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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玫琪梁智賢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耀麟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告
沈恒毅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律師
被告
李明翰
被告
李明穎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律師
被告
杜冠德
被告
廖頡
被告
林政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告
陳忠毅
被告
楊馮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066號、第3189號、第3245號)及聲請併辦(10

6 年度偵字第3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偽造原廠疫苗肆瓶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戊○○、丁○○、己○○、寅○○、辛○○、子○○、丑○○均無罪。

事實

一、甲○○因從事豬隻養殖業,知悉豬環狀病毒第二型(PCV2)盛行,將導致豬隻罹患豬環狀病毒症,並明知INGELVACCIRCOFLEX (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下稱原廠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不得未經核准擅自摻雜、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未黏貼合格封緘,亦知悉原廠疫苗係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生產之藥品,在臺灣地區之代理廠商為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靈佳公司),總經銷商則為經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經農公司),係我國主管機關以動物藥入字第6783號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用以預防與豬環狀病毒第二型相關之病症。使用方式為每次以無菌行肌肉注射1 毫升(即1 劑),流通於市場之包裝以50毫升(即50劑)為1 瓶,而原廠疫苗之瓶身均貼有載有核准字號、疫苗名稱、主要成分、效能、用法用量、貯藏方法、注意事項、原製造廠、代理廠商、總經銷商、批號(Serial No . )及保存期限(Exp .Date )等資訊之中英文貼紙,瓶蓋上則貼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印製之載有「中華民國動物用生物藥品安全效力查驗合格證」字樣及流水編號(前四碼為英文字母,後七碼為數字)之合格封緘。且百靈佳公司等如附件之商標,業經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使用於藥品、豬用疫苗、動物用藥品、獸用藥品等類之商品,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然甲○○雖明知原廠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不得未經核准擅自摻雜、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惟為牟取暴利,竟基於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仿冒商標商品、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5 月至6 月間某日,先以微信通訊軟體,向不知情之大陸地區賣家2 人,購買空瓶、瓶口墊片、瓶蓋及封蓋器等物後,又至址設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之雲林縣土庫養豬生產合作社,購買蒸餾水,再未得百靈佳公司之同意,委託位於嘉義市○區○○街000 號之弘達印刷文具行之不知情人員,印製載有仿冒如附件之商標、虛偽批號及有效期限之中英文貼紙,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不特定多數之養殖豬業者及百靈佳公司,復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之准許,委託址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不知情人員,印製載有「中華民國動物用生物藥品安全效力查驗合格證」字樣及流水編號之虛偽合格封緘,以此方式偽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及不特定多數之養殖豬業者。完成前置作業後,甲○○於104 年5 、6 月間某日起,在雲林縣虎尾鎮崁頂20號之居所內,將偽造之中英文貼紙黏貼於空瓶側,將蒸餾水與自不知情之經農公司業務丙○○以每瓶新臺幣(下同)3750元(即每劑75元)購入之原廠疫苗混合後,倒於空瓶中,將墊片置於瓶口與瓶蓋間後以封蓋器密合,將偽造之合格封緘貼於瓶蓋上,以此方式製造完成第1 批偽「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以上揭方式偽造前揭動物疫苗之偽藥,復陸續於前揭分裝第1 批偽藥之時起迄106 年3 月17日前之某時,以相同蒐集材料及摻雜之方法,接續分裝偽「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下稱偽造原廠疫苗),前後共計約4255瓶。甲○○並提供經農公司出貨單予不知情之庚○○(詳後無罪部分所述),使其陷於錯誤,以每劑63元至65元之價格向甲○○購買偽造原廠疫苗,甲○○即以此方式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並用支票或現金交付甲○○款項,推估甲○○因而獲得至少1340萬3250元(以每劑至少63元計算,一瓶50劑X4255 瓶)。

二、案經戊○○、丁○○告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告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方面: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引為證據使用、被告甲○○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經本院調查證據時提示,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應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他481 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102 頁至第114 頁、他481 卷二第206 頁至第208 頁、第303 頁至第306 頁、偵2066卷一第99頁至第102 頁、第126 頁至第132頁、第158 頁至第165 頁、第190 頁至第191 頁、偵2066卷二第22頁至第25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與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正郭乃維在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20頁至第22頁)、證人丙○○在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偵2066卷二第27頁至第29頁)、證人即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老闆娘詹逸焄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79頁正反面、偵2066卷一第81頁至第83頁)、證人即弘達印刷文具行負責人蔡宗崑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8 頁至第9 頁、偵2066卷三第96頁至第97頁)、證人余慶林(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偵2066卷三第47頁至第49頁)、證人許銘芳(附表二)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7頁、偵2066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證人黃啟忠(附表一)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6頁、偵2066卷一第38頁至第41頁)、證人癸○○(附表一)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8頁、他481 卷二第282 頁至第284 頁、第287 頁至第293 頁)、證人王耀禧(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42頁至第46頁)、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證人謝雨汎(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偵2066卷三第57頁至第59頁)、證人林奕先(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66頁至第67頁)、證人卯○○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2 頁、第11頁至第14頁)、證人廖泰焜(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證人蘇麗選(附表三)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第18頁至第19頁)、證人陳博裕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1頁)、證人許志興(附表四)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70頁至第73頁)、證人張東樺(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證人張訓誠(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證人林秀紅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至第32頁)互核相符,並有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0日裕興字第0000000A002 號函1 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8 張(偵2066卷一第138 頁至第141 頁)、證人丙○○106 年3 月22日庭呈之出貨單1 張(他481 卷一第39頁)、被告甲○○之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存簿封面影本、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及代收票據明細、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各1 份(他481 卷一第71頁至第74頁)、發票人為庚○○之支票影本共6 張(他481 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被告庚○○之入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紀錄表)1 份(他481 卷二第160 頁至第161 頁)、被告庚○○之出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記錄表)1 份(他481 卷二第188頁至第195 頁)、被告庚○○販賣偽造原廠疫苗予吳臣、戊○○、子○○之單據數張(他481 卷二第164 頁至第178頁)、被告戊○○於106 年3 月25日庭呈之106 年3 月23日至25日間與被告庚○○之LINE通聯紀錄、通話記錄翻拍畫面共6 張(他481 卷二第238 頁至第243 頁)、證人林奕先106 年3 月31日提供之豬隻顫抖死亡照片2 張及死亡紀錄5 份(偵2066卷一第68頁至第73頁)、被告甲○○以LINE通訊軟體寄送與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合格封緘影像樣本1 張(左下方)、確認後指定下單之合格封緘影像2 張(左上方、右上方)、經農公司空白出貨單影像1 張(偵2066卷一第84頁、90頁)、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負責人劉登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 份(偵2066卷一第88頁至第89頁)、被告甲○○手寫9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之影像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一第112 頁)、原廠疫苗中文貼紙之影像、中英文貼紙初稿之翻拍照片3 張(偵2066卷一第114 頁至第116 頁)、被告甲○○與證人蔡宗崑(105 年11月1 日至106 年2 月8 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共8 張(偵2066卷一第118頁至第125 頁)、被告甲○○手機購買空瓶等物之網頁訊息翻拍照片、微信頁面翻拍照片共5 張(偵2066卷一第133 頁至第135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3 月27日防檢一字第1061404785號函暨其附件資料共4 件(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0日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案發經過說明、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綜合服務網逐批檢驗進度查詢之網頁翻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出具之鑑別結果判定書等資料)(偵2066卷一第136頁至第137 頁、第138 頁至第141 頁、142 頁、第143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被告辛○○交付予被告寅○○之支票票根影本1 張(偵2066卷二第44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4 月25日防檢一字第1061406616號函1 份(偵2066卷二第6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4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38號函暨其附件抗原相對效價試驗結果1 份(偵2066卷二第71頁至第72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8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40號函暨其附件無菌試驗結果1 份(偵2066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戊○○提供之進貨紀錄表共8 張(偵2066卷二第129 頁至第132 頁)、被告戊○○提供之出貨紀錄表共26張(偵2066卷二133 頁至第145 頁)、證人蔡宗崑提出之說明文件暨其附件被告甲○○手寫3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原本之影像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二153 頁至第154 頁)、證人蘇麗選郵寄更正說明書1 份及附件證人張輝正向被告己○○購買偽疫苗之收據(估價單)共21張(偵2066卷三第21頁至第27頁)、豬隻相關疫苗查詢- 豬環狀病毒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共4 頁(偵2066卷三第100 頁至第104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李淑慧等人著之「綜論豬第二型環狀病毒全球疫情及疫苗使用狀況」文章1 份(偵2066卷三第105 頁至第111 頁)、經農公司網站(產品:百靈佳- 豬隻疫苗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共2 頁(偵2066卷三第112 頁至第113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聯絡窗口查詢)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2 頁(偵2066卷三第116 頁正反面)、被告庚○○與被告己○○之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本院106 聲搜字254 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6 年3 月22日)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 份(他481 卷一第56頁至第61頁)、法務部調查局職務報告暨附件被告庚○○106 年3 月21日談話記錄1 份(他481 卷一第89頁至第93頁)、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4 月12日雲警鑑字第1060013842號函暨其附件「雲林縣警察局鑑識科「刑事實驗室」實驗紀錄」1 份(偵2066卷一第193 頁至第195 頁)、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6 年4 月11日雲動防四字第1060002600號函1 份暨其附件(證人卯○○之雲林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談話紀錄、封存清冊及動物用藥品保管切結書、提供之相關照片資料)(偵2066卷二第1 頁至第5 頁)、證人卯○○提供被告辛○○回收藥品退回之支票1 張(面額2 萬9100元)(偵2066卷二第16頁)、被告辛○○與證人丙○○於106 年4 月6 日之手機LINE通訊記錄翻拍照片共14張(偵2066卷二第45頁至第58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4 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468號函暨其附件(「經農公司經理郭晉禾君」之談話紀錄1 份、現場偽造之空瓶1 瓶暨其照片2 張)1 份(偵2066卷二第81頁至第84頁)、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瓶身之標籤影本共3 張(偵2066卷三第15頁至第17頁)、證人蘇麗選提供之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1 瓶(偵2066卷三第19頁)、證人林秀紅庭呈之手寫之購買開票、付現記錄影本1 張(偵2066卷三第34頁)、證人謝雨汎提供之他人委託其調疫苗之聲明書共3 份(偵2066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證人謝雨汎提供之被告戊○○提供之其購買單據及記錄數張及戊○○轉傳庚○○傳送之經農公司出貨單之LINE對話記錄1 份(偵2066卷三第64頁至第66頁)、被告戊○○提出之被告庚○○販賣予其之百靈佳環狀疫苗簽單數張(他821 卷第7 頁至第26頁)、被告戊○○提出之被告庚○○販賣之百靈佳環狀疫苗及彰化百靈佳經銷商處取得之百靈佳環狀疫苗比較照片2 張(他821 卷第27頁至第28頁)附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偽疫苗與原廠疫苗空瓶、偽造原廠疫苗4 瓶、估價單1 包(院卷一第229 頁、第233 頁)等證據可資佐證,是被告甲○○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共偽造、販賣原廠疫苗7872瓶云云,然經由比對起訴書及卷內資料,再參酌被告甲○○所述其所偽造之原廠疫苗全數販賣予被告沈恆毅等語,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數量應屬正確,則合計為4255瓶,起訴書所載之被告甲○○偽造、販賣原廠疫苗7872瓶,應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一)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 條、第4 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前二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18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另所稱「製造」係指將擬生產藥品所需主成分、賦型劑及助溶劑、調味劑等佐劑原料進行一定之製程,加工調味成為特定劑型之行為(參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6條之立法理由)。又該法第4 條第2 款條文之解釋,應自內文整體以觀,即該款係將「抽換」及「摻雜」併列,其中所稱之「摻雜」則指將其他成分加入該產品內而言,而可以「摻雜」者僅其內之內容物而已,至為明顯。查被告甲○○所為係將蒸餾水以特定比例摻入原廠疫苗內販售賺取價差,然此調劑並未改變原藥品之成分及產生何化學變化等情,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揆諸上揭說明,尚未構成「製造」,應僅成立「分裝」動物用偽藥,從而起訴書記載被告甲○○之行為應評價為「製造」,尚有誤會。然被告甲○○製造動物用偽藥及分裝動物用偽藥之基本事實既屬同一,且被告就客觀犯罪事實全部認罪,雖本院未告知其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分裝動物用偽藥罪,然被告就較重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既已認罪,本院認定被告甲○○涉犯較輕之分裝動物用偽藥罪,應未妨礙其行使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認定其用意之表示者,其性質即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無刑法第220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64年台上字第159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甲○○擅自訂製與百靈佳藥廠原廠疫苗產品相同之標籤(其上印有如附件之商標),其所為係冒用百靈佳藥廠名義制作該等標籤,均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認定其係表示該藥品乃係由百靈佳公司所產製,性質上已屬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偽造私文書甚明。

(三)查被告甲○○所偽造之塑膠瓶標籤、藥品資訊及相同或近似附表所示之註冊商標,均屬偽造之私文書,而偽造瓶蓋上之合格封緘則係偽造特種文書,被告行使上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以對外表示該偽造原廠疫苗係由百靈佳公司進口銷售,而被告甲○○係將他人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予以抽換後、摻雜而成之動物用藥品,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2 款所指之動物用偽藥。而被告甲○○以原廠疫苗摻雜、分裝而成偽造之原廠疫苗,並告知被告沈恆毅稱係原廠疫苗,以此詐術使被告沈恆毅陷於錯誤而交付1340萬3250元予被告甲○○。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之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偽造商品標籤、合格封緘,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其偽造上開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再按分裝偽藥與販賣,係屬二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而刑法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查被告甲○○分裝動物用偽藥,係以販賣為目的,是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犯罪目的單一,其分裝及販賣偽藥間仍有部分合致,且其係基於單一分裝偽藥以販賣之意思及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尤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就此情形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然因二行為係犯同條,是依後階段行為吸收前階段行為理論,其分裝偽藥之前階段應為後階段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販賣行為。是被告甲○○係因欲販賣動物用偽藥以牟利而以一行為犯販賣動物用偽藥罪、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販賣動物用偽藥罪。

(五)再查被告甲○○自104 年5 月至6 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3 月間為警查獲止,客觀上雖有多次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然該等行為均具有時、空上之密接性,亦侵害相同法益,自應評價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動作實施,始符常情,是被告甲○○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販賣動物用偽藥罪。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係職業學校專業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又多年從事豬隻養殖業,竟為貪圖不法獲利,擅自摻雜、分裝原廠疫苗並販賣之,不僅使購買者陷於錯誤,且因購買者使用該等藥品於飼養之家禽、畜,其結果亦恐造成豬農之巨大損失,並間接影響食品衛生安全及國民身體健康,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甲○○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勇於面對司法,其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甲○○之素行尚可(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與告訴人百靈佳公司達成和解,且經計算獲利金額逾千萬,所為之影響不可謂之不大。另其自陳現務農、月入約3 萬元,與祖母、父母、配偶及2 名未成年子女同住,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辯護人為被告甲○○請求宣告緩刑,惟被告甲○○係涉犯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予共同被告沈恆毅,以供動物使用,此等攸關動物用藥安全問題,為現今一般社會大眾所關心之核心事項,其犯罪性質是否適宜宣告緩刑,已有疑義;是雖被告甲○○已與告訴人百靈佳公司達成和解,仍認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販售偽造原廠疫苗數量為7872瓶,然其亦認定被告甲○○所偽造之原廠疫苗全數出售予被告沈恆毅,惟就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一數量合計為4255瓶,而卷內如附表一之證人即共同被告戊○○等人之證述亦與附表一所示數量相符,查卷內並無作證足以認定被告甲○○有偽造起訴書所載之7872瓶原廠疫苗,此部分超出4255瓶之3617瓶偽造原廠疫苗部分,應屬不能證明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沒收:

(一)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商標法第98條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並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而商標法之沒收規定屬義務沒收之性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 37號刑事判例、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扣案之偽造疫苗4 瓶,係被告甲○○所偽造侵害商標權之物,依上開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沒收之,至扣案之估價單1 包係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偽造原廠疫苗,經各證人即被害人在警詢中之陳述,多已施打完畢,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尚有偽造原廠疫苗留存,是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被告甲○○偽造原廠疫苗均出售予被告沈恆毅,再由被告沈恆毅販售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總計共計約4255瓶(數量不詳部分,因無從證明,是為對被告甲○○有利認定,均不計入),每瓶50劑,每劑以63元以上之價格出售予被告沈恆毅,是合計犯罪所得為1340萬3250元,然被告甲○○與告訴人百靈佳公司和解,業於107 年9 月21日支付40萬元予百靈佳公司,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匯款證明影本1 張在卷可佐,是上開犯罪所得應扣除此部分,其餘部分應予以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方面: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庚○○從事養殖豬業,明知原廠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不得未經核准擅自製作、摻雜、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未黏貼合格封緘,亦知悉INGELVAC CIRCOFLEX(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疫苗,係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生產之藥品,且百靈佳殷格翰等如附件之商標,業經德商百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權,使用於藥品、豬用疫苗、動物用藥品、獸用藥品等類之商品,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惟為牟取暴利,竟與被告甲○○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仿冒商品、詐欺取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庚○○於104 年4 月至6 月間,在被告庚○○位於雲林縣土庫鎮竹寮88號之豬舍內,邀被告甲○○共同以稀釋原廠疫苗之方式,偽造原廠疫苗,並約定由被告庚○○以每瓶3100至3150元(即每劑62至63元)之代價補貼被告甲○○。被告甲○○於被告庚○○提議後之2 至3 天內,認被告庚○○提出之計畫可行,遂在前揭被告庚○○之豬舍內,向被告庚○○表示將以蒸餾水摻雜入原廠疫苗之方式調配偽藥,並與被告庚○○討論、確認具體計畫。被告甲○○並隨即於2 至3 周內(即104 年5 月至6 月間),先以微信通訊軟體,向不知情之大陸地區賣家2 人,購買空瓶、瓶口墊片、瓶蓋及封蓋器等物,另至址設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之雲林縣土庫養豬生產合作社,購買蒸餾水,再未經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委託址設嘉義市○區○○街000 號之弘達印刷文具行之不知情員工,印製載有虛偽批號及有效期限之中英文貼紙,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不特定多數之養豬業者及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又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局之准許,委託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不知情員工,印製載有「中華民國動物用生物藥品安全效力查驗合格證」字樣及流水編號之虛偽合格封緘,以此方式偽造特種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及不特定多數之養豬業者,而被告甲○○復於完成上開作業後之104 年5 、6 月間某日,在雲林縣虎尾鎮崁頂20號之居所內,將偽造之中英文貼紙黏貼於空瓶側,將蒸餾水與向不知情之經農公司業務丙○○以每瓶3750元(即每劑75元)購入之原廠疫苗混合後,倒入空瓶中,將墊片置於瓶口與瓶蓋間後以封蓋器密合,將偽造之合格封緘貼於瓶蓋上,以此方式製造完成第1 批偽原廠疫苗,復陸續於前揭製造第1 批偽藥之時起,迄106 年3 月17日前之某時,以相同蒐集材料及製造之方法,接續製造偽原廠疫苗,前後共計約7872瓶。被告庚○○於取得偽原廠疫苗之成品後,將約定金額以支票或現金交付被告甲○○,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於104 年5 、6 月某時起訖106 年3 月17日止,接續將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偽疫苗,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一所示之人,行使偽造之合格封緘及中英文貼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給付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被告沈恆毅,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附表一所示之人及不特定多數之養豬業者,被告庚○○因而獲得2750萬4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被告甲○○與庚○○共同製造之7872瓶作為被告庚○○販賣之總瓶數。其中販賣予癸○○之部分,以每瓶3250元乘以192 瓶計;其餘部分,以最低賣價之每瓶3500元乘以7680瓶計;末將兩數相加)。

二、被告戊○○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被告庚○○非原廠疫苗經銷商即經農公司之人員,亦明知其以每瓶3500至3600元 (即每劑70至72元)向被告庚○○購入之原廠疫苗價格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或轉讓與他人,且依被告戊○○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偽原廠疫苗,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販賣或轉讓予附表二所示之人,被告戊○○因而獲得923 萬19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三、被告丁○○為被告戊○○之弟,從事販賣動物用飼料業,明知其自被告戊○○受讓之「百靈佳豬環狀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為被告戊○○以顯然低於經農公司售價(即每瓶3750元)之每瓶3500至3600元價格購入,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丁○○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親自或促其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兄即被告戊○○查證,逕於106 年2 月至3 月間,將共計200 瓶之偽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養殖豬業之張勝明,被告丁○○因而獲得70萬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200瓶)。

四、被告己○○從事販賣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向庚○○購入之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予他人,且依被告己○○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藥品業,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三所示數量之偽疫苗,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三所示之人,推估被告己○○因而獲得309 萬6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五、被告寅○○從事養殖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向被告庚○○購入之原廠疫苗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寅○○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 年1 月,將20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被告辛○○,被告寅○○因而獲得7 萬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20瓶)。

六、被告辛○○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向被告寅○○購入之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辛○○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 年1 月,將6 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卯○○,被告辛○○因而獲得2 萬1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6瓶)。

七、被告子○○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至3600元(即每劑70元至72元)向被告庚○○及戊○○購入之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子○○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四所示數量之偽原廠疫苗,以附表四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四所示之人,推估子○○因而獲得134 萬元至235 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附表四所示之價格乘上數量之總和)。

八、被告丑○○從事養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600元(即每劑72元)向被告子○○購入之原廠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予他人,且依被告丑○○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之管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 年2 、3 月,將20瓶之偽疫苗,以每瓶3600元(即每劑72元)之價格,販賣予陳博裕,被告丑○○因而獲得7 萬2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600元乘上20瓶)。

九、因認被告沈恆毅涉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刑法第216 、210 、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罪、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嫌;被告戊○○、丁○○、己○○、寅○○、辛○○、子○○、丑○○均涉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等語。

貳、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2 款、第19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涉犯上開違反動物用品管理法等罪嫌,無非係以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102 頁至第114 頁、他481 卷二第206 頁至第208 頁、第303 頁至第306 頁、偵2066卷一第99頁至第 102頁、第126 頁至第132 頁、第158 頁至第165 頁、第190 頁至第191 頁、偵2066卷二第22頁至第25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正郭乃維在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20頁至第22頁)、證人丙○○在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偵2066卷二第27頁至第29頁)、證人即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老闆娘詹逸焄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79頁正反面、偵2066卷一第81頁至第83頁)、證人即弘達印刷文具行負責人蔡宗崑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8 頁至第9 頁、偵2066卷三第96頁至第97頁)、證人余慶林(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偵2066卷三第47頁至第49頁)、證人許銘芳(附表二)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7頁、偵2066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證人黃啟忠(附表一)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6頁、偵2066卷一第38頁至第41頁)、證人癸○○(附表一)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481 卷一第98頁、他481 卷二第282 頁至第284 頁、第287 頁至第293 頁)、證人王耀禧(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42頁至第46頁)、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證人謝雨汎(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偵2066卷三第57頁至第59頁)、證人林奕先(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一第66頁至第67頁)、證人卯○○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2 頁、第11頁至第14頁)、證人廖泰焜(附表一)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證人蘇麗選(附表三)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13頁至第14頁、第18頁至第19頁)、證人陳博裕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35頁至第37頁、第39頁至第41頁)、證人許志興(附表四)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70頁至第73頁)、證人張東樺(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證人張訓誠(附表二)在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85頁至第87頁)、證人林秀紅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2066卷三第29頁至第30頁、第31頁至第32頁)在卷可佐,並有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0日裕興字第0000000A002 號函1 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8 張(偵2066卷一第138 頁至第141 頁)、證人丙○○106 年3 月22日庭呈之出貨單1 張(他481 卷一第39頁)、被告甲○○之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存簿封面影本、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及代收票據明細、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各1 份(他481 卷一第71頁至第74頁)、發票人為庚○○之支票影本共6 張(他481 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被告庚○○之入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紀錄表)1 份(他481 卷二第160 頁至第161 頁)、被告庚○○之出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記錄表)1 份(他481 卷二第188 頁至第195 頁)、被告庚○○販賣偽原廠疫苗予吳臣、戊○○、子○○之單據數張(他481卷二第164 頁至第178 頁)、被告戊○○於106 年3 月25日庭呈之106 年3 月23日至25日間與被告庚○○之LINE通聯紀錄、通話記錄翻拍畫面共6 張(他481 卷二第238 頁至第243 頁)、證人林奕先106 年3 月31日提供之豬隻顫抖死亡照片2 張及死亡紀錄5 份(偵2066卷一第68頁至第73頁)、被告甲○○以LINE通訊軟體寄送與全多運印刷代工廠之)合格封緘影像樣本1 張(左下方)、確認後指定下單之合格封緘影像2 張(左上方、右上方)、經農公司空白出貨單影像1 張(偵2066卷一第84頁、90頁)、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負責人劉登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 份(偵2066卷一第88頁至第89頁)、被告甲○○手寫9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之影像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一第112 頁)、原廠疫苗中文貼紙之影像、中英文貼紙初稿之翻拍照片3張(偵2066卷一第114 頁至第116 頁)、被告甲○○與證人蔡宗崑(105 年11月1日至106年2月8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共8 張(偵2066卷一第118 頁至第125 頁)、被告甲○○手機購買空瓶等物之網頁訊息翻拍照片微信頁面翻拍照片共5 張(偵2066卷一第133 頁至第135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3 月27日防檢一字第1061404785號函暨其附件資料共4 件(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月20日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案發經過說明、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綜合服務網逐批檢驗進度查詢之網頁翻拍、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出具之鑑別結果判定書等資料)(偵2066卷一第136 頁至第137 頁、第138頁至第141 頁、142頁、第143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被告辛○○交付予被告寅○○之支票票根影本1 張(偵2066卷二第44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4 月25日防檢一字第1061406616號函1 份(偵2066卷二第6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4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38號函暨其附件抗原相對效價試驗結果1 份(偵2066卷二第71頁至第72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 年4 月18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40號函暨其附件無菌試驗結果1 份(偵2066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戊○○提供之進貨紀錄表共8 張(偵2066卷二第129 頁至第132 頁)、被告戊○○提供之出貨紀錄表共26張(偵2066卷二133 頁至第145 頁)、證人蔡宗崑提出之說明文件暨其附件被告甲○○手寫3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原本之影像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二153 頁至第154 頁)、證人蘇麗選郵寄更正說明書1 份及附件證人張輝正向被告己○○購買偽疫苗之收據(估價單)共21張(偵2066卷三第21頁至第27頁)、豬隻相關疫苗查詢- 豬環狀病毒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共4 頁(偵2066卷三第100 頁至第104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李淑慧等人著之「綜論豬第二型環狀病毒全球疫情及疫苗使用狀況」文章1 份(偵2066卷三第105 頁至第111 頁)、經農公司網站(產品:百靈佳- 豬隻疫苗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共2 頁(偵2066卷三第112 頁至第113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聯絡窗口查詢)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2 頁(偵2066卷三第116 頁正反面)、被告庚○○與被告己○○之LINE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本院106 聲搜字254 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6 年3 月22日)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 份(他481 卷一第56頁至第61頁)、法務部調查局職務報告暨附件被告庚○○106 年3 月21日談話記錄1 份(他481 卷一第89頁至第93頁)、雲林縣警察局106 年4月12日雲警鑑字第1060013842號函暨其附件「雲林縣警察局鑑識科「刑事實驗室」實驗紀錄」1 份(偵2066卷一第193 頁至第195 頁)、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6 年4 月11日雲動防四字第1060002600號函1 份暨其附件(證人卯○○之雲林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談話紀錄、封存清冊及動物用藥品保管切結書、提供之相關照片資料)(偵2066卷二第1 頁至第5 頁)、證人卯○○提供被告辛○○回收藥品退回之支票1 張(面額29100 元)(偵2066卷二第16頁)、被告辛○○與證人丙○○於106 年4 月6 日之手機LINE通訊記錄翻拍照片共14張(偵2066卷二第45頁至第58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 年4 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468號函暨其附件(「經農公司經理郭晉禾君」之談話紀錄1 份、現場偽造之空瓶1 瓶暨其照片2 張)1 份(偵2066卷二第81頁至第84頁)、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瓶身之標籤影本共3 張(偵2066卷三第15頁至第17頁)、證人蘇麗選提供之百靈佳豬環狀病毒疫苗1 瓶(偵2066卷三第19頁)、證人林秀紅庭呈之手寫之購買開票、付現記錄影本1 張(偵2066卷三第34頁)、證人謝雨汎提供之他人委託其調疫苗之聲明書共3 份(偵2066卷三第61頁至第63頁)、證人謝雨汎提供之被告戊○○提供之其購買單據及記錄數張及戊○○轉傳庚○○傳送之經農公司出貨單之LINE對話記錄1 份(偵2066卷三第64頁至第66頁)、被告戊○○提出之被告庚○○販賣予其之百靈佳環狀疫苗簽單數張(他821卷第7頁至第26頁)、被告戊○○提出之被告庚○○販賣之百靈佳環狀疫苗及彰化百靈佳經銷商處取得之百靈佳環狀疫苗比較照片2 張(他821 卷第27頁至第28頁)附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偽疫苗與原廠疫苗空瓶、假疫苗4 瓶、估價單1 包(院卷一第229 頁、第233頁)等證據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均承認有將偽原廠疫苗出售或轉讓予起訴書所記載之人等語,然均堅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告沈恆毅辯稱:我不知道那是偽造的疫苗,我沒有向甲○○提議要製造偽疫苗,我是問壬○○哪裡有便宜的原廠疫苗,後來他就介紹甲○○給我,過一段時間我跟甲○○聯絡,我先拿500 劑,注射1 個月後發覺效果跟以前的疫苗相同,我才開始找朋友同業向甲○○購買,為了證明貨品來源,我還去找過丙○○確認等語;被告戊○○辯稱:不知疫苗是偽造的,有跟被告沈恆毅確認過貨源,他有給我看丙○○的出貨單,疫苗也有合格封緘、雙墊片跟批號,我不知道是偽造的等語;被告丁○○辯稱:我是飼料業務,客戶需要疫苗,我只是做客戶服務,我沒有賺錢,也不知道是假的疫苗等語;被告己○○辯稱:被告甲○○仿冒的疫苗真的很像原廠的,我真的無法分辨等語;被告寅○○辯稱:我是從事養豬業,我沒有賣過疫苗,我不知道這是假的,如果我知道就不會注射在自己的豬隻上,而且是辛○○要我幫他叫的,辛○○開的支票也是沈恆毅拿走等語;被告辛○○辯稱:我跟寅○○拿20瓶原廠疫苗,寅○○說是跟丙○○團購的,我拿20瓶之後施打了14瓶,卯○○問我疫苗來源,並請我幫他買,我就把6 瓶疫苗轉讓給卯○○,而且這些疫苗跟真的很像,無從比對分辨等語;被告子○○辯稱:我雖然是從事動物用藥的業務,但我不是百靈佳疫苗的銷售人員,真的無法從外觀辨識真假,我們都是看外觀有無政府標誌,拿給客戶也沒有人發現是假的,事發後才發現有問題等語;被告丑○○辯稱:我有在水林鄉養豬,我有問李先生(指戊○○)說疫苗為什麼這麼便宜,說有團購也是現金價,後來遇到陳博裕,他問我有沒有疫苗並託我拿1000劑,我如果知道疫苗有問題,我不會拿自己的豬開玩笑,而且我也沒有賺價差,更何況我自己的豬打了都沒問題,為什麼我還要查批號等語。經查:

一、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在警詢、偵查、審理中均坦承有販賣被告甲○○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起訴書所示之人,並有上開證據資料可以佐證,均堪信為真實。然縱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有販賣偽造之原廠疫苗,惟尚應審究被告沈恆毅是否有與被告甲○○共同偽造上開偽造原廠疫苗之犯意及犯行,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是否確實有違反上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內所規定之注意義務而過失販賣偽造之原廠疫苗。

二、被告沈恆毅部分:

(1)公訴意旨認被告沈恆毅有與被告甲○○基於共同犯意,由被告甲○○負責偽造原廠疫苗並交由被告沈恆毅販售,是被告沈恆毅與被告甲○○共同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 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罪、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罪嫌,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具結證稱:被告沈恆毅告知其可以稀釋原廠疫苗使用,被告甲○○遂與被告沈恆毅共同涉犯上開犯行,並以每劑62元、63元之價格販賣予被告沈恆毅,由被告沈恆毅自行販賣予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等語,然被告甲○○既與被告沈恆毅共同製造偽造原廠疫苗,其等並未約定利潤分配方式,而係以被告甲○○計算成本後決定售價,再由被告沈恆毅以65元至71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似與一般共同販賣之利潤分配方式略有不同,且被告甲○○在甫遭查獲時之警詢、偵查筆錄(他481 卷一第64頁至第65頁、第79至第81頁)先否認有偽造動物用藥品,至106 年3 月23日製作之警詢筆錄方坦承有偽造原廠疫苗,並於當日之警詢、偵查及3 月24日偵查中供稱:被告沈恆毅知悉其以稀釋原廠疫苗方式偽造原廠疫苗,被告沈恆毅取得疫苗後以每劑72元賣出,還要求我如果接受訊問要說向丙○○購買原廠疫苗每劑為62元等語,然均未提及係被告沈恆毅提議被告甲○○偽造原廠疫苗等情,直至同年6 月31日製作之警詢筆錄(偵2066卷一第99頁至第102 頁)起,方稱係被告沈恆毅告以可以稀釋疫苗使用,所以才於104 年的夏天,在被告沈恆毅的豬舍達成協議,並約定被告沈恆毅訂多少貨就出多少貨等語,則證人暨共同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供稱被告沈恆毅是否有參與製作偽造原廠疫苗之部分,已前後不一,而卷內並未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沈恆毅有共同製造動物用偽藥犯行,則被告沈恆毅共同製造偽造動物用藥犯行,尚難憑共同被告甲○○之單一證述認定之。

(2)再參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戊○○、丁○○在審理中雖均證稱:其等在發現客戶豬隻死亡情形後,前往被告沈恆毅豬場告知被告沈恆毅說自沈恆毅處購得之疫苗有問題,被告沈恆毅就說「事情爆發了(臺語)」等語,過了一陣子被告甲○○就到場了等語,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在偵查及審理中證述相符,然當時被告沈恆毅與被告甲○○通話之其他內容,證人2 人均無法詳細敘述,是被告沈恆毅在何種情境下說出上開「事情爆發了(臺語)」等語且係指何事,實無從直接推知,尚須其他佐證方得認定。而證人即共同被告戊○○在審理中復具結證稱:有一天我開車往土庫路上,被告沈恆毅跟我閃大燈,要求我下車,下車之後他跟我說如果有人問你疫苗賣多少錢,你都要說1 劑75元,我覺得很奇怪就走了,我有告訴我弟弟丁○○等語,此部分與被告丁○○在審理中證述相符,然依證人戊○○所述,當時已案發,且以被告沈恆毅所出售之數量及進貨價格,被告沈恆毅應已發現該等原廠疫苗可能有問題,是於案發後要求證人即被告戊○○、丁○○為上開陳述等情,似亦難證明被告沈恆毅確實於案發前即知悉該等疫苗係偽造。

(3)另雖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證稱:被告沈恆毅知悉甲○○偽造之原廠疫苗係以真正之原廠疫苗稀釋而成等語,已如前述,然證人丙○○在審理中證稱:甲○○跟沈恆毅到我家說疫苗有問題,那天我還有叫百靈佳的同事一起到沈恆毅的牧場拿了兩箱送回公司,我忘記是甲○○還是沈恆毅說的,因為他們說藥品是假的,我覺得不可能,就叫兩個公司同事一起過去沈恆毅的豬場,我在虎尾廟口活海鮮餐廳參加裕元興業公司舉辦的養豬研習營認識沈恆毅,他問我甲○○的貨是不是從我這邊拿的,他說他跟甲○○他們一起買的,我才知道他跟甲○○是一起的等語(院卷三第11頁至第120 頁),再經向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次研習營之時間係105 年7 月6 日,有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元管發字第1079008115號函1 份在卷可佐,可見被告沈恆毅辯稱有在虎尾廟口活海鮮餐廳向證人丙○○確認被告甲○○之原廠疫苗進貨來源尚非虛妄。而若被告沈恆毅確實係與被告甲○○共同偽造原廠疫苗或明知被告甲○○出售予其之原廠疫苗係偽造,何以會主動向證人丙○○確認共同被告甲○○之疫苗來源,於案發後又與被告甲○○帶同證人丙○○返回自己之養殖場拿取偽造之原廠疫苗?實與一般犯罪者於犯罪遭發現後急於湮滅或隱匿證據之情形不符,是被告沈恆毅是否有與被告甲○○一同偽造原廠疫苗或知悉該疫苗係偽造等情,實非無疑。而依上開證人所述及卷附資料,實難認定被告沈恆毅確實於案發前即知悉其所販售原廠疫苗係偽造,更無證據認定係其與被告甲○○一同偽造原廠疫苗,然被告沈恆毅是否涉有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

(4)查被告沈恆毅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甚鉅(如附表一所示),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應足認被告沈恆毅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除應依該條第1 項登記外,其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同條第4 項規定自明。是雖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被告沈恆毅向其購買之偽造原廠疫苗價格為62元至63元,與市價75元相差不少,然其有向證人丙○○詢問被告甲○○之原廠疫苗來源,已如上述,另有被告甲○○交付之出貨單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且共同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瓶身不大,所印於瓶身之字體更小,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可見被告沈恆毅已盡其所能確認被告甲○○所交付之疫苗來源,實難認其就販賣動物用藥品部分有何過失。

(5)綜合上開證人甲○○、丁○○、戊○○等證述,雖可認被告沈恆毅於案發後可能知悉被告甲○○販賣予其之原廠疫苗係偽造,然無從以證人等之證述認定被告沈恆毅於案發前有與被告甲○○共同製造偽造之原廠疫苗或明知上開原廠疫苗係偽造,已如上述,且被告沈恆毅有向甲○○確認疫苗來源,是亦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三、被告戊○○部分:

(1)被告戊○○係以販賣動物用藥品為業,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二所示之人,此有被告戊○○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被告沈恆毅要原廠經銷商的出貨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也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2)查被告戊○○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不少(如附表三所示),經被告戊○○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謝雨汎等如附表三所列之人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應足認被告戊○○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除應依該條第1 項登記外,其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同條第4 項規定自明。

(3)查被告戊○○原本係向證人丙○○購買原廠疫苗,後改向被告沈恆毅購買,原本向證人丙○○購得之價格為每劑75元,而向被告沈恆毅購買之價格為每劑70元,與原廠售價一劑75元相差約5元,價差約7%,若以被告戊○○大量採購而言,7%的價差,似非顯不合理。且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而被告戊○○在審理中自陳其認為疫苗均購自經農公司經銷商丙○○,但因為之前都是跟證人丙○○進貨,所以沒有跟他進貨之後也不好意思直接向丙○○確認等語,雖此部分被告戊○○未提供書面紀錄可資證明,然於被告戊○○發現豬農豬隻暴斃後,被告沈恆毅隨即傳送多張經農公司出貨單照片可見,被告沈恆毅應於案發前即有告知被告戊○○所購買之原廠疫苗係由經農公司經銷商出貨,所以待被告戊○○告知疫苗造成客戶豬隻死亡等情後,被告沈恆毅就馬上提供經農公司出貨單,向被告戊○○證明其販售之疫苗來源,是應足認被告戊○○本即有確認由被告沈恆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證人即經銷商丙○○,並能證明其來源,僅因未留存書面紀錄,尚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四、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轉讓原廠疫苗予證人張勝明之事實,然否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辯稱係原價賣給證人張勝明,我是賣飼料的業務,因為客戶問有沒有疫苗,我只是服務而已等語。此部分有被告丁○○上開供述及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偵206 6 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戊○○在警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述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2)查被告丁○○未賺取差價,似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張勝明,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明。且被告丁○○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張勝明1人,數量亦僅有200 瓶,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僅有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先予敘明。而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丁○○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無從逕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五、被告己○○部分:

(1)被告己○○係動物用藥品公司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三所示之人,此有被告己○○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被告沈恆毅要原廠經銷商的出貨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也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2)查被告己○○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不少(如附表三所示),經被告己○○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蘇麗選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應足認被告己○○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除應依該條第1 項登記外,其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同條第4 項規定自明。

(3)查被告己○○係以每劑72元向被告沈恆毅購買偽造之原廠疫苗,而證人丙○○出售之原廠疫苗價格為每劑75元,是被告己○○購買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與原廠疫苗售價相差約為一劑3 元,價差約4%,若以被告己○○大量採購而言,4% 的價差,似非顯不合理。且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而被告己○○在105 年3 月間即有向被告沈恆毅確認疫苗來源,而被告沈恆毅亦告知係原廠原貨並傳送出貨單照片為證,此有被告己○○與沈恆毅LINE通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1 張(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在卷可佐,是應認被告己○○有確認由被告沈恆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並能證明其來源,尚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六、被告寅○○部分:

(1)被告寅○○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因被告辛○○之委託向被告沈恆毅訂購原廠疫苗1000劑,並告以每劑70元等情,此有被告寅○○歷次筆錄可佐,與被告辛○○、沈恆毅歷次證述均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而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不是販賣,只是幫被告辛○○叫貨,他開的支票也是被告沈恆毅拿走了等語。

(2)查被告寅○○只有交付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被告辛○○1 人,數量亦僅有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被告沈恆毅在審理中供稱:寅○○沒有跟我拿疫苗,我是把疫苗放在寅○○的冰箱裡,他再拿給辛○○等語(本院卷三第416 頁);被告辛○○在審理中供稱:我去寅○○那裡坐,討論用什麼疫苗,他就說是跟他同學(指沈恆毅)拿的,因為他有在施打,所以我拿回去也是我自己打,每劑70元等語,與被告寅○○辯稱僅係替被告辛○○叫貨,並未賺取差價等語相符,是被告寅○○既未賺取差價,且係由被告沈恆毅將疫苗自行放入冰箱,再由被告寅○○通知被告辛○○前往取貨,顯然被告寅○○僅係代被告辛○○與被告沈恆毅聯繫,至多擔任轉交偽造原廠疫苗及被告辛○○購買疫苗之款項之角色,與其他被告先行訂貨後轉讓或轉售之行為有別,實難認被告寅○○有何販賣或轉讓偽造動物用藥品之犯行,是難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等罪相繩。

七、被告辛○○部分:

(1)被告辛○○係販售動物營養添加物之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卯○○,此有被告辛○○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也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2)查被告辛○○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僅有6 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先予敘明。而證人卯○○在審理中證稱:被告辛○○有提供百靈佳公司之出貨單,每次都有附,我用肉眼無法分辨真的疫苗跟假的疫苗等語,顯見被告辛○○既有交付予證人卯○○經農公司出貨單,其亦認為所販售之疫苗係自經農公司進貨無疑。再參以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可見被告辛○○無從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等情,應尚難認有何過失,難僅因被告辛○○有販賣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八、被告子○○部分:

(1)被告子○○係進口動物用藥品代理商之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四所示之人,此有被告子○○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我本來是向我姊夫即被告戊○○拿原廠疫苗,後來知悉其貨源是被告沈恆毅,為求快速,就自行向沈恆毅購買原廠疫苗,而且肉眼根本無法分辨偽造原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2)查被告子○○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不少(如附表四所示),經被告子○○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許志興、證人即被告丑○○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然被告子○○係以進價每劑72元出售予被告丑○○、許志興,此有證人許志興在偵查中證述(偵2066卷三第70頁至第73頁)及被告丑○○在歷次供述中陳述綦詳,雖證人許志興稱有補貼被告子○○油資,大概每劑給子○○72元至75元不等,然不能因證人許志興自願補貼被告子○○油資,而認被告子○○即有販賣動物用藥之意圖,是仍應認被告子○○係轉讓動物用偽藥,並非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被告子○○既未營利,僅有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先予敘明。而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子○○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不能僅因被告子○○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九、被告丑○○部分:

(1)被告丑○○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陳博裕,此有被告丑○○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原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2)查被告丑○○未賺取差價,顯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明。且被告丑○○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證人陳博裕1 人,數量亦只有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其注意義務應與管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相同,先予敘明。而被告甲○○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丙○○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丑○○無法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無從僅因被告丑○○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十、綜合上述,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雖均有販賣、轉讓被告甲○○所偽造之原廠疫苗,然因其等已注意該偽造之原廠疫苗有雙墊片、封緘及批號,雖然檢察官認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均未查詢該批號是否為真,就此部分有過失,然縱使係販賣動物用藥品之人,亦難就每次進貨之藥品均逐筆查詢批號,更何況被告等人多非動物用藥品之業務,或僅為服務客戶性質而未賺取價差,是要求被告等人負擔此等注意義務之要求,似有過苛。而被告甲○○於出貨時有附上經農公司出貨單,並以原廠之進貨單取信被告沈恆毅,又悉心製作與原廠包裝相同之雙墊片、封緘及印製合格批號,連經銷原廠疫苗多年之證人丙○○亦無從分辨,此有證人丙○○及被告甲○○歷次證述可佐,是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無法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尚難認有何過失。被告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所購得之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自70元至72元1 劑,與經銷商出售之74元至75元一劑價差不大已如上述,是被告沈恆毅提供原廠出貨單等物,其等即可相信疫苗之來源為原廠,而雖被告沈恆毅取得偽造原廠疫苗之價格遠低於市價,然其已詢問原廠經銷商,並察看被告甲○○之進貨單,是亦認被告沈恆毅就此部分無過失,雖檢察官認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應查詢購得之疫苗序號後,確認為真品再行販賣、轉讓,然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相信被告沈恆毅自被告甲○○處取得之疫苗為原廠疫苗已如上述,且就本院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詢家畜疫苗檢定系統查詢人數僅約為2000多筆,而家畜種類及疫苗種類均多,查證筆數僅2000多筆,顯見並非所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均有查詢序號,再參以先前並未有偽造豬隻還狀病毒疫苗流入市面,則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未至上開網頁查證序號是否為真,尚難認有何過失。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沈恆毅有與被告甲○○共同偽造原廠疫苗等情,然因遍尋卷內除共同被告甲○○指述,與共同被告丁○○、戊○○陳述被告沈恆毅案發後之反應外,尚未有其他證據可佐,是尚無從逕認被告沈恆毅涉有何共同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就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之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犯行,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沈恆毅、戊○○、丁○○、己○○、寅○○、辛○○、子○○、丑○○等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1 款、第98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玫琪

所犯法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5條第1 項第1 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庚○○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1 │戊○○ │105 年3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30 │$105,000 │├──┼────┼───────┼─────────┼──┼──────┤│2 │戊○○ │105 年3 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00 │$350,000 │├──┼────┼───────┼─────────┼──┼──────┤│3 │戊○○ │105 年3 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4 │戊○○ │105 年4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66 │$231,000 │├──┼────┼───────┼─────────┼──┼──────┤│5 │戊○○ │105 年4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13 │$45,500 │├──┼────┼───────┼─────────┼──┼──────┤│6 │戊○○ │105年5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136 │$476,000 │├──┼────┼───────┼─────────┼──┼──────┤│7 │戊○○ │105 年5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16 │$56,000 │├──┼────┼───────┼─────────┼──┼──────┤│8 │戊○○ │105 年5 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120 │$420,000 │├──┼────┼───────┼─────────┼──┼──────┤│9 │戊○○ │105 年5 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10 │戊○○ │105 年5 月31日│3500元(每劑70元)│30 │$105,000 │├──┼────┼───────┼─────────┼──┼──────┤│11 │戊○○ │105年6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12 │戊○○ │105 年6 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10 │$385,000 │├──┼────┼───────┼─────────┼──┼──────┤│13 │戊○○ │105 年6 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14 │戊○○ │105年7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15 │戊○○ │105 年7 月14日│3500元(每劑70元)│8 │$28,000 │├──┼────┼───────┼─────────┼──┼──────┤│16 │戊○○ │105 年7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17 │戊○○ │105 年7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10 │$385,000 │├──┼────┼───────┼─────────┼──┼──────┤│18 │戊○○ │105 年7 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9 │戊○○ │105 年7 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20 │戊○○ │105 年7 月25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21 │戊○○ │105年8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6 │$91,000 │├──┼────┼───────┼─────────┼──┼──────┤│22 │戊○○ │105 年8 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23 │戊○○ │105 年8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83 │$290,500 │├──┼────┼───────┼─────────┼──┼──────┤│24 │戊○○ │105 年8 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25 │戊○○ │105 年8 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26 │戊○○ │105年9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27 │戊○○ │105年9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28 │戊○○ │105年9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29 │戊○○ │105年9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30 │戊○○ │105 年9 月12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31 │戊○○ │105 年9 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32 │戊○○ │105 年9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33 │戊○○ │105 年9 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35 │$122,500 │├──┼────┼───────┼─────────┼──┼──────┤│34 │戊○○ │105 年9 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35 │戊○○ │105 年10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36 │戊○○ │105 年10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2 │$42,000 │├──┼────┼───────┼─────────┼──┼──────┤│37 │戊○○ │105 年10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38 │戊○○ │105 年10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24 │$84,000 │├──┼────┼───────┼─────────┼──┼──────┤│39 │戊○○ │105 年10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40 │戊○○ │105 年10月12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41 │戊○○ │105 年10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5 │$17,500 │├──┼────┼───────┼─────────┼──┼──────┤│42 │戊○○ │105 年10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43 │戊○○ │105 年10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44 │戊○○ │105 年10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61 │$213,500 │├──┼────┼───────┼─────────┼──┼──────┤│45 │戊○○ │105 年10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46 │戊○○ │105 年10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47 │戊○○ │105 年10月25日│3500元(每劑70元)│26 │$91,000 │├──┼────┼───────┼─────────┼──┼──────┤│48 │戊○○ │105 年10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5 │$17,500 │├──┼────┼───────┼─────────┼──┼──────┤│49 │戊○○ │105 年10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50 │戊○○ │105 年11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51 │戊○○ │105 年1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52 │戊○○ │105 年11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80 │$280,000 │├──┼────┼───────┼─────────┼──┼──────┤│53 │戊○○ │105 年11月10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54 │戊○○ │105 年11月12日│3500元(每劑70元)│1 │$3,500 │├──┼────┼───────┼─────────┼──┼──────┤│55 │戊○○ │105 年11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7 │$24,500 │├──┼────┼───────┼─────────┼──┼──────┤│56 │戊○○ │105 年11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57 │戊○○ │105 年11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5 │$52,500 │├──┼────┼───────┼─────────┼──┼──────┤│58 │戊○○ │105 年11月22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59 │戊○○ │105 年11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60 │戊○○ │105 年11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61 │戊○○ │105 年11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62 │戊○○ │105 年11月30日│3500元(每劑70元)│140 │$490,000 │├──┼────┼───────┼─────────┼──┼──────┤│63 │戊○○ │105 年12月3日 │3500至3600元 │10 │$35,000 │├──┼────┼───────┼─────────┼──┼──────┤│64 │戊○○ │105 年12月5日 │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65 │戊○○ │105 年12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50 │$175,000 │├──┼────┼───────┼─────────┼──┼──────┤│66 │戊○○ │105 年12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1 │$3,500 │├──┼────┼───────┼─────────┼──┼──────┤│67 │戊○○ │105 年12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68 │戊○○ │105 年12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69 │戊○○ │105 年12月14日│3500元(每劑70元)│38 │$133,000 │├──┼────┼───────┼─────────┼──┼──────┤│70 │戊○○ │105 年12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51 │$178,500 │├──┼────┼───────┼─────────┼──┼──────┤│71 │戊○○ │105 年12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6 │$56,000 │├──┼────┼───────┼─────────┼──┼──────┤│72 │戊○○ │105 年12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73 │戊○○ │105 年12月27日│3500元(每劑70元)│96 │$336,000 │├──┼────┼───────┼─────────┼──┼──────┤│74 │戊○○ │105 年12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75 │戊○○ │106年1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76 │戊○○ │106年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77 │戊○○ │106年1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14 │$49,000 │├──┼────┼───────┼─────────┼──┼──────┤│78 │戊○○ │106年1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7 │$24,500 │├──┼────┼───────┼─────────┼──┼──────┤│79 │戊○○ │106年1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80 │戊○○ │106 年1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81 │戊○○ │106 年1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82 │戊○○ │106 年1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46 │$161,000 │├──┼────┼───────┼─────────┼──┼──────┤│83 │戊○○ │106 年1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13 │$45,500 │├──┼────┼───────┼─────────┼──┼──────┤│84 │戊○○ │106 年1 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104 │$364,000 │├──┼────┼───────┼─────────┼──┼──────┤│85 │戊○○ │106 年1 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86 │戊○○ │106年2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87 │戊○○ │106年2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3 │$10,500 │├──┼────┼───────┼─────────┼──┼──────┤│88 │戊○○ │106年2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89 │戊○○ │106年2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90 │戊○○ │106 年2 月14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91 │戊○○ │106 年2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92 │戊○○ │106 年2 月17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93 │戊○○ │106 年2 月20日│3500元(每劑70元)│96 │$336,000 │├──┼────┼───────┼─────────┼──┼──────┤│94 │戊○○ │106 年2 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95 │戊○○ │106 年2 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96 │戊○○ │106年3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100 │$350,000 │├──┼────┼───────┼─────────┼──┼──────┤│97 │戊○○ │106年3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104 │$364,000 │├──┼────┼───────┼─────────┼──┼──────┤│98 │戊○○ │106年3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99 │戊○○ │106年3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46 │$161,000 │├──┼────┼───────┼─────────┼──┼──────┤│100 │戊○○ │106年3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4 │$14,000 │├──┼────┼───────┼─────────┼──┼──────┤│101 │戊○○ │106年3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19 │$66,500 │├──┼────┼───────┼─────────┼──┼──────┤│102 │戊○○ │106 年3 月10日│3500元(每劑70元)│5 │$17,500 │├──┴────┴───────┴─────────┴──┴──────┤│①編號1-102 部分,販售與戊○○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846瓶,合計金額││ 為$9,961,000元 │├──┬────┬───────┬─────────┬──┬──────┤│103 │廖泰焜 │105 年9 月26日│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②編號103 部分,販售與廖泰焜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30瓶,合計金額為 ││ $106,500元 │├──┬────┬───────┬─────────┬──┬──────┤│104 │己○○ │105 年10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05 │己○○ │105 年10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06 │己○○ │105 年10月27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07 │己○○ │105 年11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08 │己○○ │105 年1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6 │$21,000 │├──┼────┼───────┼─────────┼──┼──────┤│109 │己○○ │105 年11月10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10 │己○○ │105 年12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11 │己○○ │105 年12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12 │己○○ │105 年12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13 │己○○ │106年1月4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14 │己○○ │106年1月9日 │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15 │己○○ │106 年1 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48 │$168,000 │├──┴────┴───────┴─────────┴──┴──────┤│③編號104 至115 部分,販售與己○○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24 瓶,合計││ 金額為$784,000元 │├──┬────┬───────┬─────────┬──┬──────┤│116 │子○○ │105 年10月25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17 │子○○ │105 年10月27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118 │子○○ │105 年11月1日 │3500元(每劑70元)│22 │$77,000 │├──┼────┼───────┼─────────┼──┼──────┤│119 │子○○ │105 年11月24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20 │子○○ │105 年11月26日│3500元(每劑70元)│12 │$42,000 │├──┼────┼───────┼─────────┼──┼──────┤│121 │子○○ │105 年11月28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22 │子○○ │105 年12月2日 │3500元(每劑70元)│12 │$42,000 │├──┼────┼───────┼─────────┼──┼──────┤│123 │子○○ │105 年12月6日 │3500元(每劑70元)│100 │$350,000 │├──┼────┼───────┼─────────┼──┼──────┤│124 │子○○ │105 年12月15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25 │子○○ │106年1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20 │$420,000 │├──┼────┼───────┼─────────┼──┼──────┤│126 │子○○ │106 年1 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27 │子○○ │106 年1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28 │子○○ │106年2月7日 │3500元(每劑70元)│102 │$357,000 │├──┼────┼───────┼─────────┼──┼──────┤│129 │子○○ │106 年2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30 │子○○ │106 年2 月16日│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31 │子○○ │106 年2 月21日│3500元(每劑70元)│24 │$84,000 │├──┼────┼───────┼─────────┼──┼──────┤│132 │子○○ │106 年2 月23日│3500元(每劑70元)│2 │$7,000 │├──┼────┼───────┼─────────┼──┼──────┤│133 │子○○ │106年3月3日 │3500元(每劑70元)│10 │$35,000 │├──┼────┼───────┼─────────┼──┼──────┤│134 │子○○ │106 年3 月11日│3500元(每劑70元)│103 │$360,500 │├──┼────┼───────┼─────────┼──┼──────┤│135 │子○○ │105 年7 月至10│3500元(每劑70元)│不詳│? ││ │ │5 年9 月18日間│ │ │ │├──┴────┴───────┴─────────┴──┴──────┤│④編號116 至135 部分(除編號135 為不詳外),販售與子○○部分每瓶3500元││ ,總瓶數為617 瓶,合計金額為$2,159,500元 │├──┬────┬───────┬─────────┬──┬──────┤│136 │癸○○ │105 年9 月28日│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137 │癸○○ │105 年12月1日 │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138 │癸○○ │106 年1 月12日│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139 │癸○○ │106年3月1日 │3250元(每劑65元)│48 │$156,000 │├──┴────┴───────┴─────────┴──┴──────┤│⑤編號136 至139 部分,販售與癸○○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192 瓶,合計││ 金額為$624,000元 │├──┬────┬───────┬─────────┬──┬──────┤│140 │吳臣 │105 年10月3日 │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141 │吳臣 │105 年11月10日│3550元(每劑71元)│10 │$35,500 │├──┼────┼───────┼─────────┼──┼──────┤│142 │吳臣 │105 年12月14日│3550元(每劑71元)│10 │$35,500 │├──┼────┼───────┼─────────┼──┼──────┤│143 │吳臣 │106 年2 月12日│3550元(每劑71元)│6 │$21,300 │├──┼────┼───────┼─────────┼──┼──────┤│144 │吳臣 │106年3月3日 │3550元(每劑71元)│10 │$35,500 │├──┴────┴───────┴─────────┴──┴──────┤│⑥編號140 至144 部分,販售與吳臣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66瓶,合計金││ 額為$234,300元 │├──┬────┬───────┬─────────┬──┬──────┤│145 │王耀禧 │105 年10月15日│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146 │王耀禧 │105 年12月7日 │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147 │王耀禧 │105 年12月28日│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148 │王耀禧 │106年2月7日 │3550元(每劑71元)│30 │$106,500 │├──┼────┼───────┼─────────┼──┼──────┤│149 │王耀禧 │106年3月8日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150 │王耀禧 │104 年5 、6 月│3550元(每劑71元)│不詳│? ││ │ │(即庚○○開始│ │ │ ││ │ │販賣偽藥之時)│ │ │ ││ │ │至105 年9 月18│ │ │ ││ │ │日間 │ │ │ │├──┴────┴───────┴─────────┴──┴──────┤│⑦編號145 至150 部分(除編號150 為不詳外),販售與王耀禧部分每瓶3550元││ ,總瓶數為140 瓶,合計金額為$497,000元 │├──┬────┬───────┬─────────┬──┬──────┤│151 │溫政助(│105 年11月15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 │音同,真│日 │ │ │ ││ │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 │ │ │ │├──┼────┼───────┼─────────┼──┼──────┤│152 │溫政助(│106 年2 月25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 │音同,真│日 │ │ │ ││ │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 │ │ │ │├──┴────┴───────┴─────────┴──┴──────┤│⑧編號151 至152 部分,販售與溫政助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40瓶,合計金││ 額為$142,000元 │├──┬────┬───────┬─────────┬──┬──────┤│153 │黃啟忠 │106 年1 月13日│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154 │黃啟忠 │106年3月1日 │3550元(每劑71元)│20 │$71,000 │├──┴────┴───────┴─────────┴──┴──────┤│⑨編號153 至154 部分,販售與黃啟忠部分每瓶3550元,總瓶數為40瓶,合計金││ 額為$142,000元 │├──┬────┬───────┬─────────┬──┬──────┤│155 │寅○○ │106 年1 月13日│3500元(每劑70元)│40 │$140,000 │├──┼────┼───────┼─────────┼──┼──────┤│156 │寅○○ │106 年1 月19日│3500元(每劑70元)│20 │$70,000 │├──┴────┴───────┴─────────┴──┴──────┤│⑩編號155 至156 部分,販售與黃啟忠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60瓶,合計金││ 額為$210,000元 │├──┬────┬───────┬─────────┬──┬──────┤│157 │許世芳 │104 年5 、6 月│3500元(每劑70元)│不詳│? ││ │ │(即庚○○開始│ │ │ ││ │ │販賣偽藥之時)│ │ │ ││ │ │至106 年3 月17│ │ │ ││ │ │日間 │ │ │ │├──┴────┴───────┴─────────┴──┴──────┤│⑪編號157 部分為不詳,販售與許世芳部分總瓶數、合計金額不詳。 │├───────────────────────────────────┤│上開①至⑪所示之販售(除編號135 、150 、157 部分為不詳外)合計總金 ││額為$14,860,300元 │└───────────────────────────────────┘附表二(戊○○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1 │謝雨汎 │105年8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2 │謝雨汎 │105年9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3 │謝雨汎 │105年10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4 │謝雨汎 │105年10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5 │謝雨汎 │105年10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6 │謝雨汎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7 │謝雨汎 │105年10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8 │謝雨汎 │105年1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9 │謝雨汎 │105年11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10 │謝雨汎 │105年12月6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11 │謝雨汎 │105年12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6 │$21,600 │├──┼────┼───────┼─────────┼──┼──────┤│12 │謝雨汎 │106年1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3 │謝雨汎 │106年1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14 │謝雨汎 │106年2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15 │謝雨汎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16 │謝雨汎 │106年3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17 │謝雨汎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8 │謝雨汎 │106年3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①編號1-18部分,販售與謝雨汎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36瓶,合計金額 ││ $1,929,600元 │├──┬────┬───────┬─────────┬──┬──────┤│19 │子○○ │105年3月15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20 │子○○ │105年3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21 │子○○ │105年4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22 │子○○ │105年5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30 │$468,000 │├──┼────┼───────┼─────────┼──┼──────┤│23 │子○○ │105年5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16 │$57,600 │├──┼────┼───────┼─────────┼──┼──────┤│24 │子○○ │105年5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25 │子○○ │105年6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26 │子○○ │105年6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0 │$360,000 │├──┼────┼───────┼─────────┼──┼──────┤│27 │子○○ │105年7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28 │子○○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29 │子○○ │105年1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②編號19-29 部分,販售與子○○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36 瓶,合計金額││ $2,289,600元 │├──┬────┬───────┬─────────┬──┬──────┤│30 │余慶林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31 │余慶林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32 │余慶林 │105年12月27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33 │余慶林 │106年1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34 │余慶林 │106年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35 │余慶林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46 │$165,600 │├──┴────┴───────┴─────────┴──┴──────┤│③編號30-35 部分,販售與余慶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0 瓶,合計金額││ $1,548,000元 │├──┬────┬───────┬─────────┬──┬──────┤│36 │林奕先 │105年11月30日 │3700元(每劑74元)│4 │$14,800 │├──┼────┼───────┼─────────┼──┼──────┤│37 │林奕先 │105年12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38 │林奕先 │106年1月10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39 │林奕先 │106年1月20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40 │林奕先 │106年2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41 │林奕先 │106年3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1 │$3,700 │├──┴────┴───────┴─────────┴──┴──────┤│④編號36-41 部分,販售與林奕先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15瓶,合計金額 ││ $55,500元 │├──┬────┬───────┬─────────┬──┬──────┤│42 │張訓誠 │105年8月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43 │張訓誠 │105年10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44 │張訓誠 │105年12月2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45 │張訓誠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⑤編號42-45 部分,販售與張訓誠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70瓶,合計金額 ││ $252,000元 │├──┬────┬───────┬─────────┬──┬──────┤│46 │張東樺 │105年7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8 │$29,600 │├──┼────┼───────┼─────────┼──┼──────┤│47 │張東樺 │105年8月18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48 │張東樺 │105年9月9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49 │張東樺 │105年10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50 │張東樺 │105年10月25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51 │張東樺 │105年11月17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⑥編號46-51部分,販售與張東樺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38瓶,合計金額 ││ $140,600元 │├──┬────┬───────┬─────────┬──┬──────┤│52 │許銘芳 │105 年8 、9 月│3600元(每劑72元)│24 │$86,400 ││ │ │至106 年3 月間│ │ │ ││ │ │,共6 次 │ │ │ │├──┴────┴───────┴─────────┴──┴──────┤│⑦編號52部分,販售與許銘芳部分每瓶3600元,合計總瓶數為24瓶,合計金額為││ $86,400 元 │├───────────────────────────────────┤│上開①至⑦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6,301,700 元 │├──┬────┬───────┬─────────┬──┬──────┤│53 │程永瑞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3 │$82,800 ││ │ │ │計價) │ │ │├──┼────┼───────┼─────────┼──┼──────┤│54 │程永瑞 │105年10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55 │程永瑞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計價) │ │ │├──┼────┼───────┼─────────┼──┼──────┤│56 │程永瑞 │105年10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計價) │ │ │├──┼────┼───────┼─────────┼──┼──────┤│57 │程永瑞 │105年11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58 │程永瑞 │105年11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59 │程永瑞 │105年12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60 │程永瑞 │105年12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計價) │ │ │├──┼────┼───────┼─────────┼──┼──────┤│61 │程永瑞 │105年12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計價) │ │ │├──┼────┼───────┼─────────┼──┼──────┤│62 │程永瑞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計價) │ │ │├──┼────┼───────┼─────────┼──┼──────┤│63 │程永瑞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計價) │ │ │├──┼────┼───────┼─────────┼──┼──────┤│64 │程永瑞 │106年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65 │程永瑞 │106年1月1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66 │程永瑞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計價) │ │ │├──┼────┼───────┼─────────┼──┼──────┤│67 │程永瑞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計價) │ │ │├──┼────┼───────┼─────────┼──┼──────┤│68 │程永瑞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⑧編號53-68 部分,販售與程永瑞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59瓶,合計金額 ││ $572,400元 ││ │├──┬────┬───────┬─────────┬──┬──────┤│69 │康朝慶 │105年3月1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70 │康朝慶 │105年4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71 │康朝慶 │105年5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72 │康朝慶 │105年6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73 │康朝慶 │105年7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74 │康朝慶 │105年7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計價) │ │ │├──┼────┼───────┼─────────┼──┼──────┤│75 │康朝慶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76 │康朝慶 │105年9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計價) │ │ │├──┼────┼───────┼─────────┼──┼──────┤│77 │康朝慶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78 │康朝慶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79 │康朝慶 │105年12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80 │康朝慶 │106年1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計價) │ │ │├──┼────┼───────┼─────────┼──┼──────┤│81 │康朝慶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⑨編號69-81 部分,販售與康朝慶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4瓶,合計金額 ││ $302,400元 │├──┬────┬───────┬─────────┬──┬──────┤│82 │黃德川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83 │黃德川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84 │黃德川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85 │黃德川 │106年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⑩編號82-85部分,販售與黃德川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79,200元 │├──┬────┬───────┬─────────┬──┬──────┤│86 │蔡炎廷 │105年10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計價) │ │ │├──┼────┼───────┼─────────┼──┼──────┤│87 │蔡炎廷 │105年11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計價) │ │ │├──┼────┼───────┼─────────┼──┼──────┤│88 │蔡炎廷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30 │$108,000 ││ │ │ │計價) │ │ │├──┼────┼───────┼─────────┼──┼──────┤│89 │蔡炎廷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計價) │ │ │├──┼────┼───────┼─────────┼──┼──────┤│90 │蔡炎廷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計價) │ │ │├──┼────┼───────┼─────────┼──┼──────┤│91 │蔡炎廷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計價) │ │ │├──┴────┴───────┴─────────┴──┴──────┤│⑪編號86-91 部分,販售與蔡炎廷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90瓶,合計金額 ││ $684,000元 │├──┬────┬───────┬─────────┬──┬──────┤│92 │吳火清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93 │吳火清 │105年7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94 │吳火清 │105年9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95 │吳火清 │105年11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96 │吳火清 │106年1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97 │吳火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⑫編號92-97部分,販售與吳火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0瓶,合計金額 ││ $216,000元 │├──┬────┬───────┬─────────┬──┬──────┤│98 │羅學湧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99 │羅學湧 │105年10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100 │羅學湧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101 │羅學湧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⑬編號98-101 部分,販售與羅學湧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8瓶,合計金額 ││ $64,800元 │├──┬────┬───────┬─────────┬──┬──────┤│102 │吳盈昌 │105年4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03 │吳盈昌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04 │吳盈昌 │106年3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⑭編號102-104 部分,販售與吳盈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2瓶,合計金額││ $43,200 元 │├──┬────┬───────┬─────────┬──┬──────┤│105 │廖中貴 │105年6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06 │廖中貴 │105年7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07 │廖中貴 │105年9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08 │廖中貴 │106年1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⑮編號105-108 部分,販售與廖中貴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6瓶,合計金額││ $57,600元 │├──┬────┬───────┬─────────┬──┬──────┤│109 │周萬昌 │105年8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計價) │ │ │├──┼────┼───────┼─────────┼──┼──────┤│110 │周萬昌 │105年9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計價) │ │ │├──┼────┼───────┼─────────┼──┼──────┤│111 │周萬昌 │105年10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計價) │ │ │├──┼────┼───────┼─────────┼──┼──────┤│112 │周萬昌 │105年1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計價) │ │ │├──┴────┴───────┴─────────┴──┴──────┤│⑯編號109-112部分,販售與周萬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瓶,合計金額 ││ $28,800元 │├──┬────┬───────┬─────────┬──┬──────┤│113 │林冠宏 │105年8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14 │林冠宏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15 │林冠宏 │105年11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16 │林冠宏 │106年1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17 │林冠宏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⑰編號113-117 部分,販售與林冠宏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0瓶,合計金額││ $180,000元 │├──┬────┬───────┬─────────┬──┬──────┤│118 │李大田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19 │李大田 │105年9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20 │李大田 │105年10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21 │李大田 │105年1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22 │李大田 │106年2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⑱編號118-122部分,販售與李大田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79,200元 │├──┬────┬───────┬─────────┬──┬──────┤│123 │陳振榮 │105年5月3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124 │陳振榮 │105年7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25 │陳振榮 │105年8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126 │陳振榮 │105年9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127 │陳振榮 │105年10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128 │陳振榮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29 │陳振榮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130 │陳振榮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⑲編號123-130 部分,販售與陳振榮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瓶,合計金額││ $154,800元 │├──┬────┬───────┬─────────┬──┬──────┤│131 │許信志 │105年8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32 │許信志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33 │許信志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⑳編號131-133部分,販售與許信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0瓶,合計金額 ││ $108,000元 │├──┬────┬───────┬─────────┬──┬──────┤│134 │章水清 │105年8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35 │章水清 │105年8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36 │章水清 │105年9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37 │章水清 │105年9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38 │章水清 │105年10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39 │章水清 │105年11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40 │章水清 │105年12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41 │章水清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42 │章水清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43 │章水清 │106年2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44 │章水清 │106年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145 │章水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計價) │ │ │├──┴────┴───────┴─────────┴──┴──────┤│㉑編號134-145部分,販售與章水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8瓶,合計金額 ││ $172,800元 │├──┬────┬───────┬─────────┬──┬──────┤│146 │王俊凱 │105年6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47 │王俊凱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48 │王俊凱 │105年1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149 │王俊凱 │106年3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計價) │ │ │├──┴────┴───────┴─────────┴──┴──────┤│㉒編號146-149部分,販售與王俊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5瓶,合計金額 ││ $126,000元 │├──┬────┬───────┬─────────┬──┬──────┤│150 │許中昱 │106年2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計價) │ │ ││ │ │ │ │ │ │├──┴────┴───────┴─────────┴──┴──────┤│㉓編號150部分,販售與許中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瓶,合計金額 ││ $21,600元 │├──┬────┬───────┬─────────┬──┬──────┤│151 │李建興 │106年3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計價) │ │ │├──┴────┴───────┴─────────┴──┴──────┤│㉔編號151部分,販售與李建興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0瓶,合計金額 ││ $36,000元 │├──┬────┬───────┬─────────┬──┬──────┤│152 │丁○○ │106 年2 月至3 │3500元(以進貨原價│20 │$70,000 ││ │ │月間,共2 次 │每劑70元計價) │ │ │├──┴────┴───────┴─────────┴──┴──────┤│㉕編號152部分,轉讓與丁○○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0瓶,合計金額 ││ $70,000元 │├───────────────────────────────────┤│上開⑧至㉕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2,996,800元 ││【上開⑧至㉕無被害人筆錄可比對,僅有戊○○出貨記錄可證時間及數量,進貨││成本稱每劑70元,均以戊○○一般正常販售之最低每劑72元價格計算】 │└───────────────────────────────────┘附表三(己○○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每瓶=50劑) │(瓶│(新台幣) ││ │ │ │ │) │ │├──┼────┼───────┼─────────┼──┼──────┤│1 │蘇麗選 │104 年5 、6 月│3600元(每劑72元)│420 │$1,512,000 ││ │(張輝正│(即庚○○開始│ │(以│ ││ │之配偶)│販賣偽藥之時)│ │420 │ ││ │ │至106 年2 月間│ │瓶計│ ││ │ │,每月1次 ,共│ │算)│ ││ │ │約21至22次 │ │ │ │├──┼────┼───────┼─────────┼──┼──────┤│2 │張輝正 │104年7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3 │張輝正 │104年8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4 │張輝正 │104年11月5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5 │張輝正 │104年12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30 │$108,000 │├──┼────┼───────┼─────────┼──┼──────┤│6 │張輝正 │105年1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7 │張輝正 │105年1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8 │張輝正 │105年2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9 │張輝正 │105年3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10 │張輝正 │105年4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11 │張輝正 │105年5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2 │張輝正 │105年6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3 │張輝正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4 │張輝正 │105年8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5 │張輝正 │105年9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6 │張輝正 │105年10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7 │張輝正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8 │張輝正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19 │張輝正 │105年12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20 │張輝正 │105年12月26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21 │張輝正 │106年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①編號1-21部分,販售與蘇麗選、張輝正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80 瓶,合││ 計金額$3,168,000元 │└───────────────────────────────────┘附表四(子○○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1 │許志興 │105 年3 、4 月│3600元(每劑72元,│320 │$1,160,000元││ │ │至105 年11、12│另補貼油資) │(以│ ││ │ │月間 │ │320 │ ││ │ │ │ │計算│ ││ │ │ │ │) │ │├──┼────┼───────┼─────────┼──┼──────┤│ 2 │丑○○ │105 年10月至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元 ││ │ │106 年2 、3 月│ │以50│ ││ │ │間 │ │計算│ ││ │ │ │ │) │ │├──┴────┴───────┴─────────┴──┴──────┤│①編號1-2 部分,販售與許志興、丑○○部分每瓶各為3625、3600元,總瓶數為││ 370 瓶,合計金額$1,340,000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此部分主張之罪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實質上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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