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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許佩如黃偉銘王子榮

原告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被告
賴潉明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而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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