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楊皓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15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參貳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吳俊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9年10月13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7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0 年2 月8 日,以100 年度嘉簡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②本院於100 年4 月11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本院於100 年8 月8 日,以100 年度港簡字第1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本院於100 年9 月26日,以100 年度港簡字第1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⑤本院於101 年3 月20日,以101 年度港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嗣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1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41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④案嗣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7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與⑤案接續執行後,於102 年3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102 年11月9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0月5 日晚間7 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0 號之「天星網咖」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於105 年10月6 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之住處,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個,驗餘淨重0.3244公克),及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吳俊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且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依據外國文獻之記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70%由尿中排出,經人體可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而每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20mg劑量後,其最長檢出時間為56至96小時,此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93年7 月22日,以管檢字第0930006615號函示在案。經查,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5 年10月6 日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即LC/MS/MS)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有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施用第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三種情形,而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刑事處遇,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刑事處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嗣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曾於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並業經判刑確定,本次復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顯非5 年後再犯者,應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追訴,並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未有證據顯示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施以觀察、勒戒後,仍繼續施用毒品,因而經法院多次判刑確定,卻仍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犯本次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認其未有戒除毒癮之決心,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衡以施用毒品犯罪之人,本亦具有無法戒斷毒癮之病人特質,暨考量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入監前從事裝設鋁門窗之工作,家庭狀況為未婚無子女,入監前與父母及弟弟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及追徵等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銷燬等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優先於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5100009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2頁),而被告供稱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其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所用,是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244公克),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本案罪刑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取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一併依上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皓潔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5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