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朝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 告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被 告 許昱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172 號,改分106 年度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蕭于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