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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基華陳碧玉李奕逸

原   告
紀儷苑
林家伶
林日強
被   告
張益令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莉楹

上列被告張益令因過失致死(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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