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全 指定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寶全無罪。 理 由 壹、起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黃寶全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而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㈠、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13時01分至14時18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周居財聯絡,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白宮影城前,而於同日稍後由被告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海洛因販賣予周居財,並自周居財處得款1,000 元。 ㈡、於105 年10月31日17時31分至19時04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周居財聯絡,相約在雲林縣莿桐鄉樹仔腳全家便利超商前,而於同日稍後由被告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價值1,000 元之海洛因販賣予周居財,並自周居財處得款1,000元 。 二、因認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貳、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就證據能力部分爰不予論述。 參、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係以證人周居財之證述、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周居財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5 年12月7 日、報告編號KH/2016/B0000000)、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等證據為據。被告則堅詞否認犯行,辯稱:105 年10月5 日的通訊監察譯文都不是我的聲音,是周居財拿我電話打給別人,我沒有賣毒品給周居財,我是跟周居財一起去買,是周居財借我電話打給藥頭,那一次我出錢而已,我們開車去虎尾白宮影城,周居財拿我電話打給藥頭,我把1,000 元拿給周居財,後來我們一人一半。105 年10月31日我問周居財有沒有藥頭可以聯絡,所以我才在電話中叫他不要用欠的,沒有錢我就要走,結果到他家他說沒錢,我聊一下天就離開,我沒有到全家(本院卷一第85-86 頁、215 頁)等語。 伍、本院之判斷 一、起訴意旨㈠部分: ㈠、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涉嫌販賣海洛因與周居財,係以證人周居財於偵查中之證述為主要依據,然經本院勘驗證人周居財警詢之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卷二第121-128 頁),警員提示並播放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④⑤⑥⑦所示通訊監察錄音後,證人周居財一開始係證稱:「這個人(指通話對象)我不認識」、「我跟雞仔(指被告)去的,雞仔就在我旁邊」、「電話是雞仔的」等語,意即證人周居財借用被告電話,並與被告共同前往購毒,惟經警員質以:「你從頭到尾都打給雞仔,還說雞仔在你旁邊?」、「雞仔在你旁邊,你打給他喔?」、「你是不是打給雞仔,講我是阿財,叫雞仔打給你,後來你要出去,叫雞仔在白宮等你」、「有完成毒品交易」等情,證人周居財多所遲疑,且未具體答覆,多僅回以「嗯」、「對啊」等語,警員提問之內容實與證人周居財一開始之回答大相逕庭,證人周居財含糊籠統回應,已有隨意附和之嫌,難認與其真意相符,而證人周居財嗣後改稱「嗯」、「對」等內容,主要係因警員質疑證人周居財證稱,被告就在其身邊,何以證人周居財還要打電話給被告,然而,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④⑤⑥⑦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係由受監聽門號即被告所持用0000000000號發話給門號0000000 000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此有通訊監察光碟匯出之雙向通聯紀錄可查(本院卷一第417 頁),並無警員提問時所稱「周居財打給被告約在白宮見面」之事,警員於提問時顯然已經誤解通話之發話方為何,而以此錯誤訊息提示於證人周居財,證人周居財所回答之內容,本有受誤導而失於真實之可能。而證人周居財於同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檢察官亦係以「10月5 號大概1 個多月前,你打給叫他大概是什麼?」為題,經本院勘驗偵訊錄影在卷(本院卷二第129-132 頁),同樣誤解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④⑤⑥⑦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為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話,並非受話,則證人周居財就此答稱:「要跟他買毒品」、「一級毒品海洛因」、「虎尾白宮」、「1 千」等語,與警詢之證述同有與客觀之通聯紀錄不符之瑕疵。 ㈡、證人周居財於偵查中就附表一編號①②③④⑤⑥⑦之通訊監察譯文,一開始係證稱,伊向被告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給不知名之人,目的係為購買毒品海洛因等情,於審理中經傳喚到庭,復證稱:105 年10月5 日那天我要去買毒品,我不知道對方的名字,我是跟被告借電話打的(本院卷一第273-274 頁)、我是借用被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跟別人講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1①B )是朋友的,是我朋友在用,我那天沒有帶電話,我借用被告的電話打給我朋友阿原(本院卷一第290-291 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編號1②③B )是我朋友阿原的,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這時候我跟被告借電話(本院卷一第293 頁)、是我打電話找藥頭,因為被告人不舒服,他在提藥,沒辦法打電話,這天是我聯絡的(本院卷一第277-278 頁、第280 頁)、藥頭是我認識的,我們共同出錢,我拜託被告開車來載我(本院卷一第283 頁)等語,與其警詢之初次證述一致,而細查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之雙向通聯紀錄(本院卷一第4 17頁),皆是由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話,又通話內容均出現「我是阿財」、「虎尾阿財」、「你打電話給我,我電話跟人借的」等語,證人周居財亦確認,通話中自稱阿財之人即為伊(本院卷二第19-20 頁),足以確定通話之一方為證人周居財,再衡以證人周居財是要購買毒品之一方,應由其撥打電話給販賣毒品之藥頭詢問,尚無由藥頭預見周居財有購買毒品之需求而主動撥打電話與周居財之理,換言之,果如起訴意旨所稱,周居財為購買毒品而與被告聯繫,則其等通聯紀錄應該呈現周居財撥打電話給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情況,方屬合理,然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所示之通聯紀錄卻正好相反,顯見證人周居財證稱,因為伊要買毒品,又沒有電話,才向被告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打電話給藥頭等情,與客觀證據較為相符,應非虛妄。 ㈢、周居財向被告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為如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所示之通話乙節,應可確定,再參諸編號1②③之對話內容,周居財向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表示「我阿財啦」、「你知道我的手機,你打我的手機,我有重要好康的跟你講」、「馬上打,好康的,000000000 0 」等語,其要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回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如果周居財於該通電話通話之對象為被告,則被告理當撥打周居財上開所稱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以完成毒品交易,然而查諸被告持用門號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於105 年10月5 日之雙向通聯紀錄(本院卷一第417 頁,詳如附表一乙所示),當日14時18分(即編號1⑦之通話時間)前,該門號並無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之任何紀錄,2 人即無從相約毒品交易地點,則起訴意旨認為,被告與周居財於105 年10月5 日13時1 分至14時18分間以電話聯絡後,相約在虎尾白宮見面等情,與通訊監察結果並不相符。實則,附表一編號1②③之對話,應係周居財借用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給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藥頭,2 人於通話中約定另以周居財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不知名之藥頭依指示以0000000000號回撥給周居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約定交易毒品,而因該2 門號均未經監聽,因此檢察官所提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中,未出現此等通話紀錄,即屬合理,而此實與證人周居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0000000000號(編號1①)電話是朋友的,是我朋友在用,我那天沒有帶電話,我借用被告的電話打給我朋友阿原(本院卷一第290-291 頁)、0000000000號(編號1②)行動電話是我朋友阿原的,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這時候我跟被告借電話(本院卷一第293 頁)、105 年10月5 日我有跟被告在一起,我跟被告借電話打電話給阿原,然後跟阿原講打這一支,0000000000號(本院卷一第293-294 頁)等情相符,是勾稽以客觀證據之結果,證人周居財於警詢之初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應較為可採。 ㈣、附表一編號1④⑥⑦,固呈現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撥打電話給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人,約定見面地點為「虎農」、「白宮」,並出現「到了」等語,然周居財確有借用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藥頭聯絡之情況,已如上述,再參以編號1④之對話,通話者自稱「阿財」,即周居財,此為其證述在卷(本院卷二第21頁),而通話之對方則自稱「阿環」(台語),然被告坦承其綽號為「雞仔」(警卷第1 頁),證人周居財亦證稱,其稱呼被告為「雞仔」,不知被告本名(本院卷一第274 頁),是對話中自稱「阿環」之人,本與被告平常之稱呼不同,反而與證人周居財稱,對話之人為「阿原」之台語發音較為接近(本院卷二第21頁)。再者,如果確實如起訴意旨(沿用警察所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認為,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④之通話,均是被告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居財聯絡,則周居財於密集時間內「接獲」被告之來電,實無可能還在編號1④之通話中,向被告問稱「你誰,我阿財」之可能,又以編號1④之對話研判,該通電話與周居財對話之人,直接向周居財說:「你還要多久」、「我跟你說在白宮這裡,我要出去了」等語,顯見2 人在此通對話前,已經約定在白宮見面,2 人再以編號1④之通話彼此確認,由此益證,周居財於編號1②③之通話後,已經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藥頭另外約定見面地點(此部分不在通訊監察範圍內,已如上開㈢所述),嗣後又經由編號1④之通話再次確認,而此亦與證人周居財於審理中證稱:那通電話中阿財是我講的,我跟叫阿環的人講話,被告在我身邊,我是借被告的電話打給阿環(本院卷二第21-22 頁)等情,可以互為佐證。 ㈤、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附表一編號1④之通話與門號0000000000確認見面地點為虎尾白宮後,又以編號1⑤⑥⑦確認彼此位置(其中編號1⑤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編號1①之通話對象相同),以此通聯脈絡以觀,應係周居財持用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 號之藥頭聯絡並相約見面,而此亦經證人周居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3時54分(即編號1⑤)這通是我跟一個叫阿環的人在講電話,我是借被告電話打給阿環(本院卷一第299-300 頁)等語在卷。 ㈥、綜上,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通聯紀錄,本件應為周居財借用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話給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不知名藥頭,以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④⑤⑥⑦之通話約定交易毒品地點,並非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居財約定交易毒品,此復經本院查詢以證人周居財名義申請之全部行動電話門號,並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門號,有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一第000-000 號),又經本院就被告之聲音與附表一編號1①②③④⑤⑥⑦之通訊監察錄音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比對鑑定,結果除編號1②中B 可排除為被告聲音外(語音特徵相似值為38分,判定為不相似),其餘均無法確定為被告之聲音,是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居財聯絡後,在約定地點見面販賣海洛因,即屬無法證明。 ㈦、至於被告一度供稱:我跟周居財一起去買,我把錢給周居財,周居財聯絡藥頭,藥頭把海洛因賣給他,後來我就跟周居財一人一半(本院卷一第85頁)等語,依其所述情節,固陳稱當天在虎尾白宮有向第三人購得海洛因,並與周居財平分施用,然該不知名藥頭既為周居財所聯繫,並購得毒品海洛因後,分一半交給被告施用,被告自無幫助周居財施用之可言,而就此節,證人周居財於審理中證述不一,先後證稱:「那天我沒有買到海洛因(本院卷一第275 頁)、這一次沒有成功,「阿原」跟我說在虎農,後來改白宮,後來就沒有成功(本院卷一第281 頁)」、「我們是一起拿錢去買,一人出一千,那天他人不舒服在車上,我去拿毒品(本院卷一第277 頁)、那天有買到,被告有解癮,我也有(本院卷一第278 頁)」等語,顯有矛盾,又縱使依被告之上開供述,與證人周居財證稱,當天有向第三人購得毒品海洛因一起施用,然該藥頭既然為周居財所聯繫,並由周居財出面交易購得海洛因,再轉交被告施用,則難謂被告有何幫助周居財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仍無法以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相繩。 二、起訴意旨㈡部分: ㈠、購買毒品者所稱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供述,須無瑕疵可指,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資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陳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毒品購買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指述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而此所謂補強證據,雖不須嚴格限定種類,但必須其內容與施用毒品者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在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於施用毒品者之供述無合理之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25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購買毒品者先後多次陳述、內容是否一致,均非足以擔保其關於毒品來源陳述真實性之補強證據,不能據為關於毒品來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之判斷依據。亦即同一證人先後為相同之證言,係一個證人為重覆之陳述而已,仍為一個證據,為證據之累積,並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購毒者周居財固於偵查中證稱:105 年10月3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一編號2),是我與被告的通話,我們約在莿桐鄉樹仔腳全家便利商店交易,就在被告住處附近,我向被告購買1,000 元的海洛因等語(偵卷第111 頁),然因證人周居財為購毒者,其指證被告販賣毒品,除本身證述需無瑕疵可指外,另需有補強證據方足以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本件證人周居財上開偵查中之供述,固就被告販買海洛因之情節證述明確,然對照以其警詢中之證述,其於警員提示附表一編號2①②③之通訊監察譯文後,係證稱:這次過去也是買不到,我也是跑過去找他,這次是欠的,我沒有跟他拿等語,此經本院勘驗警詢錄影在卷(本院卷二第126-128 頁,詳附表二所示),其否認與被告交易毒品,然經警質以不要亂講後,證人周居財改稱:「在我家附近」、「(有沒有完成毒品交易?)有」、「我在105 年10月31日打電話給雞仔,約在虎尾白宮戲院附近,拿一仟元跟他買」、「來我家附近,我拿1 仟元海洛因」、「(這次也是跟他買1 千嗎,對嗎?)嗯」等語,其就交易地點分別證稱虎尾白宮、我家附近等語,已有矛盾,而所稱交易地點為自家附近,亦與其偵查中證稱,在被告住處附近之莿桐鄉樹仔腳全家便利商店不相一致,證人周居財於偵查中之證述,已存有相當之瑕疵。 ㈡、證人周居財於檢察官訊問中證稱,交易地點在被告住處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然以附表一編號2②、③之對話中,被告表示:「要從你那裡過去了」、「你們…的路上快到了」等語,被告應是前往周居財住處與其見面,此由被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通話結束後,基地臺位置已移動至周居財住所地之虎尾鎮(如附表一編號丙④所示)等情,亦可見得,則起訴意旨以證人周居財證稱交易地點為莿桐鄉某處便利商店,亦有與客觀證據不相契合之處。 ㈢、周居財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105 年10月31日我有打電話給被告,他說不要用欠的,不然轉頭就走,意思是我跟他共同去買毒品,用一用後我沒有給他,騙他,他的意思是每次我叫他一起買毒品,共同買完以後沒有給他錢(本院卷一第2 76頁)、我跟他是一人出一千,不一定誰聯絡,我們兩個人都有(本院卷一第276-277 頁)、後來被告就走了,因為我騙他,我沒有錢他就走了(本院卷一第278 頁)等語,雖不否認附表一編號2①②③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與被告通話,並為聯繫購買海洛因之事,然否認係向被告購買,而係共同出資購買,實則,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固然顯現被告要求周居財不得積欠金錢之意,然此究係被告欲販賣毒品而要求周居財不得積欠,抑或被告欲與周居財合資購買毒品而要求周居財攜帶現金,仍無從僅以通訊監察譯文斷定。況且,周居財確實曾於同年月5 日,借用被告電話,合資向向不知名之藥頭購買毒品,已如上伍、一部分所述,其等確實有合資購買之慣行,而證人周居財復就附表一編號2③之通話中,被告表示「要帶出來,你不要再給你爸用欠的喔」、「不然我轉頭就走」等語之原由證稱:我跟被告共同去買的時候,有時候錢沒給被告,所以被告在電話中說不要用欠的(本院卷一第279 頁)、我跟被告共同買好幾次,我之前有欠過(本院卷一第279 頁)等語,其證述與通訊監察譯文並無不符,且與被告之前述辯解一致,尚非全然無據。 ㈣、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僅足以證明被告與周居財聯絡見面,並要求周居財攜帶現金,然其等見面後,係由被告販賣毒品與周居財,或2 人共同向第三人購買毒品,因證人周居財於偵查中之證述已有瑕疵,於審理中亦證稱並非向被告購買毒品,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難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三、至於被告於在監期間之106 年11月8 日,由戴清堂借用蔡健鴻之身分證,以增加接見之方式,與被告接見,於接見中,被告向戴清堂告以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此部分有公訴檢察官所提出之接見錄音、本院勘驗筆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107 年2 月2 日雲二監戒字第10708000330 號函、107 年4 月13日雲二監戒字第10708000880 號函(本院卷一第375-382 頁、卷二第30-32 頁、89-96 頁)可參,並經證人蔡健鴻、戴清堂到庭證述在卷(本院卷二第26-33 頁、155 -168頁),公訴意旨認為,被告透過戴清堂向周居財串證,因而證人周居財於偵查中之證述,應有特別之可信性(本院卷一第373-374 頁),然證人周居財於警詢之初,就上開犯罪事實均證稱,被告並未販賣毒品,其2 人係共同購買,並未於警詢之初對被告為不利之證述,而證人周居財警詢筆錄製作之時間為105 年11月23日,於上開接見之前,是於警詢時並無透過戴清堂串證之可能,而證人周居財於警詢中雖嗣後改稱被告販賣毒品,然就犯罪情節僅配合警員提問單純回應,並未為積極之指證,且經勾稽以通訊監察譯文後,亦無法補強其於偵查中不利於被告之證述,業經詳述如上,又經本院訊問證人戴清堂,其否認曾向證人周居財傳達關於本件作證之訊息(本院卷二第164-165 頁),證人周居財亦否認其認識戴清堂(本院卷二第34頁),則亦無從以被告曾透過戴清堂欲向證人周居財傳話,即認證人周居財一度於偵查中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即為可採,應予敘明。 陸、綜上,本件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與周居財,主要係以證人周居財於偵查中之證述為依據,然證人周居財偵查中之證述,本身即存有瑕疵,難以完全憑採,而通訊監察譯文亦無法佐證被告確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柒、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蕭于哲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聯紀錄附表 ┌──┬───────┬────────────────┬────────┐ │編號│時 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甲 │①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7 時14分 │B :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 │ │【B撥打給A】 │ │村樹子腳段1542地│ │ │ │ │號 │ │ ├───────┼────────────────┼────────┤ │ │②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7 時26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 │ │【B撥打給A】 │ │村樹子腳段1542地│ │ │ │ │號 │ │ ├───────┼────────────────┼────────┤ │ │③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8 時4 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 │ │【B撥打給A】 │ │村樹子腳段1542地│ │ │ │ │號 │ │ ├───────┼────────────────┼────────┤ │ │④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9 時24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興貴│ │ │【B撥打給A】 │ │村新莊子段2161、│ │ │ │ │2162地號 │ │ ├───────┼────────────────┼────────┤ │ │⑤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0時6 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 │ │【B撥打給A】 │ │村樹子腳段1542地│ │ │ │ │號 │ │ ├───────┼────────────────┼────────┤ │ │⑥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0時13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延平│ │ │【B撥打給A】 │ │路275 號9 樓之4 │ │ ├───────┼────────────────┼────────┤ │ │⑦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0時17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 │ │【B撥打給A】 │ │村樹子腳段1542地│ │ │ │ │號 │ │ ├───────┼────────────────┼────────┤ │ │⑧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0時35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饒平│ │ │【A撥打給B】 │ │村饒平22號三樓頂│ │ ├───────┼────────────────┼────────┤ │ │⑨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0時44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 │ │【B撥打給A】 │ │里虎溪路5 之1 巷│ │ │ │ │31號 │ │ ├───────┼────────────────┼────────┤ │ │⑩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0時51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斗六市保庄│ │ │【A撥打給B】 │ │里後庄8-1 、8-2 │ │ │ │ │號 │ │ ├───────┼────────────────┼────────┤ │ │⑪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1時01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斗六市保庄│ │ │【B撥打給A】 │ │里雲林路三段20巷│ │ │ │ │6 之1 號 │ ├──┼───────┼────────────────┼────────┤ │ 1 │①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所有,周居│基地台位置: │ │ │ 日13時1 分 │ 財持用) │雲林縣莿桐鄉興貴│ │ │【A 撥打給B】 │B :0000000000(身分不詳之人) │村新莊子段2161、│ │ │ ├────────────────┤2162地號 │ │ │ │A :喂,我阿財,你打電話給我,我│ │ │ │ │ 跟人借的,我有事情都你講。 │ │ │ ├───────┼────────────────┤ │ │ │②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所有,周居│ │ │ │ 日13時6 分 │ 財持用) │ │ │ │【A 撥打給B】 │B :0000000000(身分不詳之人) │ │ │ │ ├────────────────┤ │ │ │ │A :喂,我阿財,虎尾阿財你知道嗎│ │ │ │ │ ? │ │ │ │ │B :嗯。 │ │ │ │ │A :你打我的手機,我有好康的跟你│ │ │ │ │ 講。 │ │ │ │ │B :嗯。 │ │ │ │ │A :馬上打,好康的090 │ │ │ │ │B :這支喔 │ │ │ │ │A :嘿阿0000000000、0000000。 │ │ │ │ │B :09 │ │ │ │ │A :0905 │ │ │ │ │B :好啦、等一下、0 │ │ │ │ │A :905 │ │ │ ├───────┼────────────────┤ │ │ │③105 年10月5 │A :0905啦 │ │ │ │ 日13時7 分 │B :0905 │ │ │ │【A 撥打給B 】│A :804 │ │ │ │ │B :好 │ │ │ │ │A :910 │ │ │ │ │B :嘿 │ │ │ │ │A :好,要馬上打喔 │ │ │ ├───────┼────────────────┤ │ │ │④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所有,周居│ │ │ │ 日13時42分 │ 財持用) │ │ │ │【A 撥打給B 】│B :0000000000(身分不詳之人) │ │ │ │ ├────────────────┤ │ │ │ │A :喂 │ │ │ │ │B :嘿 │ │ │ │ │A :你誰,我阿財 │ │ │ │ │B :我阿環,你在幹什?我要出去了│ │ │ │ │A :我等下馬上過去了,等一下嗯,│ │ │ │ │ 好嗎? │ │ │ │ │B :你還要多久 │ │ │ │ │A :你是要出去哪 │ │ │ │ │B :我跟你說在白宮這裡,我要出去│ │ │ │ │ 了 │ │ │ │ │A :嘿我馬上到,到也差不多10多分│ │ │ │ │ 阿,好嗎,再10多分 │ │ │ │ │B :好啦、好啦 │ │ │ │ │A :嗯 │ │ │ ├───────┼────────────────┼────────┤ │ │⑤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所有,周居│基地臺位置: │ │ │ 日13時54分 │ 財持用)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 │ │【A 撥打給B】 │B :0000000000(身分不詳之人) │村延平路275 號9 │ │ │ ├────────────────┤樓之4 │ │ │ │A :喂、等一下隨到,你出來外面等│ │ │ │ │ 啦,喔 │ │ │ │ │B :什麼? │ │ │ │ │A :等一下馬上到了啦齁 │ │ │ │ │B :喔 │ │ │ │ │A :嘿、你出來外面等啦,我阿財 │ │ │ ├───────┼────────────────┼────────┤ │ │⑥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所有,周居│基地台位置: │ │ │ 日14時5 分 │ 財持用) │雲林縣虎尾鎮過溪│ │ │【A 撥打給B 】│B :0000000000(身分不詳之人) │子段1224地號 │ │ │ ├────────────────┤ │ │ │ │B :你在那。 │ │ │ │ │A :我要到了,你可以近一點來虎農│ │ │ │ │ 這裡 │ │ │ │ │B :什麼? │ │ │ │ │A :你來虎農這裡不然車子不好開 │ │ │ │ │B :還虎農,免啦,你直直開開來就│ │ │ │ │ 好 │ │ │ │ │A :你說哪裡 │ │ │ │ │B :就跟你講白宮而已,你只是 │ │ │ │ │A :好好白宮,白宮 │ │ │ ├───────┼────────────────┼────────┤ │ │⑦105 年10月5 │B :喂 │基地台位置: │ │ │ 日14時18分 │A :到了喔 │雲林縣虎尾鎮中正│ │ │【A 撥打給B 】│B :嗯 │路263號7樓 │ │ │ │A :喔 │ │ ├──┼───────┼────────────────┼────────┤ │ 乙 │①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4時48分 │B :00000000 │雲林縣虎尾鎮中山│ │ │【B撥打給A】 │ │里鄰中山路82號 │ │ ├───────┼────────────────┼────────┤ │ │②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5時22分 │B :00000000 │雲林縣西螺鎮鹿場│ │ │【B撥打給A】 │ │里南興路52-2號 │ │ ├───────┼────────────────┼────────┤ │ │③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6時10分 │B :000000000 │雲林縣西螺鎮振興│ │ │【B撥打給A】 │ │里茄苳段972-3 地│ │ │ │ │號 │ │ ├───────┼────────────────┼────────┤ │ │④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6時11分 │B :00000000 │雲林縣西螺鎮大園│ │ │【B撥打給A】 │ │里光復東路1 號 │ │ ├───────┼────────────────┼────────┤ │ │⑤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6時14分 │B :000000000 │雲林縣西螺鎮廣福│ │ │【A撥打給B】 │ │里大同路1 號 │ │ ├───────┼────────────────┼────────┤ │ │⑥105 年10月5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6時27分 │B :00000000 │雲林縣西螺茄苳段│ │ │【B撥打給A】 │ │970 、971 地號 │ │ ├───────┼────────────────┼────────┤ │ │⑦105 年10月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5 日16時56 │B :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饒平│ │ │ 分 │ │村饒平22號三樓頂│ │ │【A 撥打給B 】│ │ │ ├──┼───────┼────────────────┼────────┤ │ 2 │①105 年10月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31日17時31 │B :0000000000(周居財,蔡思穎申│雲林縣莿桐鄉興貴│ │ │ 分 │ 登) │村新莊子段2161、│ │ │【B 撥打給A 】├────────────────┤2162地號 │ │ │ │A :喂 │ │ │ │ │B :我阿財啦,你在那裡 │ │ │ │ │A :我現在在你們阿仁這裡 │ │ │ │ │B :蛤? │ │ │ │ │A :阿仁這裡 │ │ │ │ │B :阿仁那裡喔,喔這麼遠,我沒有│ │ │ │ │ 辦法騎 │ │ │ │ │A :我等一下再從那邊過去啦,我等│ │ │ │ │ 一下從那裡過去 │ │ │ │ │B :喔、好啦好啦好啦 │ │ │ │ │A :打這支是嗎? │ │ │ │ │B :嘿阿、嘿阿 │ │ │ │ │A :好啦我等一下會找阿軒,再從那│ │ │ │ │ 裡過去,再從那裡進去 │ │ │ │ │B :好啦好啦好好 │ │ │ ├───────┼────────────────┼────────┤ │ │②105 年10月 │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31日18時18分│B :0000000000(周居財,蔡思穎申│雲林縣林內鄉烏麻│ │ │【B 撥打給A】 │ 登) │村15鄰長源201 號│ │ │ ├────────────────┤三樓頂突2 │ │ │ │B :喂、你甘來了 │ │ │ │ │A :蛤 │ │ │ │ │B :還沒來喔 │ │ │ │ │A :要阿,要出發了,要從你那裡 │ │ │ │ │ 過去了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③105 年10月31│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9時4 分 │B :0000000000(周居財,蔡思穎申│雲林縣莿桐鄉大美│ │ │【A 撥打給B 】│ 登) │村21-29 屋頂 │ │ │ ├────────────────┤ │ │ │ │B :你在那裡 │ │ │ │ │A :你們. . 的路上了快到了到. . │ │ │ │ │B :我在外面在等你啦 │ │ │ │ │A :要帶出來,你不要再給你爸用欠│ │ │ │ │ 的喔 │ │ │ │ │B :好啦好啦好啦 │ │ │ │ │A :我是轉頭就走 │ │ │ │ │B :好啦、喔 │ │ ├──┼───────┼────────────────┼────────┤ │ 丙 │④105 年10月31│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9時27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虎尾鎮過溪│ │ │【B撥打給A】 │ │子段1224地號 │ │ ├───────┼────────────────┼────────┤ │ │⑤105 年10月31│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9時30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西螺鎮鹿場│ │ │【B 撥打給A】 │ │里南興路52-2號 │ │ ├───────┼────────────────┼────────┤ │ │⑥105 年10月31│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9時53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斗六市竹圍│ │ │【B撥打給A】 │ │仔段0000-0000 地│ │ │ │ │號 │ │ ├───────┼────────────────┼────────┤ │ │⑦105 年10月31│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19時55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斗六市竹圍│ │ │【B 撥打給A】 │ │仔段527 之31地號│ │ ├───────┼────────────────┼────────┤ │ │⑧105 年10月31│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22時55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饒平│ │ │【B 撥打給A 】│ │村饒平22號三樓頂│ │ ├───────┼────────────────┼────────┤ │ │⑨105 年10月31│A :0000000000(黃寶全) │基地台位置: │ │ │ 日23時55分 │B :0000000000 │雲林縣莿桐鄉莿桐│ │ │【A撥打給B】 │ │村樹子腳段1542地│ │ │ │ │號 │ └──┴───────┴────────────────┴────────┘ 附件二、證人周居財警詢錄影勘驗筆錄(節錄) 【33:30開始提示第一通譯文】 警:警方提示監察對象這支0000000000與通話對象0000000000這通電話,我撥給你聽。 周:這個人我真的不認識? 警:我問你去那做什麼而已? 周:去那做什麼,拿藥阿,我拿不到阿。 警:你到了,拿不到是去那做什麼? 周:到了,就沒人啊。沒看到人。我就還是這裡。 警:這是10月5 日,這是10月31日的。已經到了,是有下去跟他拿嗎? 周:沒這個人啊。他沒來阿。 警:你們倆已經約在白宮了,還沒看到人。 周:真的就沒這個人,在耍我。我跟「雞仔」去的,沒人啊,我就有阿。 警:這支就「雞仔」的電話,你還跟「雞仔」去喔,在耍我喔。你打電話給「雞仔」,他就在你旁邊,你打給「雞仔」做什麼? 周:這個人沒來阿。 警:這支不是「雞仔」的電話嗎? 周:對啊。 警:「雞仔」沒來? 周:「雞仔」在我旁邊,我們就去沒看到那個人,在耍我們。 警:你從頭到尾都是打給「雞仔」,還說「雞仔」在你旁邊?這支是「雞仔」的電話嗎? 周:嘿啊。 警:你從頭到尾都是打給「雞仔」,還說「雞仔」在你旁邊,那不就「雞仔」死了他的魂魄在你旁邊,要不然你打給誰? 周:打給「雞仔」。 警:「雞仔」在你旁邊,你打給他喔? 周:嗯。 警:你跟「雞仔」去白宮喔。你是不是打給「雞仔」,講我是「阿財」叫「雞仔」打給你,因為你是易付卡,後來你要出去叫「雞仔」在白宮等你? 周:嗯嗯。 警:還是「雞仔」在你旁邊? 周:這樣對啦。我在白宮,對。 警:你打給「雞仔」,還說「雞仔」在你旁邊? 周:我打給「雞仔」,對。 警:這樣你是向誰拿的? 周:這次。 警:你一直打給「雞仔」是不是跑去跟「雞仔」他拿的? 周:對啊。 警:那你還說「雞仔」在你旁邊? 周:…(停頓抓頭思考) 警:沒有啦,你打這支電話是打給誰,是不是「雞仔」啊? 周:嘿啊嘿啊。 警:你不要隨便亂指喔。這通電話是誰的?你從頭10月5 日1 點開始到2 點18分到了,都是打給這支電話,這支電話是誰的? 周:「雞仔」的。 警:這樣對嗎? 周:對啊。 警:「雞仔」應該沒在你旁邊吧?還是他的魂魄在你旁邊? 周:「雞仔」對。(點頭) 警:你也跟我講一下你跟誰通電話? 周:「雞仔」。 警:電話是誰的? 周:「雞仔」的。 警:打給「雞仔」的電話是誰的? 周:朋友的。我跟朋友借的。 警:你是向朋友借電話打給綽號「雞仔」之男子做什麼? 周:買毒品。 警:整通的意思是怎樣? 周:我跟朋友借電話打給「雞仔」。 警:打給「雞仔」怎樣? 周:約在白宮買藥。 警:你就前往交易的? 周:對。 警:這通有沒有完成毒品交易? 周:就沒有人。後來沒有來。 警:「雞仔」沒來你一直打,兩個都打到停了? 周:…(停頓抓頭思考) 警:你等一下隨出來到,你出來外面等,我已經到了? 周:嗯。 警:他沒有來?10月5 日你打一小時了他沒有來?你急急忙忙跑過去他沒來? 周:…(停頓思考) 警:有完成毒品交易? 周:嗯。 警:你大約跟我講一下買什麼、買多少、在哪裡,這是10月5日 ,105 年,2 點18分電話時間,你到了他下來2 點20分差不多,你在什麼時後,給你看你打的電話,也給你聽譯文了,這幾號? 周:10月初五。 警:105 年10月初五? 周:嗯嗯。 警:你到那的時後大約是幾點? 周:下午2 點多。 警:2點幾分? 周:2點18分。 警:差不多2點20左右。你等多久? 周:等1、2個小時。 警:不是,你到那已經到了,他下來要多久? 周:沒多久。 警:在什麼地方? 周:白宮。 警:哪一個白宮? 周:虎尾白宮。 警:虎尾鎮? 周:嘿。 警:是戲院前還是附近? 周:附近。 警:你跟他買多少? 周:1 千。 【52:50開始提示第二通譯文】 警:再來第二通,在10月31日你看一下,第一這是10月5 日,10月31日,你用蔡思穎0000000000這個號碼? 周:嘿,我打給他的。 警:【警方現場撥放10月31日17點31分的對話內容】他要過去你那邊喔? 周:嘿。 警:你那在虎尾喔? 周:嘿。 警:過去你家喔? 周:嗯嗯。 警:是不是? 周:嘿。 警:【警方現場撥放19點4 分對話內容】下午9 點,不7 點,7 點04分了,他跟你講沒現金沒有要去要轉頭,這次有嗎? 周:這次過去也是買不到。我也是跑過去找他。我跑過去那找他。 警:已經到了,到你家外面了,你娘咧? 周:那不是。有啦。 警:他跟你說不要用欠的,你是跟他買幾次,你不是說2 次? 周:嘿啊。 警:是2 次嗎? 周:嘿啊。 警:是2 次嗎? 周:對啊。 警:隨便問就聽到你講5 、6 次了【警方現場撥放對話內容】 周:這次是欠的,我沒有跟他拿。 警:不要亂講啦。這是這麼明白的東西你這樣講。你在家也可以,蔡思穎是你的誰? 周:不認識。 警:你在你家喔? 周:這個電話是誰的我也不知道。 警:你也是跟朋友借的嗎? 周:嘿啊。 警:他是在你家還是你家附近? 周:在我家附近。 警:在你家? 周:在我家附近。 警:有沒有完成毒品交易? 周:有。 警:你大約講一下? 周:我在105 年10月31日打給「雞仔」,約在虎尾白宮戲院附近,拿1 千元跟他買的。 警:你31日還跑到白宮嗎? 周:31日來我家附近。我拿1千元海洛因。 警:你打電話給「雞仔」跟他買什麼? 周:海洛因啊。 警:這次也是跟他買1千嗎,對嗎? 周:嗯。 附件三、戴清堂接見被告錄音勘驗 黃寶全:你叫「安邦」跟「憨財」講一下,我星期一要出庭,你這樣跟他講,這樣他知道,他就聽得懂了。 戴清堂:好。「憨財」喔。 黃寶全:嘿。說我星期一要出庭,他就知道了,齁。 戴清堂:你星期一要出庭喔。 黃寶全:嘿啊。 戴清堂:嘿再來呢? 黃寶全:這樣就好了。 戴清堂:好了。 黃寶全:齁。 戴清堂:輪圈要跟誰拿? 黃寶全:輪圈要找土龍他們。 戴清堂:土龍喔。在他那喔。 黃寶全:嗯。 戴清堂:要錢給他嗎? 黃寶全:不用拉。 戴清堂:好。還有什麼你就交代。 黃寶全:這樣而已,你遇到「仁仔」,叫「仁仔」要跟「憨財」說好就好了,這樣啦。 戴清堂:跟「憨財」講喔。 黃寶全:嘿啊。叫他跟「憨財」講好。 戴清堂:嘿。 黃寶全:我要出庭。 戴清堂:齁。 黃寶全:嘿。這樣「仁仔」就知道了。 戴清堂:「仁仔」都不在家耶。 黃寶全:蛤? 戴清堂:我不知道他電話。 黃寶全:你叫…(不清楚)就找得到他的人了。 戴清堂:喔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