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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蕭于哲

  • 被告
    吳榮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95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棕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169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虎簡字第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榮棕犯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小時。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吳榮棕為址設雲林縣元長鄉○○村○○00000 號「大東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東庄公司,未據起訴)之負責人,其明知大東庄公司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農藥製造、加工許可證亦未經核准委託加工農藥,仍基於加工、分裝偽農藥、販賣偽農藥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5 月間起,向臺灣生研股份有限公司、生和公司購買含有念珠菌、芽胞桿菌、蘇力菌等農藥成品若干,於大東庄公司內加入砂糖混合後分裝,依其效用分別冠以「好細菌」(即附表一編號1)、「聰明的菌」(即附表一編號2)、「真強活菌天然微生物」(即附表一編號6)、「活力益菌」(即附表二編號2)等名稱,並於瓶身標示「促進生長及抗病作用」、「抑制許多植物病原菌的生長」等功效,以此方式加工、分裝偽農藥。吳榮棕並明知其所加工、分裝之「聰明的菌」、「活力益菌」屬偽農藥,仍於102 年5 月間,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50 元之價格,販賣「聰明的菌」(即附表二編號1)、「活力益菌」(即附表二編號2)若干瓶與址設雲林縣虎尾鎮○○里○○路000 號之「湘大農藥行」負責人田榮徽及其他不詳之人。經警會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於103 年6 月18日前往湘大農藥行、103 年12月11日前往大東庄公司,當場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貳、起訴範圍確認 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所謂事實同一,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而言,非謂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同一,亦非謂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申言之,起訴書所指之罪名,在審判上並無拘束之效力,祇須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令行為之程度有所差異,亦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認之罪名,予以適用刑罰。再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使之明確。茍法院就起訴書所記載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確或有疑義之部分,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人復無爭執,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業已記載被告「陸續透過臺灣生研股份有限公司、生和公司進貨乳酸菌原料後,再加工製成上開偽農藥」等語,顯已屬關於加工、分裝偽農藥構成要件犯罪事實之記載,卻於證據及所犯法條欄僅認為被告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8第1 項第1 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名,應屬誤解,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既已記載被告關於加工、分裝偽農藥之犯罪事實,且與販賣偽農藥犯行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與公訴檢察官及被告確認,本件審理範圍自應包括被告向臺灣生研股份有限公司、生和公司購入原料後,再加工、分裝成偽農藥部分之犯罪事實。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為被告吳榮棕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田榮徽之證述相符,並有雲林縣政府刑事案件移送書(103 年11月11日府動防六字第0000000000號、104 年3 月10日府動防六字第0000000000號)、農藥檢查訪談筆錄與偽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及現場執行檢查蒐證照片、農藥檢查表等證據可以佐證。 二、附表一編號1、2、6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均含農藥成分或屬農藥成品,屬農藥管理法第7 條第1 款之偽農藥,依同法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加工、分裝或販賣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驗報告、雲林縣政府104 年1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00000 00000 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4 年11月24日藥試殘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 年12月4 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104 年11月30日藥試殘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又被告向上游廠商購入原料後摻入砂糖並分裝,再於包裝上標示農藥功效,已屬加工、分裝之行為,此觀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於96年7 月18日修正之修正理由稱:為解決現行實務所查獲涉嫌製造偽農藥案件,常以「分裝」作為逃避刑事責任之理由,為配合管理之需要,爰將「分裝」行為提高刑責與製造、加工、輸入等行為同」等語即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叁、論罪科刑 一、被告吳榮棕本件行為後,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於103 年12月24日修正為「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7 條第1 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8條第1 項第1 款則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為第7 條第1 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刑度,且由選科改為應科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行為時之規定。 二、核被告吳榮棕所為,係犯103 年12月24日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及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被告分裝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意圖販賣而儲藏之行為亦為嗣後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有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出於營業之目的而加工、販賣偽農藥,屬集合犯。又被告出於販賣以營利之單一目的而加工、販賣偽農藥,其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且部分合致,應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工偽農藥罪論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為,本件涉犯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販賣偽農藥罪,應屬誤解,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業於審理期日告知被告上開罪名,應由本院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 三、爰審酌被告為大東庄公司負責人,以販賣肥料等為營業內容,且自陳領有販賣農藥之許可,應明知農藥之加工、分裝及販賣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得為之,蓋農藥之使用除對於農作物之生長發生作用,對於人體亦有重大影響,如未經相當之檢驗或管理,其危害層面不輕,當應謹慎並依法律程序為之,而依被告供稱,自102 年5 月間起迄103 年12月間遭查獲為止,每次購入原料20公升20桶,約6 、7 次推算,其所加工、分裝之數量不少,應有相當規模及獲利。然本件被告使用之原料屬於微生物類,尚非列管毒物,對於農作物之影響或人體之危害尚非明顯,危害性相對較低。另斟酌被告已婚,育有4 名子女均已成年,家庭狀況正常;擔任大東庄公司之負責人,月營收約5 萬至6 萬元,除家庭開銷之外,另需負擔照顧兄嫂之費用,經濟狀況中等;專科學校畢業之教育程度;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暨被告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4.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本件犯罪情節尚非嚴重,業經說明如上,被告並於審理期日坦承犯行,確有竣悔之意,經此偵審程序,,應無再犯之虞,爰予宣告緩刑2 年。另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相當之利益,為使緩刑發揮督促、警惕被告之效果,乃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0,000 元,並參加法治教育2 小時,復依刑法第93條第2 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農藥管理法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 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是查獲之偽農藥依前開規定及立法意旨,應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沒入之方式沒入之,司法機關並無依該規定沒收之權限(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並無依農藥管理法於本判決諭知沒收之餘地,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6、7所示之偽農藥,編號5、8所示之物,雖屬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屬職權沒收,非義務沒收,本院考量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主管機關為此另訂有「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相較於司法機關對刑事贓證物之沒收或銷燬,更具專業性,爰不宣告沒收之。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3 年12月24日修正前農藥管理法 第 47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查獲封存清單(大東庄公司)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 1 │好細菌 │168瓶 │①樣品編號I103128 │ │ │ │ │②行政院農業委會農業藥物毒│ │ │ │ │ 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 │ │ │ │ 藥檢驗報告編號3C160204 │ │ │ │ │③檢驗結果:含念珠菌等 │ ├──┼─────┼──────┼─────────────┤ │ 2 │聰明的菌 │529瓶 │①樣品編號I103129 │ │ │ │ │②行政院農業委會農業藥物毒│ │ │ │ │ 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 │ │ │ │ 藥檢驗報告編號3C160202 │ │ │ │ │③檢驗結果:含芽胞桿菌屬菌│ │ │ │ │ 株 │ ├──┼─────┼──────┼─────────────┤ │ 3 │活力益菌 │838瓶 │①樣品物編號I103130 │ │ │ │ │②行政院農業委會農業藥物毒│ │ │ │ │ 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 │ │ │ │ 藥檢驗報告編號3C160205 │ │ │ │ │③檢驗結果:未檢出有效成分│ ├──┼─────┼──────┼─────────────┤ │ 4 │防疫菌-P │160瓶 │①樣品編號I103131 │ │ │ │ │②行政院農業委會農業藥物毒│ │ │ │ │ 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 │ │ │ │ 藥檢驗報告編號3C160201 │ │ │ │ │③檢驗結果:未檢出有效成分│ ├──┼─────┼──────┼─────────────┤ │ 5 │空瓶 │80瓶 │ │ ├──┼─────┼──────┼─────────────┤ │ 6 │真強活菌 │88瓶 │①樣品編號I103132 │ │ │天然微生物│ │②行政院農業委會農業藥物毒│ │ │ │ │ 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 │ │ │ │ 藥檢驗報告編號3C160203 │ │ │ │ │③檢驗結果:含芽胞桿菌屬蘇│ │ │ │ │ 力菌等 │ ├──┼─────┼──────┼─────────────┤ │ 7 │聰明的菌 │20公升共9 桶│ │ ├──┼─────┼──────┼─────────────┤ │ 8 │磅秤 │1個 │ │ └──┴─────┴──────┴─────────────┘ 附表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查獲封存清單(湘大農藥行)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 1 │聰明的菌 │不詳 │①樣品編號I103061 │ │ │(製造日期│ │②行政院農業委會農業藥物毒│ │ │103 年3 月│ │ 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 │ │31日 ) │ │ 藥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 │ │ │ │ │③檢驗結果:含枯草桿菌屬菌│ │ │ │ │ 株 │ ├──┼─────┼──────┼─────────────┤ │ 2 │活力益菌 │不詳 │①樣品編號I103062 │ │ │(製造日期│ │②行政院農業委會農業藥物毒│ │ │103 年3 月│ │ 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 │ │31日) │ │ 藥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 │ │ │ │ │③檢驗結果:含液化澱粉芽胞│ │ │ │ │ 桿菌、短芽胞桿菌、仙人掌│ │ │ │ │ 桿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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