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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曾鴻文楊皓潔陳育良

原告
廖芙瑳
原告
張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原告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芙瑳
被告
李宗城
被告
共同存在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政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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