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葉美香
- 當事人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蘇裕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香 被 告 蘇裕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陸箱,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蘇裕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4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6 箱(106 年度保管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且該條例第27條亦有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之規定,該條項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蘇裕智係臺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前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粧品罪,而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4 項規定處罰,前經雲林地檢署於106 年8 月2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44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06 年9 月4 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40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嗣於107 年9 月3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之雅聞芬多精透明皂6 箱(詳如106 年度保管字第147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等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之罪之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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