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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2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榮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榮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林榮進有施用毒品前科,猶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上午某時,在雲林縣○○鄉○○村○○路0 段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未扣案)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9日8 時40分許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送驗,檢出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55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述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18日報告編號KH/2017/A0000000號(檢體編號:000000000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9 月29日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採尿情形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9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29 號、107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5 年內再因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又因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③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六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68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102 年6 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

㈢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上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入監服刑,仍不知戒除與毒品之接觸,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足見其自制力欠佳,且因施用毒品行為的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須施以相當期間的徒刑,藉以隔離毒品,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及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未婚,家中剩下阿嬤,目前負責照顧阿嬤,生活費來源為阿嫲或親戚,之前有從事過禮儀師、水泥工等語(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期改正。至於被告施用毒品所使用之針筒並未扣案,且該器材取得容易、價值低廉,縱宣告沒收,對於犯罪預防並無太大作用,故認為無庸沒收、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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