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吳基華、陳碧玉、李奕逸
- 法定代理人陳雅文、張莉楹
- 原告許玉霞
- 被告張益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許玉霞 周庭如 周依函 原 告 兼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 被 告 張益令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莉楹 上列被告張益令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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