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張英娜
- 被告
- 林清鉁
- 被告
- 順陽企業社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代表人
- 陳義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可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可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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