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6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釗佽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蔡家豪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王炳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67號、106 年度偵字第1992號、第2440號、第33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戌○○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戌○○、酉○○、甲○○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其餘共犯另行審結),共同或各別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以下之經營應召站,分別招攬男客及提供性交易女子,並予以媒合從事性交易之行為: ㈠、戌○○於民國101 年間某日起,先後以彰化縣○○市○○路0 段00巷00號11樓、介壽北路90號為據點,成立「慾茶園應召站」、「MOMOPUB2應召站」行動機房,又接續於102 年間起至104 年中為止,以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為據點,成立「北鼻(BABY)拉拉熊應召站」,自102 年11月間起僱用辛○○,102 年間某日起約1 年僱用申○○,1 02年起僱用午○○,104 年底起無酬委請前配偶壬○○,陳○帆則於105 年5 月起加入擔任性交易女子,由午○○負責「北鼻(BABY)拉拉熊應召站」之性交易訊息收發、性交易所得之收款與對帳,由壬○○負責「慾茶園應召站」、「MOMOPUB2應召站」之照片資料編輯,並將男客資料登載儲存於電腦,辛○○、申○○則負責於網路(SOG 索格論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上,發送性交易之訊息,並回覆男客之訊息以約定性交易。其等以此方式,媒介陳○帆與不詳男客性交易數次,媒介男客楊宜修於105 年7 月14日與真實身分不詳,代號「AMY 」之女子、男客曾偉嘉於105 年上半年與3 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男客吳丞斌於105 年2 月間與1 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男客蔡鴻霖於101 年間起至105 年10月間,與真實身分不詳,代號「A 咪」、「小星星」、「可喬」、「小慈」之女子、男客劉祥忠於105 年7 月11日與代號「小楊思敏」之女子、男客陳彥碩於105 年6 月至12月間與1 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性交易,丑○○則自103 年底起,媒介真實身分不詳,代號「美姍彤」、「茉莉卡」、「小愛」(以上被媒介女子,均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與「慾茶園應召站」所提供之不詳男客性交易。另於接受男客欲性交易之訊息後,通知㈡㈢㈣㈥所示之應召站,由各該應召站負責人員提供各1 名性交易女子以完成性交易,性交易所得則依約定比例朋分。宇○○於「慾茶園應召站」營運期間之105 年6 月至7 月間某日,載送不詳性交易女子前往與不詳男客進行性交易,並賺取酬勞。戌○○因此獲得共計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利益,辛○○獲得150 萬元之酬勞,申○○獲得30萬元之酬勞,午○○獲得20萬元之酬勞,丑○○獲得6 萬元之酬勞,宇○○獲得6 仟元之酬勞。 ㈡、酉○○於102 年起,以臺中市○○區○○○街000 號3 樓之7 為據點,成立「世紀」行動機房,並自104 年初起僱用戊○○,105 年4 月起僱用寅○○,期間陸續有柳○豫、閔○寧、陳○婷、劉○妡、洪○伶、陳○涵、蘇○惠、劉○華、李○蓁、楊○薇、曾○貞、賴○如、洪○容、張○予、黃○釗、陳○婷、陳○瓊、劉○心、余○瑩、張○芯、巫○甄、曹○婷、熊○、陳○惠(以上年籍資料均詳卷)等24人加入擔任性交易女子,由戊○○、寅○○於網路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上,媒介上開24名女子與不詳男客性交易數次,並接收㈠㈤㈦所示應召站提供之男客性交易訊息後,各回覆1 名性交易女子、金額、地點等訊息以約定性交易,約定完成再聯絡不詳性交易女子前往與不詳男客性交易數次,以此方式與㈠㈤㈦所示應召站共同媒介各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數次。柳○豫則於105 年8 月20日21時41分許,受寅○○之託,在台中市河南路與文心路之「摩斯漢堡」,轉交性交易所得3 仟元與真實身分不詳之「簡姐」、105 年10月間,在臺中市漢口路與漢陽路口,轉交性交易所得5 仟或6 仟元與真實身分不詳之男子。酉○○由性交易所得抽取2 成,其餘交由提供男客之應召站,戊○○、寅○○則領取固定酬勞,酉○○因此獲得470 萬元之利益,戊○○獲得21萬元之利益,寅○○獲得15萬元之利益。 ㈢、甲○○於104 年9 月至10月起,以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為據點,成立「富裕」行動機房,自105 年7 月至8 月間起僱用乙○○,105 年9 月起僱用癸○○,由乙○○、癸○○於網路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上,接收㈠㈤㈦所示應召站提供之男客性交易訊息,並回覆性交易女子、金額、地點等訊息以約定性交易,約定完成後,再聯絡性交易之女子前往性交易,以此方式與㈠㈤㈦所示應召站共同媒介各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數次。另於105 年7 月間,透過「仙境、雅虎行動機房」(由林旻賢成立,即下㈣所示),共同媒介2 名俄羅斯籍女子及2 名烏克蘭籍女子(姓名詳卷),與不詳男客性交易數次。甲○○於經營「富裕」行動機房期間之105 年6 月5 日起,將從事性交易之1 名不詳女子,安排於卯○○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天月人文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卯○○明知此情,仍基於共同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容留男客與性交易女子於「天月人文汽車旅館」房間內從事性交易。甲○○以每次性交易收取500 元至1 仟元不等之代價獲利,共計獲得100 萬元之利益,乙○○、癸○○領取固定酬勞,乙○○共計獲得4 萬元之利益,癸○○獲得2 萬元之利益,卯○○共計獲得70萬2 仟元之利益。 ㈣、林旻賢(已歿,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5 年4 月至5 月間起,以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9 樓為據點,成立「仙境、雅虎」行動機房,並自105 年4 月至5 月間,僱用己○○、亥○○,自105 年11月起,僱用辰○○(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自105 年7 月至8 月間,僱用丙○○約1 個月,由林旻賢、亥○○、辰○○、丙○○輪流於網路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上,接收㈠所示應召站提供之男客性交易訊息,並回覆性交易女子、金額、地點等訊息以約定性交易,約定完成後,再聯絡性交易之女子前往,以此方式與㈠所示應召站共同媒介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數次,另於105 年7 月間,與「富裕」行動機房(即㈢所示)共同媒介2 名俄羅斯籍女子及2 名烏克蘭籍女子(姓名詳卷)與不詳 男客性交易數次。期間由亥○○負責收取、結算性交易所得後,轉交林旻賢,己○○則於接獲性交易地點之指示後,載送性交易女子往返性交易地點,並於性交易完成後,向性交易女子收取約定金額,再轉交給亥○○結算。亥○○以每月領取固定月薪3 萬元獲利,共計獲得24萬元之利益,己○○則以時薪300 元獲利,共計獲得5 萬元之利益。 ㈤、鄒寶瑩(另以簡易判決處刑)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以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為據點成立應召站,鄒寶瑩並自104 年12月起獨自經營,媒介1 名不詳女子與男客性交易,另由其提供男客欲性交易之訊息與㈡㈢所示之應召站,㈡㈢所示之應召站則依條件提供性交易女子而完成性易,以此方式與㈡㈢所示應召站共同媒介各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數次,性交易所得則依約定比例朋分,鄒寶瑩因此獲得共計226 萬1 仟元之利益。 ㈥、巳○○(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受真實身分不詳之「王大哥」僱用,於104 年間成立「松青」應召站,由巳○○負責電話業務,105 年6 月至7 月間起,由巳○○接續以臺中市○區○○里○○○街00號15樓為據點,成立「清心」應召站,期間陸續有真實身分不詳共5 名女子加入擔任性交易女子,並經媒介完成性交易,另巳○○於接收㈠所示應召站提供之男客性交易訊息後,回覆性交易女子、金額、地點等訊息以約定性交易,約定完成後,再聯絡性交易之女子前往,以此方式與㈠所示應召站共同媒介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數次,性交易所得則依約定比例朋分,巳○○因此獲得共計30萬元之利益。 ㈦、未○○、天○○(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03 年間起,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0 號5 樓為據點,成立「布丁、寶文」應召站,期間林○均(年籍資料均詳卷)加入擔任性交易女子,由未○○、天○○與男客聯繫後,約定性交易金額及地點,再聯絡林○均之前往性交易數次,未○○、天○○另提供男客欲性交易之訊息與㈡㈢所示之應召站,由㈡㈢所示之應召站依條件提供性交易女子前往性交易,以此方式與㈡㈢所示應召站共同媒介各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數次,性交易所得則依約定比例朋分,未○○、天○○因此獲得共計50萬元之利益。 二、經警依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813 號搜索票,於附表二至十五所示時間、地點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至十五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戌○○、酉○○、甲○○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十六所示共犯及證人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十六所示之證據可佐。 二、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因行為人間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又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100 年度臺上字第5925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戌○○、酉○○、甲○○3 人所成立之應召站,除就各應召站內部人員各有以之營利之犯意聯絡外,其等營運模式乃分別擔任提供男客或提供性交易女子之角色,經由其居間媒合而完成性交易,並藉此營利,是除各應召站內部人員有犯意聯絡外,就各應召站分別提供男客或提供性交易女子,因而完成性交易部分,亦屬犯意聯絡之範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並不以共同正犯間直接發生犯意聯絡為限,是以下共犯間,雖未參與全部構成要件之行為,然因均在其等之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且彼此具有角色分工之互相利用關係,基於一部行為全部負責之法理,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㈠、被告戌○○、辛○○、申○○、午○○、壬○○,就①媒介陳○帆與不詳男客性交易;②媒介男客楊宜修於105 年7 月14日與真實身分不詳,代號「AMY 」之女子性交易;③男客曾偉嘉於105 年上半年與3 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性交易;④男客吳丞斌於105 年2 月間與1 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性交易;⑤男客蔡鴻霖於101 年間起至105 年10月間,與真實身分不詳,代號「A 咪」、「小星星」、「可喬」、「小慈」之女子與男客性交易;⑥男客劉祥忠於105 年7 月11日與代號「小楊思敏」之女子性交易;⑦男客陳彥碩於105 年6 月至12月間與1 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性交易;⑧丑○○自103 年底起,媒介真實身分不詳,代號「美姍彤」、「茉莉卡」、「小愛」與不詳男客性交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戌○○、辛○○、申○○、午○○、壬○○與㈡㈢㈣㈥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就其等各媒介1 名不詳女子性交易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被告酉○○、戊○○、寅○○、子○○、簡姐、不詳男子媒介柳○豫、閔○寧、陳○婷、劉○妡、洪○伶、陳○涵、蘇○惠、劉○華、李○蓁、楊○薇、曾○貞、賴○如、洪○容、張○予、黃○釗、陳○婷、陳○瓊、劉○心、余○瑩、張○芯、巫○甄、曹○婷、熊○、陳○惠(以上年籍資料均詳卷)等24人與不詳男客性交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酉○○、戊○○、寅○○與㈠㈤㈦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就其等各媒介1 名不詳女子性交易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被告甲○○、乙○○、癸○○,與㈠㈤㈦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就其等各媒介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與㈣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就媒介2 名俄羅斯籍女子及2 名烏克蘭籍女子完成性交易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與卯○○共同容留1 名女子性交易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至於原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戌○○、甲○○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圖利利用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部分,因僅有被害人之單一指述,並無其餘補強證據可以佐證,復經公訴檢察官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予以減縮,此部分尚難為不利於被告戌○○、甲○○不利之認定。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戌○○、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二、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者之場所;至於媒介,係指在兩方間介紹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言,兩者雖屬觸犯同一法條,其罪名究有區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07 號判決意旨參照)。如行為人引誘、媒介於前,復加以容留在後,其引誘、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構成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以營利之一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00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就與犯罪事實㈠㈤㈦所示應召站共犯,各媒介1 名女子完成性交易部分,及與㈣所示應召站共犯,媒介2 名俄羅斯籍女子及2 名烏克蘭籍女子性交易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就與卯○○共同容留1 名女子性交易部分,係犯同條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三、行為人如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如行為人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者,即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對同一女子所為多次性交易之媒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認上訴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之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微弱,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刑法上之評價,較為合理,各以接續犯論以一罪。而就不同女子所為之媒介性交易行為,則因所媒介之女子不同,行為明顯可分,具有獨立性,認上訴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理由,並無上訴意旨所指矛盾之可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41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依被媒介女子為罪數認定之基礎,依檢察官所舉之全部證據: ㈠、就被告戌○○部分,僅足以認定:①媒介陳○帆與不知名之男客、②媒介男客楊宜修與代號AMY 之女子③男客曾偉嘉與3 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④男客吳丞斌與1 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⑤男客蔡鴻霖與代號A 咪、小星星、可喬、小慈等4 名女子、⑥男客劉祥忠與代號小楊思敏之女子、⑦陳彥碩與1 名真實身分不詳之女子性交易,⑧透過丑○○自103 年底起,媒介真實身分不詳,代號「美姍彤」、「茉莉卡」、「小愛」等3 名女子。⑨與㈡㈢㈣㈥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各媒介1 名不詳女子,共計媒介19位女子性交易,應論以19罪,分論併罰之。至於各被媒介女子數次性交易部分,各論以接續犯之1 罪。 ㈡、被告酉○○部分,僅足以認定:①媒介柳○豫、閔○寧、陳○婷、劉○妡、洪○伶、陳○涵、蘇○惠、劉○華、李○蓁、楊○薇、曾○貞、賴○如、洪○容、張○予、黃○釗、陳○婷、陳○瓊、劉○心、余○瑩、張○芯、巫○甄、曹○婷、熊○、陳○惠等24名女子。與②㈠㈤㈦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各媒介1 名不詳女子性交易,共計媒介27位女子性交易,應論以27罪,分論併罰之。至於各被媒介女子數次性交易部分,各論以接續犯之1 罪。 ㈢、被告甲○○部分,僅足以認定:①與㈠㈤㈦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各媒介1 名女子。②與㈣所示應召站之共犯,媒介2 名俄羅斯籍女子及2 名烏克蘭籍女子。③與卯○○共同容留1 名女子性交易,共計媒介8 位女子性交易,應論以8 罪,分論併罰之。至於各被媒介、容留女子數次性交易部分,各論以接續犯之1 罪。 四、被告酉○○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1 年8 月27日執行完畢,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媒介性交易之犯罪,導源於對於女性之物化思想,得利用女性身體換取金錢利益,而本件雖無被媒介女子遭強暴脅迫之剝削情況,然以金錢交換性關係之行為如普遍存在於社會,將影響社會風氣,對未成年人易產生不當之價值觀影響,且性交易過程中,經常容易引發財產、性暴力或幫派組織犯罪,亦為社會治安之隱憂,本件被告戌○○、酉○○、甲○○所經營之應召站,均有相當之規模,並非獨自經營之定點招攬模式,透過網路、行動電話之宣傳與招攬,犯罪次數及頻率甚高,獲利可觀,並因此僱用其餘共犯加入犯罪,各自賺取利益,犯罪情節自不輕微。另分別斟酌被告戌○○已離婚,現與母親同住,前婚姻中育有1 名子女,已成年,現另有1 名未成年子女,被告戌○○目前經商,自陳月收入約2 萬至3 萬元,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酉○○未婚,無子女,現與父母同住,經營攤販維生,月收入約2 萬元,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被告甲○○未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現從事外包商行業,月薪1 萬餘元,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並斟酌其等於偵查中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被告戌○○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確定,其於緩刑期滿後,未能確實改過遷善,猶再犯本件之罪,且犯罪規模日益龐大,共犯結構完整,顯然為計畫性、集團性犯案,此等犯罪情節本難認為適於為緩刑之宣告,何況被告戌○○已有相關前科,亦無從認為被告戌○○無再犯之虞,辯護人請求就被告戌○○本件犯行為緩刑之宣告,為無理由。被告甲○○雖無犯罪紀錄,然其於本件「富裕」行動機房部分,屬於主謀之犯罪地位,僱用數名共犯,又與其餘應召站配合,犯罪情節亦不輕微,且經營模式並非傳統於固定地點隨機招攬,其影響層面廣大,而被告甲○○亦無何無法以其他正當方式維生之特殊情況,其本件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至於被告酉○○部分,5 年內另有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不合於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緩刑要件,亦無從宣告緩刑。 七、沒收部分 被告戌○○、酉○○、甲○○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適裁判時之法律。又依第40條第1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修正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於修法理由中說明,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非從刑,是本件關於沒收部分,乃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獨立之宣告。是以: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同條第4 項亦有明訂。本件被告戌○○、酉○○、甲○○之犯罪所得,因犯罪時間較長,次數亦多,且並非均透過金融帳戶轉帳,於認定上顯有困難,經被告3 人、辯護人及檢察官於偵查及審理中估算後,被告戌○○、酉○○、甲○○之犯罪所得各如附表一所示,乃以其等估算為基礎認定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戌○○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變價款,被告甲○○附表七編號28所示變價款、編號27繳回贓款,依上開規定,同屬犯罪所得,一併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戌○○附表二編號9 、被告甲○○附表七編號29扣押之帳戶內存款,應視為被告戌○○、甲○○之財產,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予以追徵。 ㈡、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部分: ⒈附表五編號32、33、34、35所示之物,為被告戌○○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㈠所用之物;附表九編號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所示之物,為共犯酉○○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㈡所用之物;附表七編號1 、2 、4 、5 、24所示之物,為共犯甲○○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㈢所用之物;附表八編號4 、5 、6 、8 、9 、10、11、12、13所示之物,為共犯林旻賢所有,供共犯犯罪事實㈣所用之物;附表十四編號3 為共犯巳○○所有,供共犯犯罪事實㈥所用之物。 ⒉附表九編號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所示之物,為被告酉○○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㈡所用之物;附表五編號32、33、34、35所示之物,為共犯戌○○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㈠所用之物;附表十一編號7 、8 所示之物,為共犯鄒寶瑩所有,供共犯犯罪事實㈤所用之物;附表十二編號10、11、12、13所示之物,為共犯未○○、天○○所有,供共犯犯罪事實㈦所用之物。 ⒊附表七編號1 、2 、4 、5 、24所示之物,為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㈢所用之物;附表五編號32、33、34、35所示之物,為共犯戌○○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㈠所用之物;附表十一編號7 、8 所示之物,為共犯鄒寶瑩所有,供共犯犯罪事實㈤所用之物;附表十二編號10、11、12、13所示之物,為共犯未○○、天○○所有,供共犯犯罪事實㈦所用之物。 ⒋上開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對被告戌○○、酉○○、甲○○各別宣告沒收之,共犯部分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併予宣告沒收。 ㈢、其餘扣案物,就扣案行動電話及電腦設備部分,雖部分為被告或共犯聯絡性交易及紀錄所得所用,然並非違禁物,且可替代性極高,沒收對於犯罪預防及矯治並無助益,乃不予宣告沒收,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及共犯本件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231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宣告刑一覽表 ┌──┬───────┬───────┬────────────────┐ │編號│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宣告刑 │ ├──┼───────┼───────┼────────────────┤ │ 1 │戌○○犯罪事實│600 萬元 │戌○○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拾│ │ │㈠之15罪、㈡㈢│(含變價款: │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㈣㈥之4 罪,共│2,316,000元)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 │ │19罪 │ │列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附表五編號32、33、34、35│ │ │ │ │;附表九編號1 、2 、3 、4 、5 、│ │ │ │ │6 、7 、8 、9 、10、11、12、13;│ │ │ │ │附表七編號1 、2 、4 、5 、24;附│ │ │ │ │表八編號4 、5 、6 、8 、9 、10、│ │ │ │ │11、12、13所示之物;附表十四編號│ │ │ │ │3 均沒收之。 │ ├──┼───────┼───────┼────────────────┤ │ 2 │酉○○犯罪事實│470萬元 │酉○○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貳│ │ │㈡之24罪、㈠㈤│ │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㈦之3 罪,共27│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罪 │ │算壹日。 │ │ │ │ │左列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附表九編號1 、2 、3 、│ │ │ │ │4 、5 、6 、7 、8 、9 、10、11、│ │ │ │ │12、13;附表五編號32、33、34、35│ │ │ │ │;附表十一編號7 、8 ;附表十二編│ │ │ │ │號10、11、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 3 │甲○○犯罪事實│100萬元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柒│ │ │㈢之4 罪,㈠㈤│(含變價款54萬│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㈦之3 罪,與張│元及繳回116,50│,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炳│ │ │景喆共同容留之│2 元) │富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 │ │1 罪,共8 罪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左列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附表七編號1 、2 、4 、│ │ │ │ │5 、24;附表五編號32、33、34、35│ │ │ │ │;附表十一編號7 、8 ;附表十二編│ │ │ │ │號10、11、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之。 │ └──┴───────┴───────┴────────────────┘ 附表二、戌○○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彰化縣○○市○○○路00號、光華里民生路229 巷7 號)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戌○○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72925 號) │ │ │ │ ├──┼───────────────┼──────┼────┼────────┤ │2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戌○○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24275 號) │ │ │ │ ├──┼───────────────┼──────┼────┼────────┤ │3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戌○○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44945 號)、 │ │ │ │ ├──┼───────────────┼──────┼────┼────────┤ │4 │SAMSUNG 手機(含SIM卡1 張,門 │1 支 │戌○○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3025│ │ │ │ │ │000000000 號) │ │ │ │ ├──┼───────────────┼──────┼────┼────────┤ │5 │AOC 液晶螢幕 │1 台 │戌○○ │ │ ├──┼───────────────┼──────┼────┼────────┤ │6 │ACER液晶螢幕 │1 台 │戌○○ │ │ ├──┼───────────────┼──────┼────┼────────┤ │7 │HANNS .G │1 台 │戌○○ │ │ ├──┼───────────────┼──────┼────┼────────┤ │8 │ARY-1688號自用小客車變價款 │新臺幣2,316,│戌○○ │宣告沒收 │ │ │ │000 元 │ │ │ │ │ │ │ │ │ ├──┼───────────────┼──────┼────┼────────┤ │9 │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2 號裁定: │ │戌○○ │ │ │ │①ARY-1688 號(自小客車) │ │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第三人蔡芯妤所有) │ │ │ │ │ │⑤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第三人蔡芯妤所有) │ │ │ │ └──┴───────────────┴──────┴────┴────────┘ 附表三、地○○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彰化縣彰化市介壽北路108 巷內,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電腦主機(ASUS二台、白色一台)│3 台 │戌○○所│ │ │ │ │ │有、顏民│ │ │ │ │ │國持有 │ │ ├──┼───────────────┼──────┼────┼────────┤ │2 │SONY筆記型電腦(暗紅色) │1 台 │戌○○所│ │ │ │ │ │有、顏民│ │ │ │ │ │國持有 │ │ ├──┼───────────────┼──────┼────┼────────┤ │3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台 │戌○○所│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有、顏民│ │ │ │24845號) │ │國持有 │ │ ├──┼───────────────┼──────┼────┼────────┤ │4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戌○○所│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6829│ │有、顏民│ │ │ │000000000 號) │ │國持有 │ │ ├──┼───────────────┼──────┼────┼────────┤ │5 │HTC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 支 │戌○○所│ │ │ │號) │ │有、顏民│ │ │ │ │ │國持有 │ │ ├──┼───────────────┼──────┼────┼────────┤ │6 │記事本 │3本 │戌○○所│ │ │ │ │ │有、顏民│ │ │ │ │ │國持有 │ │ └──┴───────────────┴──────┴────┴────────┘ 附表四、辛○○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彰化縣○○市○○里○○○街00巷0 號7 樓之1 )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辛○○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49920 號) │ │ │ │ ├──┼───────────────┼──────┼────┼────────┤ │2 │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 │辛○○ │ │ │ │) │ │ │ │ ├──┼───────────────┼──────┼────┼────────┤ │3 │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帳號│1 本 │辛○○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4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1 本 │辛○○ │ │ │ │43744 號) │ │ │ │ ├──┼───────────────┼──────┼────┼────────┤ │5 │繳回贓款 │新臺幣30萬元│申○○ │ │ └──┴───────────────┴──────┴────┴────────┘ 附表五、午○○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 ├──┼───────────────┼──────┼────┼────────┤ │1 │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 本 │午○○ │ │ │ │戶名莊憲豪) │ │ │ │ ├──┼───────────────┼──────┼────┼────────┤ │2 │郵局金融卡 │1 張 │午○○ │ │ ├──┼───────────────┼──────┼────┼────────┤ │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1 本 │午○○ │ │ │ │1541號 │ │ │ │ ├──┼───────────────┼──────┼────┼────────┤ │4 │中國信託金融卡 │1 張 │午○○ │ │ ├──┼───────────────┼──────┼────┼────────┤ │5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1 本 │午○○ │ │ │ │4987號) │ │ │ │ ├──┼───────────────┼──────┼────┼────────┤ │6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 │1 張 │午○○ │ │ ├──┼───────────────┼──────┼────┼────────┤ │7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 本 │午○○ │ │ │ │2 號戶名林蔡富子) │ │ │ │ ├──┼───────────────┼──────┼────┼────────┤ │8 │新光銀行金融卡 │1 張 │午○○ │ │ ├──┼───────────────┼──────┼────┼────────┤ │9 │彰化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 本 │午○○ │ │ │ │00號戶名林建村) │ │ │ │ ├──┼───────────────┼──────┼────┼────────┤ │10 │彰化銀行金融卡 │1 張 │午○○ │ │ ├──┼───────────────┼──────┼────┼────────┤ │11 │兆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 │1 本 │午○○ │ │ │ │號戶名林建村) │ │ │ │ ├──┼───────────────┼──────┼────┼────────┤ │12 │兆豐銀行金融卡 │1 張 │午○○ │ │ ├──┼───────────────┼──────┼────┼────────┤ │13 │NOKIK 手機(含SIM 卡1 張,IMEI│1 支 │午○○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14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829 號) │ │ │ │ ├──┼───────────────┼──────┼────┼────────┤ │15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270 號) │ │ │ │ ├──┼───────────────┼──────┼────┼────────┤ │16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279 號) │ │ │ │ ├──┼───────────────┼──────┼────┼────────┤ │17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301 號) │ │ │ │ ├──┼───────────────┼──────┼────┼────────┤ │18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9987號) │ │ │ │ ├──┼───────────────┼──────┼────┼────────┤ │19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652 號) │ │ │ │ ├──┼───────────────┼──────┼────┼────────┤ │20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831 號) │ │ │ │ ├──┼───────────────┼──────┼────┼────────┤ │21 │NOKIA 手機(含SIM 卡1 張,IMEI│1 支 │午○○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22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04號) │ │ │ │ ├──┼───────────────┼──────┼────┼────────┤ │23 │NOKIA 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096 號) │ │ │ │ ├──┼───────────────┼──────┼────┼────────┤ │24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IM│1 支 │午○○ │ │ │ │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25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午○○ │ │ │ │03430 號) │ │ │ │ ├──┼───────────────┼──────┼────┼────────┤ │26 │HTC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1 號) │ │ │ │ ├──┼───────────────┼──────┼────┼────────┤ │27 │HTC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1 支 │午○○ │ │ │ │1 號) │ │ │ │ ├──┼───────────────┼──────┼────┼────────┤ │28 │HTC 手機(含記憶卡1 張,IMEI:│1 支 │午○○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29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及記憶卡│1 支 │午○○ │ │ │ │1 張,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30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及記憶卡│1 支 │午○○ │ │ │ │1 張,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31 │IPHONE手機(含SIM 卡1 張,IMEI│1 支 │午○○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32 │帳本 │8 本 │午○○ │宣告沒收 │ ├──┼───────────────┼──────┼────┼────────┤ │33 │現金帳 │2 本 │午○○ │宣告沒收 │ ├──┼───────────────┼──────┼────┼────────┤ │34 │小姐電話清冊 │1 件 │午○○ │宣告沒收 │ ├──┼───────────────┼──────┼────┼────────┤ │35 │小姐對帳單 │1 件 │午○○ │宣告沒收 │ ├──┼───────────────┼──────┼────┼────────┤ │36 │ASUS筆電 │1 台 │午○○ │ │ ├──┼───────────────┼──────┼────┼────────┤ │37 │繳回贓款 │20萬元 │午○○ │ │ └──┴───────────────┴──────┴────┴────────┘ 附表六、宇○○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APPLE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宇○○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2 │玉山銀行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1 本 │宇○○ │ │ │ │1226號) │ │ │ │ ├──┼───────────────┼──────┼────┼────────┤ │3 │合作金庫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1 本 │宇○○ │ │ │ │260 號) │ │ │ │ ├──┼───────────────┼──────┼────┼────────┤ │4 │中國信託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1 本 │宇○○ │ │ │ │09號) │ │ │ │ ├──┼───────────────┼──────┼────┼────────┤ │5 │繳回贓款 │3000元 │宇○○ │ │ └──┴───────────────┴──────┴────┴────────┘ 附表七、甲○○、乙○○、癸○○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紅色記帳拆帳單 │1 件 │甲○○ │宣告沒收 │ ├──┼───────────────┼──────┼────┼────────┤ │2 │白色記帳拆帳單 │1 件 │甲○○ │宣告沒收 │ ├──┼───────────────┼──────┼────┼────────┤ │3 │ATM 轉帳單據 │1 件 │甲○○ │ │ ├──┼───────────────┼──────┼────┼────────┤ │4 │日收入報表 │1 件 │甲○○ │宣告沒收 │ ├──┼───────────────┼──────┼────┼────────┤ │5 │帳冊 │6 本 │甲○○ │宣告沒收 │ ├──┼───────────────┼──────┼────┼────────┤ │6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甲○○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99908 號) │ │ │ │ ├──┼───────────────┼──────┼────┼────────┤ │7 │MELROSE S9手機(含SIM 卡1 張,│1 支 │甲○○ │ │ │ │門號:0000000000號,IMEI:3520│ │ │ │ │ │00000000000 號) │ │ │ │ ├──┼───────────────┼──────┼────┼────────┤ │8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甲○○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60662 號) │ │ │ │ ├──┼───────────────┼──────┼────┼────────┤ │9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甲○○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75441 號) │ │ │ │ ├──┼───────────────┼──────┼────┼────────┤ │10 │ASUS(含SIM 卡1 張,門號:0983│1 支 │甲○○ │ │ │ │282265號,IMEI:00000000000000│ │ │ │ │ │5 號) │ │ │ │ ├──┼───────────────┼──────┼────┼────────┤ │11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甲○○ │ │ │ │292680號) │ │ │ │ ├──┼───────────────┼──────┼────┼────────┤ │12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甲○○ │ │ │ │0000000 號) │ │ │ │ ├──┼───────────────┼──────┼────┼────────┤ │13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甲○○ │ │ │ │0000000 號) │ │ │ │ ├──┼───────────────┼──────┼────┼────────┤ │14 │INFOCUS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甲○○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2244│ │ │ │ │ │000000000號) │ │ │ │ ├──┼───────────────┼──────┼────┼────────┤ │15 │ASUS手機(含SIM卡1 張,門號:0│1 支 │甲○○ │ │ │ │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 │ │ │ │ │1861 號) │ │ │ │ ├──┼───────────────┼──────┼────┼────────┤ │16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甲○○ │ │ │ │0000000 號) │ │ │ │ ├──┼───────────────┼──────┼────┼────────┤ │17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甲○○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37465 號) │ │ │ │ ├──┼───────────────┼──────┼────┼────────┤ │18 │G-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甲○○ │ │ │ │158、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19 │G-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甲○○ │ │ │ │565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20 │G-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甲○○ │ │ │ │74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21 │ASUS筆記型電腦(白色) │1 台 │甲○○ │ │ ├──┼───────────────┼──────┼────┼────────┤ │22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 台 │甲○○ │ │ ├──┼───────────────┼──────┼────┼────────┤ │23 │點鈔機 │1 台 │甲○○ │ │ ├──┼───────────────┼──────┼────┼────────┤ │24 │外籍到案證人賣淫記帳單 │1 件 │甲○○ │宣告沒收 │ ├──┼───────────────┼──────┼────┼────────┤ │25 │ACER桌上型電腦主機 │1 台 │甲○○ │ │ ├──┼───────────────┼──────┼────┼────────┤ │26 │LENOVO桌上型電腦面板 │1 個 │甲○○ │ │ ├──┼───────────────┼──────┼────┼────────┤ │27 │繳回贓款 │116,502 元 │甲○○ │宣告沒收 │ ├──┼───────────────┼──────┼────┼────────┤ │28 │AQE-7229號自用小客車變價款 │54萬元 │甲○○ │宣告沒收 │ ├──┼───────────────┼──────┼────┼────────┤ │29 │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2 號裁定 │ │甲○○ │ │ │ │①AQE-7229號 (自小客貨車) │ │ │ │ │ │②AF-978號(重型機車) │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30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乙○○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31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癸○○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59421 號) │ │ │ │ └──┴───────────────┴──────┴────┴────────┘ 附表八、己○○、亥○○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SAMSUNG 手機 │1 支 │己○○ │ │ ├──┼───────────────┼──────┼────┼────────┤ │2 │電腦主機(仙境) │2 台 │亥○○ │ │ ├──┼───────────────┼──────┼────┼────────┤ │3 │華碩Eeepc1000H筆記型電腦 │1 台 │亥○○ │ │ ├──┼───────────────┼──────┼────┼────────┤ │4 │阿姨電話名冊(仙境) │2 本 │亥○○ │宣告沒收 │ ├──┼───────────────┼──────┼────┼────────┤ │5 │總帳冊(仙境) │2 本 │亥○○ │宣告沒收 │ ├──┼───────────────┼──────┼────┼────────┤ │6 │記事錄(仙境) │1 本 │亥○○ │宣告沒收 │ ├──┼───────────────┼──────┼────┼────────┤ │7 │蕭雅雯微信資料(仙境) │1 本 │亥○○ │ │ ├──┼───────────────┼──────┼────┼────────┤ │8 │簡訊電話使用登記表(仙境) │1 本 │亥○○ │宣告沒收 │ ├──┼───────────────┼──────┼────┼────────┤ │9 │客戶名冊(仙境) │2 本 │亥○○ │宣告沒收 │ ├──┼───────────────┼──────┼────┼────────┤ │10 │小姐交易明細(仙境) │3 本 │亥○○ │宣告沒收 │ ├──┼───────────────┼──────┼────┼────────┤ │11 │交戰手冊及拆帳記事(仙境) │5 張 │亥○○ │宣告沒收 │ ├──┼───────────────┼──────┼────┼────────┤ │12 │交易明細 │1 本 │亥○○ │宣告沒收 │ ├──┼───────────────┼──────┼────┼────────┤ │13 │阿姨存、匯對帳單(仙境) │11張 │亥○○ │宣告沒收 │ ├──┼───────────────┼──────┼────┼────────┤ │14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1 本 │丙○○ │ │ │ │2422號、仙境) │ │ │ │ ├──┼───────────────┼──────┼────┼────────┤ │15 │臺灣土地銀行金融卡 │1 張 │丙○○ │ │ ├──┼───────────────┼──────┼────┼────────┤ │16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1 本 │丙○○ │ │ │ │3413號、仙境) │ │ │ │ ├──┼───────────────┼──────┼────┼────────┤ │17 │第一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 │新臺幣2萬元 │丙○○ │ │ │ │62號、仙境) │ │ │ │ └──┴───────────────┴──────┴────┴────────┘ 附表九、酉○○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六街232 巷3 樓之7 )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應召小姐名冊 │6 本 │酉○○ │宣告沒收 │ ├──┼───────────────┼──────┼────┼────────┤ │2 │帳冊 │3 本 │酉○○ │宣告沒收 │ ├──┼───────────────┼──────┼────┼────────┤ │3 │應召站日記帳冊 │3 本 │酉○○ │宣告沒收 │ ├──┼───────────────┼──────┼────┼────────┤ │4 │嫖客電話名冊 │5 本 │酉○○ │宣告沒收 │ ├──┼───────────────┼──────┼────┼────────┤ │5 │媒介小姐銀行帳冊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6 │台中市區大樓名冊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7 │台中市區旅館名冊 │2 本 │酉○○ │宣告沒收 │ ├──┼───────────────┼──────┼────┼────────┤ │8 │應召站7 月份日報表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9 │應召站8 月份日報表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10 │應召站9 月份日報表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11 │應召站10月份日報表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12 │應召站11月份日報表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13 │應召站12月份日報表 │1 本 │酉○○ │宣告沒收 │ ├──┼───────────────┼──────┼────┼────────┤ │14 │大眾銀行、第一銀行、富邦銀行存│5 本 │酉○○ │ │ │ │摺 │ │ │ │ ├──┼───────────────┼──────┼────┼────────┤ │15 │應召小姐借支本票及借條 │6 張 │酉○○ │ │ ├──┼───────────────┼──────┼────┼────────┤ │16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3714│ │ │ │ │ │000000000 號) │ │ │ │ ├──┼───────────────┼──────┼────┼────────┤ │17 │TaiwanMobile手機(含SIM 卡1 張│1 支 │酉○○ │ │ │ │,IMEI: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18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7340│ │ │ │ │ │00000000號) │ │ │ │ ├──┼───────────────┼──────┼────┼────────┤ │19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9359│ │ │ │ │ │000000000 號) │ │ │ │ ├──┼───────────────┼──────┼────┼────────┤ │20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49827 號) │ │ │ │ ├──┼───────────────┼──────┼────┼────────┤ │21 │Hugiga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酉○○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22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84723 號) │ │ │ │ ├──┼───────────────┼──────┼────┼────────┤ │23 │Hugiga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酉○○ │ │ │ │476 號) │ │ │ │ ├──┼───────────────┼──────┼────┼────────┤ │24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92356 號) │ │ │ │ ├──┼───────────────┼──────┼────┼────────┤ │25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7084│ │ │ │ │ │000000000 號) │ │ │ │ ├──┼───────────────┼──────┼────┼────────┤ │26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08105號) │ │ │ │ ├──┼───────────────┼──────┼────┼────────┤ │27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8147號) │ │ │ │ ├──┼───────────────┼──────┼────┼────────┤ │28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543683號) │ │ │ │ ├──┼───────────────┼──────┼────┼────────┤ │29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7374│ │ │ │ │ │000000000 號) │ │ │ │ ├──┼───────────────┼──────┼────┼────────┤ │30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37585 號) │ │ │ │ ├──┼───────────────┼──────┼────┼────────┤ │31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40646 號) │ │ │ │ ├──┼───────────────┼──────┼────┼────────┤ │32 │SONY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酉○○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51072號) │ │ │ │ ├──┼───────────────┼──────┼────┼────────┤ │33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3771│ │ │ │ │ │000000000 號) │ │ │ │ ├──┼───────────────┼──────┼────┼────────┤ │34 │Hugiga手機(IMEI:000000000000│1 支 │酉○○ │ │ │ │512 號) │ │ │ │ ├──┼───────────────┼──────┼────┼────────┤ │35 │Hugiga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酉○○ │ │ │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 │ │ │ │ │66號) │ │ │ │ ├──┼───────────────┼──────┼────┼────────┤ │36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卡號:│1 支 │酉○○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37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4421│ │ │ │ │ │000000000 號) │ │ │ │ ├──┼───────────────┼──────┼────┼────────┤ │38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酉○○ │ │ │ │43675 號) │ │ │ │ ├──┼───────────────┼──────┼────┼────────┤ │39 │Samsung 手機(IMEI:Z000000000│1 支 │酉○○ │ │ │ │F70F號) │ │ │ │ ├──┼───────────────┼──────┼────┼────────┤ │40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卡│1 支 │酉○○ │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41 │Samsung 手機(卡號:0000000000│1 支 │酉○○ │ │ │ │37287 號) │ │ │ │ ├──┼───────────────┼──────┼────┼────────┤ │42 │銀行匯款存根聯 │3 本 │酉○○ │ │ ├──┼───────────────┼──────┼────┼────────┤ │43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戊○○ │ │ │ │70623 號) │ │ │ │ │ │ │ │ │ │ ├──┼───────────────┼──────┼────┼────────┤ │44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戊○○ │ │ │ │133619號) │ │ │ │ └──┴───────────────┴──────┴────┴────────┘ 附表十、子○○部分扣案物(106 年1 月15日,命提出而扣案)┌──┬───────────────┬──────┬────┬────────┐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InFocus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子○○ │ │ │ │42603 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2 │TaiwanMobile手機(含SIM 卡1 張│1 支 │子○○ │ │ │ │,門號:0000000000號,IMEI:86│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附表十一、鄒寶瑩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 支 │鄒寶瑩 │ │ │ │號) │ │ │ │ ├──┼───────────────┼──────┼────┼────────┤ │2 │三星6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鄒寶瑩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3 │三星J7手機(含SIM卡1 張,門號 │1 支 │鄒寶瑩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4 │ASUS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鄒寶瑩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 │ │ │40607 號) │ │ │ │ ├──┼───────────────┼──────┼────┼────────┤ │5 │三星NOTE4 手機(含SIM 卡1 張,│1 支 │鄒寶瑩 │ │ │ │IMEI:0000000000000 、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6 │ASUS手機(含SIM 卡2 張,IMEI:│1 支 │鄒寶瑩 │ │ │ │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 │ │ │ │42371 號) │ │ │ │ ├──┼───────────────┼──────┼────┼────────┤ │7 │媒介帳冊 │2 本 │鄒寶瑩 │宣告沒收 │ ├──┼───────────────┼──────┼────┼────────┤ │8 │客戶資料 │8 本 │鄒寶瑩 │宣告沒收 │ └──┴───────────────┴──────┴────┴────────┘ 附表十二、未○○、天○○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4 ,5 樓)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未○○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 │ │②另於未○○部分│ │ │82352 號) │ │ │ 沒收 │ ├──┼───────────────┼──────┼────┼────────┤ │2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未○○ │ │ │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 │ │ │ │ │694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3 │中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 號│1 本 │未○○ │ │ ├──┼───────────────┼──────┼────┼────────┤ │4 │HTC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天○○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 │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 │ │②另於天○○部分│ │ │087 號) │ │ │ 沒收 │ ├──┼───────────────┼──────┼────┼────────┤ │5 │Samsung 手機(IMEI:0000000000│1 支 │天○○ │ │ │ │08695、00000000000000號) │ │ │ │ ├──┼───────────────┼──────┼────┼────────┤ │6 │M1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09│1 支 │天○○ │ │ │ │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 │ │ │ │2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 │7 │M1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天○○ │ │ │ │號 │ │ │ │ ├──┼───────────────┼──────┼────┼────────┤ │8 │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2 本 │天○○ │ │ │ │號) │ │ │ │ ├──┼───────────────┼──────┼────┼────────┤ │9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1 本 │天○○ │ │ │ │769 號) │ │ │ │ ├──┼───────────────┼──────┼────┼────────┤ │10 │帳冊 │6 本 │未○○、│宣告沒收 │ │ │ │ │天○○ │ │ │ │ │ │ │ │ ├──┼───────────────┼──────┼────┼────────┤ │11 │應召站名冊 │1 本 │未○○、│宣告沒收 │ │ │ │ │天○○ │ │ ├──┼───────────────┼──────┼────┼────────┤ │12 │記錄應召女筆記本 │1 本 │未○○、│宣告沒收 │ │ │ │ │天○○ │ │ ├──┼───────────────┼──────┼────┼────────┤ │13 │老點電話簿 │2 本 │未○○、│宣告沒收 │ │ │ │ │天○○ │ │ ├──┼───────────────┼──────┼────┼────────┤ │14 │繳回贓款 │50萬元 │未○○、│ │ │ │ │ │天○○ │ │ └──┴───────────────┴──────┴────┴────────┘ 附表十三、庚○○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臺中市○區○○里○○路00號3 樓之29)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電腦主機(含滑鼠、鍵盤、不含螢│1 台 │庚○○ │ │ │ │幕)【已發還,偵6667卷第33頁】│ │ │ │ ├──┼───────────────┼──────┼────┼────────┤ │2 │帳冊 │1 本 │庚○○ │ │ ├──┼───────────────┼──────┼────┼────────┤ │3 │NOKIA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庚○○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4 │SAMSUNG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1 支 │庚○○ │ │ │ │號:0000000000號,IMEI:355834│ │ │ │ │ │000000000 號) │ │ │ │ ├──┼───────────────┼──────┼────┼────────┤ │5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帳號4735│2 本 │庚○○ │ │ │ │00000000號) │ │ │ │ └──┴───────────────┴──────┴────┴────────┘ 附表十四、巳○○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臺中市○區○○里○○○街00號15樓)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NOKIA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巳○○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2 │NOKIA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巳○○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3 │記帳單 │1 張 │巳○○ │宣告沒收 │ ├──┼───────────────┼──────┼────┼────────┤ │4 │繳回贓款 │2 萬元 │巳○○ │ │ └──┴───────────────┴──────┴────┴────────┘ 附表十五、丑○○部分扣案物(105 年12月5 日,台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4 樓)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1 │APPLE 手機(含SIM 卡1 張,門號│1 支 │丑○○ │ │ │ │: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 │ │ │ │ │0000000 號) │ │ │ │ ├──┼───────────────┼──────┼────┼────────┤ │2 │繳回贓款 │1,100 元 │丑○○ │ │ └──┴───────────────┴──────┴────┴────────┘ 附表十六、證據列表 一、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813 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戌○○、辛○○、午○○、宇○○、甲○○、乙○○、癸○○、亥○○、丙○○、酉○○、戊○○、子○○、鄒寶瑩、未○○、天○○、巳○○、丑○○) 二、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 三、扣案如附表二至十五所示之物 四、本案相關金融帳號、不法所得一覽表 五、犯罪事實㈠部分 ㈠、證人蔡芯妤、蔡李含笑、顏兢良、林協禾、陳○帆、謝○妏、楊宜修、曾偉嘉、吳丞斌、蔡鴻霖、劉祥忠、陳彥碩、蔡信宏、洪昇暐之證述。 ㈡、新光商業銀行林蔡富子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㈢、被告午○○手機翻拍照片 ㈣、被告及共犯戌○○、辛○○、申○○、壬○○、地○○、午○○、宇○○之供述 ㈤、申○○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㈥、被告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㈦、被告辛○○持有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匯款資料 ㈧、慾茶園2013年8 月工作分配、00000000信宏薪資與獎金發放、公司獎金制度00000000更新、薪資換算時數0711及公司資料電腦畫面截圖 ㈨、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站檢送車牌號碼00-000號機車、ARY-1688自用小客車、AQE-7229號自用小客貨車查詢資料 ㈩、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AQE-7229號自用小客貨車拍定證明書、領據 六、犯罪事實㈡部分 ㈠、證人閔○寧、劉○妡、洪○伶、陳○涵、蘇○惠、劉○華、李○蓁、楊○薇、曾○貞、賴○如、洪○容、張○予、黃○釗、陳○婷、陳○瓊、劉○心、余○瑩、張○芯、巫○甄、曹○婷、熊○、陳○惠、子○○、陳○婷之證述。 ㈡、被告酉○○與各應召站匯款帳號列表 ㈢、被告及共犯酉○○、戊○○、寅○○、子○○之供述 七、犯罪事實㈢部分: ㈠、證人林忠彥、韓○嫻、「K ○○○A M ○○○A 」、「S ○○○A N ○○○A 」、「U ○○○L 、I ○A 」、「S ○○○A A ○○○A 」之證述 ㈡、被告甲○○與各應召站匯款帳號列表及匯款單 ㈢、俄羅斯、烏克蘭外籍女子入出境查詢及護照影本 ㈣、被告卯○○手機LINE與甲○○對話翻拍照片 ㈤、被告及共犯甲○○、乙○○、癸○○、卯○○之供述 ㈥、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站檢送車牌號碼00-000號機車、ARY-1688自用小客車、AQE-7229號自用小客貨車查詢資料 ㈦、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AQE-7229號自用小客貨車拍定證明書、領據 八、犯罪事實㈣部分: ㈠、證人辰○○、林旻賢之證述。 ㈡、雅虎、仙境應召站與各應召站匯款帳號、匯款紀錄列印資料㈢、被告己○○手機擷取報告 ㈣、首都唯客樂飯店帳單明細表及統一發票影本 ㈤、被告及共犯己○○、亥○○、丙○○之供述 ㈥、被告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九、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㈠、被告鄒寶瑩與各應召站自102 年11月起交易時間次數統計表、手機翻拍LINE對話照片 ㈡、被告鄒寶瑩之供述。 十、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㈠、被告巳○○之供述 十一、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㈠、證人黃朝金、林○均、宋○薈之證述。 ㈡、被告未○○、天○○之應召站與各應召站104 、105 年交易次數統計表 ㈢、被告及共犯未○○、天○○之供述 ㈣、被告未○○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十、丑○○部分 ㈠、證人黃子玄之證述 ㈡、被告丑○○之供述 十一、證人黃銘源之證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