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陳芋秀 張自在 被 告 吳雲騰 吳文龍即建發五金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雲騰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8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