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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吳基華李奕逸陳玫琪

原告
張英娜
被告
林清鉁
被告
順陽企業社
被告
上一被告之
代表人
陳義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可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玫琪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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