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14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煌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煌璋因與告訴人許義文間有感情糾紛,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14時35分許,利用網際網路以暱稱「翁明則」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後,在告訴人所設立之「崙背日式創意食堂」粉絲專頁上,公開發表內容為「寒夜冰心夜話,有感而發!夜路走多了總會碰到鬼!別一再利用你父親及你的病況!博取朋友、粉絲們的同情、憐憫及愛心!想吃香喝辣的!請你腳踏實地認真做事,靠自己勞力、專才開創事業!累積財富!而不是到處騙吃騙喝幹!這6 個月來!我想用真心誠意來啟發你的良知良能!我個人覺得生過大病的人應該會抱著感恩的心來看待周邊的人情世故!好好的養病及好好腳踏實地過生活!!!但你依然故我,總認為一切唯你獨尊!沒人敢反駁你或舉發你!!!也許你認為GAY 吃虧後!只能默默承受!然後悄悄離去!但今天你錯了!!!一再的忍受你的無理取鬧,惡言惡語的羞辱,及用三隻手學啄木鳥戳我的頭,干擾我開車,希望出車禍,真的不明白你的居心!!!所有的一切屈辱,我忍下來了!只希望能渡化你!6 個月期限已屆!但你依然頑固不寧!玩弄別人於指掌間!而自得其樂!證明我的任務是失敗的!心中倍感遺憾!!經幾天思考後,終於下定決心!當我默默走入派出所時,雖然有點心痛,但卻是平靜的!!!透過司法程序,只想讓你知道,不是在你的家鄉,你就能隻手遮天為所欲為!總認為你說的算!不盡然的!!!員警的態度很和善!沒有因為我是GAY ,而有所不一樣的態度!今日發此文,只是提醒一些想借機借端,想在GAY 圈內混吃混喝,拐幹騙者,及出言不遜,滿嘴三字經,五字經(公然侮辱罪)能有所警惕,只要證據蒐集齊全,還是有可能被繩之於法的!以上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看得懂的自是心中明白!看不懂的!就當他是一篇廢文!呵呵!BJS 。」之文章,而以該等文字訊息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事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06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 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