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美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61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雯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619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3 年1 月14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6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4 年1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1 、2 項亦有規定。末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2月19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619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3 年1 月14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6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又該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1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 元緩起訴處分金,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完畢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經查,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之「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被告行為時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頁至第25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於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街00號之「嚕嚕咪童裝屋」內陳列並販賣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32頁至第33頁),且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6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檢察官上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量 │ ├──┼───────────────────┼───┤ │ 1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之衣服 │ 11件 │ ├──┼───────────────────┼───┤ │ 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之髮夾 │ 18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