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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基華楊皓潔陳碧玉

原告
鄧明軒
被告
曾振權
被告
高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潭伃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2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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