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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19號

                   105年度訴字第33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載「黃明益持用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克以上」應更正為「黃明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之「論罪科刑欄㈡」已載明,被告黃明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105 年度偵字第2463號;105 年度訴字第330 號),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論處,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被告此部分犯行,誤載為「黃明益持用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克以上」,屬於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1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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