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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吳基華李奕逸陳玫琪

  • 當事人
    張英娜林清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張英娜 被   告  林清鉁 順陽企業社 上一被告之 代表人  陳義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玫琪 不可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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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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