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敏郎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為避免被害人之身分遭揭露,關於被害人及其親屬之姓名、年籍、電話等資料,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爰依前揭規定,僅記載代號,渠等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見他字卷證物袋內之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 二、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既認定被告無罪(理由詳如後述),即不再論述有關證據能力之問題,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自民國98、99年間起至104 年 6月底期間,受代號0000甲000000 號女子(81年2 月間出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之舅父即代號0000甲000000 B 號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 男)之委託,以每月約1 、2 次之頻率,固定前往C 男位在雲林縣斗六市之住處(地址詳卷)從事水族缸清潔工作。嗣於104 年5 、6 月間某日晚間,被告按例依約前往C 男之住處從事水族缸清洗作業時,因見乙 女外表行為舉止及說話較一般人遲鈍,知悉 乙 女為心智缺陷之人,竟心生慾念,萌生強制性交之犯意, 假借召喚乙 女至曬衣間協助其拿取舊報紙之機會,趁隙尾隨 其後,並利用乙 女不注意之際,突然抓住乙 女之雙手而由後 抱住乙 女,接著不顧乙 女以搖頭表達抗拒之意,仍繼續以手 伸入乙 女之褲子內撫摸乙 女之下體,復以其手指插入乙 女之 陰道內,以此強暴方式,違反乙 女之意願而為強制性交1 次 得逞。嗣於同年6月29日晚間,乙女舅媽即代號0000甲000000乙 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欲外出時,因被告來電表示當晚將到府保養水族缸,而乙 女得知此事後,便 央求丙○不要讓其獨自在家,經丙○察覺有異並追問乙 女緣 由後,始得知上情,並報警究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22條第1 項第3 款、第221 條對其他心智缺陷之人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害人、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4年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21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乙 女之 指述、證人丙○(即乙 女舅媽)、C 男(即乙 女舅舅)、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心理師游郁芳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4524號、第5266號起訴書及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38號判決書(下稱前案)與該案之性侵害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本案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丁○員訊前訪視紀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刑事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乙 女之身心障礙手冊、現場圖各1 份與現場照片10 張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受C 男委託前往雲林縣斗六市之住處清理水族缸多年,知悉乙 女為智能障礙之人,也曾經請乙 女幫忙 拿取舊報紙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沒有做起訴書所載的行為,104 年5 月左右我去C 男住處保養水族缸,我在丙○、C 男面前請乙 女幫我拿報紙,我 在浴室刷洗一段時間後,覺得乙 女怎麼那麼久還沒拿給我, 我就站在走道要觀察水族缸進水的狀況,轉身時沒有注意到乙 女走過來,就撞到乙 女。測謊當時因為我有疝氣,很不舒 服,但不能動,加上我容易緊張,所以影響到測謊結果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提出抗辯謂:乙 女表示如有人對她做不喜 歡的事情,乙 女會生氣而且會說不要,案發當時丙○就在客 廳,距離非常近,只要乙 女一出聲,這件事就會爆發,但乙 女當時並沒有出聲,當天事後也沒有向丙○陳述,另乙 女證 述被告從後面環抱乙 女,再以一手抱住她,一手伸進褲子等 語,而被告體重只有57公斤,假設單手抱住乙 女,只要乙 女 一轉身,就可以掙脫出來,再者,乙 女關於被告為何停手乙 節,在偵訊時稱因為有人剛好下來,在審理時則改稱是因為痛,被告才停手,所述前後有出入,乙 女所述是否屬實尚有 疑問;丙○證稱自從被告曾到斗南火車站要載乙 女那次起, 就特別防範被告,但當丙○看到乙 女與被告從儲藏室走出來 ,丙○卻沒有詢問,丙○也表示乙 女當時的表情、衣著跟平 常一樣,並沒有異狀,而乙 女當天也沒有告訴丙○任何事, 倘若乙 女指述屬實,乙 女或被告在當下理應會出現些許慌張 ,這是一般人的正常反應,但本案並沒有這些情況;丙○也證述乙 女會說謊、也會想像,因為乙 女曾經被他人以手指侵 害過,則乙 女是否可能因為之前遭受侵害的經驗想像成本案 遭受侵害的事情,證人游郁芳也表示這種情形是不能被排除的;本案只有乙 女片面且存有瑕疵的指述,並沒有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請判決被告無罪等語。經查: ㈠乙 女為輕度智能障礙之人,被告受C 男委託,前往C 男、丙 ○與乙 女共同居住之雲林縣斗六市住處保養水族缸多年,被 告每次前往保養水族缸前都會撥打C 男住處市話557XXXX (詳卷)確定有人在家才前往工作,且因被告保養水族缸之需要,被告曾經請乙 女拿取舊報紙,被告也知道乙 女有智能障 礙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不諱(見警卷第10至14頁、偵卷第13至15頁、第51至52頁、本院卷第74至76頁),並經證人C 男、丙○、乙 女於偵訊時證述 明白(見他字卷第5 至12頁、第22至24頁、偵卷第55至57頁),且有乙 女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 紙、名家水族世界廣告 報紙影本1 紙、魚缸保養紀錄1 份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6至20頁,魚缸保養紀錄正本附於雲林地檢署公文袋內),此部分之情節堪先認定。 ㈡乙 女明白指述遭到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方式性侵,且丙○證 述在被告於104 年6 月29日要前往保養水族缸而丙○、C 男都無法在家時,乙 女向丙○稱不要將其單獨留在家中,經丙 ○追問後,乙 女才告知丙○其遭到被告性侵等節,則被告確 實有很大的犯罪嫌疑: ①乙 女於偵訊時證述:(阿郎怎麼欺負你?)他會趁我拿東西 的時候亂摸我,亂摸我胸部、尿尿的地方。他會從衣服外面摸我的胸部,他會伸進我褲子裡面摸我尿尿的地方,也會用手指插入,我會痛但我當下來不及跟他說。(阿郎趁你拿什麼東西的時候亂摸你?)拿報紙時,其他記不起來。(舅舅、舅媽不在,只有你跟阿郎在時,阿郎會亂摸你?)會,他有叫我要親他的雞雞,但我說不要。(阿郎來的時候,有舅舅在家,但舅媽不在家的情形?)有,他會趁舅舅去外面抽煙時亂摸我,每次都亂摸我尿尿的地方,我會覺得很痛很害怕,是抱住我之後,從我後面用手指插進去的。(妳有沒有穿裙子時,阿郎伸手進去?)沒有,我都穿褲子,我都穿短褲。(阿郎有你的手機?)沒有,他都打到家裡,他都晚上吃飯前,約6 點半吃飯前會打。(拿報紙每次都要去曬衣間拿?)是,阿郎都會偷偷跟在我後面一起去拿,再偷偷摸我。(你都知道阿郎會跟你去,怎麼不注意?)我一開始拿的時候我不知道,等我起身要轉過來時,才發現他在我後面,他都是抱住我,再用手指插入,不會趁我蹲著的時候偷偷摸我。(前幾天104 年6 月29日,阿郎打電話說要保養魚缸,你有聽到舅媽跟舅舅講電話?)有。舅舅說他在忙沒有空回來。(當天阿郎有沒有過來?)沒有,因為我跟舅媽說,阿郎都會亂摸我,所以舅媽就叫阿郎不要再來。(104 年6 月29日的前一次,阿郎有沒有亂摸你?)有,前一次就是阿郎最後一次來的那一次,一樣在樓下,地點在客廳。(那時舅舅、舅媽在不在?)舅舅在外面抽菸,在客廳阿郎就偷摸我。(阿郎除在客廳、曬衣間偷摸你外,還有在哪偷摸你?)廁所也有。(除在廁所叫你親他雞雞外,還有在哪叫你親他雞雞?)沒有。(你說戊○○於104 年5 、6 月間,有一次趁叫你拿報紙時有摸你胸部及尿尿的地方,還用手指插入你尿尿的地方?)是。(當時戊○○趁你不注意摸你?)趁我不注意就開始。(戊○○當時有抓住你?)一開始先抓住我的手,慢慢從背後抱著我。(你有掙扎跟戊○○說不要?)沒有,我因為害怕,他有叫我不要叫,叫我不要跟家人講。(你有搖頭或揮手說不要?)我有搖頭。(當時在家裡哪邊?)晾衣服那邊,曬衣間等語(見他字卷第9 至11頁、偵卷第56頁)。乙 女於本院審理時仍為大致相同之指述(見本院 卷第157 至174 頁)。 ②丙○於偵訊時證述:我們固定都請名家清潔保養水族館來保養,都是老闆阿郎過來,阿郎來之前會打我家電話,詢問我們是否在家,我們家電話557XXXX ,保養後就會在紀錄上註記,等累計到一定金額後就會在上面劃掉。(平時你們開門讓阿郎進來時,會讓你們去拿東西?)曾有一次阿郎要求我要給他舊報紙,我就讓乙 女去拿,舊報紙放在洗衣間曬衣間 ,魚缸放在客廳,我在客廳看電視,後來發現阿郎不知為何也跟著一起去拿報紙,然後一起跟乙 女從洗衣間曬衣間出來 ,我那時還在想說為何乙 女拿個報紙拿那麼久,正要起身來 問問看時,就發現他們兩個一起走出來,但因為他們兩個已一起走出來,所以我雖然覺得很奇怪,也沒有再追問。(會不會你不在時,有你先生在家,讓阿郎進來保養的情形?)有,乙 女有跟我說,阿郎會趁我先生在外抽煙時,叫她去廁 所。(你何時知道阿郎對乙 女毛手毛腳?)104 年6 月29日 ,我晚上要去上社區的舞蹈課,乙 女要求要跟我一起去,當 天阿郎打電話來說要來保養水族箱,我已答應他之後才發現我當天要上舞蹈課,於是我打電話請我先生回來,但他也跟我說他沒辦法回來,乙 女在廚房洗碗,聽到我跟我先生的對 話,就出來跟我說,請我不要把她單獨留在家,我覺得很奇怪,因為乙 女平時喜歡一人在家,我就問乙 女,是否是阿郎 曾對她上下其手,她就說是。(乙 女跟你說,阿郎如何對她 上下其手?)我問乙 女阿郎有摸你胸部,乙 女說沒有。我問 有沒有摸下體,她就說有。我問是否只是伸到褲子裡面摸下體,她說不是,是把手指頭插入下體,還插的很深。時間就是我請她去拿舊報紙那一次,阿郎有用手插入她的下體。拿報紙應該是今年(即104 年)5 月份。(104 年6 月29日那一次,你還有請阿郎來保養?)沒有,我馬上打電話給阿郎,叫他不用過來,以後都不用過來。他一開始沒有問原因,後來又打電話來問原因,我就說你自己做的事你最清楚,他說他沒有做什麼。(除晾衣服曬衣間那間外,你有無問乙 女 ,阿郎還有在哪摸她?)她有說,阿郎會趁我先生在外抽菸時摸她。她說阿郎叫她去廁所,在廁所裡面阿郎有脫褲子,要求乙女幫他口交,但乙女說她不要等語(見他字卷第5 至8 頁)。丙○於本院審理時仍為大致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第179 至202 頁)。 ③從乙 女在104 年6 月29日得知被告要來保養水族缸而丙○、 C 男都無法在家,乙 女就請求丙○不要將其單獨留在家中這 點來看,乙 女確實對被告感到畏懼,則乙 女指述其先前遭到 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方式性侵乙節,似有幾分可信,即被告有很大的犯罪嫌疑。 ㈢然而,本案各項證據仍不足以說服本院確信被告有乙 女所指 述的行為,分述如下: ①關於起訴書所指犯罪時間,證人乙 女、丙○均證述被告每次 到府保養之前都會先撥打家中電話確認有人在家,才會到府保養水族缸(見他字卷第5 、10頁),而被告也如此供述(見本院卷第202 頁),經核對被告所填寫之魚缸保養紀錄(見他字卷第17至20頁,原本附於雲林地檢署公文袋內)、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19 至131 頁),可知104 年5 、6 月間,被告僅有前往C 男住處保養水族缸1 次,也就是在104 年5 月7 日,前一次保養就是104 年3 月27日(但魚缸保養紀錄誤載為3 月26日,此有被告供稱:有時候保養紀錄的日期,迷糊會記錯,應該是以通聯調閱查詢結果為準,見本院卷第255 頁),而之後被告就沒有再前往C 男住處保養水族缸,被告就此也供述:104 年5 月7 日就是最後一次保養等語(見本院卷第259 頁),則起訴書所指被告犯罪之日期應該就是104 年5 月7 日所發生的事件。 ②乙 女於104 年7 月8 日首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對於被告趁 乙 女拿東西時會亂摸乙 女的身體乙節,乙 女並沒有具體講明 究竟是哪一天發生的事情,依乙 女所述,有時C 男、丙○都 不在,被告也會亂摸乙 女,是抱住乙 女之後,從乙 女後面用 手指插進去尿尿的地方,有時只有C 男在、丙○不在,被告也會趁C 男去外面抽菸時亂摸乙 女,甚至曾經在廁所叫乙 女 親被告的生殖器,言下之意,乙 女指述自己遭到被告亂摸的 次數顯然有很多次,而丙○於偵訊時明白證述乙 女並沒有數 字跟量的觀念,乙 女不會數,也沒有時間的概念,跟她說上 個月她也搞不清楚等語(見他字卷第8 頁),則乙 女雖然於 105 年1 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誘導詢問「你說戊○○於104 年5 、6 月間,有一次趁叫你拿報紙時有摸你胸部及尿尿的地方,還用手指插入你尿尿的地方?」乙 女答「 是」等語(見偵卷第56頁),仍難以確認乙 女所指述的哪一 部份情節才是104 年5 月7 日所發生的事情。再者,乙 女於 首次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阿郎趁其拿報紙時亂摸其胸部、尿尿的地方,也會用手指插入等語(見他字卷第9 頁),但乙女於第2 次檢察官訊問時,針對檢察官問及起訴書所指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的事情時,卻改稱:(你當時為何要去曬衣間?)戊○○叫我拿報紙進去等語(見偵卷第56頁),則乙 女所述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的時間點,先後有「前往曬 衣間拿報紙」、「拿報紙進去曬衣間」兩種不同的說法,究竟何者為真?可見乙 女的指述並非沒有瑕疵。 ③丙○於偵訊時關於104 年5 月份委請乙 女去拿舊報紙這次發 生的事情證述:(拿舊報紙那一次,你看得出來乙 女有無異 狀?)看不出來,因為那邊光線較昏暗,且我想說他們已出來,所以沒特別注意,且乙 女也沒跟我說等語(見他字卷第 8 頁),於本院審理時仍證述:(當時被害人走出來之後,有做什麼事情嗎?)沒有,她就回去洗碗了。(當時被害人的表情如何?)我沒有注意。(當你第一眼看到你姪女的時候,你姪女的神情與平常有沒有不一樣?)我還沒有察覺。(你姪女出來之後,她的穿著與平常有沒有不同?衣服有沒有凌亂之類的?)怎麼可能會凌亂。我的感覺就是我姪女去拿報紙出來,怎麼被告會跟著出來,但我沒有注意我姪女的臉色、衣服。(後來被告回去之後,你姪女還有沒有跟你說什麼話?)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85 至186 頁、第191 至192 頁)。但乙 女於偵訊時則證述:被告會伸進我褲子裡面 摸我尿尿的地方,也會用手指插入,我會痛但我當下來不及跟他說。(你有掙扎跟戊○○說不要?)沒有,我因為害怕,他有叫我不要叫,叫我不要跟家人講等語(見他字卷第9 頁、偵卷第56頁),於本院審理時也證稱:(你說他手伸進去,你會痛,你有沒有跟戊○○說會痛?)沒有。(你有沒有叫出來?)沒有,我不敢。(你那時候有沒有快哭出來?)有快要哭出來,但是不敢叫等語(見本院卷第172 頁)。乙 女倘若在當時有遭到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方式性侵,乙 女 感覺到痛、痛到快要哭出來,但因為驚嚇、害怕而沒有叫出來或是說不要,則當乙 女與被告先後從曬衣間走向客廳被丙 ○看見時,丙○理應可以輕易察覺到乙 女臉上有疼痛、想哭 、驚嚇或是害怕等等表情才是,但丙○竟然完全沒有注意到乙 女的表情與平常有何不同。又丙○於偵訊時證述:(乙 女 會不會因為害羞不敢告訴你?)除非是她忘記,不然她跟我很熟,她應該會跟我講,只是她記憶力不好,要用引導方式喚醒她的回憶等語(見他字卷第9 頁),然而,本案係直到104 年6 月29日乙 女對丙○表示不願意獨自留在家中,經丙 ○追問之後,乙 女才向丙○講述遭到被告侵害的過程,再觀 諸104 年5 月19日心理師游郁芳為乙 女心理輔導而填寫之晤 談紀錄表所載(見偵卷第41頁),乙 女當時否認最近有特別 困擾或壓力源事件發生,也就是說,乙 女除了在案發當下沒 有顯示出異狀之外,也沒有在案發當天或之後幾天就向丙○告知本案遭到被告侵害的經過,甚至在104 年5 月19日接受心理師游郁芳輔導時也表明最近並沒有特別困擾或壓力源事件發生,直到相隔1 個多月之後,乙 女才在104 年6 月29日 向丙○轉告,此與丙○上開證述因丙○與乙 女很熟,乙 女應 該會在遭受被告侵害後,及時或短時間內就向丙○抱怨的情形不符。另外,關於被告後來為何停手乙節,乙 女於偵訊時 證稱:剛好有人下來等語(見偵卷第56頁),乙 女於本院審 理時改稱:(後來為什麼會停止?)因為我舅媽當時後覺得怪怪的,就跑過來問。(你說戊○○有摸你尿尿的地方,為什麼戊○○手沒有繼續進行,手就停止了?)因為痛。(因為痛,戊○○就停止了?)嗯。(但是你以前在檢察官訊問時,你有講說戊○○停手是因為剛好有人下來,為什麼你今天講的跟以前講的不一樣?)忘記了。(你之前說剛好有人下來,但你剛說你舅媽在客廳,那之前講說剛好有人下來是什麼意思?)就是我舅舅有下來過。(舅舅當天有在嗎?當天不是只有舅媽在?)也在,他剛好也在樓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71 頁),但丙○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你那天看到乙 女從儲藏室走出來,被告跟著從後面走出來,你覺得奇怪 的那天,舅舅在不在家?)沒有。我可以確定那天我先生沒有在客廳,他或許會到外面的庭院抽菸。(可不可能是在2 樓?)沒有,沒有在2 樓,我很肯定,因為那時候是傍晚吃飽飯的時間,乙 女在裡面洗碗,一般他都會在外面抽菸。( 舅舅可不可能是上2 樓去,你沒有注意到?)我敢肯定,他不會上2 樓去。(為什麼你敢肯定舅舅不會上2 樓?)因為當時我1 個人在家裡看報紙,我在客廳,乙 女在裡面洗碗, 當時舅舅也沒有在裡面,應該是在外面抽菸或是走到園子裡面這我就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96 至198 頁),即丙○證述C 男在案發當時並沒有在家裡面乙節,也與乙 女上開證 述因為被告在侵犯乙 女時聽到有人走下來,所以才停手的情 形不吻合。則丙○只是單方面聽聞乙 女轉述遭到被告撫摸、 以手指插入陰道的情節,但丙○證述關於案發當時的其餘細節,仍不足以補強乙 女指述內容的真實性。 ④雖然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乙 女的智能障礙情形 ,跟一般人有何不同?她會不會說謊?)會說謊,也會想像,我這次也有留意到這個問題,我有請台大心理師跟她談話,那個心理師是從之前性侵害之後就有固定在輔導她,談過之後,心理師有跟我說這次應該不是想像,是事實。當時心理師說乙 女沒有騙我等語(見他字卷第8 頁、本院卷第195頁),但自從乙 女在前案遭到性侵以後就持續輔導乙 女的心 理師游郁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乙 女舅媽有沒有詢問你, 乙 女跟你講的是不是真的?)有沒有問我這個問題,我已經 不記得了。(那你還記得當時跟乙 女的舅媽講什麼話?)細 節內容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印象中就是有這些對話,乙 女就 有說她被摸、性猥褻的這些事情,後來我就告訴舅媽怎麼處理,至於是不是真的假的那不是我的工作職責,所以我並沒有詳細的去問說是真的還是假的。(乙 女有沒有可能就本案 中虛構故事或產生幻想,而指述本案被告有對其性侵害?)其實我有想過,就是她的舅媽找我的時候,我當時有想過,但是就我是她的諮商師的立場,我是選擇相信被害人跟我講的事情,那也是我的工作我要處理的。當下我是沒有過多再去做這方面的推測,但當時她有清楚跟我說,所以我選擇相信她。(乙 女舅媽說乙 女會想像,因為本件乙 女曾經受過性 侵害,乙 女是否會把以前被性侵的事件去想像成另一個沒有 實際被性侵的事件上?)我不能說完全沒有可能等語(見本院卷第233 、234 、237 、241 頁)。即證人游郁芳在與乙女諮商時,乃係站在選擇相信乙 女的立場,並沒有特別去判 斷或細問乙 女所述是真的或是假的,則丙○證稱證人游郁芳 曾經向丙○表示乙 女所為指述應該不是想像,是事實云云, 尚難採信。另一方面,與乙 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丙○明白證 述乙 女會說謊、也會想像,而證人游郁芳也證述本案並無法 排除乙 女會將前案遭受性侵的經驗,想像成另一個沒有實際 被性侵的事件上的可能,因此,乙 女本案指述被告曾以手指 插入其陰道等情節,應該要有更充分的佐證。 ⑤依據公訴人所提出之雲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4524、5266號起訴書及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38號判決書各1 份,與該案之性侵害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2 紙、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所示(見偵卷第73至85頁、第94至100頁),乙 女曾在102 年7 月間遭他人以手指插入陰道方式強 制性交,且該次於102 年7 月24日驗傷結果,乙 女處女膜並 無新撕裂傷,而本案乙 女於104 年7 月7 日驗傷結果,於4點及7 點鐘位置有陳舊性處女膜裂傷,同時記載致傷原因不明,有本案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 份可佐(附於雲林地檢署公文袋內),但是,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05 年1 月11日台大雲分資字第1050000064號函謂:處女膜裂傷於1 至2 週後,傷口可成為陳舊性,沒有新鮮裂傷痕跡。104 年7 月7 日驗傷結果無法驗出與102 年驗出的傷是同一次裂傷或不是同一次裂傷。處女膜檢查結果為評估是否有性行為的重要依據,但無法做為判斷的唯一證據等語(見偵卷第62頁),且因任何的外力(包括性交、騎乘腳踏車姿勢不當、運動或工作傷害、撞擊家具等等)都可能會造成處女膜裂傷,在前述2 次驗傷長達約2 年的期間內,乙 女很有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導致處女膜裂傷,則前述2次驗傷結果,仍難以佐證乙 女指述被告有以手指插入其陰道 之事。 ⑥從本案現場圖1 紙與現場照片10張來看(附於雲林地檢署公文袋內),被告實施保養工作的水族缸距離乙 女拿取舊報紙 的洗衣間、曬衣間之間,不過只有23步的距離而已(該水族缸放置在客廳角落,所以客廳沙發距離洗衣間、曬衣間也大約是23步的距離),而丙○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案發當時丙○就在客廳看電視、看報紙等語(見他字卷第6 頁、本院卷第182 頁),依乙 女上開指述被告對乙 女強制性交 的情節,被告是趁乙 女前往洗衣間、曬衣間拿取舊報紙的時 候,偷偷跟在乙 女後方,又突然抓住乙 女雙手從後方環抱住 乙 女,再以手指伸入乙 女褲子內插入乙 女陰道,但是,當時 丙○人就在客廳,且當被告表示需要舊報紙時,丙○已經請乙 女幫忙拿了,被告此時如果又跟著去,難保不會讓丙○起 疑,又被告如果是突然從後方抓住乙 女雙手、環抱住乙 女, 乙 女理當會遭受驚嚇,則被告如何擔保乙 女不會當場尖叫而 驚動丙○呢?被告倘若再以手指插入乙 女陰道,讓乙 女感到 疼痛,則被告又是如何放心乙 女不會哀叫而驚動丙○呢?申 言之,乙 女所指述本案遭受被告性侵地點的洗衣間、曬衣間 ,距離丙○所在的客廳非常的接近,只要乙 女在遭受性侵過 程中稍有反抗或是發出聲音,就極有可能會驚動人就在客廳的丙○,按照一般人趨吉避凶的想法,被告是否可能會完全無視丙○的存在,採行如此大膽而容易遭察覺的犯罪模式,實非無疑。 ⑦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否認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自無從佐證乙 女所為指述(關於被告坦承有不 小心撞到乙 女之事,乙 女於偵訊或本院審理時卻從未提及; 而關於被告於案發之前曾到斗南火車站要載乙 女,被告當時 是否有對乙 女謊稱是丙○要被告前來載乙 女乙節,乙 女及被 告雙方各說各話,也無從資以對被告為不利認定),另外,雖然被告經檢察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於104 年10月6 日實施測謊鑑定結果,被告對於㈠你有用手指插入乙 女的陰道內嗎 ?答:沒有。㈡你曾經將手指插入乙 女的陰道內嗎?答:沒 有。均呈不實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書與相關資料1 份、鑑定人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2 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0至34頁、本院卷第63至64頁),但是,關於被告抗辯其因患有疝氣、身體不適而影響測謊鑑定結果乙節,有被告於104 年8 月12日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1 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1頁),則儘管被告在實施測謊前之身心狀況調查表僅對施測人員表明其有「輕微鼻塞」(見偵卷第24頁反面),然而,被告是否在施測過程中因為疝氣而有身體不舒服的現象,並非沒有可能,則該測謊鑑定結果是否可信而足以佐證乙 女前開指述,即 非全然無疑。 ⑧至於其餘公訴人所引用之證據,本案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丁○員訊前訪視紀錄表(附於雲林地檢署公文袋內),只是丁○員在檢察官訊問乙 女之前所為評估,以 決定是否適合進入減述作業流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附於雲林地檢署公文袋內)則是心理師游郁芳在得知乙 女陳 述遭被告性侵害之事後,依規定通報家暴中心及警察機關的文件,所載被害經過也是源自於乙 女的轉述內容,但乙 女的 證述內容已有前述疑問存在;而本案之刑事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附於雲林地檢署公文袋內),只是記載乙 女、 丙○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故此等文件均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證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有些嫌疑,然而,關於被告是否有違反乙 女之意願對乙 女強制性交乙節,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 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無罪推定原則,本院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對被告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