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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454 號
判例要旨
(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或超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與用鑰匙開鎖啟門入室者不同。司法院解釋所謂越進門扇牆垣,其越進二字亦應解為超越或踰越而進,非謂啟門入室即可謂之越進。
(二) 被告經第二審法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固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但審判長仍須開庭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非謂不待被告陳述,即可逕用書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