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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董俊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 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於到案之初,住宅曾遭搜索,如附表所示遭扣押之物,乃個人財物,均有來源證明,為被告所有,並非犯罪所得之物,亦非本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發還於被告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且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之,倘若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而移由檢察官執行,則扣押物之發還自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刑事案件之職權範圍,應以執行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0年間因強盜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重更六字第420 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9年4 月20日以99年度執字第25號將聲請人送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聲請人所涉刑事案件既然已移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則該案相關扣押物之發還與否,自屬於執行檢察官指揮刑事案件執行之職權範圍,應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主張來源                    │
├──┼────────────┼──────────────┤
│1   │桂花鍊四角龍墜項鍊2 條  │以12個金元寶於雲林縣水林鄉信│
├──┼────────────┤宏銀樓翻造編號1 、2 、3 所示│
│2   │桂花鍊桃型龍鳳墜項鍊1 條│金飾,再補齊翻造損耗為12兩金│
├──┼────────────┤飾                          │
│3   │金手鍊1條(手錶鍊)1條    │                            │
├──┼────────────┼──────────────┤
│4   │金戒指(男用)1只         │同上,購於信宏銀樓          │
├──┼────────────┼──────────────┤
│5   │銀飾保單4紙             │信宏銀樓開出翻造金飾及購買金│
│    │                        │戒指的保單                  │
├──┼────────────┼──────────────┤
│6   │愛其華男女金色對錶1對   │購於嘉義市中山路寶島鐘錶行  │
├──┼────────────┼──────────────┤
│7   │愛其華男女銀色對錶1對   │購於嘉義市中山路寶島鐘錶行  │
├──┼────────────┼──────────────┤
│8   │萬寶龍鋼筆1支           │購於嘉義市中山路寶島鐘錶行  │
├──┼────────────┼──────────────┤
│9   │女鑽石戒指(0.5克拉)1只  │購於嘉義市中山路京華世界鑽石│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0  │女鑽石項鍊(1.02克拉)1條 │購於嘉義市中山路京華世界鑽石│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1  │京華世界鑽石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中山路京華世界鑽石股份│
│    │金額新臺幣50萬元、2 萬元│有限公司開出統一發票        │
│    │統一發票各1紙及估價單1紙│                            │
├──┼────────────┼──────────────┤
│12  │玉戒指1只               │購於雲林縣北港鎮華勝路古董店│
├──┼────────────┼──────────────┤
│13  │品牌REGAL對筆2對        │購於雲林縣北港鎮書局        │
├──┼────────────┼──────────────┤
│14  │現金新臺幣100萬元       │                            │
├──┼────────────┼──────────────┤
│15  │現金新臺幣7萬1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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