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 原告
- 陳鳳春
- 原告
- 徐雍智
- 被告
- 麗福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戊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福
- 被告
- 楊博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7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2 人起訴主張:被告4 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306 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2 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4 人則以:被告4 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振福、楊博宇被訴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71 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宣告,揆諸首揭說明,原告2 人對被告4 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