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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請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吳政陽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6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非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固分別為刑法第47條、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所明定。然此所稱得「更定其刑」者,必其裁判時認定非屬累犯,而在裁判確定之後,始發覺為累犯,始足當之;反之,於裁判時認定係累犯,裁判確定後發覺非屬累犯,即無適用之餘地。是以,案件已否執行完畢,關係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為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其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加以調查。倘依案內訴訟資料,被告是否合乎累犯之要件有疑,事實審法院能調查而未予調查,依累犯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0款規定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至若事實審法院就非累犯之事實確有難以或無從調查之情形,形式上又符合累犯之要件,依累犯加重其刑,嗣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被告所犯合於數罪併罰案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全部執行完畢而言,先前已執行完畢之一罪,乃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以致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非累犯」之情形,應認屬前提事實之誤認,致生判決違背法令,刑法第48條有關更定其刑之規定,即不及於此(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非字第357號判決參照);同上法理,被告曾因犯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於執行有期徒刑一部後,經假釋出監,於事實審法院裁判時,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有期徒刑以執行完畢論,認定被告成立累犯而論罪科刑,惟裁判確定後,前開假釋經撤銷再入監執行殘刑,則後案裁判時,被告即非累犯,亦應認屬前提事實之誤認,致生判決違背法令,核與刑法第48條有關更定其刑之規定不符,而此種誤「非累犯」為「累犯」之情形,復別無得更定其刑之法律明文,自不得比附援引,遽以裁定更定其刑。從而,聲請人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6 號判決於裁判時非累犯,是聲請更定其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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