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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廖銀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207 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207 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是該案已非審理中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攝影至明,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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