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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94號),聲請撤銷緩刑(105 年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審簡字第二○九四號確定判決中,關於張宗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宗瑋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09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惟被告於緩刑前因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虎簡字第217 號判決(下稱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核被告所為,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屬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依其規定,法院就此等撤銷緩刑之聲請,得本於裁量權,衡酌個案情況決定是否撤銷緩刑之宣告,與同法第75條規定,法院對於撤銷緩刑之聲請無裁量空間並不相同。又參照該條之修法理由略以:「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之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亦徵法院就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應就個案中受刑人是否有悔悟之心及是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因素加以考量,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104 年12月22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06 年12月21日,被告於緩刑期前之104 年4 月10日,因犯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虎簡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5年1 月11日確定。是本件被告乃於原判決前因故意犯偽造私文書罪,於緩刑期間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核屬無誤。

㈡、被告後判決之行為時為104 年4 月10日,經被害人於同年6月15日查覺而報警處理,被告經警方通知於同年月17日到案接受詢問,有後判決之判決書及104 年6 月17日被告警詢筆錄可參,對照以原判決之行為時為104 年6 月20日,則被告於104 年6 月17日接受警方調查後,隨即於3 日後再犯原判決之犯行,顯見被告不因後判決之調查程序而有所警惕。再審酌被告於原判決之犯行屬竊取他人財物之竊盜罪,後判決之行為則為竊取他人印章、存摺後,偽造取款憑條持向農會職員行使而詐得被害人財物,依想像競合之規定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核其性質均屬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產之犯罪,侵害法益同種,而原判決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理由為,被告一時失慮至罹刑典,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然被告於原判決犯行前,業已有上開後判決之犯行,不僅犯罪頻率不低,亦對於司法偵查行為毫無顧忌,一再觸犯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足見被告對於社會和平秩序及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原判決於判決時,未及審酌此情,而與緩刑之宣告,其所依憑之理由已有動搖,應由本院重新審酌原判決緩刑宣告之正當性及妥適性。

㈢、被告於短時間內2 度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未見被告有何具體改過之情形,其雖於本判決及後判決均坦承犯行,然刑罰之目的非僅矯治被告惡性,亦應透過刑罰之執行以防衛社會,本件被告於短時間內2 度觸犯罪質相當之犯罪,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非輕,已不適於獲得緩刑之寬典,原判決對受刑人宣告之緩刑已失其依據,有執行原判決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因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判決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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