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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孟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2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孟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庭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2 罪,分別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林孟庭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可憑。又受刑人林孟庭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孟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偽證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6 月 │有期徒刑2 月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1月15日至103 年11月│104 年3 月30日 ││ │27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3 年度選偵字第82號、104 │105 年度偵字第1802號 ││ │年度選偵字第2 號、第3 號、│ ││ │第11至18號、第20號、第44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104 年度選上訴字第639 號 │105 年度訴字第473 號 ││實 審├───┼─────────────┼─────────────┤│ │判決日│105 年1 月12日 │106 年6 月30日 ││ │期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 │105 年度訴字第473 號 ││判 決├───┼─────────────┼─────────────┤│ │判決確│105 年8 月24日 │106 年7 月24日 ││ │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年度執字第2572號 │年度執字第220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4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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