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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玫琪陳韋仁潘韋丞

原告
陳芋秀
原告
張自在
被告
吳雲騰

      吳文龍即建發五金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雲騰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8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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