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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陵萍盧伯璋蕭于哲

原告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被告
許昱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172 號,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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