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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子榮

原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被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蔡青潭
兼代表人
孫于婷
兼代表人
陳裕雄
兼代表人
尤朝平
兼代表人
陳源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被告
陳相訓
被告
賴冠廷(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賴鈺麟(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旻純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命賴冠廷、賴鈺麟為被告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另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然而,本院先前裁定時未及調取拋棄繼承全部資料,此部分容有誤會,實則被告賴潉之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南院武家厚105 司繼2922字第1070049627號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賴潉明之繼承人既然均已拋棄繼承,則已無從指定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續行,原有裁定應予以撤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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