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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紹銘蔡鎮宇簡廷恩

原告
陳鳳春
原告
徐雍智
被告
麗福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戊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振福
被告
楊博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7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2 人起訴主張:被告4 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306 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2 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4 人則以:被告4 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振福、楊博宇被訴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71 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宣告,揆諸首揭說明,原告2 人對被告4 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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