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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偉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秉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海洛因之粉末8 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其中如附表所示之7 包檢出「海洛因」成份,屬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增訂「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乃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施行後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秉豐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47 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疑似海洛因之粉末7 包,係因警於104 年9 月9 日上午6 時50分許,持本院開立之搜索票至雲林縣斗六市○○里○○街0 號住處2 樓房間內實施搜索而查獲,有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489 號搜索票1 紙、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0張在卷可證(見雲警六偵字第1041001914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39頁至第43頁)。被告並自承扣案之粉末7 包係其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剩餘等語(見雲警六偵字第1041001914號卷第7 頁,104 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卷第37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末7 包(含包裝袋7 只,合計驗餘淨重共計4.15公克),係屬被告施用所餘疑似毒品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9 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42302168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證(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卷第25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違禁物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再鑑驗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3年3 月19日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釋明確,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另參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98年度臺上字第7509號、99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則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屬違禁物,應與所盛裝之海洛因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   數量及單位   │      備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叁包(含包裝袋叁│104 年度毒保字第│
│    │洛因        │只,合計驗餘淨重│125號           │
│    │            │貳點伍貳公克)  │                │
├──┼──────┼────────┼────────┤
│ 2  │第一級毒品海│壹包(含包裝袋壹│104 年度毒保字第│
│    │洛因        │只,驗餘淨重零點│125號           │
│    │            │肆零公克)      │                │
├──┼──────┼────────┼────────┤
│ 3  │第一級毒品海│叁包(含包裝袋叁│104 年度毒保字第│
│    │洛因        │只,合計驗餘淨重│125號           │
│    │            │壹點貳叁公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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