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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國勝張淵森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8號

                   104年度訴字第273號

                   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104年度訴字第457號

                   104年度易字第387號

                   104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啓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葉啟賢」均應更正為「葉啓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葉啟賢」顯係「葉啓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葉啓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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