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張英娜 被 告 林清鉁 順陽企業社 上一被告之 代表人 陳義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玫琪 不可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