大,(看過幾次?)1 次,(為何沒有繼續做過心裡諮商、複診等等?)我女兒甲○說不想去,(女兒在國中寒暑假時參與太昊殿的活動,他們也是太昊殿的學員嗎?)也是學員,也是志工,(在國中碰到寒、暑假時,除週六、日,週一到週五你們也是到太昊殿用晚餐?)寒、暑假的時候不一定,(卷內有翻拍家裡電話的畫面,你們翻拍的時候是一次翻拍完畢嗎?)對,沒錯,(你們翻拍的是電話本身的儲存紀錄?)對,因為我們是總機(可以儲存幾通?)350 通,之前陳報的電話記錄夾雜其他人的電話,這次重新整理之後再陳報法院,總共103 通,(102 年到103 年間,被告有在晚上找甲○出去嗎?)有,(次數?)以庭呈的翻拍照片顯示共103 張,有些照片是當天可能有2 到3 次連續的通話,有2 、3 次打電話過來更改時間,或被告已經到門外了也會響個電話,所以有間隔5 分鐘、10分鐘、30分鐘再打來一次的記錄,(通常週幾或晚上幾點到幾點會約?)幾乎都是在晚上7 點左右,後來也有在晚上8 點、10點出去,甚至到半夜才回來,(出去通常幾個小時回來?)我不太清楚,我沒有特別記,(大約1 、2 小時以上嗎?)大概1 個半小時到2 個小時,有時候時間上比較晚的話是半夜2 點多、3 點多到4 點多才回來。我會知道是因為我會在家裡等甲 ○回來,(曾經到12點後才回來,這種情形有幾次?)3 到 4 次,(一開始被告以什麼理由邀約甲○出去?)被告是打電話,在102 年12月2 日那天最晚的那通電話,被告詢問我先生說他有意願教我們家甲○、私底下教授他的功夫,(與通靈乩有關嗎?)都有都有,被告就說要私底下帶甲○去練功,問我們父母同不同意,我們當時覺得這是很難得的機會,所以答應了,但不知道變成我女兒…,(一開始的理由是要傳授功夫?)對,(被告有提到預計要花多久時間、每次要花多久時間?)沒有,就說晚上要帶出去可不可以,(一開始你跟甲○之父是答應的?)是,(每次都是被告來接甲 ○嗎?)是,(被告親自到你們家裡接?)是,開黑色賓士 車,(甲○回來時,你有無詢問當天有作哪些活動、學到什麼東西嗎?)之前被告說這是很機密的,所以不可以問女兒,被告有交代甲○不可以洩漏天機,所以甲○都沒有告訴我們他去學了什麼,(被告一開始就有說這是機密嗎?)是,(你們也沒有問過甲○?)對,我們都沒有問過甲○,基於對被告的信任,所以我們都沒有過問甲○,(即使是A女到晚上12點後才回來,你們也都沒有問?)沒有問,(1 年多的過程中,你們都沒有懷疑過被告的行為?)是,完全沒有懷疑過,(太昊殿裡面有其他學員也接受被告這樣的訓練嗎?)有,103 年7 月21日之後再詢問女兒才知道還有其他的人,(那些人的時間也都是晚上或深夜嗎?)我不清楚,被告都不准他們講,是我們事後即103 年7 月21日之後才知道也有其他的人,(你剛剛談到被告有的時候讓甲○到半夜才回家,你們沒有跟被告反應這樣是否會影響到隔天的課業?)被告當初在電話中就有問過我們的意見,當然我們不知道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縱然是正常的活動,到半夜回家也可能會影響隔天課業,你們沒有跟被告反應嗎?)我們沒有問過,(被告開始帶甲○出門是從102 年12月11日之後?)之前就有,但電話紀錄沒有辦法查詢到,(你有幾個女兒?)3 個女兒,(你有想過為何被告只找甲○練功,沒有找其他女兒?)因為我大女兒比較單純、比較不會反抗、比較聽話,(102 年間你們已經到被告那裡當志工了?)是,大概在99年就過去,(你們與被告接觸前有無其他宗教信仰?)有,信一貫道,(這件事情之前,你們對被告很信任?)是,(被告基於什麼宗教上的理由讓你們很信任?)我先生很嚮往學習風水地理,覺得被告的功夫很厲害,被告在我們家有安神明過,所以才想說要學習,(甲○從102 年12月開始到隔年6 月案發,覺得甲○有無異樣?)本來就不太愛講話,反而更沈默,不一定會回答你,(99年開始去被告那裡的時候,當時就把女兒都帶過去?) 是,99年就有接觸,(你看到甲○在網路上講道的時間,是在被告說要開始教你女兒之後嗎?)之前就有了,(你之前在檢察官那裡以輔佐人身分提到12月11日,今天經過你整理的照片,起始點是102 年11月27日?)對,因為沒有辦法往前拉,其實還要再往前,(103 年7 月1 日、103 年7 月7 日、103 年7 月22日都有通話紀錄,已經在6 月之後,被告還是會找甲○?)那個時候我們還不知道,我們是在103 年7 月21日晚上才知道這件事,被告在103 年7 月22日要找甲○去廟裡面,打了2 、3 通電話叫我帶過去,我們知道之後基於小朋友的安全就沒有帶甲○過去,(甲○之父先告訴你性侵的事後,你在當天接著就問甲○嗎?)隔一天早上,因為那時候已經很晚了,小孩子在睡覺,甲○還不敢跟我講,是我直接問他的,是我直接問她有無這件事,(你直接問甲○有無這件事情,甲○如何回答?)甲○回答有就一直在哭,(甲○是邊哭邊跟你描述過程嗎?)我稍微問甲○一下這是否事實而已,(你剛剛回答被告有講甲○頭部有長腫瘤,沒有這樣醫治的話就會死掉,這是你聽誰講的?)甲○在檢察官問的時候講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1頁至第38頁)。 3、準此,由C 男、D 女之證述可知,其家庭長期熱衷宗教活動,而C 男、D 女在99年間開始接觸被告所創設之太昊殿等團體後,對被告更加信服不已,C 男除了自己學習乩童宗教儀式外,也讓自己的大女兒甲○、二女兒積極參與,D 女亦參與志工活動,幫助打理太昊殿內之雜務(煮飯、打掃)。待被告創立無憂山後,C 男、甲○都會充當講道之人,C 男、D 女、甲○及另外2 位女兒在平常下課後都直接在太昊殿內用餐,易言之,C 男等一家人幾乎以被告所創設之太昊殿、無憂山作為生活重心,C 男甚至在知悉甲○遭到性侵害後,第一時間認為是否被告在測試其忠誠度,由此可知,實際上在被告性侵行為東窗事發前,C 男、D 女對被告是發自內心的全然信任,而甲○在受其父母影響下,對於被告自然也是敬畏有加。又C 男、D 女對於甲○何以會開始跟被告單獨外出、是因為被告告知甲○可能患有癌症要治病、其要傳功予甲○、被告大多撥打家中電話、隨後駕駛上開賓士車輛來搭載等節證述甚明,核與上開甲○所述並無二致,足見C 男、D 女是對被告信任,才會放心讓甲○夜間外出,否則一般父母豈會讓年紀輕輕之幼女深夜在外逗留。觀諸卷附之甲○家中電話翻拍照片(見本院卷㈢第287 頁至第314 頁),其中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確實在如附表所顯示之時間撥打至甲○家中,而時段分布在晚間8 、9 點間之比例不低,而在甲○告知C 男、D 女遭性侵後,C 男、D 女甚至還帶甲○前往身心科就診,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台大雲林分院)105 年3 月18日台大雲分資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A女病歷影本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333 頁至第337 頁),而不可諱言,現在臺灣社會對於前往身心科就診仍有標籤化效應,亦即擔心會被認為與一般人有異,C 男、D 女倘非甲○有情緒異常表現,渠等怎會帶甲○前往就診,況甲○之就診記錄與本案中所為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更是互相印證。又C 男在知悉甲○遭性侵後,面對的是這幾年自己心中信仰、皈依的師父形象崩毀,C 男自係內心抑鬱,在壓力衝突無法釋放下,其會去對被告、太昊殿做出若干魯莽行徑(開車繞行),更是不難想像,是可認C 男、D 女上開證述應屬有據。 ㈣、勾稽以上,在甲○成長的家庭中,其父母C 男、D 女對宗教活動均積極參與,並將整個家庭生活重心跟宗教連結,對於被告、太昊殿、無憂山均深信不疑,C 男除了自己參與無憂山講道課程外,也讓甲○參與其中,甚至其二女兒也在學習由被告所傳授之乩童宗教儀式,在此等家庭氛圍中,被告在上開宗教團體中之權威地位,自然會渲染到C 男家庭中的每個成員心中,而被告也深諳C 男、D 女之心理,陸續以要替甲○治療將來可能發生的癌症、傳功給甲○,讓C 男、D 女對於被告要給予的「特殊對待」喜不自勝,而同意甲○可以單獨與其外出,而年紀正屬懵懂的甲○,面對具有「師父」、「老師」權威地位的被告,縱使甲○百般不願,但又該如何抵抗,也才讓被告遂行慾望而為性交,甲○囿於被告對其「諄諄教誨」,其幫甲○所為的「治療」、「傳功」均屬機密不得洩漏,也造成甲○持續的隱忍、不敢對C 男、D 女傾訴,方讓被告在本案中至少性侵得逞51次,而甲○於102 年10月至103 年6 月間,承受被告所施加長達9 個月之性侵犯行,依照附表所示之時間,起先於102 年10月、11月間較不密集,但隨著被告越來越能掌握甲○,性侵甲○之頻率也隨之提升,在103 年3 月間達10次、5 月間達16次、6 月間達7 次,甲○也在如此頻繁地遭違反意願性侵下,隱忍的情緒才因此爆發,而C 男、D 女從起初的不可置信,到最後接受此一殘忍的事實,做為父親的C 男無以宣洩怒氣,才會以前往太昊殿附近開車繞行、鳴按喇叭或其他不智、魯莽之舉動。從而,依照甲○、C 男、D 女上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嘉義長庚醫院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結果、甲○家中電話翻拍照片、甲○前往台大雲林分院就診紀錄等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內在正心牙醫後方鐵皮加蓋小房間、無憂山之房間內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無疑。 四、乙遭強制性交部分: ㈠、乙歷來之證述大致相符: 1、乙○於偵查中證稱:(如何認識被告?)我原先在○○就讀大學,某日我在斗六火車站後站附近某家麵攤吃麵,旁邊是一家茶葉行,該茶行有免費提供命理諮詢,並經由該茶行負責人而認識被告,(何時認識被告?)100 年間我就讀大三、四時,該茶行負責人帶我到那間廟宇拜拜,因而認識被告,大學畢業之後我就到被告擔任主委的廟宇太昊殿工作,(妳於該廟宇工作時,居住於何處?)該廟宇後方建有一棟屋子,該屋子與該廟宇是相連的,但地址門牌不同,我就住在該房屋的二樓,該處有其他人員居住,也是在該廟宇工作的人,我獨自居住一間房間,(被告何時開始對妳性侵?)我是於102 年7 月間在被告那裡工作,負責幫忙設計雜誌、網站等事宜,並言明試用期為3 個月,工作期問我住在上開房屋2 樓,入住後過約數日,某日上午5 、6 時許,被告突然打開我的房門進來看,我詢問他要做什麼,他說只是關心我是否適應這裡,之後就離開我的房間,而我曾告訴他我的肝不好,他就告訴我要幫我治病,並於某日晚上約我到廟內某間被告專用的休息房間內,並要求我將衣物脫掉,只剩內衣褲,要我躺在床上,之後他就壓在我身上,並要我抱住他,他說這是對我施法,要將我身體不好的氣吸掉,沒有多久,他就下來,並對我說治療結束,詢問我有沒有感覺比較好,還說他是個正人君子,後來,該廟宇舉辦慶典期間某日,他對我說我的身體病更加嚴重了,要對我治療,之後他就帶我到那個房間,對我做同樣的事,之後他又陸續對我做了幾次如同前述的「治療」,後來,在102 年中秋節前後一、二日,他在我的房間內,又要對我進行治療,這一次他要求我將內褲脫掉,並對我說「我要救妳,妳要成為神的傳人,妳才能延續生命…我現在要救妳」他講完之後,就脫光他的衣服,並壓在我身上,並將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內,導致我下體流血,因為這是我第一次性行為,我先前沒有交過男友,也不曾有過性行為,所以該次我很痛,(該次被告有無戴保險套?)沒有,那一次的行為進行的很短,他也沒有射精,我當時告訴他我很痛,並流了很多血,他就說「妳看,這些血是從妳身上排出來的毒,多幾次就不會痛,身體會變好」,嗣後他即整理身體並穿上衣物後即離去,(被告總計對妳進行幾次性行為?)我記得有很多次,第一次及第三次我記得比較清楚,(第三次時間地點各為何?)約距離第一次事發後2 、3 天後的某日上午,該次被告叫我騎機車到斗六市火車站後站附近之建中書局外面等他,他再駕駛一部黑色的賓士車輛(車牌號碼00-0000 號)來接我,之後,他就帶我到無憂山功德會的某棟四層樓房內,到了之後,被告就帶我到房間內,他要我躺在床上,叫我將衣物全部脫光,他自己也脫光衣物,接著對我說同樣的話,並對我進行性侵害,過沒有多久,我就見到他起身往廁所走過去,我見到地上有他滴下來的精液,完事後,我們走下樓,他對我說「如果這件事妳敢講出去,法力就會不見,妳就會死掉,我不惜犧牲我的名譽來救妳」,之後他就開車載我回去建中書局,後來我再自行騎機車回去上班,(妳於警詢時供述,103 年6 月間某日上午5 時許,被告曾到妳房間內對妳進行性侵害,有無此事?)有,該次是倒數第二次,當時我人在房間內睡覺,被告直接進入我的房間內,對我說「妳是修行的人,還想著外面的世界」,之後他叫我將衣物脫掉,再重複對我做一樣的事情,但這次他有戴上保險套,沒有多久就結束,並對我說要好好聽話,才能成為他的傳人,後來他就離開了。經過此事之後,我私下了解才發現原來有其他信徒也受被告的性侵害,因此,我就下定決心要蒐證,並告訴其他受害信徒的家長,(最後一次發生時、地為何?)103 年7 月4 日晚上7 時許,被告叫我騎機車到斗六市新世紀書店外等他,他再開車帶我到正心牙醫旁的車庫內,車庫旁有一間房間,他就帶我到該房間內,該房間內有一床小床,他先進入廁所,並要我到床上脫光衣物等他,之後他又對我說同樣的話,並對我性侵害,整個過程我都有錄音,但因錄音機器放置的位置比較遠,所以沒有辦法錄的比較清楚,(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是否係出於自願而為?)不是,因為我相信他會對我進行治療,可以幫我治病,而且我當時沒有辦法跟他人提這件事,因為我認為被告對我從事的性行為是對我治病,後來我對此事產生懷疑,才會告訴我的同事這件事(既然妳後來發生懷疑,為何妳仍陸續與被告進行數次的性行為? )因為我當下只是懷疑,沒有辦法確定被告對我進行的性行為是否真的為了幫我治病,我在半信半疑之下還是陸續與被告進行性行為,(妳前述半信半疑而與被告進行性行為之意思為何?)我當下認為被告有可能是在對我進行治病,因為被告在該廟宇很受信徒尊敬,我認為他應該有相當的能力可以幫我治病,(被告對妳進行性侵害之次數?)因為太多次了,我記不得了,自102 年中秋節開始,直至我於103 年7 月4 日在牙醫那裡錄音那一次為止,(頻率為何?)前幾次比較頻繁,後來我就不常跟他出去,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第一次,另外一次是被告有戴保險套那一次,此外,我印象中一天最頻繁的是一天有3 次,應該有超過30次以上,至少有30次以上,加上被告是我老闆他會趁我上班時叫我出去,有時在他的賓士車上,有時在牙醫的車庫旁,有時在無憂山慈善功德會那棟樓,該棟大樓2 、3 、4 樓的房間我都有去過,也都跟被告在那裡發生性行為,(被告與妳發生性關係時,有無於他的生殖器上放置何物?)他都在他的生殖器上塗抹面速力達姆,他說是要擦藥等語(見偵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72頁至第74頁)。 2、乙○於審理中第一次證稱:(本案你之前在檢察官面前及測謊時所說的都實在嗎?)對,(測謊時鑑定人問你被告有與你發生性行為嗎,你回答是?)對,(你所指性行為是指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這種行為嗎?)對,(整個過程中所指性行為就是我剛剛說的定義,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這種行為,是嗎?)對,(被告與你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包含102 年的中秋節嗎?)對,(你很明確的確定包含102 年中秋節的當天或前後?)我非常確定就是在中秋節,因為他對我講說要挑一個好日子就挑那天,(請說明中秋節當天被告如何騙你、與你發生性行為的經過?)請你們看一下之前的資料,之前他對我講的那一些,然後之後才會帶到剛好這一天,才會提到這一天,(中秋節的上午、下午或晚上?在哪裡?)在我住的那間宿舍,(請回答是中秋節的上午、下午或晚上?地點?)大概中午、下午那個時候,因為我早上是在上班,(當天早上也是在太昊殿上班?)對,(整個過程是下午幾點到幾點?)因為時間過的有點久了,時間我不是很記得,但我確定大概在那個時間左右,因為晚上時候我們有烤肉,所以不可能在晚上,(太昊殿在中秋節都有這個活動,是嗎?)聽他們講好像每年都有,(你自己參與的這幾年都有嗎?)有,(你在中秋節被性侵的時間是在下午?)中午、下午那段時間,我印象中是這樣,因為有點久了,(你剛談到被告有跟你講過挑個好日子,就是在中秋節那天?)對,(「挑個好日子」是當天,還是之前跟你說的?)被告之前是大概提說會選一個好日子,但沒有明確講在中秋節,(被告在中秋節當天有無特別跟你講說我挑的好日子就是今天?)他沒有這樣講,但直接就選今天,(請鈞院提示雲警六偵字第1031001809號卷第42頁LINE通話記錄,「依依依依依依依依」是誰?)我,(你LINE給誰?丙○○嗎?)對,(「48小時內做出回應,聯絡乙○的手機」這段文字是你寫的嗎,還是有人替你寫的?)這是我寫的沒錯,(既然是自己寫的,為何不說聯絡「我的手機」,而是聯絡「乙 ○的手機」?)因為我知道他寫給的這些資料一定是別人告 訴他的內容,他再Key 出來的,(你是說如果那個人做出回應,就請聯絡乙○的手機?)對,(西安街的無憂山慈善功德會有幾樓?)4 樓,(每層樓的用途為何?)不太清楚,但知道一樓是辦公桌跟椅子,2 、3 、4 樓都是房間,(你本身有肝部的疾病嗎?)有,大學時就發現,那個時候就有檢查,檢查後醫生跟我講疑似良性腫瘤,(當時被告說要練靈治病,是跟你說要治療你的肝部的腫瘤這件事嗎?)對,(你住在太昊殿後方己○○的房子?)對,(住在2 樓嗎?)對,(門戶有無管制?)要有那邊鑰匙才可以出入,(那裡有無監視器?)一開始沒有,是後期大概在我快離開前那時候才裝的,(你住在太昊殿那邊,上午大概都幾點起床?)8 、9 點那個時候人到那邊,(你住在太昊殿那邊,上午大概都幾點起床?)平常都會更早,要看被告有無找我出去,(102 年9 月19日中秋節那天你的上班時間到什麼時候?)工作的時間…,因為那天有活動,我也沒有問他們這麼的清楚,我自己覺得有空就工作這樣,印象中是上午在工作,(有無去過正心牙醫後面房屋的房間?)有,(為什麼去那裡?)有2 個,一個是被告帶我去,但是他帶我去的那間是我之前沒有去過的,其他另外樓層的是之前住那邊的女主人帶我去的,事先之前我去過,但是之後被告帶我進去的那間是那次去的時候我沒有看過的那間,(被告帶你去正心牙醫後面的房間只有帶你一人還是有其他人陪同一起去?)只帶我一個,(被告與你發生性行為之後,你們有洗澡嗎?)有幾次有,(發生性行為之後洗澡的有哪個地點?)不太一定,(曾經在你的房間那邊嗎?)我房間的那一邊好像沒有過,(你指的是無憂山慈善功德會嗎?)那邊的有過,還有廟裡面他的房間那邊有過,(你跟被告有在正心牙醫的房屋或後面的房屋房間內發生性行為嗎?)有,(在那邊發生性行為之後有洗澡嗎?)在那邊的時候是沒有,(為什麼在那邊沒有洗澡?)因為當下我不想在那邊洗,(被告說要給你治肝部的疾病,進而發生性行為那段時間,本身有到醫療院所去檢查肝嗎?)就沒有了,(請鈞院提示雲警六偵字第103 1001809 號卷第28頁LINE通信紀錄拍翻照片,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記錄?「依依依依依依依依」是你嗎?)「依依依依依依依依」是我,(這是你與誰的通話記錄?)好像是跟我妹妹,(這是你第一次跟妹妹講被性侵的事?)對,(這件事你第一次跟別人說就是跟這個妹妹嗎?)我忘記我第一個跟誰講,但我確定我有找一天跟我妹妹講這件事,(請鈞院提示雲警六偵字第1031001809號卷第31頁錄音檔案譯文。你有提過這份錄音檔案?)對,(雲警六偵字第1031001809號卷第31頁錄音檔案譯文,是你繕打的?)對,(可以說一下錄音當天的地點、情形?)我記得那天是在晚上,我是想說被告會找我,我拒絕跟他有關係之後,他有幾次還是會來問我,我就想說利用這次機會把他錄音下來,(第一行寫騎車到指定書店,然後下車。請說明這是哪裡?)之前被告找我都是找斗六後站的建中書店或新世紀書店這兩間,(被告叫你在那邊等他?)對,他叫我機車騎到那邊,放下來然後他車子就過來載我去,(這個錄音也是這樣開始的?) 對,(上車後被告問你有無回家洗澡、有無人看到你出來,被告每次都會問嗎?)有幾次會問,(這次有問?)對,(當天被告有對你性侵嗎?)有,(中間有無錄音到?)因為我不可能跟他有關係的時候包包拿很近,他會懷疑,所以一定會保持距離,那個過程,(錄音工具?)我是用類似錄音筆的東西放在包包裡面,( 放在你自己的包包裡?) 對,(在20時51分時有寫「進入醫生家側門,車子開進去,人下車,過程錄不到,只有錄到住戶人家從樓上傳來的聲音」,這是準備要進去房間,是嗎?)對,進去房間要先鐵門打開,車停進去,然後人下車,(這是性行為之前?)對,(錄音進行到1 時5 分左右,被告問你「有沒有信心成為救世者」,這時候是性行為完了嗎?)對,是結束,(過程有無暫停,還是一直錄音但沒有錄到該部分?)一直錄,過程完全錄到底,(你沒有暫停,只是中間沒有錄清楚?)對,因為包包太遠,過程錄不到,然後出去之後開始講那些話,(發生性行為在床上,那包包放在哪裡?)放在一個小台階的位置,大概離床有2 公尺,(事後聽錄音的時候,發現沒有錄到性行為的聲音?)性行為的過程被告都會跟我講一些話,因為他講的又很小聲,拿太遠錄不清楚,(被告說「害壓,你不要吃到甲○的口水」是什麼意思?)被告常問甲○一些事情,她都回答不知道,就讓被告很生氣。我回答不知道的時候,他當下就很不高興,他就加強語氣質問我,說我下次再這樣的話,我就…就是後面資料的內容,有點像威脅這樣,(你說師父跟A女講,A女都會說不知道,是指哪類特定的事情?)沒有,就常常被告問A女什麼事,就是關於這部分的事,甲 ○常常會說不知道,(「師父:我給你法力不就沒有用、怎 可以跟我說不知道。我全心全意要你成為神的傳人、成為救世者…你可以延續生命,用心良苦你跟我說不知道,我會有多傷心」被告在說什麼意思?)被告認為他自己在用法力幫我治療肝,然後但是我都回答說不知道,他會很不高興這樣子,(你當時回答不知道,是已經覺得這可能是宗教詐騙,是嗎?)因為我當下想說趕快蒐集證據,然後拿出來用,所以應付帶過,(這是最後一次了嗎?)對,(錄音檔案上面有記錄當天的時間?)有,我那前面都有寫,那天幾點開始都有,(這是最後一次跟被告發生性行為?)對,(地點在正心牙醫後面小房間?)對,(你在正心牙醫後面的房間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你說你要離開,不想在那裡洗澡,那當天被告有在那裡洗澡嗎?這幾次有嗎?)當天我沒有洗,但是被告我不確定,(你在正心牙醫後面的房間時有無上過洗手間?)沒有,(被告對你性侵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就是中秋節那次開始,一直到我給的資料的那一天,但是後期的時候幾乎都沒有,(你給的資料的那天是103 年7 月4 日嗎?)剛剛有錄下紀錄的那天是最後一次,(從10 2年中秋節到103 年7 月4 日間發生性行為的時段是什麼時段?上午、下午或晚上?)時段的話是早上的時候比較多,就是上班前比較多,但其他時段也有,(下午或晚上也有嗎?) 都有過,(你指的晚上的是指幾點到幾點?)晚上就是我下班之後,因為晚上被告找的時間都不一定,(晚上次數比較少嗎?)對,跟白天比晚上次數比較少,(你指的晚上是幾點到幾點?)晚上的7 點以後,但是7 點以後的時間,被告找的時間不一定,(曾經在晚上7 點到8 點之間有過性行為嗎?)我最後一次錄的時間好像差不多,(只有最後一次是而已嗎?)對,那次是,之前好像都更晚,(更晚指是晚上9 點以後嗎?)對,(你的意思是說除了103 年7 月4 日那次外的時間,可能是晚上7 到8 點間,其他如果有晚上的時間應該都是晚上9 點以後,意思是否如此?)是,(你剛剛講的那段期間內,就是102 年中秋節到103 年7 月4 日之間,你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次數有幾次?)這有點久,我有點忘記,(你曾經講過至少30次,對嗎?)對,差不多,至少一定有,(曾經是在你月經期間內,被告表示要發生性行為,你跟他說你經期來,所以沒有發生性行為,這種情形發生過嗎?)好像有,(你本身有肝方面的疾病,你有固定做這方面的治療嗎?)醫生跟我說半年追蹤一次,叫我注意作息。每次去醫院都會看大小有無變化,有變化要再追蹤,(在102 年的中秋節到103 年7 月4 日間,你有固定追蹤治療嗎?)來這邊工作之後,印象中就沒有,(醫生叫你追蹤治療,為何你到太昊殿工作後就沒有繼續追蹤治療?)我大學剛畢業的時候身體很差,長了很多痘痘,但是當時相信真的能幫我治好,所以就沒有去看了,(被告有對你說過「你個肝臟有問題,你有可能因為肝癌而死亡,需要由他來治療,並傳授功力給你,否則你會死掉」等這些話嗎?)有,(被告說這些話就是在102 年中秋節與你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時候說的嗎?)第一次之前被告是稍微提到我的身體不好,就是會帶到一些這樣,(這些話在中秋節之前就有講過了嗎?)中秋節之前稍微提一下,(102 年的中秋節當天,被告還有跟你說這樣的話嗎?)當天…印象中有,(被告有說要怎麼幫你治療,或如何傳授功力給你嗎?)其實被告當天講的沒有很明確說這是一個性行為,只是跟我講是像之前類似的手法,就是比一比阿什麼的,但是當天卻不太一樣,跟我講很多話,讓我沒有時間思考,像我寫的那些資料這樣,(被告跟你講這些話,你會害怕嗎?)我當下腦袋一直在想他講的話,他又一邊繼續下去,(你有信以為真並心生畏懼嗎?)我到那天都不知道是要發生這種事情,以前還沒發生這件事情之前,他都會做一些類似的事,然後慢慢慢慢引到今天,但是今天的比之前還要更不一樣是脫的部分變多,而且被告之前就已經會壓在我身上,說是吸不好的,有過這樣的事情,所以我當下以為他過來只是單純像之前這樣,(你的意思是說在102 年中秋前之前,被告就有壓在你身上說要吸不好的東西的情況?)對,(102 年中秋節當天你以為可能也是像之前單純壓在你身上吸東西而已?)對,但是沒有想到被告直接把我雙腳抬起來,順著重力就直接進去,所以我當時很錯愕,(有無違反你的意願?)我當下已經嚇到什麼都說不出來,血又流很多。只是覺得怎麼會這樣子,(如果早知道會發生性行為的話,你是不願意的?)是,我寧願直接就走了,不會有這些東西,(為何你後面又發生30次?) 那個時候被告會講出一些威脅我的話,事情都發生了我不敢跟家裡講,(被告說什麼話?)被告講說如果…他其實是講說…我想一下(思考),他講比較多就是我當下講出去的話,我就會馬上死掉,(後面30次性行為是否也是以治病為藉口?)對,但他都說是練靈,而且沒有講的很明確說每次都是有這部分的行為,我會以為說是不是像最早期這樣子,單純吸而已,沒有說要到這部分,(被告怎麼「吸」?) 壓在我身上,說這樣子就會把身體的毒吸起來,只是壓著而已,但是我不知道他下體會進去。因為最早之前,被告沒有對我怎樣,就是只是這樣而已,(最早之前你說被告會壓在你身上,當時就會把衣服都脫掉嗎?)當時衣服有脫,(只是單純壓在上面,這個時候被告就跟你說他在幫你吸?) 對,(被告在幫你吸什麼?)被告說是幫我把體內的毒素吸起來,他人再站起來,手比推出去毒氣的動作,他那個時候有對我講他是正人君子,不會對我怎麼樣,我就因為這句話相信他,但沒有想到中秋節那天就發生這件事,(是面對面壓嗎?)對,(被告跟你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3 個地點,太昊殿、正心牙醫後方小房間及無憂山二樓房間內都有發生過嗎?)對,我記得我提供給警方的資料包含他車上也有過,(103 年7 月4 日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時,也是違反你意願嗎?)那天我是單純想說蒐集證據有提告念頭,錄起來被告會講哪些話跟過程當作我的證據,但沒有想到他那次選的地點會離我的包包這麼遠,地點都是被告決定的,(103 年7 月4 日這次你是因為要蒐證才跟被告發生性行為的嗎?)對,(103 年5 月你就跟甲○說要注意被告的行為,103 年6 月間為何還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我在睡覺的時候被告直接到我的房間裡,就像上面描述的情況,而且那個時候隔壁有沒有住人我還不確定,我想我當下有什麼反應的話,因為那個時候還沒有心理準備要提告,如果我反應太激烈,我也怕他對我有什麼危險之類的,因為我很瘦,被告力氣比我大,(103 年6 月份這次發生性行為有無違反你的意願?)不想發生性行為,(提示103 年度偵字第7450號卷第12頁,「答:有,該次是倒數第2 次,當時我人在房間內睡覺,被告直接進入我房間,對我說『你是修行的人,還想著外面的世界』,之後他叫我將衣物脫掉,再重複對我做一樣的事情,但這次他有戴上保險套,沒有多久就結束,並對我說要好好聽話,才能成為他的傳人,後來他就離開了。經過此事之後,我私下了解才發現原來有其信徒也受被告的性侵害,因此,我就下定決心要蒐證,並告訴其他受害信徒的家長」,筆錄記載內容是否正確?)前面的過程都對,下面說私下了解發現,我剛講的跟他們說的過程大概在5 月左右,因為那個時候是6 月,因為時間很近,我當下寫筆錄的時候會不確定是不是就在那個月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7 頁至第304 頁)。 3、乙○於審理中第二次證稱:(發生性侵事情後到你提出告訴之前,你有跟幾個人講過?)我忘了,(你有跟甲○講過嗎?)對,(你有跟甲○的父母講過?)不是我去講的,是甲 ○自己去講的,(你有跟你妹妹講過嗎?)妹妹有,(除上 開甲○等人外,你有跟在太昊殿、龍天公司的員工、學員、通靈乩或志工的誰說過嗎?)李○○,我有跟他說過,(你與李○○的交情好嗎?)我的工作位置就在他隔壁,所以比較常講話,(你們的交情如何?)我跟他算還好,(既然你們交情還好而已,為何跟李永興講這件私密的事情?)因為我不確定自己遇到的情形,我對這部分不是很瞭解,加上我知道李永興跟被告很多年,我想要瞭解,所以問他,(請鈞院提示警卷第46頁附件三之1 ,這張圖是你所畫的?)對,後來想到是我,(上面的文字也是你寫的?)對,(這張圖的上面部分及下面部分指的是什麼地方?)廟,上面有寫一個「廟」,廟有1 、2 樓,(單純講廟的1 、2 樓嗎?2 的部分,裡面畫的是指某個特定的房間嗎?)對,被告休息的房間,(1 的部分指的是1 樓的簡單的佈置狀況嗎?)對,(請鈞院提示警卷第47頁,附件三之2 也是你所繪、所寫的嗎?)對,(這個地點指的是哪個地方?)正心牙醫,(就是正心牙醫後面的房間,是不是?)對,(請鈞院提示警卷第48頁附件三之3 ,也是你所寫、所畫的嗎?)對,(這指的是哪一個地點?)西安街那間,(就是無憂山那邊嗎?)對,(附件三之3 上所寫「3~4 」指的是3 樓跟4 樓嗎?)對,(你有特別畫3 樓的哪一個房間或4 樓的哪一個房間嗎?)沒有,上面的數字代表1 、2 、3 、4 樓的規格,(最上面畫的兩個四方形的是什麼?)床,我是畫每個房間大概有幾張床這樣,(所以不是指特定房間?)不是,那是床,(就是指3 樓的房間有兩張床,是這個意思嗎?)對,(不是特定房間?)不是,(左側底下寫2 的部分,畫一個四方形,一個三邊圖形,指的是什麼意思?) 就是2 樓的房間,(也不是特定房間?)就是2 樓那間裡面有兩張床,(2 樓的哪一間?)2 樓只有一間裡面有兩張床,(所以你剛剛講3 樓那個也是一間裡面有兩張床?)對,(右邊的4 指的是4 樓嗎?)對,4 樓,(那是?)4 樓我不確定是3 張床還是4 張床,所以寫3 到4 張床,(下方寫辦公是指?)一樓進去的時候,那區是辦公區,(你指被性侵的地點是哪裡?)2 、3 、4 樓都去過,(2 、3 、4 樓都被性侵過?)對,(為何在前次開庭你會認不出來這是你所畫、所寫的?)我當天回家的時間很匆忙,己○○突然跑到我的房間問我發生的地點在哪裡,我大概口頭跟他講,他就說我講的不清楚,可以畫給他嗎,然後我就趕快畫畫之後,人就要趕著出去,那時間很短暫,那個時候沒有特別在意這個事情,(如果之前開庭是口頭問你,而不是提示給你看,當然會有你發生的狀況。前次開庭是提示給你看,上面還有你寫的字,你為何想不起來這是你畫的?)我那時候很草率的寫的,跟我平時認真寫的字不一樣,我就不會有印象,(在前次開庭後是因為什麼原因突然想起這三張圖實際上是你畫的?)回去想,我突然想到搬家那天己○○有來問我發生的地點,我想起當下的時候,他問我的時候我有告訴他,他有叫我畫圖這件事,突然想到的,(在你把你被性侵的事告訴別人之前,你有聽聞外面有人傳說你被性侵這件事嗎?)沒有,(在你還沒有告訴別人你被性侵之前,你有聽問外面有人傳說甲○被性侵的事嗎?)沒有,(你沒有問己○○說為何知道你被性侵的事情?)我的事情本身裡面很多人都知道了,(他們都知道是因為你告訴他們的嗎,是不是?)沒有,就是他們自己會傳,(「自己會傳」是什麼意思?)裡面的人自己會傳開,因為我也不清楚,(你對這三張圖的記憶,是你後來回憶起來主動跟律師說的嗎?)對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23 頁至第234 頁)。 4、準此,乙○對於其於大學時期即先經由引介認識被告,並接觸被告所創立之太昊殿,甚至也到被告創立的龍天公司任職,而被告在得知乙○肝部有良性腫瘤宿疾下,便認為可以用其習慣伎倆,以治病方式接近乙○,在乙○幾次誤信被告之所以脫光衣服趴在其身上是要治病後,被告見時機成熟,即在102 年9 月19日下午對乙○強制性交得逞,而在被告遂行慾望後,也告誡乙○不得對外張揚,並陸續在太昊殿之房間、無憂山內之房間、正心牙醫後方小房間、賓士車上對乙○強制性交,而乙○亦曾為太昊殿學員,其對於被告在此宗教團體裡面之影響力知之甚詳,自然也對被告產生信賴,否則何以當被告前幾次以脫光衣服方式趴在身上時,還會相信是在從事某種「治療」,而被告亦不斷強調是為了救治、為了傳功,並要乙○三緘其口,乙○在被告的太昊殿工作,身為學員又居住在被告提供之住處(宿舍),乙○是處於一種極端弱勢的環境,同時被告也不斷以傳功、治病等言語恫嚇乙 ○,也才造成乙○長時間忍受被告性侵犯行,況乙○前曾經 醫院診斷在肝臟部位有良性腫瘤,自會對被告之前開說詞深信不疑。固然乙○對於確切次數不能清楚記憶,且其對於第一次性侵是否發生在102 年中秋節當日、當日的何一時段前後所述有些許出入,但畢竟案發迄今相隔數年,乙○必須透過回想、自身提供的文書證據等慢慢回想,於此要難苛求乙 ○必須全無遺漏地講述性侵過程,而遭到性侵害雖係隱諱之 事,但畢竟不同的被害人反應上必定有所不同,乙○在長期間遭到被告性侵,又身處在以被告為中心的宗教團體中,其會想去求證其他成員(如李永興)、甚至想知道是否有他受害之人(如甲○),這樣的消息在上開宗教團體內不脛而走,並不難以想像。另觀諸由乙○提出之103 年7 月4 日之錄音譯文,被告確實向乙○講述「有信心成為救世主嗎?有信心活更久嗎?」、「現在開始練功夫了喔。練到八卦祖師認證。認證以後就可以當救世的人。之後就一起去未天宮。沒有人管你。知道嗎?」、「妳對救世有多大的信心?」、「害壓!妳不要吃到乙○(譯文原記載須隱匿)的口水,跟我說這句。我要妳成為最厲害的人,可以嗎?」、「那我給妳法力不就沒有用,怎麼可以跟我說不知道。」、「當我全心全力要妳成為神的傳人,成為救世者,成為有法力的人,然後妳可以延續生命,用心良苦妳跟我說不知道!我會有多傷心!」、「而且我冒著被人毀謗,被人家背叛,然後被人家傷害的去救妳,妳跟我說不知道?」、「我是真心的要妳成為我的傳人,只有這個目標,我們以後活多久都不知道,但是妳既然是救世者,妳就不要在乎誰誰誰怎樣,就是要成為比任何人更像觀音的傳人」,此有女醫師家錄音檔譯文1 份、錄音光碟1 片存卷可參(見警卷第30頁至第31頁,光碟封存證物袋內),可見乙○指述被告所用之話術均為治療、傳功等說詞非虛,被告對乙○之說詞包含傳功、救世、延續生命等用語,其實無非用來掩飾其性侵手段而已。至乙○雖表示係為了蒐證緣故才和被告於103 年7 月4 日發生性關係,但由乙○所處之情境,其既為太昊殿學員,周遭之人均對被告崇敬萬分,若想要替自己揭發被告不法行徑,不靠自己蒐證確實別無他法,性行為之發生及決定之主導權均在於被告,況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反抗太激烈,我也怕他對我有什麼危險之類的,我很瘦,被告力氣比我大等語,業如前述,自難僅因乙○於最後一次不自願的性行為帶有「蒐證」之目的,即得認定乙○最後一次遭被告性侵之時,已因此附帶蒐證之目的,而質變為自願性同意,乙○未因要蒐證而主動邀約被告為性行為,自難認乙○對被告最後一次性行為表示同意,質言之,倘若乙○並未處於長期被性侵、被壓迫,甚至類似性奴隸之狀態下,乙○絕對不會應允與被告發生任何一次之性行為,被告自始自終均係違反乙○意願已臻明確。 ㈡、對乙○所為之測謊鑑定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均足徵其指述之憑信性: 1、法務部調查局對乙○實施測謊鑑定,經鑑定為:「乙○對問題㈠、㈡之回答「無」不實反應。㈠他(戊○○)和妳有發生過性行為嗎?答:有。㈡有關本案,他(戊○○)和妳有發生過性行為嗎?答: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 年11月18日調科參字第10403463610 號函檢送之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1 份(見本院卷㈠第195 頁至第219 頁)在卷可憑,是上開測謊結果,足以增強證人乙上開證述內容憑信性。 2、經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對乙○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鑑定內容及結果為:「以下簡稱乙,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加害人為戊○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來函,委請本院鑑定其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大學就讀○○○○○○大學○○○○○○系,會畫西畫、電腦繪圖,在校生活開心,有人追求她,但她那時還不想交男友,一心只想證明自己給父母看,感情的事等出社會再說。身體疾病方面,乙○大二時因身體不舒服,容易疲累、腹部疼痛,經檢查得知罹有良性肝腫瘤,目前定期在斗六的成大或臺大醫院門診追縱…心理測驗檢查方面,乙○由女性心理師施測,於測驗過程尚認真配合,由其完成的分測驗推估其語文智能VIQ 為86分,百分等級為18,操作智能PIQ 為93分,百分等級為32,而總智能FSIQ為87分,百分等級為19,百分之95的信賴區間為83至91分,智能屬中下至中等,乙○於數符替代分測驗的表現明顯低於其餘分測驗,顯示其目前對於較複雜的視覺訊息注意力不佳,影響其記憶及做事效率,但對於一般的事物尚有中等程度的處理能力。班達測驗方面,乙○花費5 分22秒完成繪圖,繪圖費時略短於一般人,所繪圖形呈現圖A置中、圖形規劃順序改變3 次、圖形間距有大有小、有封閉困難等特徵,控制力較不佳,然有時也會壓抑敵意而顯得被動與退縮。畫人測驗方面,乙○起初詢問是否可以畫火柴人?身體下方是否要畫?畫完後表示所繪圖形為石膏像,沒有性別,也沒有心情。乙○沒有畫出嘴巴、雙手及下半身,眼神空洞,僅畫出一部分的臉部特徵及身軀,顯示其個性內向且退縮,有憂鬱的心情,對外界較不關心。性格量表方面,乙○在所有自陳式十大性格疾患的篩檢量表之得分皆低於平均數,但有強迫型人格的特徵,做事追求完美,想將事情做到盡善盡美,會過份注重細節,為人處事堅持1 套嚴謹的道德、倫理或價值標準,自覺有些天賦,才華出眾。但經澄清,乙○又說在案發後,她現在變得像木頭人,對周圍許多事物沒有喜歡或厭惡,情緒也變得敏感和不穩定,容易煩躁不安、易怒而焦慮。句子完成測驗方面,乙○會覺得有時候很累很想休息,多次提到對於性創傷的情緒,表示對於第1 次性行為是被畜生性侵感到痛苦,覺得自己不乾淨,受到欺負,欺負我的人要付出代價,很希望司法程序趕快結束,問題趕快解決,還自己公道,希望他盡快被關起來,也擔憂畜生依然逍遙法外,希望一切可以從來,惋惜無法改變過去太昊殿發生的事情,現在根本不想結婚…關於本案,乙○表示大三時在斗六吃麵,麵店老闆的老公在隔壁開茶行,有免費命理諮詢,她喜歡跟長輩講話,認為可以吸收知識,故會主動去找茶行老闆說話問問題,老闆有信教,常提到他師父(即本案加害人),乙○覺得老闆幫她很多,大三下學期時,經由老闆介紹而認識老闆的師父戊○○(本案加害人,乙○過去稱其師父) 及太昊殿,乙 ○對其表達感謝,戊○○就建議乙○週六有空可以去太昊殿 聽課,於是乙○開始去聽課。有一次戊○○問乙○是學什麼的,然後便要她幫忙設計雜誌,戊○○喜歡她的作品,預約畢業後要僱用她,她感到很開心,便免費幫忙設計。大四時乙○因為課業更忙,身體狀況不佳而長很多痘痘,戊○○常跟人說:『乙○要常來這邊才能活得久。』,其他信眾會附和,每天一直講,讓乙○感到壓力。乙○畢業後,從102 年7 月1 日開始掛名在龍天科技公司上班,實際則在太昊殿工作,幫忙編農民曆、入財庫、名片等,也幫忙戊○○編輯『身體密碼』一書,月薪2 萬2 千元,供吃住,住處是在太昊殿後方的3 層樓宿舍,1 樓有2 房,住1 位煮飯的;2 樓有3 房,乙○住1 間,1 對母女住另外1 間;3 樓也是3 房,其中有1 間住的人不常來住,另1 間是週六會有1 個家庭來住。戊○○對大家都很好,但對女生特別好。乙○父親因祖母曾被廟宇延誤就醫而過世,很反對她參加廟宇事務,因此她未告知家人她真正的工作性質,戊○○亦知道乙○父母反對她接觸廟宇。開始工作不久,戊○○便會用比畫的方式幫乙○治療身體,因為戊○○說她會死,她覺得害怕,她死了父母會傷心,她不想讓父母傷心,後來中秋節前約1 個月,有天晚上戊○○到房間來找她,要她去廟裡的休息室,說她會死掉,神明覺得她走了很可惜,她聽了很害怕,戊○○要她躺在休息室的床上,說要幫她處理健康問題,沒有脫衣服,就壓在她身上,要她緊抱他,並說自己是正人君子,不會對她怎樣,後來要她脫掉外褲,又做同樣動作,她當時覺得怪怪的,心裡不舒服。後來又有幾次,戊○○在凌晨5 、6 點來乙○的房間幫她比畫,起先只有脫外褲,後來變成連內褲也要脫,再做緊抱及吸毒氣的儀式。中秋節前幾天,有天上班時,戊○○說選好日子了,中秋節那天要練真靈,要乙 ○當神明的傳人,才能延續生命,兩人的靈魂會在空中交會 ,她當時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情況。中秋節那天放假,戊○○下午來宿舍找乙○,前段的儀式跟之前一樣,但這次戊○○脫掉自己的外褲及內褲,一直講一些玄學的事情,並靠近她的身體,很快地抬起她的雙腳並很快地插入,她的雙腳被往上抬,雙手被架開,推不到他,他身材矮胖,比她矮,肚子大大的,有開刀的疤痕,乙○說很痛,他動一下就抽出來了,說多幾次就不會痛了,並說流血是排毒,還說他是冒著生命危險在幫她,她如果把事情說出去就會肝癌死掉,這是在練真靈,要百分之百聽師父的,之後就離開了。那天整棟宿舍只有她,心情很複雜,因流了很多血,她邊清潔床鋪及身體,邊想他只說要靈魂交會,沒有提到身體接觸,她竟為了活命,給出第1 次,如果事先知道會發生性行為,就不會讓他得逞。那天心情很亂,想到不知怎麼對父母交代,也對戊○○說的話半信半疑。隔天乙○仍有去工作,戊○○又來找她,表示今天還要再練真靈,她當時頭腦很亂,不記得後來是在哪邊又發生一樣的行為。隔幾天戊○○又要乙○早上六點多騎機車到火車站附近的書局等他,帶她去無憂山慈善功德會處練真靈。她不敢問別人,因為跟其他人不熟,且怕說出來真的會死掉,便想用半年的時間來瞭解戊○○說的是不是真的,她有問戊○○練真靈只有這種方式嗎?戊○○說還有誦經及靜坐,乙○期望是正常的方式,但後來又發生同樣的行為。乙○表示自己並不喜歡戊○○,對他沒有感情,也不會想跟他發生性行為,只是跟大家一樣很尊敬他,戊○○在做時會比手勢、講玄學,她雖不舒服,很無助,又怕態度轉變戊○○會對她不利,而且想到爸爸說第1 份工作很重要,至少要待1 年,不然就是抗壓性不足,所以不敢辭職,只好繼續忍耐。後來戊○○繼續以練真靈的方式約她出去,主要都在無憂山及他的車上發生,正心牙科後方的房間也有過1 次…約半年後她問修理電腦的男同事,練真靈需要如此嗎?男同事說前面的儀式應該是真的,後面的性行為應該是假的,她才確定受騙,但同事畏懼師父厲害,不敢張揚此事,也叫她不要說,因為師父信眾很多,影響層面很大,說出來變成是她的責任,要去承擔後果,她覺得壓力很大,只好繼續待著,再想辦法,但開始拒絕練真靈。後來乙○發現有1 位未成年的女信徒(戊○○的乾女兒,後來未提告),跟戊○○走得很近,就跟該女信徒說自己有被肢體碰觸,該女信徒說她也有,於是兩人才一起去提醒本案另一被害人A女,結果發現A女更嚴重,大家才敢把性行為的部分說出來,乙○才知道這兩位未成年少女都是被威脅有子宮癌,若說出去父母會死掉。之後乙○開始慢慢不配合活動,大約4 、5 個月她都拒絕戊○○練真靈的邀約,那時覺得自己很髒,會想輕生,但因為想幫助那些小妹妹不要再受到傷害,才沒有去做。後來為了蒐證,她才在正心牙科後面的房間對戊○○錄音。過幾天後她跟戊○○說要離職,提辭職日期(戊○○後來卻說她是被裁掉的),那時候她還沒有想要提告,是回到新竹後,因為甲○家長要提告,她也才提告的…乙○自述,目前在住家附近的網拍公司擔任美編,工作很忙,自己原本個性好學、好強,也外向、活潑、隨和、很好說話,現在表面仍偽裝相同,但實際上對未來的計畫變了,變得不積極,本來會想要讓自己的能力與專長更精進,但現在覺得這樣就好,至今仍覺得自己很髒、不乾淨,心裡有陰影,不想結婚,剛回新竹的前半年,有男生接近就會想吐、頭暈,不想靠近太久,後來睡眠及食慾才漸改善。平時會盡量不去回想這件事情,會用忙碌來遺忘,或以逛街、打電玩等來轉移,不想再回去那個地方,不想再見到戊○○。問乙○那時是否想過神棍性侵?乙○表示之前有聽過,但認為那是謠傳與她無關;問乙○對本案性行為的感受?乙○表示她都是用忍耐的,沒有高潮,也沒有快樂及期待,戊○○接近她時,她的感覺是恐懼,戊○○說話常語帶威脅,要求她聽話,說如果說出去就會肝癌死掉,她不敢跟家人說,是怕爸爸會去殺掉戊○○而變成殺人兇手…綜觀上述,乙○智力中下至中等,自幼家教嚴格高壓,國中階段因壓力過大而有自我傷害行為,性格具強迫性人格特徵,做事追求完美,會過份注重細節,其經由長輩介紹而接觸本案被告,被告肯定其能力,並以僱用其工作之經濟利益相誘,至被告處工作後又因長期接受被告以宗教道理對其洗腦,及因其他信眾對被告之崇拜,而對被告產生信任。於案發時,被告更利用疾病及死亡來威脅,以詐稱治病及練真靈等方式,對乙○進行多次性行為,期間乙○雖感怪異,但自覺健康狀況不佳,擔心死亡會令父母傷心,且想證明自己有工作能力,故持續隱忍,直至多方驗證才確定自己受害。乙○於案發後,產生經常不由自主的回憶起此事件,會盡量透過忙碌或其他方式轉移注意力,讓自己不去回想,以壓抑對此件事件的記憶與感覺,會逃避與此創傷有關的刺激,不想再看到加害人,內心壓抑憂鬱的情緒,對外界顯得較漠不關心,並對異性產生病態的排斥,對自己的前途變得不積極,覺得自己很髒、不乾淨,不想要結婚等認知的負向改變,人際互動關係也顯得較疏離,專心注意的能力下降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此有上開醫院105 年2 月4 日(105 )長庚院嘉字第00099 號函檢送之乙 ○鑑定報告書1 份(見本院卷㈠第269 頁、第285 頁至第29 9 頁),可知乙○在歷經被告對其為性侵害行為後,經醫學上鑑定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從而,乙○確實具有實務上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常發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後遺症。 五、甲、乙之所述情境正可互為印證: 甲○、乙○雖均是遭被告先以治療腫瘤、再陸續以治療、傳功、練靈等話術而性侵得逞,且都持續一段不短期間,但因甲○是自幼就隨父母親(C 男、D 女)接觸太昊殿,且甲○智慮淺薄,不過為國二單純學生,可知被告對於甲○在掌握程度上較諸乙○更為容易,何況甲○之父母親C 男、D 女均是虔誠以被告為師父,渠等對被告要私下指點甲○更認為是天賜良機、喜不自勝,所以被告對甲○根本無庸多加試探,在其單獨約甲○外出後,即開始遂行其性侵犯行;相對乙○而言,乙○是在大學時期才接觸被告,其也已屬成年之人,被告縱使色欲薰心,亦不敢貿然躁進,所以才會安排乙○在太昊殿內工作(掛名於龍天公司),前幾次先以脫光衣服治療為手段,讓乙○逐漸放下防備心,在被告自認為時機成熟下,率行對乙○強制性交得逞,觀諸被告對甲○、乙○處理上的差別對待,可知被告很清楚何時可以對甲○、乙○下手,也對甲○、乙○是手到擒來躊躇滿志。另依照附表所示之時間,可以發現甲○在頻繁地遭性侵之3 月至6 月期間,正巧也是乙○所述後期拒絕被告「練靈」邀約之時期,可見被告正對甲○性侵愈加頻繁,但對於乙○則因乙○迴避、拒絕而轉移性侵對象,另對照乙○所提出之譯文,被告自己也提到「不要吃到甲○口水」,被告會這樣對乙○講,所透露的無非是他對甲○、乙○所使用的話述、手段大同小異,希望乙○不要遭到任何影響,依此少了一個讓自己可以發洩性慾之對象,更徵甲○、乙○所述切合實情。 六、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不可採: 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參照)。次按證人之供述具有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之客觀性、不變性不同,而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與觀察,本侷於先天能力之限制,未必能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周遭所發生或親身經歷之事實均能機械式準確無遺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原始全貌,況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有失精確,自難期渠能如錄影重播般,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無遺地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渠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容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常受陳述人個人觀察與認知事物能力、記憶存取與退化程度、言語表達與描述能力、誠實意願、利害關係、用字遣詞嚴謹程度、對所詢問題理解力、主觀好惡與情緒作用、筆錄製作人之理解與記錄能力等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歧異供述之情形發生,是此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或記憶受外力污染所致(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387號、99年度臺上字第66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遭受性侵害後,被害人通常會有情緒震驚、不信任感、尷尬、羞恥、罪惡感、情緒低落、無能為力、混亂、否定、恐懼、憂慮、憤怒等具體表現行為,而在司法調查過程中,被害人可能因相關參與人員對待之態度或問話之技巧、對詢問或詰問之內容難以啟齒、害怕遭受親友指責、不願重覆記憶被害經過,或因心理受創、精神、體力無法負荷等因素,致無法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甚至拒絕陳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2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性侵犯罪被害人,或因年幼較無時間及空間概念,或因時間之經過或為自我療癒而強迫性遺忘之心理反應,甚至擔心遭責罵等各種原因,已經或刻意遺忘案發當時部分情境,如時間、地點、次數等,在所難免,是於事過境遷後,自難期待當時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對久遠之被害情節再為完整之陳述,或經由交互詰問程序而不會產生歧異,只要被害人其關於被告對之為強制性交行為之核心基礎事實,迭均指證歷歷,所言又核與其餘卷存事證相互吻合,其證詞已堪採憑。查: ㈠、被告、辯護人質疑甲○、乙○之部分: 1、甲○、乙○遭性侵等情有諸多補強證據: 關於甲○、乙○是否遭到被告性侵,本院已從被告在太昊殿內所處之崇高地位、影響力之脈絡,佐以甲○、乙○歷來之證述,而再由測謊鑑定、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鑑定加以補強,並由C 男、D 女之證述描繪此一家庭的宗教熱衷傾向,而卷附之相關證據(含太昊殿、無憂山、正心牙醫後方鐵皮房間之平面圖、甲○就醫紀錄)均足以補強渠等證述內容之憑信性。 2、C男、D女會讓甲夜間外出是出於對被告之信任: 甲○因為家中環境使然,在父母C 男、D 女對於宗教熱衷地投入下,對被告極其信服,也才會在夜間讓甲○偕同被告單獨外出,更對被告是要治療、傳功、練靈等話術不疑有他,才會造成甲○遇到如此慘絕的遭遇。 3、甲、乙所述之被告性侵手法大致相符: 被告目的在於得到甲○、乙○之肉體發洩性慾,在手法上摻雜以治療腫瘤、傳功、練靈等話術,並輔以被告在太昊殿內至高地位,何況由乙○所提出之錄音譯文,被告確實一再強調是在救人、傳功、做觀音傳人等充滿宗教符號之用語,至被告在生殖器上塗抹藥品,甲○、乙○亦均證述該藥品為面速力達姆,於此更無齟齬。 4、甲○、乙○所述性侵次數前後無法一致囿於本案為長時間性侵: 甲○雖然對於性侵次數證述次數迭有出入,但此確實為長期間遭性侵使然,在實務上常見例如親人間長期性侵、熟人間長期性侵均會遇到被害人證述次數有出入,而被告對甲○性侵次數之認定,也在檢察官確認起訴犯罪事實範圍後,以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為性侵時間,已足以明白確認甲○遭性侵次數。至於乙○面對相同之性侵情境,除了第一次遭被告性侵及最後一次遭被告性侵在記憶不會模糊外,其間究竟哪幾日發生性侵事實,在這樣的案件類型中,實無可能要乙○鉅細靡遺回答得無一缺漏。 5、甲證述內容與D女替被告實行刮痧等民俗療法無涉: 甲○證述其遭到性侵之經過、場景,均是其親身所經歷之遭遇,而也因為其最常遭性侵處所是上開正心牙醫後方鐵皮小房間,對於該房間內擺設在記憶上當屬清晰,縱使D 女有替被告為民俗治療,但與被告對甲○性侵實為二事,不容被告、辯護人恣意混淆。 6、甲、乙對被告肚子上開刀疤痕所述相符: 被告肚子上存有開刀疤痕乙事已如前述,並有照片在卷可稽,被告、辯護人雖認該疤痕方向與甲○、乙○所述不同置辯,但對甲○、乙○而言,其看到被告裸身時,均係處於遭到性侵最不堪之狀況,而被告肚子上疤痕亦可能會隨其身體動作或觀看角度不同而有所延展、變化,尚難以此挑剔甲○、乙○之證詞內容。 7、「阿靈師」影片仍無法對甲、乙有足夠示警功能: 被告、辯護人均認為甲○、乙○是看過「阿靈師」影片(「阿靈師」為一宣導防止宗教信侵之影片,此為本院職權上已知事項),之後才開始羅織被告本案罪行,但甲○、乙○確實遭到性侵已詳如前述,可見縱使甲○、乙○有觀看過「阿靈師」影片,心中知悉世界上存有宗教性侵不法行徑,但最終仍遭被告性侵得逞,益徵在以被告為尊的太昊殿中,被告的話術、影響力,會使參與團體成員認為被告一切行為均屬合理,而無暇去思考被告行為背後目的。 8、乙○遭單次性侵行為所耗時間有限,其情緒反應難謂失真:被告、辯護人不斷質疑乙○102 年當天中秋節有己○○陪伴、當天仍有文書美編工作進行、遭性侵後其如何仍能在烤肉晚會泰然自若云云,惟102 年中秋節當日係乙○第一次遭被告性侵得逞,其在記憶上當屬深刻,而乙○當天在太昊殿所待之時間甚長,男女間發生性行為乙事豈須要整日數小時以上時間,被告自然是掌握些許空檔對乙○性侵即可,而乙○在遭受此一對待外,在衝擊當下只能故作鎮定,其當晚如期出席烤肉晚會難謂悖離常情,至證人己○○證述內容亦不足以認定其整日都待在乙○身旁,且其憑信性甚低(詳如後述),是難以形成任何有利被告之心證。 9、甲(C男、D女)、乙於案發後迄今有所接觸是必然: 被告、辯護人認為甲○、乙○之證述有互相攀附之嫌,惟在被告所掌握的太昊殿、無憂山宗教團體中,只有甲○、乙○願意挺身揭發被告犯行,尤其甲○之父母C 男、D 女均參與宗教事務甚深,甲○、乙○面臨之心理壓力不言可喻,而C 男、D 女為甲○之父母,則雙方在正式開始刑事訴訟程序後,縱使有私下互為接觸,不論是互相支援打氣、為互為同仇敵慨,均為人之常情,遑論本院已詳細論述為何認定甲○、乙○之指述為真,並無攀附誣陷疑慮。 、本案如附表所示甲○遭性侵時間與講道、吃晚飯時間均有錯開: 被告、辯護人均極力爭執就甲○指述之性侵時間,被告、甲 ○大多還在太昊殿用餐、準備上線講道(無憂山),怎可能 還要去甲○家載其外出並發生性侵云云,然甲○一家人雖會在太昊殿內用晚餐,但依據D 女所述大概吃完晚飯就會回家,而甲○也並非每日都要負責無憂山線上講道,尤其對照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被告撥打電話至甲○家中,如果是晚上時段,大多為下午7 時近8 時許、或更晚時間,如果是下午,則多為下午3 時、4 時許,可認被告皆是利用甲○或自己不用講道之空檔為性侵犯行,尤其被告撥打甲○家中電話頻率驚人,有時連續每日撥打(如103 年3 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倘不是食髓知味,又豈會如此肆無忌憚。 、甲○遭指控偷取香油錢何不移警偵辦,且性侵指控攸關自身清白名譽: 被告、辯護人均認為甲○是竊取太昊殿裡之香油錢不服管教才編造故事指控性侵,而被告性侵犯行已是痕跡鑿鑿,不容狡辯,何況甲○出來揭發被告犯行,事涉其自身清白、一輩子名譽,對女性而言何其重要,而對於甲○偷竊香油乙事,業經甲○作證時加以否認,倘甲○真有被告所述行竊行為,被告或太昊殿相關人員何不趕緊報警偵辦。 、甲在臉書上將被告之兒子加為朋友與性侵無涉: 被告、辯護人以甲○在遭被告性侵後,日後仍在臉書上將被告之兒子加為好友與常情不符,但甲○是遭被告性侵,加害人並非被告之兒子,況且甲○長期參與太昊殿,對其而言,裡面成員自然也有知心、同年齡層之朋友,是甲○加被告之兒子為好友與常情無違。 、正心牙醫後方房間用水紀錄與格局等疑義: 被告、辯護人認為甲○指述其在上開正心牙醫後方遭被告性侵後,被告均會沖澡,但由被告所提出之水費單據顯示用水度數為「0 」度(斗六自來水公司用水紀錄單,見本院卷㈡第205 頁),可見根本沒有在該處用水,且該房間內並無浴室,而認為甲○所述不實云云,然本案案發後,被告知道事態嚴重,當然會想辦法掩去犯罪痕跡,所以正心牙醫後方房間格局遭更動可能性甚高,另所謂用水度數為「0 」度,更可能是用水量極少所使然,尤其正心牙醫後方房間與前方相毗鄰,難保未有從前方引水過來使用之可能性,無以由此逕對被告形成任何有利認定。 、乙所提出錄音譯文中時間點與內容等疑義: 被告、辯護人質疑乙○所繕打之「女醫師家錄音檔譯文」1 份內起始時間為「19:13」(見警卷第30頁至第31頁),但被告所提出通聯查詢顯示其是「19:34」有撥打電話予乙○,並提出中華電信通聯紀錄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35 頁),藉以質疑此份譯文內容憑信性,但對照上開譯文內容,被告問乙○「那你幾點出來阿?」,乙○答「7 點多」,被告問「7 點半齁」,乙○答「嗯」,可知被告和乙○應當是於103 年7 月4 日晚上7 點半左右才見面,至於起始時間極有可能是乙○誤繕(尤其錄音光碟僅為錄音檔,並非如同監視器畫面可以明顯看到時間記載)而已,另譯文內記載「過程錄音不到,包包沒辦法拿太近,只有錄到住在這戶人家家裡從樓上傳來碎碎的聲音」,而上開正心牙醫後方確實為平房,此部分亦可能是乙○對錄音內容之雜音產生誤會,尤其乙○最主要遭性侵地點並非此處,就此乙○先前已證述明確,亦難據此推翻乙提出譯文內容憑信性。 、乙遭解雇而挾怨報復誣指性侵、到職時間等疑義: 乙○出來揭發被告犯行,事涉其自身清白、一輩子名譽,對女性而言何其重要,且其所述遭性侵乙事至為灼然,難以容任被告、辯護人隨意抨擊,至乙○所述到職時間為102 年,但依照被告所述為101 年,則此部分迄本案審理期間已有數年,記憶模糊難免,但乙○對於是在102 年中秋節當日遭性侵已證述翔實,無以由此即對被告做出有利認定。 ㈡、被告、辯護人質疑C 男、D 女之部分: 被告、辯護人均質疑C 男、D 女刻意隱瞞渠等與太昊殿間互動、C 男因借貸、參與政治等糾紛遭開除學員資格而挾怨報復,才有本案刑事案件云云,惟本院認為C 男、D 女之所以一開始會撇清和被告、太昊殿之關係,實係一種心境轉變過程使然,因為甲○遭到被告性侵,此一事件對C 男之家庭是重大打擊,根本地摧毀其過去幾年來,C 男以被告、太昊殿所建立起的生活圈(講道、學宗教儀式、日常生活),甚至倘未有本案發生,C 男甚至會將自己能成為被告「傳人」身分作為目標而努力,但隨著東窗事發,被告從一個可以敬佩追隨的老師變成面目可憎的犯罪者,C 男、D 女為人父母,怎能心平氣和、怎能不滿懷怒氣,在C 男、D 女決定提出告訴後,也一定會擔憂自己的說詞會不會被採信?會不會被誤導成是挾怨報復?C 男、D 女一開始證述時有所隱瞞,當係不想遭認為和被告之間存有糾紛而降低憑信性,而隨案件進行,C 男、D 女到院作證,也娓娓道出渠等追隨被告、參與太昊殿等過程,C 男、D 女所述仍具有高度憑信性。再者,本案攸關甲○一生清白,若非真有此一事件,C 男、D 女豈會將甲○名譽當作兒戲、當作籌碼,反觀被告、辯護人對C 男提出諸多人格上質疑,例如貸款(C 男已提出銀行貸款資料,見本院卷㈢第93頁至第119 頁)、遭開除學員後心生怨懟、和乙○不正常往來、知悉甲○遭性侵後還在色情網頁瀏覽等理由,在本院看來均是刻意所為的打擊憑信性手段,不值一哂。 ㈢、庚○○等人證述內容均難對被告形成有利心證: 1、證人庚○○部分: 本案被告犯行係在103 年7 月底遭揭發,而隨後被告所掌握之太昊殿於同年8 月2 日、30日即召開管理委員會代表暨監事會議,將甲○、乙○、C 男開除,並載明渠等各種惡劣行徑,此有太昊殿第二屆第二次、第三次管理委員會委員代表暨監事會議紀錄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07 頁至第117 頁),則該2 次會議根本就是為了要替被告脫罪才召開,尤其證人庚○○根本未親眼見聞甲○、乙○、C 男有上開會議紀錄內所載行徑,僅是聽聞(見本院卷㈡第109 頁至第122頁),其證述內容並不具任何參考價值。 2、證人丙○○部分: 證人丙○○其於105 年6 月13日到庭證稱:(經檢察官詢問:你知道乙○Line的訊息在說什麼嗎?收到訊息之前是否知道他們之間發生什麼事?你完全不知道跟性方面有無關係?收到103 年8 月15日訊息之後有無問過甲○或乙○?你不會想要詢問乙○為何寫這個嗎?)我不知道乙○到底想要什麼,只有看過乙○為了資遣費跟被告吵架過,與性方面無關,我也沒有去詢問乙○,沒有想過要去問她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7頁至第58頁)。然而乙○於所提出之陳報狀所附Line截圖畫面明顯顯示證人丙○○於103 年8 月16日發送訊息予乙 ○,表示曾經聽聞乙○稱呼被告為老公、要嫁給被告,並要 求乙○不要提告,此有乙○105 年6 月13日之陳報狀暨其檢附之LINE對話內容1 份(見本院卷㈡第191 頁至第193 頁),足見證人丙○○於當庭具結所述不實。 3、證人己○○到庭證述有親眼見到C 男種種脫序行徑,諸如政治狂熱、開車繞行太昊殿鳴按喇叭、被告向C 男索討借款發生爭執、乙○與C 男有不正常往來、乙○工作態度不佳、乙 ○因資遣費對被告怒罵、102 年中秋節下午1 點到5 點間都 和乙○相處、乙○有去參觀過正心牙醫後面房間、無憂山等節(見本院卷㈡第123 頁至第137 頁,本院卷㈢第235 頁至第239 頁),而證人丁○○則證述其寫自白書之經過、乙○要其一起告老師性侵、甲○也會配合,只需要依照C 男之步驟即可、可以模仿「阿靈師」影片、乙○主動畫出西安街等3 張房間圖、要藉由這方式拿到錢、乙○與其有閨蜜關係、乙○曾表示不可能跟被告有發生關係等情(見本院卷㈡第138 頁至第154 頁),然被告對於太昊殿內之影響力已詳如前述,無論是己○○、丁○○均是和被告長期密切來往,對被告敬畏有加,而被告性侵犯行更經本院詳加論斷,並無冤抑可能,己○○、丁○○之證述內容不過都是替被告脫罪之詞,要無可信之處。 ㈣、測謊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鑑定均經專業判別: 被告、辯護人提出種種質疑,認為測謊鑑定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均有失真之處,就測謊鑑定而言,對甲○、乙○實施測謊之人經過專業訓練,對於受測者當天生理情形是否適合接受測驗,業經施測人員專業判斷,已如前述,況且本院咸以測謊僅是參酌輔助證據之一,本院認定被告性侵犯行,仍是值基本案卷內其餘證據綜合認定;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鑑定而言,實施鑑定者亦是具有專業知識之專科醫師,觀之本件鑑定過程,乃自甲○、乙○家庭史、學校史、物質濫用史、疾病過去史、精神疾病史、性發展史,並考慮甲○、乙 ○為女性,為免鑑定人性別造成壓力,是經過細節由女性心 理師詢問,再輔以各項心理測驗檢查,鑑定地點在門診室及心理室,依據當日會談所得資料,鑑定後認為甲○、乙○之舉措符合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後之反應,認定均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然被告僅僅以文獻上之記載,而全憑自己臆測,將甲○、乙○之生活舉止個別論斷,兀自認為甲○、乙○不具重複經驗創傷相關影像及感受、畏懼逃避、情緒漠然等特徵,被告、辯護人所辯均無以難推翻上開鑑定報告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被告、辯護人所辯均意在卸責,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伍、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自主權法益而設,性交必須絕對尊重他方之意願,無論係出於法文所列舉強暴、脅迫、恐嚇之非和平方法,抑或催眠術之和平手段,尚包含其他方式,只要違背他人之意願,罪即成立,是倘利用藥劑或以怪力亂神為藉詞,致使他人任令或聽從而性交,無異壓抑或剝奪他人之性自主權,違反他人原始意願,該當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此構成要件,至「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不以類似同條項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足使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意願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均屬之。而人之智能本有差異,於遭逢感情、健康、事業等挫折,而處於徬徨無助之際,其意思決定之自主能力顯屬薄弱而易受影響,若又以科學上無法即為印證之手段為誘使(例如法力、神怪、宗教或迷信等),由該行為之外觀,依通常智識能力判斷其方法、目的,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係趁人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以能解除其困境而壓制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之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為而損己之性交決定,自非屬出於自由意志之一般男歡女愛之性行為,而屬於一種違反意願之方法,是以行為人若施以上開方法而使人為性交之行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301號判決、102 年度臺上字第3692號判決、103 年度臺上字第2730號、34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2 1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曾於88年修正,修正理由為: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且觀諸本罪例示之行為態樣包含「恐嚇」及「催眠術」,而此二方式所涉及之強制要素,並非物理強制,而係相對人之心理強制,是以強制性交罪之評價重點在於「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至於究竟為何種方法,法律並無限制,且所謂強制包含造成被害人物理強制及心理強制等一切情形,並不以外觀上、物理上被害人遭加害人完全支配為必要。查本件甲○、乙○與被告間原有長期相處關係,且存有宗教信仰之師父、學員關係,是甲 ○、乙○不論自年齡、智識、社會地位、宗教內部之階級, 均與被告處於不對等之關係,被告假宗教、靈學之名,利用甲○自幼接觸太昊殿,其家庭背景又熱衷宗教,且其父母C 男、D 女對其信服不已,而先後多次以對甲○治療腫瘤、傳功、練靈之說法,且在手段上顯係使用欺罔甲○、使甲○畏懼之詐欺、恐嚇方式,先行製造甲○心理恐懼感,並進而以此恐懼感進行行為支配,並對甲○要求不得張揚,縱所被告聲稱之內容,以一般理性之人視之,或認屬人力所不能直接或間接掌控,但已對甲○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足以壓制其性自主之自由意志,是甲○之性自主決定權已受到相當程度之強制,其與被告所為之性交,自屬被告以違反甲○意願之方法而為之;乙○更是本來就有肝部腫瘤痼疾,且也長期接觸被告及太昊殿,甚至在內工作,在這樣的情境下,被告以上開說法,更是加深、擴大對乙○心理上之恐懼並造成壓力,被告對乙○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殆無疑義。 二、次按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12 條第1 項(原為第70條,迭經修正條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規定,係對被害人為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 6785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2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另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此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 條所明文。本件被告係50年出生之成年人,而甲○係88年3 月出生之少女,於本案案發當時為14歲乙情,業如前述,被告明知甲○係未滿18歲之少女,卻仍51次故意對甲○犯本件強制性交之犯行,自符合上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加重要件。是被告於案發時為成年人,其故意對時值年僅14歲之甲○為上開強制性交犯行,自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且觀諸該條有關「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應成立獨立之罪名,並依法加重其刑。至檢察官起訴書雖已載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但卻是以刑法總則加重方式敘述(見起訴書第3 頁),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亦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及予以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卷㈠第151 頁),當不致對當事人造成突襲,更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就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 四、被告對甲○所為強制性交之犯行,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所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非指加重時,必須加重至二分之一,其在「二分之一」範圍內,究竟加重若干,法院於裁判時可自由酌量(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287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併此指明。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部分所犯之8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六、關於量刑: ㈠、量刑操作之基準: 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此為刑法第57條所明文,而刑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法院於個案為宣告刑之具體裁量,必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刑相當,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故刑罰之適用乃對具有(完全或限制)責任能力之行為人過往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關於以生命、自由或財產權之剝奪、限制為內容之主要處分,在觀點上始終著眼於行為人之責任,並以該條所列10款事項為科刑輕重標準,繼而確立以罪責原則為量刑之基礎,來認定被告具體個別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亦即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10款事由,即應逐一檢視,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其審酌之刑罰裁量事實始謂充足(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799號判決、102 年度臺上字第5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創立太昊殿,自詡為傳教之人,並於本院期間不斷強調自己過往善行等事蹟,本院並不否認被告確實有對社會付出心力(如嘉邑行善團、捐贈物資與老人、學童),但被告隨著在團體內影響力與日俱增,竟開始思索邪門歪道,覬覦周遭女子美色,並利用在團體內崇高地位讓甲○、乙○逐漸踏入陷阱,最終遭強制性交得逞,更持續性侵一段不短期間,對甲○、乙○身心傷害甚鉅,也對甲○之父母C 男、D 女帶來終身遺憾,畢竟如果不是自己如此熱衷宗教,也不會讓甲 ○遇到如此對待。觀諸本院查詢之無憂山、太昊殿相關資料 (見本院卷㈢第361 頁至第374 頁),被告顯然刻意去營造出自己具有神通等超自然力量之形象,以與一般正規宗教迥異,只強調依「人」、不強調依「法」,被告在信眾、追隨者促擁下,不自覺走向人生道路的死胡同中,尤其對照乙○所提出之錄音譯文中,被告不斷講傳功、救世者、生命延續等怪力亂神之話術,更見被告已深陷其中無法自拔。然而,宗教本該是世間人們心靈的避風港,無論是外來宗教(基督教、天主教),或是佛教,抑或臺灣在地傳統道教(諸如媽祖、池府王爺、觀世音菩薩)均該如此,敬天畏神,所傳達的不外乎警示世人該謹慎、順應自然地在人生路上踏實走過,但在有心人誤用下,以宗教為幌子,實際上卻是要賺取金錢、要接近女色案例曾出不窮,本案被告即是適例,被告這樣的行徑無疑讓宗教本身背負污名,大大偏離了正確途徑。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不謹未見被告有絲毫悔意,被告更是聯合其可以掌握之信徒大肆抨擊甲○、乙○及C 男,更涉及人格上之攻擊,對此本院更難以寬待,再者,被告過往素行尚可,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和甲○、乙○本應該是以人師身份引導正確方向,卻在自己私慾橫行下傷害甲○、乙○對其之信任關係,以被告創辦太昊殿、無憂山等組織,被告在社會上當具有一定名望,被告迄今也未對傷害甲○、乙○之犯行做出任何彌補,而性侵案件比起其他犯罪,在於透過身體(性)自主權的剝奪帶給被害人長期、深遠的影響,甚至是會讓被害人出現人格自我否定傾向,此均為本院職權上已知事項,尤其甲○為少年,比起乙○在成熟度、事物理解等處世能力均較為不足,可以想見未來在心理重建上會更為艱辛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對甲 ○、乙○所犯性侵犯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七、關於定刑: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數罪併罰制度是刑法的立法者所創出的新制度,基本上是以各罪其中最高刑期者,作為總執行刑期的下限;以每個案件的個別刑期加總為基數,作為不得超過總執行刑期的上限。在此範圍內,再授權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加以酌減(打折扣),定為應執行刑,法官的裁量空間即甚大。而法官作最終決定應執行刑時,當然要斟酌個案的刑期,以及次數的多寡,包括其中罪責較重、或較輕的案件有多少,來決定評判行為人的惡性大小(刑法第57條),以及予以優惠刑期的多寡。法官在為此判斷時,數罪併罰中的各個案刑期長短,自然成為其評判的標準。故難謂法官在此時,不再對受刑人的刑責為重新價值評判,當然法官必須跳脫在個案刑期宣判時之只對個案的「惡性」(可非難性)的考量,而整體的判斷有多少的「惡性累積」(陳新民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參照)。本院考量被告現在之年紀為55歲,尚屬人生壯年時期,被告各罪之宣告刑度均非短暫,其終究有離開矯治機構的一天,為使其將來有較能復歸社會之可能,復參諸上開揭櫫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及對被告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尤其本案被告犯罪次數高達81次等情,爰對對被告如最高法定刑度30年,如此方足以完全評價行為惡性,俾被告能重回發起善心之初衷,在結束矯正程序之後,慢慢拾回自己的良知與反省自己的錯誤。 陸、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21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戊○○對甲性侵刑之宣告】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 │1 │如犯罪事實所示 │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 │ │ │制性交罪,共51罪,各處有期│ │ │ │徒刑伍年陸月。 │ └──┴───────────┴─────────────┘ 附表、【戊○○對乙性侵刑之宣告】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 │ ├──┼───────────┼─────────────┤ │1 │如犯罪事實所示 │戊○○犯強制性交罪,共30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 └──┴───────────┴─────────────┘ 附表、【甲本案中遭被告性侵日期及被告撥打電話時間】 ┌────┬───────┬───────┬──────┐ │ 次數 │ 日期 │時間 │來電號碼 │ ├────┼───────┼───────┼──────┤ │ 1 │102年10月13日 │下午8時4分 │0000000000 │ ├────┼───────┼───────┼──────┤ │ 2 │102年11月10日 │下午7時26分、 │0000000000、│ │ │ │下午7時55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11分 │0000000000 │ ├────┼───────┼───────┼──────┤ │ 3 │102年11月27日 │下午7時10分、 │0000000000、│ │ │ │下午7時24分 │0000000000 │ ├────┼───────┼───────┼──────┤ │ 4 │102年12月2日 │下午10時28分 │0000000000 │ ├────┼───────┼───────┼──────┤ │ 5 │102年12月11日 │上午9時8分、 │0000000000、│ │ │ │上午9時25分 │0000000000 │ ├────┼───────┼───────┼──────┤ │ 6 │102年12月28日 │上午11時48分 │0000000000 │ ├────┼───────┼───────┼──────┤ │ 7 │102年12月29日 │下午7時14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5分 │0000000000 │ ├────┼───────┼───────┼──────┤ │ 8 │103年1月6日 │下午9時45分、 │0000000000、│ │ │ │下午10時5分 │0000000000 │ ├────┼───────┼───────┼──────┤ │ 9 │103年1月14日 │下午9時59分 │0000000000 │ ├────┼───────┼───────┼──────┤ │ 10 │103年1月20日 │下午7時45分 │0000000000 │ ├────┼───────┼───────┼──────┤ │ 11 │103年2月2日 │上午9時32分 │0000000000 │ ├────┼───────┼───────┼──────┤ │ 12 │103年2月10日 │下午3時5分 │0000000000 │ ├────┼───────┼───────┼──────┤ │ 13 │103年2月16日 │下午7時57分 │0000000000 │ ├────┼───────┼───────┼──────┤ │ 14 │103年3月2日 │下午8時1分 │0000000000 │ ├────┼───────┼───────┼──────┤ │ 15 │103年3月3日 │下午8時1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33分 │0000000000 │ ├────┼───────┼───────┼──────┤ │ 16 │103年3月9日 │上午9時45分、 │0000000000、│ │ │ │下午7時28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8分 │0000000000 │ ├────┼───────┼───────┼──────┤ │ 17 │103年3月23日 │下午3時57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4分 │0000000000 │ ├────┼───────┼───────┼──────┤ │ 18 │103年3月24日 │下午9時6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21分 │0000000000 │ ├────┼───────┼───────┼──────┤ │ 19 │103年3月25日 │下午9時11分 │0000000000 │ ├────┼───────┼───────┼──────┤ │ 20 │103年3月27日 │下午7時51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47分 │0000000000 │ ├────┼───────┼───────┼──────┤ │ 21 │103年3月29日 │下午4時31分、 │0000000000、│ │ │ │下午4時34分 │0000000000 │ ├────┼───────┼───────┼──────┤ │ 22 │103年3月30日 │下午5時44分、 │0000000000、│ │ │ │下午6時23分、 │0000000000、│ │ │ │下午6時50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6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14分 │0000000000 │ ├────┼───────┼───────┼──────┤ │ 23 │103年3月31日 │下午8時44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21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44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57分 │0000000000 │ ├────┼───────┼───────┼──────┤ │ 24 │103年4月6日 │下午2時43分、 │0000000000、│ │ │ │下午7時26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15分 │0000000000 │ ├────┼───────┼───────┼──────┤ │ 25 │103年4月7日 │下午9時21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37分 │0000000000 │ ├────┼───────┼───────┼──────┤ │ 26 │103年4月21日 │下午7時49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43分 │0000000000 │ ├────┼───────┼───────┼──────┤ │ 27 │103年4月26日 │下午5時38分 │0000000000 │ ├────┼───────┼───────┼──────┤ │ 28 │103年4月28日 │下午8時15分 │0000000000 │ ├────┼───────┼───────┼──────┤ │ 29 │103年5月1日 │下午8時58分、 │0000000000、│ │ │ │下午10時4分 │0000000000 │ ├────┼───────┼───────┼──────┤ │ 30 │105年5月5日 │下午3 時20分、│0000000000、│ │ │ │下午9 時49分、│0000000000 │ │ │ │下午10時13分 │ │ ├────┼───────┼───────┼──────┤ │ 31 │103年5月7日 │下午8時41分 │0000000000 │ ├────┼───────┼───────┼──────┤ │ 32 │103年5月8日 │下午6時40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4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8分 │0000000000 │ ├────┼───────┼───────┼──────┤ │ 33 │103年5月11日 │上午10時47分、│0000000000、│ │ │ │下午9時42分 │0000000000 │ ├────┼───────┼───────┼──────┤ │ 34 │103年5月12日 │下午7時15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40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43分 │0000000000 │ ├────┼───────┼───────┼──────┤ │ 35 │103年5月15日 │下午7時 │0000000000 │ ├────┼───────┼───────┼──────┤ │ 36 │103年5月16日 │下午7時36分 │0000000000 │ ├────┼───────┼───────┼──────┤ │ 37 │103年5月17日 │上午6時35分、 │0000000000、│ │ │ │上午6時38分、 │0000000000、│ │ │ │下午7時18分 │0000000000 │ ├────┼───────┼───────┼──────┤ │ 38 │103年5月18日 │下午8時29分 │0000000000 │ ├────┼───────┼───────┼──────┤ │ 39 │103年5月19日 │下午7時40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32分、 │0000000000、│ │ │ │下午9時50分 │0000000000 │ ├────┼───────┼───────┼──────┤ │ 40 │103年5月20日 │下午7時13分、 │0000000000、│ │ │ │下午7時26分 │0000000000 │ ├────┼───────┼───────┼──────┤ │ 41 │103年5月22日 │下午7時12分、 │0000000000、│ │ │ │下午8時48分 │0000000000 │ ├────┼───────┼───────┼──────┤ │ 42 │103年5月26日 │下午6時55分 │0000000000 │ ├────┼───────┼───────┼──────┤ │ 43 │103年5月27日 │下午7時1分 │0000000000 │ ├────┼───────┼───────┼──────┤ │ 44 │103年5月29日 │下午7時47分 │0000000000 │ ├────┼───────┼───────┼──────┤ │ 45 │103年6月3日 │下午7時22分 │0000000000 │ ├────┼───────┼───────┼──────┤ │ 46 │103年6月19日 │下午7時2分、 │0000000000、│ │ │ │下午7時9分 │0000000000 │ ├────┼───────┼───────┼──────┤ │ 47 │103年6月20日 │下午7時49分 │0000000000 │ ├────┼───────┼───────┼──────┤ │ 48 │103年6月27日 │上午7時13分 │0000000000 │ ├────┼───────┼───────┼──────┤ │ 49 │103年6月28日 │下午3時49分 │0000000000 │ ├────┼───────┼───────┼──────┤ │ 50 │103年6月29日 │下午7時49分 │0000000000 │ ├────┼───────┼───────┼──────┤ │ 51 │103年6月30日 │上午8時14分、 │0000000000、│ │ │ │上午9時5分 │0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