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廖芙瑳
- 原告
- 張國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 原告
-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芙瑳
- 被告
- 李宗城
- 被告
- 共同存在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政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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