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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蕭于哲

  • 被告
    江榮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榮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193號、656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3 年度智易字第4 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榮芳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金嗓伴唱機、點歌本及遙控器共叁組,均沒收之。又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金嗓伴唱機貳台及遙控器壹台、未扣案之點歌本貳本,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榮芳為臺中市○○區○○路000 ○0 號(民國102 年2 月間搬遷至公園路698 號)「和順視聽企業社」之負責人,以出租、裝設及維修伴唱機等音響設備為業,其明知並未取得如附表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出租權,不得擅自出租,仍基於擅自出租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將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不詳之人所購得,存載有如附表所示詞、曲音樂著作電子檔之金嗓伴唱機,以如下所示之方式出租與不知情之張耿豪、蘇志昌(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㈠、101 年12月10日前之某日,委為由不知情之朱景祥(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前往雲林縣土庫鎮○○里○○路000 號,張耿豪所經營之「活蝦客泰國蝦料理」,與張耿豪約定以每台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代價,出租存載有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世大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如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其中編號3自101 年12月15日起、編號4自102 年1 月10日起、編號7自102 年1 月10日起始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詞、曲音樂著作電子檔之金嗓伴唱機、點歌本及遙控器共3 組與張耿豪,租賃期間至102 年12月31日止,朱景祥並依約將金嗓伴唱機、點歌本及遙控器共3 組裝設於「活蝦客泰國蝦料理」店內供不特定之客人點唱,以此方式侵害優世大公司對於上開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經優世大公司員工謝政宏於102 年3 月8 日前往「活蝦客泰國蝦料理」消費察覺此情,乃於102 年6 月27日代理優世大公司提出告訴,因而查獲上情。 ㈡、102 年7 月1 日前之某日,江榮芳前往雲林縣口湖鄉○○村○○路0 號,蘇志昌所經營之「香格來練歌場」,與蘇志昌約定以2 台每月8,500 元之代價,出租存載有優世大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電子檔之「金嗓伴唱機」2 台、點歌本2 本及遙控器1 台與蘇志昌,租賃期間至102 年12月31日止,江榮芳並依約將金嗓伴唱機2 台、點歌本2 本及遙控器1 台裝設於「香格來練歌場」店內供不特定之客人點唱,以此方式侵害優世大公司及瑞影公司對於上開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經警依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544 號搜索票,於102 年9 月18日前往「香格來練歌場」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金嗓伴唱機2 台及遙控器1 台,並經優世大公司於102 年8 月27日、瑞影公司於102年11月12日提出告訴,因而查獲上情。 二、程序事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如係未經合法告訴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法院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因契約於授權範圍內取得獨占利用著作之權限,授權人於同一授權範圍之內容,不得更授權第三人,自己亦不得行使權利;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使用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受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被授權人應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提出告訴或自訴(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61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開詞、曲音樂著作分別由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讓與著作權與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影視)、豪聲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聲唱片),再由豪記影視、豪聲唱片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予告訴人優世大公司公司、瑞影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權利證明文件可證,足以認定。再犯罪事實㈠:告訴人優世大公司於102 年6 月27日,委由告訴代理人謝政宏就附表編號1至4、7至9之詞、曲音樂著作,對被告提出告訴,有委任狀及警詢筆錄可參(警卷二第11頁、16頁、23頁、24頁)。犯罪事實㈡:①告訴人優世大公司於102 年8 月27日、9 月18日,委由告訴代理人郭力維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對被告提出告訴,有委任狀及警詢筆錄可憑(警卷一第1 頁、8 -9頁、43頁正面、44頁背面)。②告訴人瑞影公司於102 年11月12日,具狀就附表編號5、6所示之詞、曲音樂著作,對被告提出告訴,有刑事告訴狀可憑(他1225號卷第1-4 頁)。告訴人優世大公司、瑞影公司就上開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期間內之侵權行為,以專屬授權人之地位對被告提出本件告訴,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犯罪事實㈠:被告之自白、告訴代理人郭力維之指訴、證人朱景祥、張耿豪、郭炳宏及林啟清之證述、振陽MIDI歌卡租賃合約書、豪記影視專屬授權證明書、存證信函、優世大公司蒐證報告、消費單據、蒐證照片㈡:被告之自白、告訴代理人郭力維之指訴、證人蘇志昌及林啟清之證述、振陽MIDI歌卡租賃合約書、瑞影公司存證信函、蒐證照片、獨家發行暨專屬授權書本院102 年聲搜字第544 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目錄表、扣案之伴唱機2 臺、遙控器1 台。 四、核被告江榮芳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犯罪事實欄㈡部分,以單一之出租行為,分別侵害告訴人優世大公司、瑞影公司上開詞、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為2次出租犯行,出 租對象各不相同,地點亦屬相異,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犯罪事實㈡部分,告訴人優世大公司於上開時間同時就被告侵害如附表編號、所示詞、曲音樂著作之犯行提出告訴,有委任狀及警詢筆錄可參(警卷一第1 頁、8-9 頁、43頁正面、44頁背面),起訴書犯罪事實就此部分漏未記載,然因與上開犯罪事實㈡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一併審酌。 五、爰審酌被告以裝設、維修及出租伴唱機等音響設備為業,對於歌曲音樂著作市場之授權及收費規則當屬明瞭,卻未能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擅自出租他人音樂著作,侵害他人合法權利,誠屬不該。被告本件共計出租11首詞、曲音樂著作,並出租與張耿豪、蘇志昌,出租時間各約1 年、6 月,受有相當利益,又其中犯罪事實㈡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2 告訴人等犯罪情節。另斟酌被告已離婚,與母親及幼女同住,家庭狀況尚非圓滿;現從事勞動工作,收入不穩定,經濟負擔沈重;高職電訊科畢業,教育程度不差,有相當之專業技能;有多次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尚未填補,暨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六、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自本條但書之反面解釋,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應沒收,則應與刑法第38條為相同解釋,以該「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法院始有裁量是否沒收之權限(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910 號判決意旨參照)。犯罪事實㈠部分,未扣案之金嗓伴唱機、點歌本及遙控器共3 組,及犯罪事實㈡部分,扣案之金嗓伴唱機2 台及遙控器1 台,未扣案之點歌本2 本,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坦承(偵6569號卷第27頁、55-57 頁、警卷一第52頁),應依上開規定,分別諭知沒收之。 七、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泛指附表所示詞、曲音樂著作為告訴人優世大、瑞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被告以如上開所述之出租及公開演出行為侵害告訴人優世大、瑞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惟查: ⒈犯罪事實㈠部分,告訴人瑞影公司未曾就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提出告訴,告訴人優世大公司就附表編號5、6部分亦未提出告訴。犯罪事實㈡部分,告訴人優世大公司就附表編號5至9、告訴人瑞影公司就編號1至4、7至9部分,均未提出告訴。 ⒉犯罪事實㈠部分,附表編號3、4、7之音樂著作,告訴人優世大公司之專屬授權期間分別如附表所示,而被告出租伴唱機與張耿豪之時間為101 年12月10日至102 年3 月8 日為警查獲為止,附表編號3之音樂著作於101 年12 月10日至 101 年12月14日間、編號4之音樂著作於101 年12月10日至102 年1 月9 日間、編號7之音樂著作,於101 年12月10日至102 年1 月9 日間,並非在告訴人優世大公司專屬授權期間內,自無以直接被害人之地位提出告訴之權。 ⒊卷附如附表所示之授權依據,均僅及於該等音樂著作之出租權,而未及於公開演出權,是告訴人優世大公司、瑞影公司亦無從就該等著作之公開演出權遭侵害,而以直接被害人之地位提出告訴,此情亦經告訴代理人郭力維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偵6193號卷一第19頁)。 ㈡、綜此,上開部分均未經合法告訴,原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因此部分之犯行如成立犯罪,與上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併此敘明。 八、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詞、曲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人及授權依據 ┌──┬─────┬──────┬────────┬────────┐ │編號│歌曲名稱 │原始著作人著│專屬授權人及授權│授權依據出處 │ │ │ │作財產權人 │時間 │ │ ├──┼─────┼──────┼────────┼────────┤ │ 1 │江山美人 │詞曲:郭之儀│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一第4 頁。│ │ │ │(郭政和)豪│101 年10月15日至│②本院卷二第103 │ │ │ │記影視 │103 年3 月31日 │之1 頁、104 頁。│ ├──┼─────┼──────┼────────┼────────┤ │ 2 │卡將喲 │詞曲:楊延壽│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一第5 頁。│ │ │ │(傑米)豪記│101 年11月15日至│②本院卷二第102 │ │ │ │影視 │103 年3 月31日 │頁、103 頁。 │ ├──┼─────┼──────┼────────┼────────┤ │ 3 │心頭肉 │詞曲:張燕清│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一第6 頁。│ │ │ │豪記影視 │101 年12月15日至│②本院卷二第108 │ │ │ │ │103 年3 月31日 │頁、109 頁。 │ ├──┼─────┼──────┼────────┼────────┤ │ 4 │粘朝朝 │詞曲:張燕清│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一第7 頁。│ │ │ │豪記影視 │102 年1 月10日至│②本院卷二第109 │ │ │ │ │103 年3 月31日 │頁、110 頁。 │ ├──┼─────┼──────┼────────┼────────┤ │ 5 │走若飛 │詞曲:張燕清│瑞影公司 │①他1255號卷第28│ │ │ │豪記影視 │100 年3 月15日至│頁至30頁。 │ │ │ │ │103 年3 月31日 │②本院卷二第115 │ │ │ │ │ │頁、116頁。 │ ├──┼─────┼──────┼────────┼────────┤ │ 6 │今生只為你│詞曲:石國人│瑞影公司 │①他1255號卷第32│ │ │ │豪聲唱片 │100 年1 月27日至│頁、33頁。 │ │ │ │ │103 年3 月31日 │②本院卷二第117 │ │ │ │ │ │頁、118 頁。 │ ├──┼─────┼──────┼────────┼────────┤ │ 7 │OK啦 │詞曲:王伯君│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一第7頁。 │ │ │ │(巴布) │102 年1 月10日至│②本院卷二第71頁│ │ │ │豪記影音 │104 年12月31日 │至73頁。 │ ├──┼─────┼──────┼────────┼────────┤ │ 8 │等待有情天│詞曲:吳梵 │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二第22頁。│ │ │ │豪記影視 │101 年9 月1 日至│②本院卷二第111 │ │ │ │ │103 年3 月31日 │頁至112 頁。 │ ├──┼─────┼──────┼────────┼────────┤ │ 9 │感謝天 │詞:王伯君 │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二第22頁。│ │ │ │(巴布) │101 年9 月1 日至│②本院卷二第113 │ │ │ │曲:蕭蔓萱 │103 年3月31日 │頁、114頁。 │ │ │ │豪記影視 │ │ │ ├──┼─────┼──────┼────────┼────────┤ │  │愛啊 │詞:王伯君 │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一第3頁。 │ │ │ │(巴布) │101 年9 月15日至│ │ │ │ │曲:蕭蔓萱 │103年3月31日 │ │ │ │ │豪記影視 │ │ │ ├──┼─────┼──────┼────────┼────────┤ │  │阿兄 │詞:王伯君 │優世大公司 │①警卷一第3頁。 │ │ │ │(巴布) │101 年9 月15日至│ │ │ │ │曲:蕭蔓萱 │103年3月31日 │ │ │ │ │豪記影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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