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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99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淑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3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蘇淑味犯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淑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8 月13日晚間7 時許,以不詳方式毀壞址設雲林縣○○市鎮○里鎮○路000 號沈美足住處大門紗窗後,自毀壞之紗窗伸手入內開啟門鎖後,侵入住宅竊取沈美足停放於客廳之自行車得手離去。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蘇淑味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淑味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2頁反面),核與被害人沈美足(警卷第3 頁至第5 頁、第18頁至第20頁,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證述內容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6 頁至第10頁)、現場及腳踏車照片9 張(警卷第19頁至第23頁)及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14頁)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或超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與用鑰匙開鎖啟門入室者不同。又條文規定將「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應專指門戶而言,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至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54 號、25年上字第4168號判例意旨參照)。紗窗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屬於維護安全之防盜設備,自屬安全設備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竟恣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且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易使被害人日後陷於恐懼之中,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告訴人偵查中已表示不用對被告提告(偵卷第21頁),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仰賴先前同居人接濟,離婚、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自行車1 輛,業經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14頁)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9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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