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104年度訴字第273號
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104年度訴字第457號
104年度易字第38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2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啓賢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葉啟賢」均應更正為「葉啓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葉啟賢」顯係「葉啓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葉啓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