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君婷律師
- 被告
-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蔡青潭
- 兼代表人
- 孫于婷
- 兼代表人
- 陳裕雄
- 兼代表人
- 尤朝平
- 兼代表人
- 陳源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朝章律師
- 被告
- 陳相訓
- 被告
- 賴冠廷(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賴鈺麟(即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
-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 李旻純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命賴冠廷、賴鈺麟為被告賴潉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另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然而,本院先前裁定時未及調取拋棄繼承全部資料,此部分容有誤會,實則被告賴潉之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南院武家厚105 司繼2922字第1070049627號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賴潉明之繼承人既然均已拋棄繼承,則已無從指定繼承人承受訴訟後續行,原有裁定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