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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簡廷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4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久代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火炎
被告
黃永田
被告
曾鈺媜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告
廖金來
被告
廖宏桂
被告
台灣漢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彥偉
被告
陳秋信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楊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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