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君婷律師
- 被告
- 賴潉明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經原告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被告賴潉明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而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