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1號
105年度訴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祖祥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部分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27所犯罪名與宣告刑欄之「洪靖傑」應更正為「周祖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周祖祥所涉違反藥事法部分,係認定其成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此已於主文欄中諭知甚明,並於理由欄㈡敘明所憑證據及理由,因本案被告所涉罪數龐雜,本院對於被告所論處各罪之具體內容,均另以附表表示,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27所犯罪名與宣告刑欄之被告人名,本院誤寫為受讓者「洪靖傑」,基於上開說明,此係顯然之文字誤寫,是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