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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佩如黃偉銘王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慕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蔡青潭
兼代表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裕雄

      尤朝平

      孫于婷

      陳源和

      陳相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8 年9 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僅記載「被上訴人等之行為致上訴人受損害慘重,尚有應釐清之事實」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220 條、第49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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