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61號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DINH QUY(中文姓名:張庭貴)越南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UONG DINH QUY 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涉嫌觸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罪,而其為外國人,居留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期滿(見警卷第17頁外僑居留資料查詢),在台灣並無合法居所,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100 年11月22日起羈押3 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並參照被害人立瑞畜產有限公司意見,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認為有將被告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 法 官 陳 育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